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5篇

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5篇第1篇示例: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共同解决交通事故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一、事故经过1. 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__________。
2. 事故责任认定: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事故责任为__________。
二、赔偿协议1. 甲方承担的事故损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坏、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共计金额_______元。
3. 双方约定于_______日前分别将赔偿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
三、事故后续处理1. 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后续问题,如保险理赔、车辆维修、医疗费用等。
2. 双方保证协商解决交通事故问题过程中保持友好沟通,不采取过激言行或行为。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结清赔偿款项为止。
2. 双方如有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应对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3. 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双方应认真阅读并签署生效。
愿双方能够友好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自身权益。
第2篇示例: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甲方(驾驶员):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达成如下协议,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共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依法开展协商调解。
一、事故经过1. 事故发生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2. 事故地点:_______3. 事故经过:_______二、责任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三、损失赔偿1. 甲方损失及赔偿:_______2. 乙方损失及赔偿:_______四、赔偿方式双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赔偿:_______五、相关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4.迅速、灵活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8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解析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张敏杨元元摘要:现代社会各国为了缓解诉讼的压力,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且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作为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重要手段,其在简易程序中也越来越重要。
但是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并未得到落实。
本文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实践存在问题以及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提出应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中建立一种科学的、选择和限制并立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事项的权利。
其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也是程序正义价值的表现。
①与简易程序有关的当事人选择权一般包括:是否启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或换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在简易程序中选择言词审理和书面审理的权利;其他可以选择的程序事项。
一、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面临的问题及产生原因(一)我国有关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及产生的问题简易程序的当事人选择权在我国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3年7月4日第1280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
《规定》第一次设立了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有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这一条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最明确的界定,是对于此问题在立法中的首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2章 简易程序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当即通知原告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则可以当即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 求解决纠纷的,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 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不具备当即审理条件的,也可 以另定日期审理。
1.开庭审理的方式。 2.对当事人的告知。 3.法庭调查和辩论。 4.庭审笔录。
(五)判决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法院认为不宜当 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 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 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五)庭审程序简化
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 间、地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 穿插进行,灵活掌握;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审理期限较短
1.《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法院确定,但不超过7日和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 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
民事调解书(简易程序用)8篇

民事调解书(简易程序用)8篇第1篇示例:民事调解书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甲乙双方因[纠纷事由]一事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特制作本调解书,约定如下:一、调解方式1.本调解采取自愿、公开、平等、诚信原则,由甲方、乙方自行协商一致,共同解决问题。
2.调解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理性、冷静,互相尊重对方意见,共同努力达成协议。
二、调解内容1.甲方应[履行事项],乙方应[履行事项]。
2.双方共同遵守约定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协议。
三、调解效力1.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本调解书是双方和解的证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协议,如有违反,应依法承担责任。
四、其他事项1.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本调解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以上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签字确认即为生效。
愿双方共同遵守约定,和睦相处,共同发展。
愿双方早日解决纠纷,共创美好未来。
特此调解书,以资证明。
日期:年月日[签字确认]第2篇示例:民事调解书甲方:王某乙方:李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调解背景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发生争议,双方经过调解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愿意通过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借款事实1. 甲方于2020年1月1日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无利息。
2. 乙方在借款期满时未偿还借款本金。
3. 甲方因乙方未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回借款本金。
三、调解内容1. 乙方承认借款事实,愿意归还甲方5000元本金。
2. 双方经协商同意,乙方将于2021年1月1日前将5000元本金归还给甲方。
四、调解效力1.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调解书的内容履行。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的民事简易程序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设立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分析当前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法理;缺陷;建议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事简易程序因起诉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化、案件审理期限短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凸显出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之问题。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同其它任何程序机制一样,在它的产生、存在与发展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大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诉讼权就是其中之一。
为了贯彻宪法之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司法制度中理应赋予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来请求司法救济,进而平等的使用司法资源,最终保障人民的权利平等的受司法保障。
[1]这是简易程序设立的重要法理基础。
2、尊重当事人的民事程序自由选择权法院应当使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程序并提出意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协议选择。
不仅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也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在程序性事项中所达成的这种合意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公正。
3、权衡效益,实现诉讼价值诉讼主体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必须进行效益权衡,以投入较少的诉讼成本获得既定水平或大于既定水平的诉讼收益。
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的轻微民事案件,也就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而代之以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这无疑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获得理想诉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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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
(实用版)
目录
1.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定义和特点
2.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原因和优点
3.适用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条件和限制
4.如何书写和执行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
5.结论: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正文
一、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定义和特点
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合同争议的条款。
这种条款的特点是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它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合同争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合同履行效率。
二、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原因和优点
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简化、时间短、成本低的优点。
2.明确权利义务。
通过约定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3.减少诉讼风险。
简易程序的采用,可以避免因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降低诉讼风险。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条件和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争议标的额较小。
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如果争议标的额过大,可能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2.事实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可能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3.当事人合意。
简易程序的采用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如果一方不同意采用简易程序,则不能适用。
四、如何书写和执行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
书写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时,应明确、具体地表述如下内容:
1.明确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争议。
2.明确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3.明确简易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转换条件和操作方式。
执行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时,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结论: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选择简易程序的合同条款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书写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因程序问题而影响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