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思考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也是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如何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性垄断问题的现状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通过政府行为获得垄断地位,制约市场竞争;二是国有企业凭借政府支持形成的较强市场地位,往往可以通过政治手段来干预市场秩序,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三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常常以低价、高品质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长期以来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而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存在不仅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扭曲,也对企业家精神和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行政性垄断问题还会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社会公平失衡等诸多严重后果,因此亟待解决。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国有企业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除行政性垄断问题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国有企业改革后,如果依然保持行政性垄断,将会抑制竞争,削弱企业积极性,最终损害市场经济发展活力,因此必须正确处理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行政性垄断问题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消除行政性垄断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消除行政性垄断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社会公信力。
处理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增强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社会化等手段,围绕完善市场机制、强化监管、提高企业自身质量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有效解决。
需要深化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主体的多元发展。
要通过深化市场化改革,营造真实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各种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形成优势,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法思考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对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3
仲裁途径
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05
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法的思考 与展望
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思考与反思
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01
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类型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特点、表
监督执行。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违法行为
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影响
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应 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市 场竞争。
罚款
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 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和情节 确定。
吊销资质证书
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
加强行政法的实施力度,确保行政法在实 践中的有效执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推动行政法的创新发展
积极推动行政法的创新发展,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不断完善行政法的内容和形式 。
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 合
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形成 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共同打击行政垄断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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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机制
司法审查
当行政垄断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 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垄断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举措。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问题成为一个需要正确处理的难题。
为了正确处理行政性垄断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要加强行政监管。
行政性垄断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监管不力,导致了垄断企业的恶性生存和发展。
要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要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在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于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和制约。
要加快推进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反垄断立法,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对于国有企业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和制约力。
要推进市场化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国有企业由管资本向管运营转变,由传统的行政性管理模式向市场化运作模式转变。
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促进多元化竞争,防止出现新的垄断。
第四,要加强国有企业治理。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只从经济层面进行改革,还要着眼于治理层面的改革。
要加强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引入市场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企业的决策和运营更加符合市场化的原则。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企业内部产生腐败和垄断行为。
要加强国际合作。
行政性垄断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涉及到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秩序的问题。
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国内行政性垄断问题的解决。
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需要加强行政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强国有企业治理,加强国际合作等多种措施的综合施力。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中国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其中行政性垄断问题是改革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关键问题。
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容易形成行政性垄断现象,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限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经济效率。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性垄断是指国有企业由于特殊的行政地位和权力而形成的市场垄断现象,这种垄断不是来自于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或经济实力,而是依赖于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和干预。
行政性垄断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还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的减少。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是通过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手段来限制政府对企业的过度干预和管制。
要想破除行政性垄断,首先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所垄断的领域,这样可以有效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提高竞争力。
还需要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来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和法律体系,明确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义务,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从而有效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管制。
只有通过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手段,才能有效地限制行政性垄断,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国有企业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负责人责任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加大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从而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还需要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和政策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更加稳定和健康的市场环境。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在产权、经营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在改革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行政性垄断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性垄断问题的产生原因1.历史遗留问题。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曾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享有绝对垄断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并未得到有效削弱,反而呈现出新的行政性垄断特征。
2.权力寻租。
由于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具有垄断地位,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在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的现象。
这种行政性垄断不仅损害了企业效益,也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3.监管不到位。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手段滞后,导致国有企业滥用行政权力,形成行政性垄断。
4.市场环境不完善。
在一些行业领域,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支持过多,导致国有企业形成行政性垄断,市场环境不完善。
1.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性垄断会导致市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2.提高经济效益。
行政性垄断导致企业经营成本提高,降低了企业效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处理行政性垄断问题,可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性垄断的监管力度。
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制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推动市场环境的改善。
2.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国有企业市场准入进行约束,消除行政性垄断。
对于国有企业市场准入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形成新的垄断现象。
3.加强反垄断执法。
加大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认识与思考作者:蒋湘琼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性垄断成为一个危害巨大、亟待解决的经济、法律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构成要素、产生原因、危害,同时提出划清权力边界,加强行政监督在内的关于行政性垄断法律对策探究。
关键词: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危害;法律对策一、行政性垄断的判断(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但没有使用这一术语,而是使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来表达,本文认为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故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行政性垄断主体使用行政权力,三是该主体的干预行为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行政性垄断产生原因1.难拒权、钱诱惑市场经济中,政府直接插手的现象减弱,可是作为一个市场的监管者,其中隐含的利益或许会使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从而贪婪无度。
行政机关以手中拥有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秩序,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毒瘤”。
一些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可以通过行政性垄断为企业收获钱财,一些著名大企业老总成为人大代表后“赞助”行政机关领导步步高升。
这种权钱交易不但直接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削弱经营者的创新激情,而且这种恶性循环严重影响政治环境,使得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度降低,剥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行政机关考核指标局限为了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与提高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本应该为人民服务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却被完成政治、经济发展目标所羁绊,一系列业绩、政绩问题使得行政主体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进行行政性垄断。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疏忽了其行為是否构成破环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3.社会经济不合理中的利益配置不合理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迥异,各级行政机关的各种政策不可能面面俱到,在追求政绩的仕途中,行政机关借助行政权力进行利益的配置则会或多或少存在不合理现象,政商界之间利用权钱交易的行政性垄断应运而生。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行政性垄断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如何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存在垄断地位,导致了市场竞争程度降低,消费者利益受损,企业效率和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改革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对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市场活力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明确权责界限,明确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和角色,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和市场经营能力。
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制度,强化对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检查,严格查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改革,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财产的承载者,应当在改革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和运营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在此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更加注重效益和市场反馈,提高自身运营效率和创新能力,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要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可以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相对垄断的领域,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竞争机制的完善。
要加强监督和公众参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透明化和民主化。
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
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让改革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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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也已逐步走上了国际经济的轨道,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体制都在进行全面的转轨与改善,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与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结合起来,为本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力量。
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之手还非常强大,不是的超越法律的约束,甚至缺乏法律的约束,任意的干预经济活动。
虽然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央也三令五申,但有些政府及所属部门仍依靠自己的权力干预市场。
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垄断和行政壁垒比比皆是,这种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自由性。
我们应该建立有效地法制来规制行政垄断,使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行政垄断危害措施健康发展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
它的特点主要是:
①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国家各
级各类行政机关。
②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行为。
③行政性垄断的目的和动机比较复杂,经济性垄断的目的
和动机比较单纯。
④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比经济性垄断要大。
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地区垄断: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用发布命令等方式禁
止外地商品的流入及本地资源的流出,或强制
性收购、销售及附加不平等竞争条件等行为。
②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定经营者正常
经营活动。
③歧视性行政待遇:行政机关对商品及竞争者采取不同的对
待,如歧视性价格、重复认证等等不同标准。
二、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及反垄断现状。
造成行政垄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①体制正在转轨的过程中,政治国家与市民之间的架构还没有正式形成。
②利益的驱动。
③民主法制程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健全及司法救济体制的缺失。
以上这些都是行政垄断出现的因素。
它危害社会、危害市场竞争秩序,如果行政垄断不被遏制,市场体制形成必然受阻。
目前我国也实施了一些法律条文来推进经济政治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不可能依靠一些措施而全部消除,但总会有所控制。
目前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有最新颁布的《反垄断法》、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的《价格法》和1999年的《招标投标法》等几部法律。
其中,《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门涉及了行政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价格法》在第23 条对政府部门制定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以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制定暴利价格,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
该法第45 条又对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擅自定价、调价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以避免价格歧视等地区垄断行为的发生,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
《招标投标法》在第6 条也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区垄断与部门垄断明令禁止,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在此以后,国务院又以不同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对行政垄断的法规和文件。
如国务院于1990 年11 月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工业、商业、物质等部门的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己选购所需产品,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设置障碍,进行干涉。
无论上述规范性文件及法律条文的实际效用及优劣度如何,他们都为我国的反垄断贡献了力量,也为以后的更完善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三、分析行政垄断案例及危害。
关于行政垄断的案例也有许多,通过这些案例,我们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思考,寻找解决的办法来规避此类不争的竞争行为。
(1)2001年7月4日,湖北省某市政府用红头文件的形式号召全市人民消费当地的一种名为“金龙泉“的啤酒,为该啤酒打造市场。
这份文件明确规定: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招待中,一律用金龙泉啤酒作为招待用酒,凡是吃财政饭的工作人员每人年内购买6件金龙泉啤酒,同时作为市政府督查室还要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向全市通报。
在这份通知的后面还列出了各单位啤酒购买任务。
该市政府始终认为,政府下发这个文件纯粹市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消费,促进该地啤酒的发展。
显然,该地已违反了《不争的竞争法》。
2001年7月21日,政府主动撤销了该文件,而地方保护却没有终止,在湖北省的其它两个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的啤酒生产而驱逐金龙啤酒。
同样一家啤酒在同一个省的不同地方却遭到了截然相反的命运。
这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更让我们看到了
地方保护的泛滥和嚣张,为什么行政垄断会屡禁不止呢?
(2)在湖北省,按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凡在湖北境内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需要多交七万元“特困企业解困基金”,这七万元其实说不清、道不明,它似一只无形之手挡住了桑塔纳轿车驰向湖北市场的车轮。
以上两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如今的行政垄断行为依然愈演愈烈,各地依靠行政力量筑起“篱笆墙”来扼杀竞争,妨害资源的优化配置,遏制本地竞争能力的成长,保护落后,产生了及其严重的危害:
①对受行政权力庇护的企业来说,行政垄断加剧和加强了政企不分,弱化了
受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来提高竞争能力的积极性,不利于树立健全的市场主体。
②从危害的利益上看,行政垄断侵害了竞争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竞争者无
法在特殊的权力惠顾的环境中开展公开、平等竞争,消费者也不得不接受被限制了选择范围的产品与服务。
③其它方面来说,行政垄断阻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滋长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和其他的一些不正之风,产生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腐蚀了人民的思想,等等。
总的来说,它不仅具有政治危害性,还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关于行政垄断我们应该采取的对策。
克服行政垄断是一项任务非常艰巨的工程,反行政垄断必须从宏观与微观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宏观上必须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改革。
微观上必须对已生效的相关法律加以修改完善,具体的可以:规定统一的和有力的执法机关;强化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更应该提高行政人员的思想认识,以全局为观念。
五、总结。
行政垄断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中非常的普遍,是目前最大的垄断力量,它的存在已经给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
面对身边的一件件案例,面对这些因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完善与失职所带来的各方面损失,我们应该思考,行政机关更应该思考。
政府机关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这种服务不是盲目的、狭隘的,如果只是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自己的小利益而置整个社会的发展稳定于不顾,那就严重违反了国家和人民的本意。
以权谋私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如今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行政垄断的治理,来维护我国经济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