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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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吉发改价格字[2006]1224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吉发改价格字[2006]1224号)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明传电报(吉政办明电[2006]57号)的形式,转发给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促进全省水价改革工作的全面进行,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各地在制定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时,必须在价格构成中包含水资源费,并严格按省统一制定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执行到位。

二、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组建灌区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加强对农业用水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业用水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认真落实农业用水“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的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四公开”公示制度的管理,定期检查公示的内容,对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划小划细农业用水价格核算单位,努力实现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

对实行支渠口以下计量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单个工程核定水价的办法,优先将其水价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

三、认真贯彻《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各地要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的要求,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的测算,在兼顾下游水价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将非农业用水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章供水与用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卫生、因地制宜、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统筹基础建设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安排。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负具体责任,并将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节约用水、履行水费缴纳义务,规范用水行为。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白忠亮;王辉【摘要】随着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已经建立,农业用水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也初步形成,农业水价改革初步取得成效,但是农业水价改革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水价与成本之间的矛盾、农业用水户协会的不完善以及补贴机制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阻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推进.近几年,吉林省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亟需解决.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期刊名称】《吉林农业》【年(卷),期】2018(000)021【总页数】1页(P58)【关键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观念;水价【作者】白忠亮;王辉【作者单位】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吉林长春 130022;公主岭市南崴子灌区管理中心,吉林公主岭 13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3.2131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当前来看,吉林省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国家方针指引下,总体上实现了顺利推进,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1 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水利工程包括了拦、蓄、引、提、抽等各个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供水,但工程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商品属性是非常明显的。

特别是与自然降雨相比,由水利工程提供的“商品水”可以供农作物生长关键期使用(如春旱时),是农作物生产所需要的“救命水”。

但受到长期以来计划经济影响,水是商品的这一观念还没有被普遍认可,因此,很多人对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还认识不足,这也成为改革最大的思想阻力。

1.2 农业用水价格长期未能与市场接轨从当前实际来说,对农业生产而言,其属于弱质产业,农民收入较低,因此,政府在进行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时,要对农民的承受能力给予考虑。

如按生产成本原则进行农业用水的定价,农民难以接受。

且由于灌区工程配套不齐全,很多斗渠以下供水系统缺少供水计量设施,终端水价按方计费缺乏有效的工程基础,水费不能按量收缴,只能采取按亩均摊的办法征收,不能体现“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成为改革的另一难题。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各地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用于农业水价改革的补助资金、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以及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资金对各市县开展农业水价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给予适当补助;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市县开展农业水价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照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分工,做好本部门及督促指导本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市县政府是本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 应强化奖补资金与农田水利等各级各类相关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协调,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合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吉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管理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管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六章附则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谋划布局、供水用水、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的和分散供水工程除外),包括水源和取水构筑物、泵站、净化消毒设施、输配水管网、调节构筑物、信息化自动化系统、供暖及水表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卫生安全、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三项制度”,按照标准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营的方式,完善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第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及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引导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在用电、用地、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惠民政策和优先支持,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做好我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研究,认真部署,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十四五”时期价格机制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30日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化吉林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一)加强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工作。

建立吉林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将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工作纳入平台管理,提升价格监测的信息化水平,保障价格监测工作高质高效开展,在平台功能成熟后完成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密切跟踪监测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发现和反映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加强重要商品价格分析预测,适时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价格监测预警的灵敏度和有效性,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强化预期管理,适时开展精准有效的信息宣传和预期引导。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的总体原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方式。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听证会的公告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听证会的公告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听证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第 2 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听证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听证会时间、地点、调价方案、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及旁听人员名单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时。

二、会议地点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6号楼)六楼大会议室。

三、听证事项调整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包含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和居民污水处理费)听证会。

四、城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调价方案(一)调价内容、额度和幅度1.我市城区居民用自来水价格执行阶梯价格制度,在原阶梯水量不变的基础上,阶梯价格分别调整为:第一阶梯价格由原来的每立方米2.30元调整到2.60元,单位调价额0.30元;第二阶梯价格由原来的每立方米3.45元调整到3.90元,单位调价额0.45元;第三阶梯价格由原来的每立方米4.60元调整到5.20元,单位调价额0.60元。

各阶梯价格调幅均为13.04%。

2.特困户、低保户居民实行优惠水价。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户、低保户居民,不实行阶梯水价,其生活用水按实际水量,由原来的每立方米1.50元调整到1.80元,特困户和低保户家庭因调价多支出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二)成本监审方法和结论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

主要是对经营者上报的2017-2019年运营成本进行初审;修正不合理的分摊比例;对不合理计算方法进行修正;对成本进行核增、核减。

核定企业三年平均年总成本293,293,464.29元;三年平均年核定供水量102,641,353.52立方米;三年平均单位成本2.86元/立方米(不含杂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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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发改价格联发〔2023〕77号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为如期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现将《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水利局吉林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15日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精神,围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3〕38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深入总结“十三五”期间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短板弱项,充分发挥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引领作用,牢固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多方联动、供需统筹、因地制宜”五项原则,积极推进“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农业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农业水权制度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初步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基本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的精准补贴机制,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出台供水计量设施安装实施方案。

新建、改扩建灌区工程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工程建设内容之一同步建设;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现有灌区工程,要尽快编制量测水设施配套改造方案,抓紧配套建设。

要紧密结合灌区供水管理实际需求,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仪器设备要先进、适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并考虑灌区运行管护能力。

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充分利用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小型农田水利等涉农水利资金,开展计量设施配套建设。

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等其他项目在开展工程配套建设的同时,也要按照统一的计量设施配套方案,同步开展计量设施配套建设。

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

2025年以前,全市大中型灌区基本实现改革目标;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要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负责管理和计量。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二)加快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各级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加快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三)建立农业水权制度1.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科学确定用水总量,对大、中型以上灌区进行取水许可管理,对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取水许可证超期或没有换证的,按照现有灌溉面积、实际取水量和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区取水权。

2.明晰农业用水户初始水权。

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

在明确灌区用水总量的前提下,灌区管理单位要以《吉林省用水定额》(DB22/T389-2019)为依据,结合本灌区实际,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合理确定本灌区灌溉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区(开发区)要以我市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和吉林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依据,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积极落实各级财政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和资金。

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积极推进供水管理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和供水服务能力,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

各区(开发区)政府要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力度,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并逐步推行成本公开。

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其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五)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

集成发展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和水稻控制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利用率。

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六)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落实末级渠系经营和管护主体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培育、引导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发展。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1.制定农业水价。

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灌区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受益面积为1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农业水价继续按照《关于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6号)执行。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的前提下,科学把握农业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条件成熟后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

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与管理,控制地下水超采,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3.探索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用水户节水,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具体加价幅度,原则上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执行。

4.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为促进灌区管理单位节水,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要求,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根据确权后的农业水权和用水定额,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农民承受能力,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补贴对象为灌区管理单位或用水户,科学确定补贴方式、环节、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确保奖补资金可持续。

2.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要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项资金政策的同时,要统筹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三、实施步骤(一)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3年)。

2018年,我市永舒灌区被确定为全省9处大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之一。

按照“1年谋划、3年完成”的改革目标,2018年编制了实施方案, 2019、2020年开展了计量设施配套和各项改革措施实施, 2021年全部完成改革任务,2023年完成预验收工作,发挥引领效应,为改革圆满完成做示范。

(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到2025年)。

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在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上,结合我市灌区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各项涉农、涉水资金,加快工程配套改造,健全供水计量设施,力争完成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

四、近期工作(一)明确各阶段改革实施面积。

按照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改革范围原则上应覆盖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

各区(开发区)要明确改革范围的存量任务和增量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灌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对于有效灌溉面积因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种植结构调整而实际上已不再实施灌溉的,可以不纳入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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