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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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朝阳市政府令第31号

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朝阳市政府令第31号

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正文:---------------------------------------------------------------------------------------------------------------------------------------------------- 朝阳市政府令(第31号)《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3月27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2014年4月14日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合同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和经市政府行政授权或委托的有关机构,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含市直各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对外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需要时,以民事主体身份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民事合同,以及特许经营权合同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框架协议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民事合同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租赁、担保、出借、承包、转让、受让、托管、物业管理等合同;(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承包、转让等合同;(三)政府借款合同;(四)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五)市政府认为应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市政府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及发展建议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及发展建议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及发展建议一、概述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作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服务机制,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其核心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系列的节能服务,并通过与用能单位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盈利和滚动发展。

我国作为能源消耗大国,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减排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国家“双碳”目标的提出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节能途径,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可以整合社会资源,引入专业的节能技术和服务,降低用能单位的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推动节能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挑战和制约因素。

比如,部分用能单位对节能改造的意愿不强,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依然存在,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等都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针对性的发展建议,对于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概述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机制,其核心理念在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实现节能效益的共享。

在我国,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推进和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合同能源管理正逐渐成为推动节能减排、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力量。

合同能源管理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这种机制有效解决了用能单位在节能改造中面临的资金、技术和管理难题,同时也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文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慎重用人、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纪律、职业道德和合同约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科学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二)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三)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数据库,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的信息查询服务;(四)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五)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质量;(六)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二)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处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数据库,提供查询服务;(六)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工作。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十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过立项程序确定采购项目,并确定采购需求和预算;(二)采购文件的编制:政府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方式、标的物、评标办法和要求等;(三)公告和招标:政府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方式的要求,进行公告和招标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四)投标和评标:采购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和评标工作;(五)合同签订:采购单位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六)监督和验收: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供货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合同的履行;(七)付款和结算: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并完成结算工作。

浅析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浅析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浅析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合同管理工作。

由于国有企业拥有庞大的资金和资源,参与各个领域的经济活动,其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社会效益。

由于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常受到政策约束、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经济合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国有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合同条款不清晰、不完整,容易导致双方产生误解和纠纷。

国有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导致合同履行不力,影响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由于国有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常常受到政府干预和内部利益集团的干扰,导致合同管理存在不公正、不规范的情况。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水平,需要深入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这不仅可以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规范合同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长远发展。

【背景介绍结束】1.2 研究意义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矛盾。

对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深入研究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2. 正文2.1 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合作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导致国有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议价能力。

这会导致合同条款不利于国有企业,给国有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国有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监管机制。

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相对官僚化和松散,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违约现象频发。

这不仅会损害国有企业的声誉,还会造成经济损失。

国有企业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常常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四项措施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两篇)

四项措施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两篇)

在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面,政府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采购合同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继续介绍四项措施,以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管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项措施是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的履行程序和责任分工。

合同管理制度应包括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变更管理、验收结算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合同备案制度,对所有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项措施是加强合同履约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履约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约的要求和管理程序。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监测和防范,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合同的有效履约。

第三项措施是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政府部门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是正常的行为,但需要注意变更范围和变更程序的合规性。

政府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合同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的程序和权限,确保变更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合同变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监测和防范,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因合同变更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最后一项措施是加强合同验收和结算。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合同验收和结算制度,明确验收和结算的标准和程序。

在合同验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在合同结算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及时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核实,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合同验收和结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监测和防范,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因验收和结算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通过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约和监督,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加强合同验收和结算,政府部门能够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提高合同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模式研究项目合同按其工作内容,可分为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施工合同是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重点,因为施工合同具有金额高、实施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合同双方风险较大。

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具有生命周期长、参与单位众多,建设成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等复杂特点,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事件也就日益增多。

若一旦纠纷发生,且处理不当,往往造成资源浪费、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当纠纷将要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控制,使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扩大项目建设效益,是我们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从上述出发点,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纠纷发生原因及处理方式为突破口,进行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常见合同纠纷目前我国工程较常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以业主与施工承商间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最为常见,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包括合同文件的纠纷、工程计价的纠纷、工期纠纷、合同变更的纠纷、工程质量的纠纷、工程验收的纠纷等。

各种纠纷的发生原因复杂,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现将常见的纠纷关键因素罗列出来,如图1最右框中所示。

合同文件的纠纷主要原因是合同未能够严格执行、工程合同规定不公平及不明确等;工程计价的纠纷主要有合同外追加工作时,其追加价款的规定不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的扣款办法不明确等;工期纠纷主要有工期顺延的理由和条件未明确等;合同变更的纠纷主要有设计错误造成的问题权责不明、设计变更频繁等;工程质量的纠纷包括同等品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不明等;工程验收的纠纷主要是分段分部分验收不认可、验收瑕疵的改正问题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行为,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对于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一)依法签订合同内容。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规范合同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推行格式合同文本。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构与供应商签订 合同基于二个条件 , 一是
采购人的授权委托 , 二是以采购人的名义 与供 应商签订合同。故而 ,由采购代理机 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 且合
情况下 , 采购人 与供应商会在法定的时间 内签订合同 , 由于下列情形导致签约的 但
延迟 : 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二
自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 , 财政部 门依法 行使政府 采购的监督管理职权 。目前,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
的监督管理侧重点在于采购阶段。 而在中标、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如何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如何依法监
督合同当事人瞪行合同义务 , 以及如何处理 合同争议等问题 , 往往不被重视 , 甚而被忽略。 本文对 目前政府
退而言之 , 作为见证方承担什么样的权利
和 义 务 尚难 界 定 。
文非常的混乱 , 亟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 的统 一 规 范 。

( 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存 一)
在的 问 题 。
( {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还规定 , 采
购人 可 以委 托 采 购代 理机 构 代表 其 与 供应
( 合同订立时 间的拖延问题 。 三) ( (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 条规定 ,采
合同当事人是 指合同法律 关 系的 主 体, 即参加合同关 系, 享受一定权利和承 担一定义务的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 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应当提 交采购人 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 采购代理机

同的权利和义务难以落 实。
( 关 于 合 同 格式 文 本 问 题 。 二)
购代理机构等。 这在实务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舟政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发(2012)26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提高政府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水平,保证政府合同的合法、适当和切实履行,充分发挥合同在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的作用,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合同签订必须合法有效,同时切实履行已签订的合同。

当前,我市正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加快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政府合同签订合法科学、履行及时到位,对推动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我市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通知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含市府办,以下同)及其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时,以市政府或其直属单位名义与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二、加强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为政府法制机构。

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其所属单位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合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签约方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文字、条款是否准确、严密;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对方签字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合同所订事项是否在代理权限内;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合法;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起草单位要在合同签订前15个工作日将有关合同材料交市法制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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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管理的研究
在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进程中,传统科层官僚制的弊端凸显,行政职能的优化成为了政府力求追寻的目标。

随着私法合同在调整社会关系领域优越性的彰显,政府合同渐趋成为政府治理的工具,各地区亦纷纷出台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以求对其管理行为进行规制。

但从管理规定的实行情况来看,问题诸多,效果并不理想。

经过对政府合同管理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政府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在影响行政管理规范度的同时,亦成为政府合同在治理中是否能发挥其效能的关键,并且对政府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及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故而,本文将从理念上以目的导向和问题导向为主、立法上管理规定共性与差异明显、实践中成效与问题同在的管理现状出发,得出:现行政府合同管理在立法层次方面、管理规定自身条款方面存在不规范等弊端外,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合同实际文本签订与审查程序混乱、资料保管制度无序等基于条款而产生的问题及权力寻租、逆向选择、行政成本等非基于条款而产生的问题均在实践中凸显。

通过对问题的评析,笔者进一步得出目前政府合同管理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

受制于科层官僚制、行政发包制及理性经济人的思想,“强利益”化的管理理念是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行政协定政治控制、行政合同目的控制与政府民事法律行为人情控制下的非法律控制模式也是弊端出现的因素。

同时,部分程序不规范、资料保管制度不完善、绩效机制不合理、信息公开不到位等现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影响亦不可忽视。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下的政府合同管理已走偏了原本预定的轨道,背离了优化政府职能目的的初心。

为此,本文将重申政府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优化政府职能。

通过借助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的理论重新为政府合同的管理指明应然方向,利用以法律控制为主、绩效模式为辅的管理方法,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管理主体、格式文本制定审查、实际文本签订审查履行、档案管理、合同效力、责任与考核及纠纷救济途径等方面出发,设计出一部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以求克服科层官僚制的固有弊端,使政府合同的管理在规范化的轨道中正常运行,从而发挥政府合同治理工具的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进程,实现政府职能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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