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代理人员考核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项目考核评分标准表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0
12
诚信情况
5
无与投标单位及其他单位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和他人权益现象
5
有与投标单位及其他单位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和他人权益现象
0
13
资料归档
10
能够按要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并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及整理成册纸质版文件及时交付招标人归档
基本能够认真熟练地按照招标投标备案办事流程及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5
不能够按照招标投标备案办事流程及时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0
6
招标投标程序
10
程序安排严谨、合理,过程符合规定,未出现因程序工作疏漏导致招标工作进展迟缓或受到投诉
10
程序安排基本严谨、合理,过程符合规定,未出现因程序工作疏漏导致招标工作进展迟缓或受到投诉
5
基本能够积极主动按照要求协助招标人做好合同拟定、澄清、签订等后续服务工作
3
不能够按照要求协助招标人做好合同拟定、澄清、签订等后续服务工作
0
注:1、工程建设单位可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加和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按百分制将分项分值以百分比折算后进行调整。
2、规定的评分指标中,招标文件或合同无委托实施的内容,不计入评分,其分值按百分比折算后计入其他指标中或对总得分按百分比进行折算。
10
按要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整理成册,但移交归档的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及整理成册纸质版文件不完整。或移交归档的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及整理成册纸质版文件完整,但纸质版文件未整理成册。
5
没有按要求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电子版及纸质版文件及时交付招标人归档。
0
代理机构考核评比办法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文件备案管理和检查评审的通知》(湘建建〔2010〕21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考评范围为在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的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湖南省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外省招标代理分支机构。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实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省招标协会”)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现场考核评分、结果与评先等挂钩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活动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期为一个考核年度(上一年10月1日—本年9月30日)。
第五条省招标协会负责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招标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考评委员会的组成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工作由省招标协会组建的考评委员会负责。
考评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少于2/3。
每参评单位限派评委1名。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评委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满5年;(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招标代理业务;(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按照区域就近、数量均衡的原则,考评委员会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评委数量不少于3人。
招标代理机构评委不参加本单位打分。
第九条为促进行业间学习和交流,受考评单位可自愿参加列席本组考核,但不得影响评委评分。
第三章考评方法和标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包括:考评准备、现场考核评分,评分汇总并排序等工作。
招标代理人员文件要求

一、前言为规范招标代理工作,确保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文件。
二、招标代理人员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行为记录。
3. 具备招标代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4. 具有招标代理相关工作经验,了解招标投标市场情况。
5.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招标代理工作。
三、招标代理人员资格要求1. 具有招标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招标代理相关工作经验,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2)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工作满2年;(3)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工作满2年,并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
3. 通过招标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取得招标代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招标代理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负责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发布、答疑、开标、评标等工作。
3.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4. 协助招标人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5. 提供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协助招标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
6. 按时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确保招标代理工作质量。
五、招标代理人员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信息。
3.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得接受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贿赂、回扣等。
4. 不得泄露招标投标秘密,不得泄露招标人的商业秘密。
5. 不得损害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招标代理人员培训与考核1.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招标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招标代理人员应参加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公司评委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公司评委管理制度
一个优秀的评委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评委的资格要求。
评委作为评标过程中的关键人物,其专业背景、行业经验和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招标评审的质量。
因此,制度中应详细列出评委的基本条件,如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丰富的项目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信誉等。
评委的选拔程序也需规范操作。
招标代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评委库,通过公开招募、资格审查、面试评估等环节,筛选出合格的评委人选。
为保证评委队伍的多元化和专业性,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加入,增强评标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评委的培训与考核同样不可忽视。
定期组织评委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是提升评委专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同时,通过考核评价机制,监督评委的工作表现,确保其在评标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公正无私地执行职责。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也是制度设计的重点。
制度中应明确评委在评标时必须独立判断,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外界干扰。
所有评审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整个评审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为了进一步保障评标活动的透明度,招标代理公司还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评标结果的公示、评委名单的公布以及评标过程的记录。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让所有利益相关方对评标过程保持监督,同时也提升了公众对招标活动的信任度。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评委,应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措施。
一旦发现评委存在违规行为,如泄露商业秘密、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或永久除名等处罚。
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仅能够及时纠正不当行为,还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招标考核办法(完整)

招标考核办法(完整)
考核办法草案
为了促进招投标监管并提高全系统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顺利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我们根据招标法、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大宗材料原辅料采购办法及招投标管理工作要点,制定了这份招标工作考核草案。
一、考核范围
该考核适用于招标管理中心所有工作人员。
二、考核原则和目的
我们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效能,并采取日常工作与年终考核并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我们希望进一步强化工作意识,规范和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考核标准和内容
我们将以百分制评分的方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总分≥90分以上)、良好(总分≥70<90分,含
70分)、一般(总分≥60<70分)、较差(总分<60分以下)。
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考核将以月为单位进行,工作人员需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提交工作总结。
部门主管领导将根据工作报告和检查情况对招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步打分和核定等级。
考核意见随后将提交主管副总进行核定,并报送人事部门备案。
五、其他事项
我们将对考核情况进行年终总结,并对考核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对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考核等级将作为评选年度先进个人的依据。
附件:招投标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朝阳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第一条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代理、组织协调、工作效率、服务意识、专业水平、人员素质、公告信息、备案资料、配合监督检查等九个方面。
接受代理,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接受代理任务,是否及时领取已批复的立项表,是否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内容;组织协调,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文件评审、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活动是否合规有序;工作效率,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是否能够按照进度计划及时高效完成代理任务;服务意识,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是否能够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积极主动协助采购人推进项目;专业水平,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工作程序;人员素质,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否认真负责代理项目,具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综合素质;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信息、变更信息、预中标/成交信息等依法应予公告的信息是否准确、全面、及时等内容;备案资料,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局备案的资料是否齐全,备案是否满足时限要求等内容;配合监督检查,包括是否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按时参加市、区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时,是否及时、合法合规。
组织协调、工作效率、服务意识、专业水平、人员素质等五个方面,由采购人进行考核,并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第四条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九个方面。
接受代理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
受理项目后,超过5个工作日领取立项表酌情扣1-5分;领取立项表后,超过5个工作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酌情扣1-5分。
招标部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招标部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部员工的工作行为,准确了解和公正评价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为员工的奖惩、培训、职务调整等提供依据,并促进广大员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评分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只限于招标部在册工作人员。
试用期人员不参加考核。
2、考核频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1考核频次
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于次月1日~3日进行。
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试用期结束的员工参加该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内容主要从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及能力、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由部门经理和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考核指标的评分为满分100分制,90分为平均分,高于90分的进行奖励,低于90分的进行扣罚。
2.2月度量化考核表及绩效系数
2.2.1月度量化考核表
2.2.2绩效系数
本月绩效考核统计
备注:若员工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不予奖励,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1)招投标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公司的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
(2)招标时出现严重工作渎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3)打架斗殴、赌博以及偷盗公司财物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5)被业主、投标人或公司合理投诉
附件:
考核登记表
部门负责人签名:主管领导签名:。
招标评分细则
招标评分细则引言概述:招标评分细则是在招标过程中用于评估投标方的能力和竞争力的一套标准和规则。
它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评分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一、评分细则的制定1.1 定义评分指标:评分指标是用于衡量投标方在特定领域的能力和经验的标准。
评分指标应具体明确,能够客观衡量投标方的能力。
1.2 制定评分权重:评分权重是用于确定各项评分指标在最终评分中的重要程度。
制定评分权重需要考虑各项评分指标的重要性和关联性。
1.3 确定评分标准:评分标准是用于判断投标方在每一个评分指标下的得分。
评分标准应具体明确,能够区分不同水平的能力和竞争力。
二、评分细则的应用2.1 投标文件评分:评估投标方的能力和竞争力主要通过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分来实现。
评分细则应包括对投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的评估标准和得分规则。
2.2 专家评审:除了对投标文件的评分外,还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可以提供更为专业和客观的意见,对投标方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2.3 实地考察:在评估投标方的能力时,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可以直观地了解投标方的实际情况,对其能力和竞争力进行更为准确的评估。
三、评分细则的优势3.1 公平公正:招标评分细则的制定和应用可以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避免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2 透明度:评分细则应当公开透明,使得投标方能够清晰了解评估标准和得分规则,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度。
3.3 提高效率:评分细则的应用可以提高评估过程的效率,减少评估时间和成本,使得招标过程更加高效。
四、评分细则的调整与改进4.1 监督与反馈:评分细则的应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进行改进和调整。
4.2 借鉴经验:评分细则的制定和应用可以借鉴其他招标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和提升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3 跟踪评估结果:评分细则的改进应当与评估结果进行跟踪和比对,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五、总结招标评分细则是招标过程中不可或者缺的一部份,它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具有重要作用。
大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考核办法
大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考核办法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服务,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XX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具有法定招标资质,已纳入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备选库的中介机构。
第二条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章代理机构的遴选第三条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在本市设有办事机构、固定招标评标场所和开展采购业务活动的必备设施。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发布遴选公告,入库的代理机构一般不少于5家,服务周期为3年,流程如下:(一)编制并发布《XX大学委托代理服务项目采购公告》;(二)组织纪检、财务、规划建设、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三)抽选评委组织答辩评审,确定入围代理机构;(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组织签订《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第三章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代理机构的权利(一)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受学校委托代理的招标采购业务,按合同约定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代理机构的义务(一)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的利益;(二)提供的服务和出具的文件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符合行业规范;(三)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不得为迎合采购人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四)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它秘密予以保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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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
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为,提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分为项目经办人及项目主管。
项目经办人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项目主管除满足项目经办人的条件外,还应有招标代理机构的任命。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3名项目主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2名项目主管,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
1 Word 文档
名项目主管;在此基础上,甲级和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前一年主体考核分数在100分以上每增加40分可增配1名项目主管,考核分数在100分以下(不含)的只可任命1名项目主管。
最终,本地招标代理机构任命的项目主管最多不超过5名,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最多不超过2名。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具体管理考核市南、市北、李沧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日常从业行为,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做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平测试中一次性通过的,加2分;第二次通过的,扣2分;高于两次的,每增加一次扣3分。
- 2 -
.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季度统计、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季度初统计前一季度的考核分数,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分-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分-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 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七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通过青Word 文档
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分别加8分、6分、5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本市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外埠市场所负责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每10万元对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加0.001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 4 -
. 数,下同)。
(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负责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每10万元对项目主管加0.002分,对项目经办人加0.003分。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均扣40分,并
停止从业资格:
1.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的;
2.参与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
3.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制作投标文件等违法违规服务的;
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原因引起投诉,情节极其严重的;
5.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10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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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2.直接干预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的;
3.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4.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5.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对项目主管每次扣5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10分: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2.间接干预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的;
3.应保密而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4.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
5.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
6.书面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与网上公告不一致的;
7.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3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5分: 1.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2.未按时组织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或未按时组织开标会的;
3.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6 -
. 4.所代理的项目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5.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8、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9.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1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2分: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
2.不积极、认真参加培训学习的;
3.上报的代理项目存在明显把关不严问题的;
4.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
5.招投标工程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6.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
7.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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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
(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1.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业务手册》中配备的从业人员与网上提报项目及实际负责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符的,每次对从业人员分别扣1分。
2.代理项目每退件一次,对项目主管扣0.3分,对项目经办人扣0.5分。
第十一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扣分情况汇总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B
级的,须接- 8 -
. 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依法取消其作为项目经办人的资格至少三个月,在接受专项培训,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依法取消其作为项目经办人的资格至少半年,在接受专项培训,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季度考核分数8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管理考核系统将自动锁定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下一季度的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后,方有资格重新行使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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