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合集下载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电视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探讨其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范围和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主体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该规定规定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经营许可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前必须先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此举有助于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经营秩序,减少乱象的发生,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基本法律法规,并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文明标准的内容。

这意味着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对广告、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的审查将更加严格,以确保广大观众能够获得健康、积极的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播出时间和频率的管理,避免频繁的重复播出和过度商业化的现象。

再次,该规定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市场竞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并严禁垄断行为。

这为不同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用户的观看体验。

最后,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违反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吊销经营许可证。

这为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效果。

综上所述,《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它有助于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广播电视-判断题(共10题,合计20.0分)1.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2.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备案制度。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解释说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3. 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

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

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4.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分)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 广播电视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可以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解释说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6. 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

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高清互动业务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高清互动业务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总则要点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客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总局《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要点本规定主要规范对象:高清互动业务咨询、报装、故障报修、投诉、回访等服务;涉及高清互动业务开通、安装、迁移、变更、产品订购、暂停、恢复、终止(注销)、故障维修、缴费等环节。

服务要求设立统一客服电话96956,为高清互动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服务项目公开、缴费方便。

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需要调整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重要事项时,应当向用户公告。

应当为用户缴费和查询费用等提供便利,并为用户免费提供一年内的缴费记录查询。

服务要求向用户提供费用即将到期的电子(或机顶盒)邮件提醒服务。

用户逾期未按照约定缴纳费用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相应业务服务,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应当及时恢复服务,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服务要求服务要求提供限时服务客户预报装或线路勘察,48小时内完成核查并反馈。

新装、移机用户,若无需勘察线路,完成入网手续后个人用户在24小时内安装完毕。

工程、线路调整提前48小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服务要求——故障处理紧急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修复普通故障在24小时内处理修复复杂故障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紧急故障复杂故障普通故障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上门维修或者修复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修复时限从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开始计算服务要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处理新装用户完成安装、用户故障修复、用户投诉受理后提供“百分百”回访。

关注客户满意度,开展提供主动服务活动。

呼叫中心高清互动岗位设置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呼叫中心话务员建议配置标准高清互动业务呼叫中心服务流程高清互动业务咨询服务流程高清互动业务咨询服务流程说明(1)呼叫中心将不能解答的问题在半小时内形成电子工单或函件通过系统转交相关部门以提供标准答案。

浅谈有线电视服务质量

浅谈有线电视服务质量

有线电视服务质量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课题, 是 一项系统工程� 一般, 服务工作容易存在两个方面的 问题� (1) 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指挥调度机制不能完 全形成; (2) 兼顾层次性与系统性完备的服务体系不 完善, 服务的层次性与系统性缺失�参见图 2, 除了面 向外部客户的服务工作以外, 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内部 部门与部门之间也存在客户服务关系, 这种客户服务 关系是否顺畅与和谐会对外部客户服务工作产生比 较大的影响 � 这就是服务的层次性� 另外, 服务问题不 仅仅是面向用户和市场的一线部门的事情, 而且还与 后援各个支持部门密切相关, 还需要有与之配套的一 套系统的服务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并由此将用户服 务工作贯穿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的整个生产体系之 中 �这就是服务的系统性�
向网络提供, 反映了网络规划设计� 工程建设和运行 维护的总体水平 � 网络服务质量是业务服务质量的基 础,而业务服务质量是网络服务质量应保证的目标 � 有线电视网络的网络服务质量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 面的指标: 其一, 是传输质量� 表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良
��
201 2 年第 8 期 (总第 272 期 )
好程度, 包括原始信号在传递过程中受到损伤的容限 (如载噪比, 载波复合二次 � 三次差拍比, 误码率, 调制 误差率等 ) , 信号达到系统输出端的强度水平等� 其二, 是稳定质量� 表示网络服务的可用性� 它是 指在任一时刻网络实现功能能力的概率, 可以用观察 期内网络或网络的某一部分所能提供的服务时间比 率来表示 �网络的可用性依赖于网络本身的可靠性 � 可维护性以及维护维修支持能力� 为保证有线电视网络的服务质量, 国家或行业需 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目前, 在传输质量方面已有 比较完善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但在稳定质量方面还没 有完善与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管理暂行规定全文xx年12月2日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标准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行为,提高效劳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播送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利用有线播送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效劳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平安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那么。

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平安可靠、提高效率的原那么,加快有线播送电视数字化转换,持续改良效劳质量,使有线播送电视网络成为国家信息化效劳的普及平台。

第四条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监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视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效劳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效劳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监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效劳范围、效劳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效劳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有线播送电视运营效劳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根本收视频道目录。

根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根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播送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播送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播送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播送电视节目。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29•【文号】广发地字[1992]250号•【施行日期】199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2月19日公布广发地字〔1992〕250号)第一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无线电视台的补充、延伸和发展。

为加强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视宣传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

转播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收转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和电视台教学节目。

自办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自制的供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性节目或有线电视台、站通过合法供片渠道购买、交换、租赁的专题、文艺、教育、科技、服务等各类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三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领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后,才能播放节目。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转播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当地省级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在获得本台、站播映权后,方可在自办节目频道中使用国内无线电视台制作、引进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应以转播中央电台和省市台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要根据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和具有多功能服务手段的特征自办节目。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一)对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检查监督1、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行政检查监督项目名称: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行政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1997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检查监督项目名称: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2004年8月18日发布,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3、有线电视的检查监督项目名称:有线电视的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有线电视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局令第2号,1990年11月16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

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概述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是指对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进行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这个管理过程包括了从运营服务策划到运营服务评估的全过程。

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保证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顺利进行,提高运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管理目标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1.规划管理:明确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发展规划,制定合理的运营目标和计划,以及实施相应的资源调配。

2.组织管理:建立组织结构和流程,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分工合作,确保运营服务的顺利进行。

3.实施管理:对运营服务进行全面实施和监督,确保运营服务的按计划进行,及时解决运营过程中的问题。

4.评估管理:对运营服务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运营策略和措施,提高运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管理内容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运营策划运营策划是指对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进行整体规划和安排的过程。

在运营策划中,需要明确运营的目标、范围、内容和方式,确定关键的运营指标和时间节点,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法。

资源管理资源管理是指对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所需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的过程。

包括对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务资源等的管理和调配,以及对资源利用效率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过程管理过程管理是指对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过程。

包括对节目制作、广告发布、直播演播、播出调度、用户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运营服务的顺利进行。

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指对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和提升的过程。

包括对运营服务的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对关键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运营过程中的问题。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指对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安全进行管理和保障的过程。

包括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运营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管理方法有限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计划管理: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计划和目标,进行资源调配和任务分解,确保运营服务按计划进行。

打印版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省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服务管理规范(暂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〇〇九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服务质量指标及传输质量指标第三章营业厅及服务要求第四章呼叫中心/客服中心及服务要求第五章安装维护服务要求第六章附则广东省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服务管理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1.1制定目的1.1.1 为了提高有线数字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维护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利,保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和监管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1。

1.2 本规范中,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管理机构。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服务是指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向用户提供有线数字电视的图像、声音及数据信号业务及其服务的综合作业过程。

本规范简称为有线数字电视服务。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是指法定部门批准,获得广东省内某行政区域有线数字电视业务运营资格的法人。

1。

2内容适用范围1。

2。

1本规范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提供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的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及其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的全过程.1。

2。

2本规范为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有线电视行业对社会公开的基本承诺。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传输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传输质量指标,是指反映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号传输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1.2.3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机构自行制定本单位的服务管理规章制度,但所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

1.2。

4地方有线数字电视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规范的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局部调整或补充.调整后的指标低于本规范的,应当报省广电局审核.地方有线数字电视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调整服务质量指标的,该行政区域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服务质量指标。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3•【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有线电视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广播电视服务和数据传输服务,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性资源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2011年12月13日11:36 广电总局引言:《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9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总共分为五章:总则、服务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9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转换,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国家信息化服务的普及平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

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由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过程中,应当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保留一定数量的模拟电视节目供用户选择收看。

鼓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节目。

第十条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以书面或者其它形式,明确与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并采取适当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第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网络规模和用户分布情况设置服务网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方便用户办理有关事项。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包括安装、业务开通、迁移、变更、暂停、恢复、终止(注销)、故障维修、缴费、咨询、投诉和公告等内容。

第十五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办理业务时,真实准确地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的功能、使用范围、取消方式、资费标准及缴纳办法、服务保障、客服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用户的安装或者业务开通申请后,对城镇地区的用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用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未予受理的,应当向用户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

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第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十九条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上门维修或者修复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修复时限从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

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二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二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需要调整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重要事项时,应当向用户公告。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缴费和查询费用等提供便利,并为用户免费提供一年内的缴费记录查询。

第二十五条用户逾期未按照约定缴纳有线广播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暂停或者终止相应业务服务,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暂停服务期间,不得终止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信号传送服务。

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

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如需委托其它单位向用户提供安装、故障维修、缴费等服务,应当选择有相应技术实力、服务和管理能力、在工商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的单位,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

受委托单位因其服务行为与用户产生纠纷的,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为应对突发事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接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以及对有线网络资源的调配。

第三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及时掌握服务动态,督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制定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具体标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具体标准应当将用户满意度作为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需要回复意见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四十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查询、复制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