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438号-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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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

人保(备案)[2009]N304号-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4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2009版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2009版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险标的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二条保险期限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开始后至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合格时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
1. 本保险合同承保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物品损坏、工程机械故障等。

2.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使用材料的质量问题、施工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

第二章保险费和赔偿
第四条保险费
1.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第五条赔偿范围
1. 保险人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损失、赔偿人员伤亡或残疾、补偿工期延误等。

第六条赔偿限额
1.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

第三章保险事故处理
第七条报案
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八条查勘和理算
1. 保险人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理算。

2. 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赔偿支付
1.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经过查勘和理算,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及时支付赔款。

第四章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解除合同
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一方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对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或事故发生后赔偿完毕后终止。

以上为《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2009版》的主要内容,详情请参阅正式的保险合同和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建设工程中标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部分投保或全部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五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四) 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但尚未构成犯罪;(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四)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五)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七)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一旦发现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 (一)于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
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二)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三)向本公司提供或协助本公司获得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所有报告、证
明、方案、设计书、质量信息和其他帮助。 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机构和保险人提出的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对由此引起的质 量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本条所列的质量事故,
本公司负责赔偿约定的维修费用以及本公司书面认可的诉讼和咨询费用,但总
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 建筑物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整体或局部倾斜;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பைடு நூலகம்降;
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四)本合同第四条第六、七、八项所述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绝对免赔率为1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投保人的资质有所不同(详见费率规章)。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 (一) 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二) 在竣工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 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2009版)、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地铁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K0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K03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K0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06空运费扩展条款K07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K08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K0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K1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K11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K12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K13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K14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K15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K16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K17契约责任扩展条款K18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1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K2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K21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K22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K23 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K24 地下管道钻探特别条款K25被保险人控制财产扩展条款K26 安装试车条款K27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K28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K29 车辆责任条款K30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K31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K32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K33 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K34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K35 电气设备损坏条款K36 盾构设备特别条款K37 个人财产及工具条款K38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K39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K40 品牌和商标条款K41 自燃、鼠咬、虫蛀扩展条款K42 完工延迟条款K43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K44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K45 未受损地基条款K46 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K47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K48 “暗河”特别条款K49 保额自动增加条款K50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K5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52 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K53 查漏费用条款K54 沉降备忘录条款K55 地面下陷条款K56 调查、谈判和辩护费用条款K57 额外赔偿条款K58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K59 工地访问条款K60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K61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K62 干扰与阻塞条款K63 管理费用条款K64 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K65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K66 货车装载条款K67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AK68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K69 临保护措施条款K70 试车期电力意外中断条款K71 实损实赔保险条款K72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K73 文件和计算机记录扩展条款K74 新增项目特别条款K7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AK76 自动升值条款K77 租赁费用条款K78 自动承保竣工工程条款K79 自动承保条款K80建筑物变动条款二、限制类X01地震除外条款X02洪水除外条款X03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X04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X05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X06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X07旧设备除外条款X08风暴除外条款X09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X10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X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X12打桩特别条款X13沉降特别条款X14地下服务设施条款X15涵洞、溶洞工程除外责任条款X16打桩工程和挡土墙保护工程的特别条款X17地基不牢引发陆地下沉的除外条款三、规范类G01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G02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G0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G04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G05建筑材料特别条款G06防火设施特别条款G07铺设水、污水管特别条款G08钻井工程特别条款G09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1G10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2G11核燃料组件条款G12压力反应堆特别扩展条款G13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G14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G15时间调整特别条款G16地下炸弹特别条款G17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G18分期付费条款G19连续损失特别条款G20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G21分段施工特别条款G22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G23币种特别条款G24违反义务特别条款G25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G26试车特别条款G27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G28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G2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G30弃井特别条款G31保护现场条款G3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G33财产指定条款G34打桩工程条款G35地下工程条款G36地下工程条款AG37地下工程条款BG38地域调整特别条款G39放弃评估条款G40钢结构施工责任界定特别条款G41工地安全和火警安全条款G42共同被保险人条款G43关税条款G44工程中断条款G45工程承包合同申报条款G46合同期自动延期条款G47汇率条款G48急救费用条款 G49建筑、安装期限延长条款G50基础托换特别条款G51跨线施工扩展条款G52免检条款 G53免费物料条款G54赔偿基础条款 G55赔偿处理特别约定G56批单效力条款G57全额赔偿扩展条款G58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G59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G60隧道工程特别条款G61停工期间保费计算条款G62完好财产损坏条款G63无过失条款G64围堤特别条款G65岩溶洞穴路基特别条款 G66“岩爆”特别条款G67“涌水(泥)、突水(泥)”特别条款G68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G69预防措施条款G70预付赔款条款 G71使用一前一后起重机保证条款G72意外事故特别条款G73仲裁条款G74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G75资产自动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 %)G76再保理赔合作条款G77装修、改造免通知条款G78注册商标条款G79责任限额和恢复原状条款G80 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G81 渗漏和污染条款G82被保险人权益丧失条款一扩展类K0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乙方(承包商):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某项建筑工程的建设,乙方作为承包商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甲乙双方同意引入质量保证保险机制。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责任1. 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造价确定,具体数额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4.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返工、修复、加固等费用。

二、投保与保费支付1. 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丙方投保质量保证保险,并将保险单副本提交给甲方备案。

2. 保费由乙方承担,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3. 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助处理理赔事宜。

三、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有权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与乙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3. 丙方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赔付条件的情况下支付赔偿金。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甲、乙、丙三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业主):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

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

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保障。

该保险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以应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

一、保险责任范围1. 建筑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材料等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2. 第三者责任:包括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 临时工程损失:包括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临时工程(如临时围挡、临时设施等)的损失。

4. 清理费用:包括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现场清理费用。

二、保险期限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具体期限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终止日期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完工日期。

三、保险金额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应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材料等的价值,以及第三者责任和临时工程损失的赔偿限额。

四、保险费率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保险费率通常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具体费率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投保流程投保人需要向人保财险提交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风险评估报告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投保人确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后,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六、理赔流程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理赔处理。

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并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近年来,我国建设行业发展迅猛,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层出不穷。

然而,随之而来的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施工方、业主方和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纠纷。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旨在为各方提供更明确、更合理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带您深入了解其中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的背景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统一相关规定,提高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为各方提供更好的保障和便利。

这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推动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1. 保险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质量的保证要求,以及在合同期内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缺陷、工程质量缺陷、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等导致的损失。

2. 保险责任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给予保障,承担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缺陷、工程质量缺陷、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等导致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3. 保险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用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费率按照工程风险、施工质量要求等因素确定。

4. 赔偿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但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5. 理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的理赔程序应当包括保险事故通知、理赔申请、理赔审核、理赔支付等环节,严格按照约定程序进行。

三、我对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的理解和观点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提高合同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为各方提供更好的保障和便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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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38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就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及写字楼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对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一)整体或局部倒塌;(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

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物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建筑物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

投保人交付时的建筑物包含装修、设备、设施的,该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建筑物的损坏范围内。

主体结构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础、墙体、柱、梁、楼盖、屋盖等。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七)火灾、爆炸;(八)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人身伤亡;(三)被保险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四)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期间第八条凡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投保本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第九条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投保人应就其开发的建筑物,向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申请质量检查,上述机构检查通过后,本保险合同自检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保险期间为十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包括总保险金额、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和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实际建筑物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实际建筑物总面积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所购买单元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保险金额对于投保人尚未出售的建筑物的保险金额也按照本条每张保险凭证的保险金额的约定计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据投保人确定的预计平均销售价格与预计建筑物总面积计收预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建筑物总面积,保险人据此计算总保险金额和实际保险费。

预付保险费低于实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高出的部分。

第十三条免赔额为每张保险凭证的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建筑物及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对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和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对投保建筑物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通过的报告等文件。

若投保人无法或不提供前述文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预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生效时补足预付保险费与实际保险费的差额。

实际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向社会公众就投保本保险事宜进行宣传或报道时,其内容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不得利用本保险欺骗或误导社会公众。

若投保人违反前述约定擅自进行宣传,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对社会公众所做的欺骗或误导性宣传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有权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投保人索赔。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对投保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建筑物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建筑物。

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筑物发生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在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后,该受让人成为被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相应权益。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筑物的用途及其他可能导致建筑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建筑物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投保人之外的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建筑物的损坏是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所致,或就损坏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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