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控制科学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以实现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以实现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我国环境法一直以来强调行政规制,重视国家强制力对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的直接控制,但现实中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往往超出了国家强制力的控制范围。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通常有着自身的边界,行政资源的规模与比例总会受到国家经济水平以及民主政治的制约,不可能随着环境问题一直扩张下去,特别是针对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越发显得乏力。
因此,为实现良好环境目标,在国家行政规制基础上有必要激发社会主体自身力量主动保护环境。
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3款之规定就含有此意,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此款前段部分并没有如后段部分一样,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说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达到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标准上,最好还能更进一步、甚至两步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求社会主体发挥自身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主动降低环境污染与破坏,形成对环境问题的自主规制。
一、自主规制的环境法定位自主规制是与环境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风险一词较早存在于自然科学领域,传统法学中并没有关于风险的概念,到近现代社会才开始出现。
对于风险的法学含义,通常是与法学中已有的危险概念相比较而言。
对于具有盖然性、可预见性的危险,国家有责任防止其发生。
危险防止过程中,盖然性要求会有所不同,即在所保护的法益发生不利益效果之际,不利益效果越是重大,其发生盖然性所要求的程度越低,但是不会无限接近于零。
而风险却与此却有着质的不同,风险强调的是不确定性。
风险与具有盖然性的危险相比,其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是不确定的,不具有可预见性。
可以说,风险处于危险概念界线之外。
因此,根据传统法治国原理,国家并没有责任防止风险的发生。
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如果还一味强调国家行政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而完全不介入是不可想象的。
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

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不确定性和风险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面临的两个重要问题。
不确定性指的是一些事件或情况的结果难以预测或确定,而风险是指一些事件或情况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或危害。
为了更好地应对不确定性和风险,我们需要进行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
第一步,识别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这一步骤中,我们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信息,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如市场波动、技术问题、政策变化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不同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潜在的影响。
第二步,评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潜在影响。
在这一步骤中,我们需要量化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潜在影响,并对其进行评估。
这可以通过搭建模型、模拟实验和数据分析等方法来实现。
评估的结果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哪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是最重要和最具有威胁性的。
第三步,制定应对策略。
在这一步骤中,我们需要考虑并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
这些策略可以包括风险转移(如购买保险)、风险减轻(如加强监控和控制)、风险分散(如多元化投资)等。
选择应对策略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策略的成本、效益和可行性,并进行优化。
第四步,实施和监控应对策略。
在这一步骤中,我们需要将制定的应对策略付诸实施,并进行相应的监控和控制。
这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及时反馈和调整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并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金融领域,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是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
在工程领域,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是项目管理和决策的重要方法。
在环境领域,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是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
在公共政策领域,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是制定和实施政策的重要参考。
总之,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不确定性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通过不断提升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可以降低潜在的损失和危害,提高决策的效益和安全性。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旨在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免受潜在的危害和灾害。
该原则要求各国根据科学证据和技术知识,采取可行的措施来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例如空气和水质污染、土地开发、化学品管理以及气候变化等。
在环境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是关键步骤之一。
各国应当通过系统性的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并采取措施来减少或消除这些风险。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考虑长期的环境影响,并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避免可能的不可逆的损害。
在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各国应通过分享信息、技术转让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合作,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效能。
此外,国际组织和机构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国际准则和标准,推动各国共同遵守风险预防原则。
然而,实施风险预防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差异。
其次,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更加复杂,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相关知识和方法。
此外,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资源分配问题也可能影响风险预防原则的有效实施。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促进知识共享和技术转让。
同时,各国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和法规,确保风险预防原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此外,加强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角色,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也是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步骤。
在总体上,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科学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各国可以共同努力,减少环境灾害的发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风险评价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中国环境科学科技期刊CHINA ENVIRONMENTAL SCIENCE1998年第18卷第3期No.3 Vol.18 1998环境风险评价中的不确定性问题*曾光明钟政林曾北危(湖南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长沙 410082) Gordon G.H.Huang (Faculty of Engineering, University of Regina,Canada s4s 0A2)文摘介绍了环境风险评价中的不确定性问题的分类及其影响因素,论述了定量分析不确定性问题的4种方法, 即传递函数法、数值模拟法、置信区间法和二间矩法。
最后提出减少不确定性问题的途径,即多目标规划法、非参数回归法、回归分析法和专家意见法。
关键词不确定性风险评价定量分析Research of the uncertainty in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Zeng Guangming, Zhong Zhenglin, Zeng Beiwei,(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earch Institute,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 Gordon G.H.Huang(Faculty of Engineering, University of Regina, Canada s4s 0A2).China EnvironmentalScience.1998,18(3):252~255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mpact factors ofthe uncertainty in the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ERA) are introduced. Four methods for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uncertainty, i.e. transfer function method, numerical value simulation method, confidence interval method and second order matrix method, are expounded. At last , the approaches forlessening uncertainty, i.e. multiple objective programming, nonparametric approach,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expert opinion approach are put forward.Key words:uncertainty risk assessment quantitative analysis 前几年,怀疑者们一直认为,由美国科学院院士及工程院院士FrankPress 倡议并促成的国际减轻自然灾害10年(1990~2000年)意义不大。
环境风险评估模型研究与应用案例分析

环境风险评估模型研究与应用案例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风险评估作为一种科学、系统的方法,已经成为环境管理和决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环境风险评估模型的研究和应用进行深入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其实际应用。
首先,环境风险评估模型是一种定量评估方法,用于评估特定活动或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
该模型结合科学、技术和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从各种可能的环境风险因素中筛选出重要的因素,并进行定量分析,以评估环境风险的潜在影响。
该模型的研究和应用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环境风险,并进行科学决策。
在环境风险评估模型的研究方面,学者们提出了多种不同的模型,每一种模型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适用范围。
例如,风险矩阵模型根据概率和影响的不同组合,将环境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从而帮助决策者确定风险的优先级。
敏感性分析模型则通过对模型参数进行变动,来评估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的鲁棒性。
生态风险评估模型则关注生态系统对环境风险的响应,评估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这些模型的不断研究和改进,使得环境风险评估模型更加完善和准确。
在环境风险评估模型的应用方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其实际应用价值。
以某石化企业的扩建项目为例,我们可以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模型来评估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风险影响。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确定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因素,如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和噪音污染等。
然后,我们可以运用风险矩阵模型,对这些因素进行定量评估,以确定风险的等级和优先级。
在敏感性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对不同的模型参数进行变动,以评估评估结果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最后,我们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环境风险的潜在影响。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环境风险评估模型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理解环境风险,还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环境管理和风险控制方案。
生态环境知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生态环境知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风险评估与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的风险评估与控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需要对不同行为的环境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一种定量分析方法,用于确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对人类和环境健康的影响。
它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污染源的距离和产生的影响等。
首先,必须分析环境污染的发生概率。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引起的自然环境污染现象,存在一定的概率发生。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和现场监测数据,评估污染源的概率。
接着,必须评估各个污染源的影响程度。
我们需要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污染源距离等因素,以计算它们的影响程度。
在计算过程中,我们可以运用现代环境模型和GIS技术,制定数字模拟,预测环境污染的扩散和污染物的积累,从而查明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
最后,必须找到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
根据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和概率,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例如,对于高影响度、高概率的环境污染源,需要采取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理措施;而对于低影响度、低概率的环境污染源,则可以采取简单的防治措施即可。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过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其影响。
具体控制措施可以包括源头治理、环境监管、技术监控等。
首先,源头治理是最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它通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来降低环境污染的概率和影响程度。
源头治理措施可能包括技术改造、设备升级、原材料替代等。
其次,环境监管是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监测体系,对环境污染源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污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再次,技术监控也是常用的风险控制手段。
技术监控可以使用传感器、遥感技术等,对环境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环境污染的检测和处理的效率。
除了上述控制措施外,还有其他一些控制措施。
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与处理措施

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与处理措施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评估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之一。
然而,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确定性,这给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实际应用带来了挑战。
因此,合理处理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不确定性来源于环境风险评估的多个环节,包括数据收集、模型建立和参数设定等。
在数据收集方面,由于环境风险评估通常涉及到大量的数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评估结果的精确度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数据的不完备性、不一致性和准确性问题,导致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
在模型建立和参数设定方面,不同的评估方法和假设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存在差异,进而增加评估不确定性。
对于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应该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来分析和处理不确定性。
通过统计方法,我们可以评估不确定性的范围和程度,并将其纳入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区间。
这样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并使其更具可信度。
其次,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强调数据的来源和可靠性,并进行数据验证和校正,以减少数据误差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此外,对于模型建立和参数设定,应该建立多种模型和参数组合,进行敏感性分析,以确定评估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处理还需要注重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
专家在评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能够提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验证。
通过专家的参与,可以有效地减少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并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公众的参与也应被充分考虑。
公众参与可以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避免评估结果的偏颇和误解。
因此,在环境风险评估中,应该积极倡导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的理念,建立一个科学、公正和透明的评估机制。
此外,在环境风险评估中,应当考虑到不确定性对决策的影响。
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

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王萌;田信桥;胡云云【摘要】环境风险预防则是应对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的重要则。
通过对环境风险预防则的分析,发现环境风险预防则在我国确立中还存在着对其研究程度不够、混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则以及仍惯事后执法的传统思维等问题。
面对挑战,应多措并举推进环境风险预防则建设,例如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则,转变举证责任主体的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等与风险预防则相关的法律制度,拟采过错责任为风险预防的归责则,从而预防和遏制环境风险的产生与扩散。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response to envi-ronmental risk highlights day by day.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the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it was found that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s established in China still have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ir research degree is not enough, confused with the principle of"pre-vention first, combining prevention with control" and accustomed to the traditional thinking after law enforcement. Face the challenge, we should take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for example, establishing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transformation mechanism of the burden of proof subject, setting up the syste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risk prevention principle related, to prevent and curb the generation and diffus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4页(P1-3,20)【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预防原则;环境保护;原则构建;法律制度;风险遏制【作者】王萌;田信桥;胡云云【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97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危险与损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报告 IV②依法控制“科学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环境风险可能性与界限横内 惠1.前言1) “科学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环境风险日渐增大新技术的启用以及新物质的导入,常伴随着不可完全预估的风险。
例如新化学物质、纳米技术、电磁波、转基因等技术的发展以及投入使用,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既不能根据科学或者经验进行具体量化,也无法将损害限制于具体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导致风险日渐增大。
面对这类风险,国家不应在危害发生之后,再来研究危害发生的机制,制定事后对策。
为了防止水俣病公害这类悲剧继续上演,人们从很久以前就开始提倡,应对不确定性风险进行预防处理。
但有关处理过程面临着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2) “风险”与“科学的不确定性”在本文中所使用的“风险”与“科学的不确定性”两个概念,将做如下区分:首先,“风险”指的是发生偏离主体意愿之结果的可能性。
风险大小的计算方法为,将“发生损害的大小”与风险概率相乘,得到的结果就是“损失期望值”。
与此相对,所谓不确定性,并不是指“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偏离主体意愿之结果”,或者“发生概率非100%”。
科学的不确定性指的是,关于“发生损害的大小”与风险概率尚无法通过科学手段进行把握。
这意味着,本文中提到“风险”时,既指涉可被计算的、不涉及科学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也包含由于“科学的不确定性”而无法量化评估的风险。
3)风险预防处理中的问题如前所述,对于在科学上尚无定论、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虽然原则上应对其进行预防处理,但在现实中存在的困难,除了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对未来世代的关照等一般的环境问题之外,还存在以下难点:首先,对技术革新可能产生的阻碍。
在技术革新中,风险与机遇并存。
如果对其进行风险预防处理,或会对科学技术革新产生负面影响。
另外,在对某一具体的风险进行预防处理时,作为副作用,常会衍生出预想外的新风险。
这就是所谓的风险权衡的问题。
2.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处理方法的展开如前所述,在对风险进行预防处理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问题。
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来进行预防处理,也是其中的难题之一。
本报告首先对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处理方法的展开进行概述。
1)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的展开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被广泛议论的“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一般可表述为:“遇有严重或不可逆损害的威胁时,即使缺乏科学上的确实证据,也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从1980年开始,“风险预防原则”日趋频繁地出现在环境协议与国际文件中。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
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
通常,这一契机被看做是首次将风险预防原则明确化的里程碑,但同时,此处含混暧昧的措辞,也可谓显现出“预防”原则之难处。
此后,该原则在环境问题上开始普遍使用。
90年代中期以后所签署的环境公约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包含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规定1。
风险预 则欧洲在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中对“风险预防原则”做出规定。
从此以后,该原则成为欧共体在制定各项政策时的重要参照基准2。
接下来,各个专业领域内也分别开始明确地引入该原则。
纵观各国的国内法,瑞典、奥地利、加拿大等国已积极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
法国在2005年通过的《环境宪章》中亦将风险预防原则纳入规定。
3)德国的“前瞻原则” (Vorsorgeprinzip)“风险预防原则”通常被认为发源于德国的“前瞻原则” 3。
在1970年代,联邦德国开始在各种环境政策规划方案中,提倡“前瞻原则” 4,1974年通过的《控制大气排放法》 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更是明确规定了该原则。
除此以外的多项个别法规中,也对前瞻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环境法典》草案中,前瞻原则更是被规定为环境法的一般原则5。
4)美国的风险预防与上述欧洲国家所采取的前瞻原则与预防原则相比较,美国在更早的时期曾经倾向对科学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环境风险采取预防处理的原则。
在美国,风险预防原则虽然不作为一般原则被明确采纳,但在自然生态管理体系和污染物管理的实践中,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路得到积极的采用。
另一方面,美国产业界为了遏制日益严格的风险预防规制,曾多次提出诉讼,但大多以原告——即企业一方的败诉而告终。
直到1980年“苯污染案”中6,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制定的车间环境标准,这以后,对预防原则的态度才开始逐渐变得消极。
3.预防型风险控制中的法律问题正如前一章所述,在各个层面的环境法中,预防原则、前瞻原则以及预防处理的手段都得到了采用,因此这里也存在各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本章中主要探讨在宪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关于预防原则。
根据国家在环境保护以及对保障基本权利方面的义务,国家也有义务对风险采取预防型的控制。
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法治国家的原理以及国家对宪法学上的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国家为主体所实施的环境保护常常存在界限。
当国家试图展开环境保护工作,就必然面临与择业自由、学术自由、财产权等宪法权利发生冲突。
根据宪法权利的本质以及法治国家的原理,在此情况下须诉诸比例原则7。
所谓比例原则,指的是国家在对宪法权利进行介入时,介入的目的必须拥有正当性。
此外,公权力行为的手段必须具有适当性(Geeignetheit)、必要性(Erforderlichkeit)、以及适度(均衡性原则,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 Angemessenheit)8。
从上述比例原则的观点看来,在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危害尚不能完全探知时,国家采取预防原则对宪法权利的干预是否具有正当性,就成了问题9。
这意味着,比例原则对环境保护起着限制作用10,这尤其体现于,比例原则与对科学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风险进行预防处理的手法之间的矛盾。
这一冲突,也常被看做是加剧了人们抱有的“法治国家之中,对自由的保障是否会崩溃”的担忧11。
这时,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就需要具体研究依法进行风险管理的方案。
4.风险分析理论国家在处理风险时,应该以什么方式获得合理的依据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可关注美国的风险分析理论。
如前所述,美国在1980年“苯污染案”的裁决12之后,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态度由积极转向消极。
但其后从1983年开始,引入可为风险处理提供合理依据的风险评价方法,这一呼声开始逐渐高涨13。
所谓的风险分析理论,是将风险处理的判断过程分为:基于科学的方法对风险做出的评价,以及风险管理——即做出政策判断这两个阶段。
在风险评价阶段,应对某些物质的危害性进行定性,并对此物质有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定量14。
在接下来的风险管理阶段,对于在前一阶段中,危害性已被确认、危害的大小已被量化的物质或者行为,要制定对策对其进行管理,以防造成不良结果。
在制定管理措施时,须编制多个备选的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再逐一权衡诸个方案的易用度与合理性(如实施效果、可行性、成本收益关系等)。
风险分析理论正是在一定的根据之下,对风险进行处理的手法15,其在欧洲,尤其是在德国得到了适用。
但另一方面,在该理论体系中也存在各种问题。
就本报告的相关内容而言,现代社会中,定性知识无法把握的环境风险已成为重要的难题,但风险分析理论在这一方面尚无法做出完满的对应。
换言之,在应对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时,由于风险评估过程无法被定量化,导致在制定应急方案时,本应给其根据提供合理性判定的风险评估流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意味着在接下来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政策制定的环节里,要实现比例原则中的适合性原则是十分困难的。
这也意味着,虽然比例原则要求,规制手段的力度,与规制所带来的权利、利益之间必须形成一种平衡的关系,但实际上达到这一平衡十分困难,或者缺乏证据证明已达成的平衡是妥当的。
5.风险法的新战略由于环境风险中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要按照风险评估来具体设定一个适合比例原则的介入临界值是不可能的。
那么当国家依法管控风险时,就必须从基于经验的战略转型,采取以不确定性为前提的战略16。
这种依法处理风险的方式如下:首先,针对(法律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实施风险防控的条件,应将其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采取行政下位立法的方式具体化。
接着,将上述行政上具体化的过程通过程序进行规制;如果是在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也需将判决的过程程序化。
这种风险评估程序一般包括:信息的收集17、风险评估、方案制定、对新信息的对应18等一连串的流程。
另外关于这些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在风险评估程序的各个阶段,须通过与社会的联动——比如专家的介入或引入风险沟通,来提高其内容的公正性、补救措施的正统性、和公众对这些决定的接受性19。
即使已经设计好一套流程,来使风险处理的判断更趋向合理化,但国家一旦干预到宪法权利,比例性的问题仍是未解的难题。
首先,明确“干预的临界值”这一本质性问题要通过规范的程序得到基本解决20。
因此,在判断某一行政决策是否具有正当性时,比例性所要求的实体判决就很难在法院进行。
从法治国家的原理以及宪法权利来看,这可谓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另外,比例原则的意义,是保护宪法权利免于某些通过民主过程达成的决策之侵害。
如果不采用比例原则,取而代之对决策内容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在行政过程中又会出现对程序之正统性的要求,从而陷入矛盾状态21。
鉴于有关风险立法的具体化、流程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摸索一套能够确保比例原则适用性的方法成了当务之急。
6.德国转基因技术法作为采取比例原则中的适合性原则,对风险进行依法管控的案例,德国的转基因技术法 Gentechnikgesetz 十分值得关注。
自从约40余年前,人们发现转移DNA技术的基础以来,转基因的技术得到了革命性的发展22。
这一技术的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对饲料和粮食生产有益的植物的改造、医学以及药学领域23。
在这些领域,虽然转基因技术开启了革新的契机,但另一方面,通过此一技术而创造出的转基因技术成品中,也存在着由于科学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
比如从业人员的细菌感染、基因污染、一般农作物中混入转基因作物、对健康产生的危害等等。
关于这类风险,人们无论是在定量还是在定性方面都尚未能把握,高度的科学的不确定性是这一类案例的特征。
所以关于转基因技术,人们在探索其可能性的同时,也需要对伴随而来的风险进行管控。
综上所述,德国转基因技术法一方面要对转基因技术在研究、技术、经济领域中具有的新的可能性建立法律框架;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生命安全与环境免受转基因技术、转基因生物体的侵害,需实施前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