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粤府法[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法〔200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4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依法、合理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利于统一政府规制、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依法行政。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许可、收费、强制措施,违规解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发布形式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等问题,不仅影响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统一,影响行政管理的效果和权威。
因此,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十分必要。
《规定》的颁布实施,正是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从源头上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是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部署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粤府〔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把宣传学习新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政府学法日、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学习。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2022年6月前完成全覆盖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结合换发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工作,持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新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八五”普法规划,根据每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加大宣传力度。
二、依法科学设定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种类和幅度合理的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应当符合《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处罚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合法、合理、可行。
做好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修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规定。
加强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坚决防止违法改变处罚条件、降低处罚标准等“立法放水”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粤府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和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要重点抓好十件大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调整职能,归并机构,精简人员,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试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精简、统一、效能。
在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调整和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总量减少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综合效应。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密切衔接起来,省、市、县试点工作上下联动,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2020年,广东省司法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聚焦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强化“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布局,扎实提升全面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工作现代化水平,积极服务“双统筹”、夺取“双胜利”,取得了新成绩,开创了新局面。
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一)强化政治统领党建引领展现新实践旗帜鲜明讲政治抓政治。
坚持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召开厅党委会议、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十项制度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政治要件闭环落实机制,有力推动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我厅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切实强化战时党建工作,两次发出“战疫”政治动员令,制定战时思想政治工作指引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六项措施,制定防疫期间“八必须八严禁”铁规铁纪和问责办法。
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收官战,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和公证行业党的建设,持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战斗力。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治建设谱写新篇章一是部署推进法治建设领域重点工作。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召开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会、座谈会,有力推动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
编制法治广东建设规划、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广东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推动制定我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扎实推进法治调研工作。
二是形成向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党组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常态化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粤府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

(五)进一步推动政府公报上网。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上网的各项工作,推动形成公报纸质文本与网络文本并举互补、有机衔接、相得益彰的工作格局。政府公报已上网的,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版的文件下载、分期查询、全文检索等功能,并优化展示方式,贴近网民的阅读习惯;尚未上网的,要借鉴经验、抓紧筹备,高起点、高标准地制定和落实政府公报网络版建设方案,力争早日实现政府公报全文上网。要逐步推进各级政府公报网络版的链接互通,资源共享,构建全省政府公报一体化电子平台。对以往政府公报(政报)中的历史文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电子化,并按规定审核上网,形成政府文件的重要资料库、数据库,使政府公报网络版的信息资源更加全面、丰富,进一步发挥好存史资政的作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进一步完善赠阅发行管理。政府公报要实行免费赠阅。要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根据社会需求调整赠阅范围,优化赠阅结构,适当压缩向各级党政机关赠阅数量,将赠阅重点向基层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倾斜,向各类市场主体倾斜,努力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报提供便利条件。要及时、主动地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政务服务场所赠送政府公报,免费供群众取阅。要注重利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室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直接将其列入公报赠阅范围或者明确由其负责管理向乡镇(社区)、村(居)委会赠阅的公报。要逐步将各类院校、企业的图书馆、文化站列入公报赠阅范围。要制定实施终端场所公报利用管理办法,督促各终端场所做好公报的上架展示、查询借阅、目录汇总、整理合订、存档备查等工作,提高公报在基层单位的覆盖面和利用率。要理顺发行机制,畅通发行渠道,保证及时、准确、无损投递。要加强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密切跟踪发行情况,认真处理群众对迟投、漏投、错投的投诉,保证政府公报按时足量发送到位。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日前颁布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一、《规定》修订背景《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5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工作深入发展以及形势的变化,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修订原《规定》主要意义在于: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精神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先后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原《规定》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文件要求不一致,国务院文件部分要求在原《规定》未有体现。
有必要对原《规定》做出修订,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
二是健全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
原《规定》侧重规定了原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但存在着对规范性文件其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如制定程序未作具体要求,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律效力不明确,备案审查等其他管理制度未明确规定等。
此外,近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有效期、政策解读等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因此有必要依照国务院要求,并结合我省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规定》修订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粤府〔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府〔2023〕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5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四章监督制度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六章公文处理第七章工作落实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省委领导下,锚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推动广东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处室,各厅属单位: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法规处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4月3日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扎实推进建设法治政府,为高水平谋划推进法治广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工作要点如下: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积极配合推进深化县镇扩权赋能改革,依法赋予综合实力强的县更多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积极配合推广“一照通行”“一证多址”改革。
配合开展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制定并公布“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省市县镇四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同源、标准一致。
(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负责)(二)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建立并动态调整完善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督促指导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省级清单认领并对外公布,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
(法规处牵头,各有关处室负责)(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格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继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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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府办〔2005〕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市府直属各单位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前,须送市法制局审核。
市府直属单位制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送市法制局作合法性审查和送市保密局作保密性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而发布的,市法制局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二、统一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
市人民政府及市府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佛山政报》(电子版),其刊登的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未经《佛山政报》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
文件在《佛山政报》发布的同时,应在市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刊登,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同时在佛山日报刊登或发布消息。
各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各区人
民政府决定。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起草文件的机关将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
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有关备案材料直接送交市法制局。
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建议。
市法制局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订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订机关应按市法制局的建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制定机关对市法制局的建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市法制局的建议不表示异议,又不自行修改或废止的,市法制局应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四、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每满两年,实施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应对规范性
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评估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法制局。
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跟踪与清理。
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实施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应对制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进行跟踪,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出现调整,规范性文件与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制订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
修改和废止程序按制订程序执行。
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已发现不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视情况对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