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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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交通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执法行为规范,是指在交通执法中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应该符合规范和标准。

交通执法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对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提高执法水平,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首先,交通执法行为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交通执法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执法人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执法任务,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出现执法不当、滥用职权等情况。

其次,交通执法行为应该公正、合理、有据可依。

执法人员应该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因私情、情绪等原因歧视、不利待任何一方。

同时,执法人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适当运用执法手段,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执法程序。

第三,交通执法行为应该文明、规范。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 文明礼貌、有耐心、有礼貌,维护自身形象,树立良好形象。

同时,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合法合规,切勿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影响。

最后,应加强执法人员教育与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对于执法人员,应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规范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可控。

综上所述,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执法人员应遵循法律规定,坚持公正、合理、有据可依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素质和形象,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落实行为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

下面,我将就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执法,更不能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执行,不能滥用执法权力,且执法行为要经过合法授权。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不能乱执法,更不能违法执法。

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注重证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固定和保管有关案件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执法行为应当有所依据,不能凭空执法,更不能随意编造、掩盖或销毁证据。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

要做到执法公正、权利平衡,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干预或恶意对待。

另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技能,保持良好的执法作风。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和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信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权利义务和结果。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是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注重证据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规范,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基本行为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6.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避免造成交通堵塞;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二、着装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运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一)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1、夏装:制式夹克短袖衬衣、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和夏裤(裙);2、春秋装:春秋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长袖夹克作训服;3、冬装:冬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二)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金属帽徽、肩章(软、硬),金属肩徽、肩杠,金属脚标,软胸标、金属胸号牌、软脚号牌,金属领花、臂章、金属标志纽扣、领带夹、皮带头。

(三)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1、皮鞋(包括棉鞋、单鞋)、雨靴;2、大檐帽、卷檐帽、夏帽、作训帽和安全头盔;3、羊毛衫、反光背心、反光雨衣;4、领带、手套、皮带、武装带、执勤包。

运政执法着装要求(一)执法人员应按季节不同统一着应季执法服装。

具体季节着装规定如下:1、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穿着春秋常服;2、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穿着夏装,一线执法人员可视情形穿着制式长袖衬衣;3、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穿着冬常服与多功能棉衣。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仪容风纪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注意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按规定统一着装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着装整齐,不准便装与制服混着,冬装与夏装混着,不准将标志服转借给着装范围以外的人穿着。

(二)着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男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带耳环、染指甲等。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行公务时饮酒;不准着装在公共场合饮酒;为准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不准着装出入于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文明服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平等待人,服务热情。

(四)不准对管理对象态度冷横硬,不准训斥、冷落、刁难、打击报复管理对象。

(五)不准说脏话、粗话、禁语,不准与管理服务对象争吵,不准辱骂管理服务对象。

(六)行政审批、办证、征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聊天、打闹和做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事情。

三、严格执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审批、办证、征费等执法活动中不准推诿扯皮、无故拖延时间,不准超过政务公开、承诺服务时限要求。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审批、越权检查、越权处罚;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上检查人员不准代其他部门拦车(船)、检查、罚款、收费、扣车(船)、扣证。

(十)路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不准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故意漏收规费。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约束,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特制定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条资质要求: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人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为准则:(一)服务宗旨: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二)公正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徇私情、不徇私利,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三)文明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言行举止得体,不侮辱、不歧视当事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密工作: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竭泄重要工作信息,严守职业操守。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理:(一)违反服务宗旨、工作作风不良的,将依照行政纪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二)违反公正执法原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调离岗位等纪律处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将进行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降低考评分数、降低工资等纪律处分;(四)泄露工作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行政降级、开除等纪律处分,并根据涉及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规处理程序:(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二)对于初步查明的违规事实,应当通知被投诉或举报人进行陈述申辩;(三)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法从轻、减轻或加重处分;(四)对于违规行为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履行好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工作,保障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依法处罚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处罚行为的主体第二条交通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为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执法人员,下称“执法人员”。

第三章处罚行为的权限第三条执法人员依法享有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具体权限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划定。

第四章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定第四条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二)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三)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依法处罚的标准。

第五章处罚程序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罚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处罚人的权益和义务;(二)交代被处罚事实和依据,并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出具处罚决定书;(四)告知被处罚人的申诉、救济途径。

第六章处罚手段和措施第六条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手段和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暂扣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五)责令停驶、扣留机动车;(六)吊销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七)其他措施。

第七章处罚量化标准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制定相应的处罚量化标准。

第八章处罚结果的履行和监督第八条被处罚人应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结果,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处罚结果的监督和执行。

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范本;(三)处罚决定书范本。

附件: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范本附件:处罚决定书范本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交通法规:指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交通管理部门:指承担交通管理职责的地方人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3.执法人员:指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负责交通管理和处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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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1
4、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
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
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七、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相对人权利和人格。

八、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理)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认定违法,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㈡主要步骤
1、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查明对方情况;
2、告知权利与义务;
3、收集证据;
4、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6、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7、有限度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况: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8、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备案。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规费征收依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㈡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必须做到“科学检测,卸载放行”。

㈢运政执法人员暂扣道路运输牌证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地
方法规执行。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本地从业人员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外地从业人员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三个必须:
㈠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装;
㈡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检查;
㈢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十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十个不准:
㈠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㈡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㈢不准同一时间,同一条公路上有两个稽查点;
㈣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㈤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㈥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㈦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㈧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㈨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㈩不准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十四、严禁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着装)进入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舞厅餐厅等场所;严禁执法车辆用作交通执法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对违反本规范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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