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剖析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_如何写代理人认为,是否追加起诉两位保证人是法律赋予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并无此项权利。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一)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王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据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现金往来,只是对双方以前同居期间被告所借原告现金出具的借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具体借款数额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为由,断然否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无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据此,综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庭审笔录中清楚的记录着“对该份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债权人债务人本庭予以确认。
”而一审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前后自相矛盾,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又只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抵押合同的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的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栋房产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丙公司作为抵押人,其抵押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具体争议问题包括:1.抵押合同是否生效;2.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甲公司是否有权实现抵押权。
三、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抵押合同有效,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
具体分析如下:1.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财产达成的书面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本案中,丙公司以其名下的一栋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
四、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抵押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到了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合法性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等内容。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财产达成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受《合同法》的调整。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物的合法性是保证抵押权实现的基础,因此抵押人在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当确保抵押物的权属清晰、无争议,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起诉状争议焦点梳理

起诉状争议焦点梳理在法律诉讼中,起诉状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重要文书。
而对起诉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准确梳理,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争议焦点。
简单来说,争议焦点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存在分歧、争执不下的核心问题。
它是案件的关键所在,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重点。
当我们拿到一份起诉状时,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梳理争议焦点。
一是合同纠纷类案件。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可能的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效力问题、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如果是租赁合同,争议焦点可能在于租赁物的交付状态、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期限、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等。
二是侵权纠纷案件。
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焦点可能涉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计算等。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焦点可能集中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计算以及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等方面。
三是婚姻家庭纠纷。
像是离婚案件,争议焦点可能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的分割等。
继承案件中,可能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的范围和资格、遗产的范围和价值认定等。
在梳理争议焦点时,要仔细分析起诉状中的事实陈述和诉求。
对于事实陈述,要关注双方对于事件经过的不同描述,找出存在分歧的关键环节。
而诉求则反映了原告期望通过诉讼实现的目标,从中可以推断出双方可能争议的核心利益。
同时,法律适用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
不同的当事人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或者对于应适用的法律存在争议。
此外,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也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诉求,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的质疑,都需要我们认真考量。
为了更清晰地梳理争议焦点,我们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将各个焦点问题逐一列出,并简要说明其争议的要点和关键所在。
这样有助于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收集、法律研究和辩论。
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主要类型、争议焦点及风险控制

一、借款合同纠纷及风险控制(一)借款合同纠纷的分类和发生原因借款合同纠纷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纠纷;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比较多的借款合同纠纷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一般借款合同纠纷。
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有: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借款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数额和日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因挪用借款产生的贷款人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处置抵押资产、进行企业改制而未经贷款人同意致使债权受到威胁等。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上文所述,借款合同纠纷多数法律关系明晰,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但部分借款合同纠纷也有一些争议,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方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可以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方便法院及时、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由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中国某省金融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时间:2008年5月1日地点:中国某省A市当事人:甲方-小刘(借款人)乙方-银行A(借款机构)通过此案例,我们将分析一起发生于中国某省A市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中,借款人小刘与银行A之间发生了争议,具体争议焦点为借款人小刘是否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二、案件始末1.时间:2007年1月1日甲方小刘向乙方银行A申请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2.时间:2007年3月1日乙方银行A审核通过,将贷款金额50万元划入甲方小刘的账户。
3.时间:2010年2月28日甲方小刘到乙方银行A办理最后一次还款,偿还了50万元的借款本金,并以当期的利息5万元一起偿还。
4.时间:2010年5月1日乙方银行A以甲方小刘未支付利息5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利息。
三、争议焦点乙方银行A主张,甲方小刘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内的利息支付义务,并指出甲方尚未支付最后一期的利息5万元,故要求甲方支付。
甲方小刘辩称,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他一直按时偿还了每期的利息,并且在最后一次还款时,已经偿还了全部50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四、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本案的合同约定,借款人小刘应当支付利息。
然而,鉴于甲方小刘已经在最后一次还款时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以及一个还款期内的利息,乙方银行A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需要进一步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借款合同是否规定了最后一期还款时,甲方小刘需要支付的利息?2.乙方银行A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还有利息未支付?3.乙方银行A在何时向甲方小刘提出利息未支付的问题?五、律师点评根据案件描述,可以初步判断乙方银行A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甲方小刘在最后一次还款时,已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以及一个还款期内的利息。
因此,乙方银行A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仍有利息未支付。
民间借贷案件常见事实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案件常见事实争议焦点1、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1)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将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出借人对于借款用途是否知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
(3)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借款将被认定无效。
2、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1)借款发生的时间。
(2)约定的还款时间。
(3)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偿还借款的时间。
(4)被告在此期间是否向原告偿还本金或者定期偿还利息。
3、双方约定借款的数额、借款用途、利息计算、偿还时间、担保等问题 (1)是否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
(2)是否有证人、事后商谈记录等证据能够说明约定情况。
4、借款支付的事实、支付的数额、支付时间(1)款项支付中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
(2)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款条、欠条。
(3)出借人向借款人通过银行支付款项后,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对账单。
)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上述争议事项。
(45、偿还本金、利息数额(1)出借人收到利息或本金后,向借款人出具的收条。
(2)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对账单。
(3)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明本息偿还的情况。
6、担保的约定及担保实际履行情况(1)担保方式是否约定明确。
(2)抵押担保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3)质押物品是否完成了交付。
7、借款本息催要的事实情况(含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1)催要的方式。
(2)是否有证据证明催要情况。
8、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关系干扰本案事实认定(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
(2)其他经济往来款项支付是否与借款支付、本息偿还能够严格区分,是否有证据证明。
9、其他案件事实(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出借人款项的来源。
(2(3)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资料起草人、起草的背景、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4)款项支付的背景。
(5)借款人的款项用途是否符合双方约定。
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

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主要的争议焦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合同纠纷。
一、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有效性是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
在法律上,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形式的符合法定要求。
争议往往集中在这些要素的具体适用上,例如一方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问题。
二、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责任是合同纠纷中的核心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方履行、双方履行。
一方履行是指一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未能履行的情况。
双方履行是指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当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通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到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违约方的违约金支付、以及解除合同后的其他后续问题。
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解除合同后各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四、争议解决的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的方式也是合同纠纷中的重要焦点之一,因为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综上所述,面对合同纠纷时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责任、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在面对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研究合同的相关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或专业咨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剖析

借贷合同一、借贷合同中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还款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收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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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
!
一、借贷合同中当事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
”
3、《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4、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四、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后的还款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
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超过诉讼时效的催收通知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 9 9 9年1月2 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0 4 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 9 9 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 9 8〕冀经一请字第3 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反驳: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其第一要义应为事务性的通知,被通知人在其上签字或盖章的第一要义是签收通知,并不是确认法律关系。
此种通知和对通知的签字或盖章一般不能视为要约和承诺行为,也就不能单纯地认为是确认某种法律
关系。
债权人通知是一种单方行为,虽然其是基于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做出的,但被通知人即债务人签名或盖章后退回的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履行了催
告义务及该催告内容已经传达给了被通知人即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或者说债务人的这种行为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
除非贷款催收通知书上已经明确表明了—经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即为同意履行债务或确认债务的条款,—否则,仅以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或同意,就背离了债务人行为的本意,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担保人要求起诉债务人。
《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七、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违约条款中的约定。
[八、保证担保的范围。
1、《担保法》第二^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2、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约定。
九、影响保证合同效力的因素。
■ JF
《担保法》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
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十、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十^一、贷款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