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人员考核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员工考核标准

招标代理员工考核标准招标代理员工考核标准一、工作效率考核1. 项目进度:评估员工能否按时完成任务,并将项目推进到下一个阶段。
2. 工作质量:评估员工提交的文件、报告等是否准确无误、内容清晰明了。
3. 问题处理能力:评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否妥善处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团队合作考核1. 沟通协调能力:评估员工与项目组成员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否有效的传递信息并协调各方利益。
2. 合作精神:评估员工能否与项目组成员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团队合作,共同完成任务。
3. 互助支持:评估员工是否乐于助人,能否给予同事合适的支持,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专业素质考核1. 法律法规水平:评估员工掌握国家招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能否熟悉并正确运用于工作实践中。
2. 招标技巧:评估员工是否熟悉招标的流程和方法,能否灵活运用招标技巧解决实际问题。
3. 学习能力:评估员工对招标领域新知识的学习能力,是否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
四、责任心考核1. 履职尽责:评估员工是否能够主动承担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2. 客户意识:评估员工服务客户的态度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3. 风险意识:评估员工对项目风险的认识和规避能力,是否能够提前发现并有效应对项目风险。
五、综合能力考核1. 创新能力:评估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创新意识,能否提出改进项目工作的建议。
2. 抗压能力:评估员工在工作压力下是否能够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能否有效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
3. 专业形象:评估员工工作时的仪表仪容、言谈举止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是否给人以专业的印象。
以上是招标代理员工考核的一些主要标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的奖惩和激励措施,以提高员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该注重给予员工培训和成长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朝阳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第一条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招标业务、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代理、组织协调、工作效率、服务意识、专业水平、人员素质、公告信息、备案资料、配合监督检查等九个方面。
接受代理,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接受代理任务,是否及时领取已批复的立项表,是否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等内容;组织协调,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文件评审、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活动是否合规有序;工作效率,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是否能够按照进度计划及时高效完成代理任务;服务意识,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是否能够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积极主动协助采购人推进项目;专业水平,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工作程序;人员素质,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否认真负责代理项目,具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综合素质;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信息、变更信息、预中标/成交信息等依法应予公告的信息是否准确、全面、及时等内容;备案资料,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局备案的资料是否齐全,备案是否满足时限要求等内容;配合监督检查,包括是否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按时参加市、区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时,是否及时、合法合规。
组织协调、工作效率、服务意识、专业水平、人员素质等五个方面,由采购人进行考核,并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第四条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九个方面。
接受代理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
受理项目后,超过5个工作日领取立项表酌情扣1-5分;领取立项表后,超过5个工作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酌情扣1-5分。
招标部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招标部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部员工的工作行为,准确了解和公正评价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为员工的奖惩、培训、职务调整等提供依据,并促进广大员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评分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只限于招标部在册工作人员。
试用期人员不参加考核。
2、考核频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2.1考核频次
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于次月1日~3日进行。
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试用期结束的员工参加该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内容主要从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及能力、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由部门经理和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考核指标的评分为满分100分制,90分为平均分,高于90分的进行奖励,低于90分的进行扣罚。
2.2月度量化考核表及绩效系数
2.2.1月度量化考核表
2.2.2绩效系数
本月绩效考核统计
备注:若员工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不予奖励,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1)招投标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公司的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
(2)招标时出现严重工作渎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3)打架斗殴、赌博以及偷盗公司财物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5)被业主、投标人或公司合理投诉
附件:
考核登记表
部门负责人签名:主管领导签名:。
公司招标代理岗位考核(3篇)

第1篇一、引言为了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提升公司招标代理团队的整体素质,现对公司招标代理岗位进行考核。
本次考核旨在全面评估招标代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团队协作和综合素养,为公司选拔和培养优秀招标代理人才提供依据。
二、考核目的1. 了解招标代理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其具备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基本素质。
2. 评估招标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促进其职业素养的提升。
3. 选拔优秀招标代理人才,为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4. 促进招标代理团队整体素质的提高,提升公司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三、考核对象本次考核对象为公司所有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招标代理部全体员工。
四、考核内容1. 专业能力考核(1)招标法律法规知识:考察招标代理人员对招标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程序及流程:考察招标代理人员对招标程序及流程的熟悉程度,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3)招标文件编制:考察招标代理人员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包括招标文件格式、内容、要求等。
(4)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察招标代理人员对招标代理业务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包括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招标代理人员资格等。
2. 职业道德考核(1)诚信守法:考察招标代理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2)公平公正:考察招标代理人员是否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招标投标秩序。
(3)保密意识:考察招标代理人员对招标投标信息的保密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3. 团队协作考核(1)沟通能力:考察招标代理人员与同事、客户、供应商等各方沟通的能力。
(2)协作精神:考察招标代理人员在团队工作中的协作精神,是否能够主动承担责任,共同完成任务。
(3)团队贡献:考察招标代理人员在团队工作中的贡献,包括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团队问题等。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标代理工作考核办法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标代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接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采购)人的名义,进行政府采购及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货物(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及内部管理情况;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代理招标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虚假招标、串通招标、规避招标等情况;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等行为;是否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等情况;(二)内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代理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执业道德: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情况等;(四)执业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公开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考核办法、计分标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以综合考评和年度项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分=年度综合考评分+年度项目评价分。
其中年度综合考评分为40分,年度项目评价分为60分。
如招标代理机构在考核期(年)内无代理业务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年度项目评价,其考核分直接按60分计算。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细则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分管理办法XXX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日常考核和定期考评,考核实行百分制,合格线为八十分,每个招标代理项目完成后7日内进行一次考核打分。
年终进行总考评,每个项目的考评打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一)从业人员(30分)1、资格后审或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项目组成人员,上述人员须亲自签署有关文件。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扣10分。
2、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投标文件项目组成人员到场人数不少于2/3,投标文件项目组成人员不能到场应由候选人员替补,否则每少1人扣5分,本项最多扣10分。
3、开标时项目组长必须到场,合同必须由项目组长审核并签字,审核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扣10分。
(二)代理质量(70分)1、招标方案不合理,不完善扣7分。
2、招标公告、预审文件内容不完整、不合理扣8分。
3、资格预审或后审,未按招标公告、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扣8分。
4、未按规定给潜在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或后审合格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扣6分。
5、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扣10分。
6、未做好开标准备工作,致使开标现场混乱扣10分。
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招标情况说明、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扣6分。
8、因代理机构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等原因,招标备案资料反复修改、调整扣7分9、草拟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扣8分。
二、考核结果及责任1、XXX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七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招标代理机构。
2、年度考核结果为优良、合格的合作单位,我公司将延长战略合作期。
3、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罚履约保证金,并直接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1)泄露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情况和资料;(2)因代理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代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造成招标人损失。
(3)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造成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提出索赔的。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旨在评估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1、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包括招标代理实务、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等。
具体考试科目根据不同级别有所区别。
2、考试方式:考试通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3、考试难度:由于该考试是国家级的职业资格考试,因此难度相对较高。
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4、合格标准:考试满分为100分,通常合格标准为60分。
如果考生在某科目中未达到合格标准,可以申请补考。
5、证书颁发:通过考试的考生将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法定资格凭证,也是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依据。
总的来说,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评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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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
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为,提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分为项目经办人及项目主管。
项目经办人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项目主管除满足项目经办人的条件外,还应有招标代理机构的任命。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3名项目主管,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2名项目主管,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任命1
名项目主管;在此基础上,甲级和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前一年主体考核分数在100分以上每增加40分可增配1名项目主管,考核分数在100分以下(不含)的只可任命1名项目主管。
最终,本地招标代理机构任命的项目主管最多不超过5名,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最多不超过2名。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并具体管理考核市南、市北、李沧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日常从业行为,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做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平测试中一次性通过的,加2分;第二次通过的,扣2分;高于两次的,每增加一次扣3分。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季度统计、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季度初统计前一季度的考核分数,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 级,80分-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分-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七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5分; 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本市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外埠市场所负责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每10万元对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加0.001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
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负责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每10万元对项目主管加0.002分,对项目经办人加0.003分。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均扣40分,并停止从业资格:
1.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的;
2.参与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
3.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制作投标文件等违法违规服务的;
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原因引起投诉,情节极其严重的;
5.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
扣10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20分:
1.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2.直接干预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的;
3.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4.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5.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5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10分:
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2.间接干预资格预审或评标、定标的;
3.应保密而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4.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
5.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
6.书面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与网上公告不一致的;
7.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3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5分:
1.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2.未按时组织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或未按时组织开标会的;
3.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4.所代理的项目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5.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8、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9.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所负责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主管每次扣1分,对项目经办人每次扣2分: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
2.不积极、认真参加培训学习的;
3.上报的代理项目存在明显把关不严问题的;
4.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
5.招投标工程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6.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
7.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8.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
(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
1.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业务手册》中配备的从业人员与网上提报项目及实际负责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符的,每次对从业人员分别扣1分。
2.代理项目每退件一次,对项目主管扣0.3分,对项目经办人扣0.5分。
第十一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扣分情况汇总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须接
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依法取消其作为项目经办人的资格至少三个月,在接受专项培训,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依法取消其作为项目经办人的资格至少半年,在接受专项培训,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及项目经办人季度考核分数8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管理考核系统将自动锁定其承接新项目的资格,下一季度的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后,方有资格重新行使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