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自由贸易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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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投资及税收政策

加纳投资及税收政策

3.加纳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 贸易主管部门加纳贸易主管部门为加纳贸易、工业、私企发展和总统特别动议部[简称加纳贸工部,The 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PSD) & President Special Initiatives(PSI)]。

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加纳贸易政策;(2)促进企业发展(包括中小企业);(3)制订和执行加纳贸易和工业的标准;(4)促进和加快加纳国内和出口贸易,重点着眼于贸易多样化和增加产品附加值;(5)促进和加快加纳参与全球贸易活动,积极参加多边和区域组织,扩大加纳市场。

加纳贸工部下辖5个职能司,即:政策、贸易监管和评价司;政策规划、工业监管和评价司;研究、情报和统计司;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司;行政管理和财务司。

此外,加纳贸工部负责管理加纳国家采购署、加纳出口促进委员会、加纳贸易展览中心、加纳工业协会、加纳全国工商会、加纳总统特别倡议办公室和加纳自由区局等机构。

加纳贸工部总部设在首都阿克拉,在全国10个省的省会均设有贸易办公室。

在特马、阿夫劳、尼韦、霍努塔-阿夫努、包库、哈马莱、格诺克罗姆、桑帕、埃鲁巴、杰维-华夫和科托卡国际机场,均设有港口边境办公室。

同时,加纳在伦敦、日内瓦和华盛顿设有海外贸易代表处。

3.1.2 贸易法规体系(1)加纳标准(食品、药品和其它商品)通用标签规则1992年通用标签规则规定,为防止伪劣、假冒商品,保护消费者利益。

规则对商品的品质、制造日期、使用日期、使用说明、贮藏保管条件、注意事项、原产地、商品名称等,都做了严格规定。

如不符合要求,货物会被海关扣留。

(2)商品注册规定根据1970年加纳标准(商标注册)规则,商标注册申请者必须提供商标样板和印刷品,经同意注册后,即在报刊上发表。

两个月内如无异议,商标即告成立。

加纳税收指南

加纳税收指南

加纳税收指南《加纳税收指南》嘿,朋友,今天来和你说说加纳税收的事儿。

我一开始也是两眼一抹黑,啥都不懂,不过现在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呢。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加拿大的税收种类特别多。

就像一个大拼图,有联邦税、省税这些大块的,还有一些像消费税这种小块的。

联邦税就像是大厦的框架,影响着全国的税收起征点啊、税率这些基本的东西。

每个省呢,就像大厦里不同的楼层,各有各的规定,省税会不太一样。

联邦的税率像海水一样,会潮涨潮落有波动,经常会有政策调整,所以得时刻关注着,我当时就是因为没及时关注税率调整,差点多交不少钱。

这一点一定要当心呢。

二、实用建议注册账户。

不管是在加拿大税务局(CRA) 的网上账户注册一定要趁早。

这就好比你进商店先拿个会员卡,只有有了账户,你才能方便地进行各种税收相关的操作呢。

我当初就是拖拉了好久才注册,结果查信息什么的超级不方便,还得跑线下。

交税的时候呢,能提前准备好各种单据。

好比做饭前先把食材都准备好一样,什么工资单啦,投资收益的证明啦,有了这些,计算税的时候才不会出错。

这些单据就像打仗时候的情报,可重要了。

而且啊,好好了解一下税收的抵扣项目。

这可是省钱的好办法。

比如有些和工作相关的支出是能在合理范围内抵扣的,像是工作需要购买的设备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

三、容易忽视的点有一些小的捐赠啊可能会被很多人忽视。

记住了,这点很关键。

如果你向一些政府认可的慈善机构捐款,是可以抵税的。

我一开始也是这样想的,觉得那点小钱捐了就捐了,没太在意抵税这回事,后来才发现这其实可以划算不少呢。

还有就是关于搬家费用的抵税。

如果你因为工作或者学习的原因搬家,在一定条件下,搬家的费用是可以用来抵一部分税的,这里有个诀窍。

就是你得仔细记录好每一笔和搬家相关的费用,像雇佣搬家公司的费用,甚至因为搬家临时存储东西的费用都要记录清楚。

四、特殊情况要是你自己是个体经营户或者自由职业者,那交税就像走钢丝一样,得特别小心。

加纳 清关流程

加纳 清关流程

加纳清关流程加纳的清关流程指的是将进口货物从海关中合法出关的一系列手续和程序。

清关流程主要包括报关、验货、税费缴纳、海关放行等环节。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加纳的清关流程。

1.提交文件:首先,进口商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包括进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B/L)和保险单等。

这些文件是清关的基础,进口商需要确保这些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缴纳定金:进口商需要在清关之前支付定金。

定金的数额根据进口货物的不同而有所变化,通常为货物总值的一定比例。

这是为了确保进口商能够按时支付税费等后续费用。

3.海关报关:进口商需要将准备好的文件提交给加纳海关,并填写相关的报关单据。

报关单据包括进口货物的详细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原产地等。

进口商需要确保报关单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出现问题。

4.货物验货:海关将对进口货物进行验货。

验货的目的是确认货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海关工作人员将根据报关单据和货物实际情况进行比对,确保货物与单据的信息一致。

5.缴纳税费:进口商需要根据货物的类别和价值,支付相应的进口税和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杂费。

支付税费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

6.海关放行:经过上述步骤后,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放行。

海关放行意味着进口商可以合法地接收货物。

进口商可以凭借相应的单据进入海关仓库提货,或者安排货物送至指定的仓库。

7.清关手续结束:一旦货物成功放行,清关手续就算是结束了。

进口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装卸、分拨和配送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加纳清关的一般流程。

具体的清关流程可能因货物种类、价值、原产地和海关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进口商在进行清关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和相关规定,以确保清关手续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进口商还可以选择委托清关代理公司或物流公司来处理清关手续,以减轻自身的工作负担。

总结起来,加纳的清关流程包括准备文件、缴纳定金、海关报关、货物验货、缴纳税费、海关放行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协

文章属性
•【缔约国】加纳
•【条约领域】金融
•【公布日期】2002.11.01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贷款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加纳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加纳共和国政府提供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

上述贷款在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使用。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支付加纳阿克拉至库马西公路部分路段的维修扩建工程(包括约十七点六公里双车道扩建和约四十点五公里单车道修复两部分)的部分建设费用。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加纳共和国政府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兑换货币或加纳共和国的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贷款已使用总额的十分之一。

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内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加纳共和国政府偿还贷款时使用的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的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另行签订。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吕福源哈克曼·奥乌苏一阿杰芒。

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478法案)-中文版

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478法案)-中文版

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478号法案)根据加纳投资促进中心董事会授权,经总统,根据《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案,1994(478号法案)》第26章规定批准,于2005年6月30日公布本法。

一、优先发展领域企业从事本法附录A所列的活动就是优先发展的领域,有资格享受附录B中规定的相应的优惠待遇。

二、企业申请1、企业从事投资促进中心董事会公布的本法附录A所列的优先发展领域有资格享受附录B 中规定的相应的优惠待遇。

2、投资促进中心董事会最终决定对每份申请的收费额度。

三、其他公共部门和机构的合作投资促进中心在依据本法履行工作职能时,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公共权威部门必须全力合作,除了正常执行已经生效的议会法案外,不能通过其他解释变更或违反附录B中所列的优惠待遇。

四、许可转让未经投资促进中心书面同意,根据本法获得的任何优惠待遇不得转让。

五、项目监控投资促进中心将联合海关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监控附录B所列优惠待遇的申请和使用。

六、罚则1、故意弄虚作假获得的优惠,投资促进中心将予以取消。

2、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投资促进中心将依据本条第3款进行处罚:(1)已经获得优惠待遇的企业根据本法获得的优惠不是用于该优惠应予的项目的;(2)在接到关于造假的通知30个工作日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根据本法规定出具书面报告的;(3)无正当理由未在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开始项目运营的。

3、当投资促进中心确证已经获得优惠待遇的企业有违反上述第2款规定的行为,中心可以; (1)延缓或取消批准;(2)决定企业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和所受优惠有关的税或其他费用;或(3)建议海关、税务部门根据《海关法》、《增值税法》对构成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或处罚。

七、本法条文中所提中心,未明确说明的均为加纳投资促进中心。

八、本法自2006年2月10日起生效。

附录:投资项目类别(附录A)及相关优惠政策(附录B)一、住宿(饭店、汽车旅馆、度假村、客房、供吃饭休息的房屋、对外营业的公寓、假日公寓以及其他列入加纳旅游局分类并经其许可的设施)。

加纳退运条件

加纳退运条件

加纳退运条件加纳作为西非国家之一,其退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健康检疫、货物检验、文件要求、付款要求和包装要求。

退运货物必须符合加纳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

货物的产地、品牌、型号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并且符合加纳的进口限制和禁止清单。

此外,货物的价格也必须真实,不得有虚报、低报或其他欺诈行为。

退运货物需要进行健康检疫。

加纳对一些特定货物进行了严格的健康检疫要求,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货物必须符合加纳的健康标准,不存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或生物。

第三,退运货物需要进行货物检验。

加纳对进口货物进行了检验和验证,以确保其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货物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或认可的实验室的检测,获得合格的检验证书或报告。

第四,退运货物需要符合加纳的文件要求。

进口货物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包括进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

这些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并且符合加纳的要求。

第五,退运货物需要支付相关费用。

加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等费用,退运货物也不例外。

退运货物的申报价值决定了应缴纳的税费金额,货物的所有人需要按时足额地支付这些费用。

退运货物需要符合加纳的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运输和保护货物的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加纳的环境保护标准,不得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加纳的退运条件涉及合法性、健康检疫、货物检验、文件要求、付款要求和包装要求等方面。

退运货物必须符合加纳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健康检疫和货物检验,提供准确无误的文件,并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同时货物的包装也必须符合加纳的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货物才能顺利退运至加纳。

加纳投资及税收政策

加纳投资及税收政策3.加纳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 贸易主管部门加纳贸易主管部门为加纳贸易、工业、私企发展和总统特别动议部[简称加纳贸工部,The 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PSD) & President Special Initiatives(PSI)]。

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加纳贸易政策;(2)促进企业发展(包括中小企业);(3)制订和执行加纳贸易和工业的标准;(4)促进和加快加纳国内和出口贸易,重点着眼于贸易多样化和增加产品附加值;(5)促进和加快加纳参与全球贸易活动,积极参加多边和区域组织,扩大加纳市场。

加纳贸工部下辖5个职能司,即:政策、贸易监管和评价司;政策规划、工业监管和评价司;研究、情报和统计司;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司;行政管理和财务司。

此外,加纳贸工部负责管理加纳国家采购署、加纳出口促进委员会、加纳贸易展览中心、加纳工业协会、加纳全国工商会、加纳总统特别倡议办公室和加纳自由区局等机构。

加纳贸工部总部设在首都阿克拉,在全国10个省的省会均设有贸易办公室。

在特马、阿夫劳、尼韦、霍努塔-阿夫努、包库、哈马莱、格诺克罗姆、桑帕、埃鲁巴、杰维-华夫和科托卡国际机场,均设有港口边境办公室。

同时,加纳在伦敦、日内瓦和华盛顿设有海外贸易代表处。

3.1.2 贸易法规体系(1)加纳标准(食品、药品和其它商品)通用标签规则1992年通用标签规则规定,为防止伪劣、假冒商品,保护消费者利益。

规则对商品的品质、制造日期、使用日期、使用说明、贮藏保管条件、注意事项、原产地、商品名称等,都做了严格规定。

如不符合要求,货物会被海关扣留。

(2)商品注册规定根据1970年加纳标准(商标注册)规则,商标注册申请者必须提供商标样板和印刷品,经同意注册后,即在报刊上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加纳•【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89.10.12•【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89年10月12日签订,生效于199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作为投资的各种财产,主要是:(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加纳共和国方面,系指:(一)依照加纳共和国现行法律获得加纳国民地位的自然人;(二)国家公司和代理机构以及依照加纳法律登记从事对外投资或贸易的公司。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鼓励投资一、缔约国一方应鼓励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国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保护投资和最惠国待遇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加纳海关92

加纳口岸通关指南1、加纳多数进口商品需特定的进口许可证。

只有少数一些商品可在公开一般许可证范围内进口。

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许可证失效后发运的货物会当作非法进口的货物处理,同样,在许可证开具前装运货物也会受到处罚。

2、海关发票3份。

所有按价值征税或主要按价值征税的商品,计征关税时需提交用英语填写的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需详细填写,内容包括:载运定额、运费、货包的唛头、号码、数量和种类、尺码和重量、保险细节、进口许可证号码。

如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加纳进口商支付,则不需在海关发票上填写有关数额。

填写回扣时,应注明回扣的形式。

海关发票无需公证。

3、商业发票份数视进口商要求而定。

不需公证。

但商业发票内容需包括海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内容。

如商品以到岸价(cif)价出售,则需注明离岸价(fob)价和到岸价(cif)单项费用。

对棉毛混纺织品及人造丝混纺织品,需在发票上注明各种纤维的百分比。

如出口商是中间商,则应另外提供1份厂商、生产者、最后加工者或货物持有人的发票。

如出口中间商即货物持有人,而且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都注明了货物持有人发票,则上述发票可免。

在此情况下,出口商最好在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各附1份如下声明:我/我们确认本发票所提及货物为现货。

传真签字不予接受。

4、免原产地证明书。

个别情况例外。

5、出口货物需提供检验证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s)。

加纳银行规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货物发运前都需经质量、数量和价格检验。

价值在fob价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和个人、家庭用货物以及加纳很可行随时决定的其他货物除外。

加纳凭检验证书付款。

证书需在发货前及时申请。

质量、数量检查原则上在制造商的工厂进行。

6、只有由海关检查员认可的、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

通常仅认可已没有任何价值的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加纳•【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72.09.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和支付协定(签订日期1972年9月14日生效日期1973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满意地注意到,他们之间存在着扩大两国贸易的良好愿望,为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合作,以增进这种友谊和促进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便利贸易,缔约双方将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一)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过境的关税和其它一切捐税;(二)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者过境时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转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和手续以及一切费用;(三)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和发给的手续。

但本条款不适用于:(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货物,其原产地为在加纳共和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其他国家,从加纳共和国进口的货物,其原产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其它国家;(二)为了便利边境贸易,缔约一方给予邻国的利益;(三)缔约一方由于可能参加或将要参加关税联盟所得到的利益。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为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产品的最广泛的交换提供便利,以促进两国间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本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并不影响中国对外贸易机构为一方同加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营贸易机构为另一方,按照两国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的规章,缔结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内未列货物的进口或出口交易的权利。

第四条本协定项下货物的进口和出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现行有效的进口、出口和外汇管理法律和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贸易机构为一方同加纳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加纳国营贸易机构为另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五条双方主管当局对于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加纳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国营贸易机构间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给予一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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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自由贸易区法规加纳驻华大使馆 为吸引外资,加纳于1995年通过了《自由贸易区法案》(通称《504法案》);为具体落实该法案,1996年2月22日又制定了《自由贸易区法规》。

具体内容如下:一、自由贸易区开发商1.自由贸易区的界定不管土地、建筑物在什么地方,面积多大,一经授权委员依据《504法案》宣布为自由贸易区,符合该法案条件的任何想做开发商的人,都可向自由贸易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申请在区内进行开发。

任何符合《504法案》条件的人都可以租借资产或以自有资产来创建、开发或经营一个开发区。

2.有关许可证的规定开发商许可证的申请书表格可从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处领取,填好后再交给执行秘书。

该申请表应包括一份正本复印件,三份副本,连同公司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有关的合伙协议及自由贸易区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任何文件一并提供。

执行秘书应立即将符合程序的申请文件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发现所提交的文件不充分,应要求申请人将文件补齐。

委员会应依据要求对所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于该申请提交给秘书处后的28个工作日之内将答复通知申请人。

如果委员会要求为所提交的申请提供其他文件,则委员会应于该附加文件提供之日起28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申请书及其附加文件进行裁决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第一次申请因不符合要求而被委员会拒绝,那么申请人可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给委员会审核。

委员会将在收到新的申请后28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处理。

领到“自由贸易区开发商许可证”的开发商应于领到该许可证后6个月内开始其开发活动。

如发现许可证使用了与本规定项下许可证条款内容相背的条款内容,委员会将取消该许可证。

除向受证人做到下述几条之外,委员会不得撤销任何许可证:(1)发出表述撤销许可证意向的通知不少于14个工作日;(2)陈述撤销许可证的理由;(3)被撤消许可证者有向委员会申述的机会,且委员会已考虑了所有的申述。

如果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开发而被吊销开发许可证,而又愿意再申领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应当提交一份新的申请书,并向委员会说明要求颁发新证的理由。

3.对厂房的要求在自由贸易区内所建建筑应当与规划部门所提供的原有建筑和标准保持一致,或与规定部门认可的其他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开发商应做到:(1)修建合适的围墙或护栏,并为了海关和安全机构管理方便作出界限标志,标明该区域已置于其管理和控制之下;(2)确定经委员会同意的用于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进出的地点;(3)提供“关税、货物税和预防服务中心”(CEPS )官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办公用具、信号、标志和其他设施。

4.环保法规的执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发商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组织所制定的规定、标准、程序及有关要求,并相应地在区内采取促进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的可操作性实际措施。

5.其他在头两年之内,开发商应每6个月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其在区内的活动、经营及开发—36—版权所有○C 西亚非洲杂志社情况。

开发商如要终止其开发活动,必须于开发终止前至少6个月通知委员会。

二、自由贸易区企业1.有关许可证的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作为企业从事制造、商业或服务业经营活动,应当依照规定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全套申请文件。

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并连公司文件副本、公司章程副本、适当的合伙协议、适当的完税证明文件、财产证明或不动产契约或获得财产的计划,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任何文件。

本规定前述关于开发商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及重新审核的有关内容适用于自由贸易区企业的申请。

申请一经被同意,委员会即依规定向申请人颁发“自由贸易区企业许可证”。

许可证应明确许可企业的经营活动。

企业应于收到许可证后6个月内开始其经营活动。

如果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始其经营活动,则可向委员会申请延期一次。

如果发现许可证使用了与本规定项下许可证内容相背的条款内容,委员会将取消该许可证。

但除向受证人作出下述表述之外,委员会不得撤销任何许可证:(1)发出表述撤销许可证意向的通知不少于14个工作日;(2)陈述撤销许可证的理由;(3)被撤消许可证者有向委员会申述的机会,委员会己考虑了所有的申述。

2.对经营活动的规定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在自由区内进行许可证允许的经营活动。

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如要进行新的经营活动,更改或进行附加的经营活动,应当自进行上述经营活动之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委员会,且只能在委员会同意后才能开始进行。

每个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都应遵守《1970年工厂、办公室和商店法案》(即《328法案》)。

本规定前述关于建筑物的建造及符合环境法律条文的规定也适用于每个自由贸易区企业。

为确保安全和便利海关管理及操作,自由贸易区企业应当建立至少2.5米高的围墙或护栏。

企业或工厂建筑物应距护栏内侧至少3米,除非该工厂建筑在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存在;对于不符合本要求的建筑物,必须经委员会向规划部门申请例外。

每个自由贸易区企业应向委员会交费,所交年费由委员会根据为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所设的进行管理服务的公共官员所花费用的总和来决定。

许可企业每6个月向委员会提交一次报告,作为委员会对其运转情况好坏的信息来源。

有意终止企业活动的许可企业必须于终止企业活动之前至少6个月通知委员会。

三、工作、居留和入境许可1.工作和居留许可开发商和企业希望雇佣加纳国内不能提供相同技能的外国人时,每名外国雇佣工都须获得工作、居留和入境许可。

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者委派的外国人须获得工作和居留许可。

工作和居留许可申请须于雇佣发生前至少2个月提交给委员会。

提交的申请须随附由雇主签名的准雇佣工的医学健康证明书。

委员会秘书处须将委员会认可的申请移交移民服务处办理。

自由贸易区内雇工的居留许可时间不能超过2年。

根据居留时间,每个申请者付给委员会的费用如下:———第1年和第2年,每年200美元;———第3年和第4年,每年800美元;———第5年和5年以上,每年1500美元。

工作许可证不能转让,收费不予退还。

2.入境许可自由贸易区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雇员可从加纳驻海外的大使馆或其代表处获得入境签证,而入境许可则可于到达加纳时在入境处获得,前提是移民服务处的官员提交自委员会得到的有关该投资者或雇工到达的通知。

一个外国投资者或雇员在移民服务处与委员会商讨确定他的身份之前,可在入境时获得临时入境许可。

—46—《西亚非洲》双月刊 2001年第3期四、海关守则1.有关人员、货物进出自由贸易区的规定除非是发给自由贸易区内的许可开发商或企业,否则任何货物不得进入自由贸易区。

有关进口货物或运往自由贸易区的货物的海关文件须标明许可企业的许可证号码。

任何人不准离开自由贸易区前往国家海关边境的任何地方;不准从国家海关边境进入自由贸易区;不准在自由贸易区和国家海关边境线之间带进带出或参与带进带出任何交通工具;无委员会批准,不准在自由贸易区和国家海关边境之间带进带出或参与带进带出任何商品。

任何人不得从自由贸易区带出任何货物,除非在带出之前将带出声明连同全套“关税、国内税和预防服务中心”(CEPS)的“专用管理文件”(G ADS)已经提交给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的CEPS 官员,而且所有进口关税或其他税项均已付清给CEPS,或CEPS已接受其付款安排。

2.海关检查制度离开自由贸易区到本国其他地方的人或自本国其他地方进入自由贸易区的人应当在海关检查站接受检查,并登记其所运或所带的商品。

离开自由贸易区前往本国其他地方或从本国其他地方进入自由贸易区的车辆,应在海关检查站接受检查,如有任何货物须进行登记。

从自由贸易区携带货物进入本国其他地区的人或自本国其他地区携带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的人,应随身携带由带货人签名的报告或证明并注明:每件货物的品名和数量;每件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及住址,且文件上的收货人是一家许可企业,还要注明其许可证号码。

这些材料连同货物一并呈交海关检查站的官员检查。

3.交易记录和帐目保存要求许可企业应将其在自由贸易区内所进行的任何贸易或生产等情况记录下来,记录和帐目应依照委员会所批准的格式,时间是委员会所明确的,内容包括:(1)带进或运出自由贸易区的货物;(2)从其他许可企业获得的货物;(3)转让给其他许可企业的货物。

以上所要求的记录和帐目应存放在许可企业的业务房屋内。

记录和所有其它帐簿及文件,特别是上述记录和文件,它们所涉及的货物在自由贸易区内存在多久,上述文件就须保存多久,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记录做好后,至少保存3年以上。

4.加工货物的临时出口自由贸易区内企业的货物或其半成品在得到CEPS批准后,可以临时运出国家的海关边境线外,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进一步加工,然后再运回自由贸易区进行最后加工、生产并完成最终出口。

5.免税货物根据《1995年自由贸易区法案》,运入和运出自由贸易区的进出口货物免交关税、运输税、船舶运输税、国内税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税等。

6.在海关监管地区内出售商品的要求自由贸易区企业每年产量或服务的30%可在国家海关边境内销售,但须交纳适当的税项。

五、劳资关系1.人员雇佣自由贸易区内的雇员有权与其雇主进行自由协商,并签订雇佣条约,条约中载明工资、超时工作补偿、工作时间、雇工临时停职和免职、雇主和工人间发生争执的解决及其他雇佣条款。

自由贸易区内雇主付给雇员的工资不得低于该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现行劳动法的应用加纳现行的关于社会保障和退休金、工人补偿、公共假期及国际劳工组织所规定的其它权益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开发商和企业的本国雇员。

3.员工培训自由贸易区的雇主必须将其员工工资总额(超时工作补偿、补助和奖金除外)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本国雇员的培训。

雇主必须每6个月向委员会提供其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责任编辑:吴传华;责任校对:王 建)—56—加纳驻华大使馆:加纳自由贸易区法规版权所有○C西亚非洲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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