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扩大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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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4年最新解读(上)

《工伤保险条例》2014年最新解读(上)

《⼯伤保险条例》2014年最新解读(上)(2003年4⽉27⽇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20⽇《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重点提⽰:1、《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劳动部1996年8⽉12⽇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1⽇起失效。

《⼯伤保险条例》代表了⼀种新的⽴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差别体现的⽴法倾向细节。

⽐如⼯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对⽐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2010年新修改后的《⼯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4年5⽉1⽇起施⾏。

制定晚于《⼯伤保险条例》且在《⼯伤保险条例》施⾏之后才施⾏。

2004年5⽉1⽇后新受理的⼀审⼈⾝损害赔偿案件,适⽤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效裁判的⼈⾝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伤保险条例》施⾏之后才施⾏,这⼀点很多⼈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的协调问题。

明⽩这⼀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精神。

⽐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要⽬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单位风险。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24年度工伤保险新政策

2024年度工伤保险新政策

2024年度工伤保险新政策一、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2024年度我国对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政策在原有基础上,对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1. 工伤认定新政策明确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更多职业病纳入工伤认定范畴,加强对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保障。

同时,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认定效率。

2. 待遇支付新政策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增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支付项目。

同时,根据职工伤残等级,提高相应的伤残津贴标准。

3. 基金管理新政策强化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完善了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基金流失。

4. 费率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伤风险状况,新政策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合理确定费率水平,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5. 优惠政策新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可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

三、政策解读1. 为什么要调整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工伤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伤职工的需求,提高工伤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新政策对职工有哪些利好?新政策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增加了支付项目,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权益。

3. 企业如何应对新政策?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合理调整人力资源配置,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实施时间及注意事项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要关注政策变化,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便是2024年度工伤保险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和关注新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摘要: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伤害,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传统工伤认定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伤害,扩大了认定范围,也增加了限制条件,本文将分析该修改对审判实践中的影响。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

国务院2010年12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新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有以下粗浅认识,以供商榷。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

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

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

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们知道,职工在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视为工伤,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的,也依法按工伤事故处理。

但是上下班途中这一说法的界定范围是什么可能大家会有疑惑。

本文就列举出相关法规为大家解惑。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呢?一、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中,第1、2项为同一情形,其着力于不同情形下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的上下班途中,将居住地除界定为公认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外,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第3项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常见但又争议较大的特定上下班情形,如上下班途中从事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第4项为兜底条款。

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将工伤认定范围从原条例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

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

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此外,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需要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在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也作了适当限定:一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但不包括职工走路自行摔伤等非车辆交通事故。

二是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

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如按规定职工上午8点上班,职工在8点前来到单位的途中应属于上班途中。

如果职工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是由于单位安排加班,职工晚8点才从单位离开,那么职工在8点后从单位回到家的途中,则应属于下班途中。

另外,将无证驾驶、驾驶无证机动车、酒后驾驶等这些具有相当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与整体社会规范也是相吻合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人社厅发[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引导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该法规,有力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在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实施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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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舣镇工作人员李某的网名叫“忘忧谷”,他介绍 了大量朱继宏平时工作的情况。 “忘忧谷”介绍说,“7月24日午饭后,小朱和往常 一样,在办公室上网,边做做工作上的事情,边 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街,中 午一点多钟同女友话别,先到厕所方便一下准备 午休,结果摔倒在厕所内。” 这条帖子立即引来网友强烈争议,称其为“世界 第一强的牺牲”。
►结论:小朱适用公务员待遇,不适用工伤保险待 遇。
►类似问题: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 伤害。
►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非劳动 关系,例如人事关系(公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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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办公大楼,与车主李某有口头协 议,由李某为其运送沙石。李某雇佣司机黄某为该公司运 送沙石。在公路运输过程中,黄某驾车违章行驶,与一辆 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黄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黄 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请问黄某的伤情是工伤吗?为什么?
► 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原条例中只有机动车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 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 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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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基金
►1.工伤基金的构成: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 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缴费主体和金额: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 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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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续):
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 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发放。 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并不受到 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范围更广了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范围更广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工伤保险认定和待遇较去年都有较大的变化。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周逢成将其概括为:范围更广了、待遇提高了、程序简化了。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工伤认定范围有调整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是骑电动车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算工伤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工亡补助涨了两倍多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条例》规定,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倍即为38万多元。

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待遇大幅度提高。

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国务院修订条例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的 活 动 。 昨 日, 高 人 民法 院发 布 修 订 后 的《 官 行 为 规 最 法
范 》 修 订 后 的行 为 规 范 共 9 , 6条 。 对 违 反 本 规 范 的 人 员 ,
对 于 非 直 系亲 属 的 其他 家 庭 成 员 的诉 讼 案 件 , 一般 应 当让 其 自行 委托 诉 讼 代 理人 。 官 要 认 真 审查 代 理 人是 否 有 特 法
检 。据 了解 , 目前 , 新一轮 的博士学 位论文 抽检工作
已经 启 动 。今 后 , 育 部 将 适 当提 高 抽 检 数 量 , 实 教 并
现抽检 工作常态 化 。
此 外 , 抽 检 结 果 , 以 文 件 形 式 反 馈 给 相 关 对 除
学位授 予单 位外 , 还将 在互联 网公 布各 学位 授予 单 位 抽检结 果 , 评议 结果 较差 的论 文通 报至所 有 学 把
状况 , 高检加 大查办 这一领 域渎 职犯 罪案件 力度 , 处多名 最 查 国家机 关人员 参与 的土地违 法案件量 大 。 年 8月 , 高人 民 今 最
位授 予单位 ,对 于 多篇论 文抽 检不 合格 的学 科 , 暂 停或取 消其博 士学位授 予权 。
( 自 21. 12 《 摘 0 0 1 . 3 河北 青年报)) )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 法 官 要 准 时 出 庭 , 得 与 诉 讼 各 方 随 意 打 不 招 呼 , 得 与 一 方 有 特 殊 亲 密 的 言 行 。 法 官 本 人 或 亲 友 与 不
解 。有 调解 可能 的 , 当采 用多 种 方 式 , 极 引导 调 解 ; 应 积 当
事 人 坚 持不 愿 调 解 的 , 得强 迫 调 解 。 不
; t谚ma \法 快 l 治报 l

超标电瓶车认定工伤

超标电瓶车认定工伤工伤认定是指工伤保险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从而为受伤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工伤事故与超标电瓶车有关,那么就需要对超标电瓶车进行认定。

超标电瓶车指的是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

根据《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能超过25公里/小时,同时不能超过55公斤,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W。

如果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属于超标电瓶车。

工伤认定对于超标电瓶车的判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确定工伤事故与超标电瓶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受伤员工的工伤事故是由超标电瓶车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其次,要证明超标电瓶车的存在并确认其超标情况。

可以通过事故调查、证人证言、相关证据等方式来证明超标电瓶车的使用。

然后,要证明超标电瓶车的超标程度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超标电瓶车的存在,工伤事故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受伤程度会减轻。

最后,还需要评估工伤受伤员工的受伤程度和工伤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认定为工伤。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工伤保险机构会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超标电瓶车的超标程度对工伤事故有直接影响,同时受伤程度和工伤程度符合规定,那么可以认定为超标电瓶车造成的工伤。

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受伤员工来说非常重要,它决定了他们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权益。

因此,对于超标电瓶车认定工伤,需要细致地进行调查和鉴定,确保公正、客观地认定工伤,保护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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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扩大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到,算不算工伤?搭乘轻轨、地铁受伤,又该如何认定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对此做出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应当参保。

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据新华社电
修改一扩大参保范围
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修改: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 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修改二扩大上下班工伤范围
旧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修改: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修改三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旧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 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新修改: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新闻背景:“开胸验肺”的尴尬,工伤维权耗时过长
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

2009年 6月 22日,他到郑大一附院做了开胸手术,以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而不是肺结核。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佟丽华介绍, 拿工伤维权来说, 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 3年 9个月左右, 最长时间可达 6年 7个月左右, 大多数受伤农民工无法及时得到赔偿,法律维权难上加难。

修改四提高伤亡补助金标准
旧条例:职工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24个月、 22个月、 20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和 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个月至 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修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 1至 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修改五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旧条例: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 也从基金支付。

新修改: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 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新闻背景:新社保法已做出相应规定
2010年 10月 28日新颁布并将于明年 7月 1日起全面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新法” 对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新法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今后, 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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