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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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旅行社作为旅游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分享一个旅行社旅游法律案例,旨在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借鉴。

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旅游者(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一次国内五日游服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行程安排等内容。

在旅游过程中,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团,导致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

随后,原告与被告就退费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承担提前离团的责任?2. 原告是否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被告提前离团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中自主安排活动。

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团,属于其自主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提前离团的责任。

2. 关于原告是否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退还被告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主要源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旅游者权利保障: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中自主安排活动。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旅游者权利的保障,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旅游者的自主权。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退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关于旅游法律知识的案例(3篇)

关于旅游法律知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给游客和旅游企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一起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旅游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王某参加一次为期7天的欧洲五国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事宜。

在旅行过程中,王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导致王某需要自行购买门票,增加了旅行费用;2. 部分餐饮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导致王某就餐不便;3. 部分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王某行程紧张,无法充分游览景点。

王某回国后,与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王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旅游法律知识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部分景点门票,导致王某自行购买门票,增加了旅行费用;(2)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餐饮,导致王某就餐不便;(3)部分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王某行程紧张,无法充分游览景点。

因此,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2. 王某的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门票费用:王某因旅行社违约而自行购买门票,其损失为门票费用;(2)餐饮费用:王某因旅行社违约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就餐,其损失为餐饮费用。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门票费用为1000元,餐饮费用为500元。

因此,王某的损失共计1500元。

旅游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旅游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旅游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提供的三日游产品,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风情等。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对景点介绍简略,且存在误导游客的情况;3.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虚高,导游未提前告知;4. 餐饮安排不合理,部分餐食质量不佳。

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经调解,旅行社退还了部分费用,但张先生夫妇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同时,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侵权责任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因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律建议1. 游客方面(1)在预订旅游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服务内容、价格、行程安排等;(2)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要求解决;(3)如旅行社未妥善解决,可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的法律案例(3篇)

旅游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旅行社,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原告李某于2020年10月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李某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共计8000元,旅行社负责安排行程、住宿、餐饮、交通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或取消,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

同时,李某还发现旅行社在行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部分景点游览,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李某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或赔偿损失,但旅行社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部分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三、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部分景点游览,且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旅行社应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由于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李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性质。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旅游合同纠纷作为其中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以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旅游业法律问题,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于2019年6月通过某旅行社(以下简称乙)报名参加了一次国内旅游团。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甲支付旅游费用,乙负责安排旅游行程。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旅游行程、景点、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事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发现乙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以下问题:1. 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导致甲未能游览部分景点;2. 住宿条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甲住宿体验不佳;3. 餐饮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甲饮食满意度不高;4. 交通工具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导致甲出行不便。

甲认为乙的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乙退还部分旅游费用。

然而,乙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游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2.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旅游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旅游合同履行地为旅游目的地,因此,甲有权向旅游目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知情权、安全保障等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暑假期间,张先生与家人一同参加了一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人遭遇了强制消费的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先生在事后向旅行社提出投诉,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张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为云南五日游,报名时旅行社承诺将游览云南的著名景点,包括大理、丽江、玉龙雪山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以“增加景点”、“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骑马、坐热气球等,并收取高额费用。

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满,但导游以不参加就无法游览其他景点相威胁。

最终,张先生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参加了自费项目,花费了数千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消费的行为。

”3. 旅行社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游客将强制消费,导致游客产生误解。

(2)强制消费:导游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3)服务不到位: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4. 张先生维权过程(1)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

(3)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投诉情况。

(4)旅行社整改:在旅游管理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处罚,并退还了张先生的部分费用。

三、案件总结本案中,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游客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旅游纠纷频发。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游客提供法律维权指南。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案例简介:某游客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之旅,合同约定行程为8天7晚。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将原定的景点改为其他景点,导致游客行程被迫缩短。

游客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活动。

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属于违约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旅游产品虚假宣传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网站预订了一款“五星级豪华游”产品,实际旅游过程中发现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仅为三星级酒店。

游客认为旅游产品虚假宣传,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作出的承诺。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退还差价或赔偿损失。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三:旅游意外伤害赔偿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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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1年7月,某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游客张某等15人的投诉,称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岛环岛观光8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的约定明显不相符合,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为二星级,在岛上游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的标准。

经旅游质监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家公司的几名业务员拼凑的,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并没收了全部非法所得,处以1万罚款。

思考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旅行社”与张某等15名游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假定该“旅行社”是合法旅行社,那么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种,违反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
案例2
2009年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
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思考题:
按照吴某的主张,S旅行社应按照第一次提出改期的时间承担团款80%的违约金,吴某的这项请求能否站得住脚呢?
案例3:
2009年7月13日到7月26日,港中旅国际旅行社受某教师进修学院委托,组织约60位老师赴西藏-拉萨-泽当-林芝-日喀则-西宁等地进行为期13日的游览。

但由于当时当地政府规定,布达拉宫每日最高只能接待2300人,其中每日只给旅游团队门票1600张,并规定每20人一组,每5分钟放行1组。

为此,港中旅将此团60人在7月22日分三批进入布达拉宫。

当日15点待全团参观完毕后立即乘车前往纳木错进行游览,由于当时突降大雨,山体滑坡,车辆无法前行,最终57名游客同意回撤,故造成纳木错未能成行。

团队回京后,港中旅即向游客道歉并赔付每位游客600元,全团55位游客接受了此方案。

另有5位游客坚持认为,由于旅行社变更了布达拉宫的参观时间,才造成了延误,从而赶上了路上的山体滑坡,要求更高的赔付。

案例4:
据北京质量协会(以下简称质量协会)相关人士介绍,该会定于2006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赴云南省召开北京市第49
次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会。

会议筹备之初,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有关人士多次与其协商,并于2006年7月24日同其签订了“DG20061105团”合同,全程安排这次的云南会议。

该合同约定,必须140人以上(最终按实际人数核算)才能独立组团,同时
约定了相应费用标准。

2006年10月15日,质量协会确定参会人数为173人,通知招商国旅协商具体会议细节。

当时,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没有提出异议。

同年10月20日,质量协会接到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电话,对方称机票和地接费用上涨,要求质量协会为其负担一部分费用。

因会议日期临近,重新选择旅行社已来不及,且在和该旅行社签订合同后,质量协会已将会议时间通知参会人员,为保证顺利成行,质量协会同意多支付1万元费用。

第二天上午,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再次提出至少要在合同基础上多支付3万元才能执行合同,否则无法操作。

为了保障参会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失,质量协会只得同意多支付3万元,并一再和对方确认。

同年10月28日,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电话通知质量协会航班时间,再次沟通会议细节。

此后,质量协会书面通知了所有参会人员集合时间及航班号。

同年10月31日上午10点,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将“解除DG20061105团合同的通知”送到质量协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提出“如愿意继续合作,请于当天下午2点前将全部团款付清,否则无法操作”。

这一做法让质量协会措手不及,质量协会回函拒绝其要求,要求其按照原合同及约定执行。

招商国旅取消了已定的机票,并以质量协会不及时付款为由拒绝执行合同。

此时距会议召开仅有4天,质量协会不得已只能另寻其他合作单
位,致使会议推迟到2006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举行。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2007年初,质量协会将招商国旅及其远大路门市部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思考题:
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约?
案例5:
2010年3月22日,丰都县三合镇居民秦女士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春之旅爸妈之南京无锡苏州上海杭州休闲六日游(老年团)”。

合同签订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将该合同义务全部转给了重庆春秋旅行社。

两旅行社分别为秦女士投保人身意外保险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8万元、意外医疗2万元)。

同年4月1日,秦女士在旅行中入住苏州恒青会展大酒店时,在卫生间滑倒受伤,先后到上海仁济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3天,花去治疗费51683.5元。

秦女士的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后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重庆春秋旅行社转付给了秦女士保险赔偿金35413.15元,对秦女士其余损失的赔偿问题,各方未能协商一致。

同年12月8日,秦女士将重庆丰都青年旅游有限公司、重庆春秋旅行社起诉至丰都县法院,请求判令承担因违约行
为造成的经济损失68631.35元。

案例6: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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