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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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刑事强制措施》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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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现象的区别
1.种类不同
2.性质不同 3.对象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
实体法上的法律制裁
刑罚
行政处罚
拘传、取保候审、监 管制、拘役、有期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居住、刑事拘留、 徒刑、无期徒刑、 吊销许可证执照
逮捕
死刑
保障与防范措施(目 法律制裁(目的: 法律制裁(目的:惩罚 的:诉讼顺利进行) 惩罚与改造罪犯) 与教育违法者)
3.对象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

4.适用机关 公、检、法机关
保障诉讼,兼有司法制裁性质 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只能是“法院”
5.适用时间 6.适用依据
侦查、起诉、审判 原则上是“审判阶段”,民事诉讼“执行阶 段”
刑事诉讼法
山东示民范大事学诉校级讼精品法课程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
–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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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传
• 含义: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 1. 拘传 ≠传唤:是否强制。 – 2.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 拘传条件:公检法可直接拘传。 – 4. 拘传程序:
• (1)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2)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持证执行; (3)拘传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4)拘传的结果, 立即讯问;(5)拘传的时间,12-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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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Release on bail)

刑事诉讼法课件之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课件之 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针对上述4、5两 项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拘留措 施。
三 、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有决定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有执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
(二)拘留的执行
1、 批 准
《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 证》上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二 、拘留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 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的。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取 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 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 理。

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 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 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 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3)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 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我国刑诉中的逮捕与西方国家的逮捕在含义上 不尽相同。西方国家的逮捕仅指逮捕行为,而 不必然引起羁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则 既包括逮捕行为又包括逮捕以后的羁押状态。 所以,在理解逮捕的证据条件时,应当从严拿 捏,不管对逮捕的证据条件作何种解释,都必 须达到能够证明被逮捕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程 度,否则容易造成错捕、滥捕。

刑法案例8强制措施

汇报人:日期:刑法案例8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还对涉案人员采取了拘传、拘留等措施。

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处理过程争议焦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关判例犯罪事实的认定总结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细描述在本案中,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基于对一系列证据的仔细分析和比对得出的。

首先,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

其次,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发现了受害人的伤痕和死亡原因,进一步印证了犯罪事实。

此外,嫌疑人的口供和指纹等证据也与事实相吻合。

总结词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与责任总结词合理合法、符合程序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在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必要的。

首先,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

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也遵守了程序规定,确保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措施的适用案件的定性01020304案件性质涉及罪名案件背景法律定性审判结果社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影响030201处理结果与影响加强法律宣传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启示感谢观看THANKS。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一、强制措施名词解释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7•【文号】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通缉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是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 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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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二、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变更性原则
表8-2 强制措施原则
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 适用强制措施 【BT法考.应试技巧】羁押只有在有必要时方可适用,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 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者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
《拘传证》/《拘 传票》 不可口头
《传唤通知书》,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 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节 种类★★★★★
【例题·多选题】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20266)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 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一、拘传与传唤(公检法/公检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 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力度最轻)
第二节 种类★★★★★
主体 对象 程序
表8-4 拘传具体规定
公检法机关 【BT法考.应试技巧】这是唯一一个公检法3个机关都可决定、都可执行的强制措施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T法考.应试技巧】 (1)对证人、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适用拘传 (2)对证人强制到庭,对被告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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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逮捕的程序
• (1)主体与权限 •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 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 关执行。 • (2)公安申请批捕 • a所报送材料 •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 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 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 重大案件的讨论。
• (6)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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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 存。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 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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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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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等侦查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 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 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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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条件
•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 •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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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方式
•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 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 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 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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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措施的变更
• 第七十七条 •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 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 •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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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 (1)数额与存放 • 第七十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 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 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 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 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 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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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地拘留
•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 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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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程序
• (1)证件 • 第八十三条 留证。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
• (2)通知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 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 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 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013-9-13 32
保证人义务
•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 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 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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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 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 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 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 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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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5、取保候审的程序• 可根据申请决定或依职权决定 • 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 保候审决定书》 • 签写保证书或者交纳保证金 • 公安机关或者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 适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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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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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 监视居住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 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监视其 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 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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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的程序
• (· 1)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2)执行地点 •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 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 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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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返还 •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 候审期间未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 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 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 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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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应遵守的规定
•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 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 实危险的;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的;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的;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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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 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4)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 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5)折抵刑期 •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 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 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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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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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 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 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 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 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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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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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方式
• 保证人担保 • 保证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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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条件
• • • •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 制; •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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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情形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 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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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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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 取保候审是指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责 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 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 侦查起诉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 种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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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情况
• • •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 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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