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案例--马丽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也逐渐成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针对一起反垄断法律案例进行汇报,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被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A公司涉嫌垄断的主要行为包括:1. 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公司进入相关市场;2. 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3. 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三、调查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以下措施:1.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等;2.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的具体行为,收集相关证据;3.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4. 调查消费者对A公司垄断行为的反映。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表现为:1. A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2. 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五、处理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A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倍;3. 要求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垄断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挤竞争对手和误导消费者。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认定。
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中国经济法概论反垄断法案例

案例一:2000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5月,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
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
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
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思考:该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触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1998年2月21日,济南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宣布拒售“长虹”彩电,采取联合行动,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专柜。
而“长虹”方面说,每天有四辆流动服务车在市内流动维修,济南消费者协会也证实没有关于“长虹”彩电的投诉。
这些商场联手拒售“长虹”彩电的真实原因是,“长虹”采取现款现货经销制,在销售上实行台阶式返利的方式,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好,希望“长虹”对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他们先拿一批货做铺底销售,也即先给货,后付款。
而“长虹”不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斜,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思考:济南七大商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其行为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对这些商场的这类行为,由哪一个部门来进行监管?案例三:1977年,美国大陆电视公司VS GTE斯莱瓦利亚公司。
GTE斯莱瓦利亚公司是一家电视机生产商,它意图通过吸引更有竞争力,更胜任的零售商来提高其市场地位。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GTE斯莱瓦利亚公司限制了在任何指定区域进行销售的零售特许经营权的数量,并要求每一个特许经销商都只能在被特许的地点出售其产品。
被垄断的《反垄断法》

被垄断的《反垄断法》作者:潘灯来源:《商界·中国商业评论》2009年第07期对于汽车司机而言,油门和刹车都是缺一不可的。
对市场的管理者而言,竞争与垄断同样需要进行权衡。
颇受争议的中国《反垄断法》就要走完它实施的第一个年头了。
让人意料不到的是,原本公认“只反民企不反国企”的半部《反垄断法》,居然开始“咬人”了。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被禁止;发改委依照《反垄断法》对包括国企在内的航空业企业展开调查;圣奥董事长刘婧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被刑拘,让众多认为违反《反垄断法》不会遭致刑事责任的人大跌眼镜;最近,又传出《反垄断法》应该管管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两拓合并”的议论。
……与其说《反垄断法》开始咬人了,还不如说《反垄断法》开始试错。
《反垄断法》是个舶来品,企业界不知道该怎样来遵守这个法律,法律的执行部门对于在哪种尺度内来实施这个法律也甚不明朗。
如何在业界的可接受度和公众的宽容度之间、个体企业的发展需求和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之间、保护国内企业和吸引外国投资之间、法律的文义表述和立法的价值目标之间来寻找到平衡点,不断地善意试错,这本是一种值得颂嘉的行政行为,然而得不到公众理解的善意试错,在法律条文的保守和封闭面前显得异常脆弱,动辄遭受到非议。
一部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接受舆论的检讨,本是值得提倡的好现象。
但是,如果其执行都需要舆论的推动,那就不是好事情了。
如若舆论是基于不理性或是断章取义,沦落到了“舆论绑架”的地步,这便是莫大的悲哀。
可口可乐一案中,不同利益集团的业界、学界和媒界都发表了议论。
无论言之有无,无论是否懂得反垄断的基本常识,总之大家都说了话表了态。
这样的“舆论绑架”,非但会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者无所适从,更使民众对严肃的法律制度不再怀敬畏之心而抱以不公平公正的怀疑。
诚然,《反垄断法》应该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
但是,如果只应该追求条文上的“形式正义”,而不去考虑《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不去探究其执行中应恪守的“实质正义”,《反垄断法》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还会遇到更多的质疑。
法律经济学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微软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微软凭借其操作系统Windows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
然而,微软的垄断行为引起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的关注。
经过长达7年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在2001年,美国法院对微软做出了垄断判决。
二、案件经过1. 调查阶段1998年,FTC和司法部开始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2)微软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之间的捆绑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3)微软在软件授权方面的限制性条款,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2. 审理阶段2000年,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FTC和司法部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微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微软的垄断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3. 判决阶段2001年,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构成垄断,并要求其进行以下整改:(1)将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分开销售;(2)向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软件接口;(3)修改软件授权条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微软不服一审判决,向美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微软进一步整改。
1. 微软垄断案对全球软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使得全球软件行业开始关注反垄断问题,促使各国政府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微软垄断案促进了竞争政策的完善。
美国司法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竞争政策,为后续的反垄断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3. 微软垄断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
微软被迫改变垄断行为,使得消费者在软件选择和价格方面获得了更多权益。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经济学视角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微软垄断案体现了以下特点:(1)市场失灵: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市场失灵,损害消费者利益;(2)外部性:微软的垄断行为对竞争对手和消费者产生外部效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3)公共利益:微软垄断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反垄断手段予以纠正。
生活中的经济法案例

生活中的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关于价格垄断的案件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与经济法有关的案例,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涉及到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是指由于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卖方,导致价格居高不下的现象。
以下是一个关于价格垄断的案例。
在某一个城市有一家电力公司,它是该城市唯一的供电商。
由于该公司的垄断地位,它能够随意定价,并获得高额的利润。
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该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限制其他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打压小规模的新能源公司等。
这样一来,该公司主导了整个市场,任意提高电费价格,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面对这种价格垄断的情况,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一些较低收入的家庭为了支付高昂的电费不得不削减其他生活开支,造成了他们家庭经济的压力增加。
此外,价格垄断还阻碍了其他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市场的自由发展受到了阻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关部门对该电力公司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了该公司存在价格垄断、限制进入市场等行为,违反了经济法的规定。
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限制其在市场上的行为。
此案例中的价格垄断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负担,也对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通过对该公司的惩罚,不仅给予了消费者补偿,也向其他潜在竞争对手发出了警示,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这个案例反映了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
经济法旨在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各方的权益。
只有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才能有效地防止价格垄断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需要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发现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时,积极维权。
而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遵守经济法的规定,坚持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反垄断法案例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反垄断法案例【案情介绍】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Z公司)诉被告北京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Z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本案的裁判不仅给出了“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而且对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因而有着深远的意义。
原告唐山Z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X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X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X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目录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2.“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审查3.“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53号】——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认定4.“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5.“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09号】——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6.“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0号】——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审查7.“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8.“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反垄断罚款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理解9.“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10.“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行业协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1.“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涉横向垄断协议的合同效力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基本案情】在吉利驾培公司、承融驾培公司与东港驾培公司等13家被诉驾培单位以及第三人浙东驾培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同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涉案15家驾培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浙东驾培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15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驾培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驾培公司对应收取服务费850元。
因无法进入垄断市场而失败企业的案例

因无法进入垄断市场而失败企业的案例经济学科普:垄断与反垄断-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为何失败?垄断垄断这个词来源于《孟子》,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
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就是某个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厂商的情况。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垄断是必然产生的经济现象!因此资本主义都会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的帝国主义阶段。
这里不能不提'’马太效应'’这种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任何个体、群体或地区,在某一个方面(金钱、名誉、地位等)获得成功和进步,就会产生一种积累优势,就会有更多的机会取得更大的成功和进步。
所谓一步领先,步步领先!案例:在自由竞争阶段,市场上有若干家生产电视机的厂家!一开始大家的成本差不多都是900元,统一售价1000元,每台可赚100元。
随着时间的流逝,各厂家开始产生差异。
其中厂家A,由于技术稍稍领先,或者管理比较到位,能够将成本降到850元。
这时候厂家A就可以将售价降到900元,每台依然可以赚50元,其他厂家没有利润;如果再再降价到880,每台还可以赚30,其他厂家只能亏损。
亏损的后果有两个,一是亏完资本金就破产;二是被同行收购。
无论哪个后果,最终会造成行业集中度提高,最终形成垄断。
垄断形式完全垄断市场上只剩下一个生产者,这是垄断最极端的形式。
公用事业最容易产生完全垄断!例如自来水公司要投资管网建设,成本十分巨大。
如果由两家或更多的企业经营,那么谁也不能收回成本。
因此先入者形成了自然垄断,其他投资者见到有人已经进入,再去插足很难盈利,就打消了念头。
不过由于大部分公用事业短期内无利可图,不是一般的私人公司力所能及的。
因此政府会直接成立国有公司经营,或者定向特许权经营。
这也是一种行政垄断。
寡头垄断只有少数几家厂商供给该行业全部或大部分产品,每个厂家的产量占市场总量的相当份额,对市场价格和产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谁也吃不了谁,形成了一种均衡。
例如碳酸饮料市场的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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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部分地区米粉串通涨价案
学号:1203040136
姓名:马丽
评析:曾建林
广西南宁,柳州市33家米粉生产厂家年初串通涨价,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规,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利益,被依法查处。
事件详情:2009年11月1日,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负责人阙之和召集南宁市17家米粉厂举行会议,提出通过承包、联营、入股及分红等方式,整合南宁市米粉生产行业的方案和米粉涨价的设想。
经过协商,最终有9家米粉生产企业与阙之和签订承包合同;有1家签订联营协议。
2009年12月16日,包括鲜一阁在内的南宁市16家米粉厂再次召开会议,商讨涨价事宜并达成共识。
涨价前夕,18家米粉厂还采用打电话的形式进行联系与沟通,交换联合涨价的意见。
2010年1月1日起,上述18家米粉厂联合涨价;其余生产厂家跟风涨价。
南宁市米粉涨价后,柳州市部分米粉生产厂家负责人主动与阙之和联系,商讨米粉涨价问题。
2010年1月上、中旬,柳州市15家米粉厂负责人先后3次召开会议,商讨与阙之和合作经营和统一涨价问题。
同时,阙之和与柳州兄弟等米粉厂负责人通过利诱、胁迫等手段,向柳州市各米粉生产厂家施加压力。
最终协商决定自1月21日起,各米粉生产厂家统一提高出厂价格,并与阙之和签订了合作利润分成
协议。
米粉为当地生活必需品,是居民一天吃两顿的主食,企业有依法根据生产成本变化情况调整产品售价,,但与其他企业串通涨价属于违法行为。
案情查清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依法对涉案米粉生产厂共33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其中,对南宁市鲜一阁食品厂和柳州市兄弟、永财两家米粉生产厂共3家涨价组织者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参与串通涨价的米粉厂共18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3—8万元罚款;对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提供重大线索并主动改正错误的米粉厂共12家给予警告,免于经济处罚。
此外,对少数跟风涨价的米粉生产厂下发了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我国《价格法》和《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价格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串通涨价、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且应当执行政府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包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明码标价等。
《反垄断法》也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根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我们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包括《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
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
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