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案例
政治学横纵向利益关系案例分析

政治学横纵向利益关系案例分析有关于横向纵向利益关系的例子亲,您好,这是纵向的例子:1. 冰醋酸原料药案案情: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立案调查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查明三家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三家企业作出处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83万元,三家企业及时将冰醋酸原料药价格恢复至竞争状态。
影响:本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涉及原料药领域的第一大罚单,对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2.哈大齐地区天然气纵向垄断协议案案情:2018年1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和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限定压缩天然气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共处其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合计8406万元。
接受处罚后,两家涉案公司及时整改,保障了该地区天然气供应。
影响: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哈尔滨、大庆和齐齐哈尔地区天然气市场的竞争价格,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有力保护了终端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天津港口岸地区堆场经营企业垄断协议案案情:2018年1月,天津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天津市港口岸地区多家堆场经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固定收费标准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罚款总额超过4510万元。
此案查处过程中,天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执法人员主动作为,通过外围取证、突袭调查等方式,不断抽丝剥茧,取得关键证据并形成有效证据链。
横向思维个例1.游客有时会从帕台农神庙的古老立柱上砍下一些碎片,雅典当局对此非常关心,虽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这些游客仍旧把它作为纪念品带走。
当局如何才能阻止这一行动呢?2.在美国的个城市里,地铁里的灯泡经常被偷。
窃贼常常扩下灯泡,这会导致安全问题。
接手此事的工程师不能改变灯泡的位置,也没多少预算供他使用,但他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横向解决方案,是什么方案呢?3.在个小镇里有四家鞋店,它们销售同样型号、同一系列的鞋子,然而其中家鞋店丢失的鞋子是其他三家平均每家的3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4.加利福尼亚州的阿尔托斯市政附被森林大火所困扰,他们想清除城镇周围山坡上的灌木丛,但如果用螺旋桨飞机米操作,反而极易引起火花,导致火灾,他们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纵向垄断案例

纵向垄断案例【篇一:纵向垄断案例】说明:报告纸质版尚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的朋友耐心等待,鉴于平台字数的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可以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九、相关建议(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从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看中国纵向垄断案例的评判

从锐邦诉强生案二审判决看中国纵向垄断案例的评判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2013年8月1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终审宣判,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强生”)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本次判决是我国法院,在近年来反垄断公共执法部门从偏重规制横向垄断协议逐渐转为并重规制横向和纵向行为的大背景下,从司法审批角度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进行的首次正式评判。
同时,由于反垄断公共执法相对欠缺透明度,本次判决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对“纵向垄断行为”,尤其是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制态度及分析方法趋于清晰,意义重大。
本文旨在从两审判决差异、法院与执法部门对待纵向垄断的一致态度、“合理原则”的确定、专家证人的强化、如何计算纵向垄断损失赔偿金额五方面对本案进行评述。
一、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对于本案,上海一中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同本次二审判决对相关垄断行为的定性完全相反,两级法院的巨大差异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五年多的司法史中颇为鲜见。
一审判决认为,经营者承担实施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实施垄断行为、他人受损害、垄断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经销合同的确包含有限制锐邦公司向第三人转售最低价格的条款。
但对于此类条款是否属于垄断协议,需考量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由于锐邦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经销合同项下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等情况,相反强生公司提供证据表明上游存在多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
因此,本案要确定存在垄断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
那么,本案中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条款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二审法院主要从相关市场竞争是否充分、被告是否具有很强的市场地位、被告实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动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竞争效果四个方面审视了该条款在本案中产生的综合反竞争效果,并最终判定,强生采取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措施直接产生限制相关市场价格竞争的效果。
垄断法案例 强生案

强生公司规定产品转售价格被诉垄断上传时间:2012-10-9 浏览次数:309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强生公司;锐邦;价格卡特尔;价格约束;垄断行为时间:2012年2月3日星期五地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固定协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价格卡特尔这是一个充斥着专业术语的庭审现场。
除了原被告代理律师的唇枪舌剑,主审法官甚至包括人民陪审员,也是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连珠炮似的发问,法庭辩论阶段因举证责任等问题争论不休而进行了3轮。
让庭审如此精彩的原因是,这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认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强生公司)起草的价格协议,有纵向垄断之嫌。
原告“扩展”业务遭“惩罚”原告和被告原本是有着15年良好关系的合作伙伴。
原告锐邦公司是专门经销医用设备器械的民营企业,也是强生公司在北京地区缝合器及缝线产品销售业务的经销商,经销合同每年一签。
2008年1月,双方按惯例签订经销合同,强生公司授权锐邦公司在其指定的区域内经销产品,但是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产品价格。
如果锐邦公司的营销业务开展顺利,将在完成销售量后得到几百万元的销售利润。
但是,这一切因为一场竞标而被彻底改变。
锐邦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7月1日,强生公司认为,锐邦公司在20 08年3月北京人民医院的竞标中,通过私自降低销售价格,获取非授权区域的缝线产品经销权,并以此为由扣除了锐邦公司的保证金并取消其在北京阜外医院的销售资格。
锐邦公司随即以邮件、传真及特快专递等方式向强生公司各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没有结果。
2008年8月15日,锐邦公司向强生公司发出订单要求发货,但强生公司一直没有给锐邦公司发货,直至合同期满。
经计算,强生公司所谓的种种“惩罚措施”让锐邦公司在经济上遭受了上千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引言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它会导致市场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扭曲整个产业链。
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全球反垄断典型案例。
二、美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微软案微软公司在90年代是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绝对霸主,但其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1998年,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操作系统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力。
最终,在2001年3月26日,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并被判处分拆成两家公司。
2. 谷歌案谷歌公司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并被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017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公司开出了22.4亿欧元的罚单,并要求其停止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三、欧洲反垄断典型案例1. 苹果案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苹果公司必须向爱尔兰政府支付130亿欧元的税款。
欧盟认为,苹果公司在爱尔兰享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这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
2. 德国大众案2016年9月,德国联邦卡特尔署指控大众汽车公司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大众被指控在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并因此被罚款10亿欧元。
四、中国反垄断典型案例1. 联想案联想公司在2003年被中国反垄断机构指控滥用其市场地位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联想最终同意支付1.2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同意改变其营销策略。
2. 阿里巴巴案2015年1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将商家限制在自己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阿里巴巴最终同意支付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诺改变其商业行为。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全球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政策,并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生产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垄断协议,旨在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和竞争。
这种协议往往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甚至损害消费者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纵向垄断协议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案例,某国家的一家知名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与多家电子产品销售商达成了纵向垄断协议,约定销售商只能销售该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
同时,该企业还要求销售商按照指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并限制销售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合作。
这一协议导致了市场上其他品牌的电子产品无法进入销售商渠道,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市场竞争程度降低,价格也随之上涨。
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纵向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选择权受到限制。
由于销售商只能销售某一企业的产品,其他品牌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选择余地变小,无法享受到更多的选择和竞争带来的价格优势。
其次,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由于销售商被要求按照指定价格进行销售,而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进行竞争,企业可以通过控制价格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上涨,消费者利益受损。
最后,纵向垄断协议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由于市场上缺乏竞争,企业可能减少对产品质量的投入,以降低成本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无法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针对纵向垄断协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首先,加强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监管力度,严格禁止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垄断协议,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
其次,鼓励和支持其他品牌的电子产品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度,促进产品价格的合理竞争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最后,加强对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它们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和消费者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需要监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加强监管和应对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最新】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

【最新】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分析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一个公司与其供应商或者客户之间的协议,该协议限制了与该公司竞争对手的交易。
这种协议可能会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可能会使价格上涨或者产品选择受到限制。
以下是一些纵向垄断协议案例的分析。
1. 全国复制公司诉保险公司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全国复制公司与其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该协议要求全国复制公司购买来自保险公司的保险,否则就不能保留其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
全国复制公司声称这是一种垄断行为,因为这使得他们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较,以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服务。
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有罪,并命令其停止这种做法。
2. 安静电话诉AT&T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安静电话与AT&T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允许AT&T向安静电话提供更好的长途服务,但是只有如果安静电话不使用其他通信公司的服务。
安静电话声称这种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限制了其使用其他公司的服务。
法院裁定AT&T有罪,并命令其停止这种做法。
3. Oracle诉Salesforce案这个案例涉及到Oracle和Salesforce之间的协议,该协议要求Salesforce使用Oracle的Java技术来开发其应用程序。
Oracle声称该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排斥了其他技术提供商的竞争。
Salesforce否认了这种指控,并声称获取Java技术将使其更具竞争力。
这个案例目前还在审理中。
4. 纳斯达克诉纽交所案这个案例涉及到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允许纳斯达克在其交易平台上列出纽交所的产品,但是只要纳斯达克同意不再提供其他交易平台上涉及这些产品的服务。
纳斯达克声称该协议是垄断行为,因为它限制了客户选择交易平台的自由。
纽交所否认了这种指控,并声称该协议是一种合法的垂直协议。
这个案例目前还在审理中。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或者产品选择受到限制。
尽管有些公司声称这些协议是必要的,以提高其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但是这种协议应该被审慎对待,并需要进行法律监管,以确保其不会损害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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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公司垄断协议案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第二节分析、评述与建议一、关于执法主体的分析与评议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三、与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有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仍认识不足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与评议七、宽大情况与处罚结果分析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九、相关建议(一)进一步实施更规范、全面和及时性的执法信息公开(二)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三)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垄断协议行为的发生(四)加快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第一节垄断协议典型案例要点梳理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一)奔驰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对奔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的处罚决定书在本报告出具日前尚未发现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4月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即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786.9万元,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公司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
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
(2)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处罚决定书的公开: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没看到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包括对东风日产公司的处罚以及对经销商的处罚。
处罚时间:2015年9月(根据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推断,广东省发改委官方新闻稿公开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反垄断执法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处罚主体:东风日产(由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具体的被处罚主体名称尚不清)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东风日产积极配合,并在调查开始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经销协议、商务规定等公司管理政策;广州经销商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区域价格协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计1.233亿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的罚款,计1912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对经销商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东风日产的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处罚事实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8月起依法对东风日产开展反垄断调查。
经查,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
东风日产与其广东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汽车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另查明,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之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
处罚决定书的公开:2015年12月31日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开。
处罚时间:2015年12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处罚主体: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于处罚)、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除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免予行政处罚外,其余7家公司均被处以上2014年度该公司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9%不等的行政罚款。
具体宽大与处罚情况如下:八家当事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且当事公司违法情节严重。
对于日本邮船,执法机构认为日本邮船第一个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全面持续配合、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而对于另外七家当事公司,国家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对当事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罚款。
其中,对川崎汽船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23,980,869元;对商船三井处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7%的罚款,计人民币38,121,126元;对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9%的罚款,计人民币284,731,338元;对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垄断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45,061,269元;对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6%的罚款,计人民币3,076,680元;对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1,268,578元;对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的罚款,计人民币1,198,354元。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及《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处罚事实依据:八家当事公司近年来一直从事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
滚装货物包括汽车、机械等非集装箱装运,并且可以在轮船上通过滚上、滚下的方式装卸的货物。
至少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与中国进出口海运相关的市场调研、询价、招标等事项,相关当事公司频繁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滚装货物海运企业通过电话、会议、聚餐、专程访问等方式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就特定滚装货物制造商涉及中国航线海运业务的报价达成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相关当事公司与竞争对手在业务承揽过程中约定互不侵犯各自既有的运输业务,一方面针对相关当事公司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要求竞争对手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相关当事公司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已经承运的特定航线上特定制造商的业务,相关当事公司给予尊重,以不报价或者报高价的方式,协助竞争对手获得订单,维持甚至提高运费水平。
部分违法事实列举如下:如在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邮船”)垄断协议案中,经国家发改委调查,日本邮船至少从事了下列行为(节选):欧洲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市场调研,日本邮船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川崎汽船株式会社(以下称“川崎汽船”)、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商船三井”)和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克船务”),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0年4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威克船务进行讨论,交换投标意向,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1年7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商船三井进行电话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2年3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报价水平,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多次联系,反复讨论,约定日本邮船以高于威克船务目标运费的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2011年11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在正式招标前后,日本邮船与威克船务通过电话、互访、面谈等方式多次沟通,反复讨论,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协助威克船务最终获得订单并实现了涨价。
北美至中国航线:2009年9月,某客户(略)发出询价,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讨论配合条件,达成报价协议并予以了实施。
2010年5月,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进行电话沟通,约定日本邮船在川崎汽船提供的运费水平之上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
2012年,某客户(略)发出招标,日本邮船与川崎汽船通过电话、会面等方式进行沟通,约定日本邮船按照川崎汽船提供的运费水平进行报价,并予以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