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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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指定分包商
一般分包商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
则由承包商选择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同
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如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文件下分包商的义务浅析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文件下分包商的义务浅析

目录引言 (1)1、中资企业SWOT分析 (1)1。

1优势 (1)1。

2弱点 (1)1.3机会 (1)1。

4威胁 (1)2、国际工程承揽方式的选择 (2)2。

1主包商 (2)2。

2分包商 (2)3、分包合同关系 (2)4、分包方式 (3)5、分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 (3)5。

1分包的一般原则 (4)5。

2分包的特殊规则 (5)6、分包合同中主包商和分包商的义务 (5)7、分包合同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7)7。

1信息传递过程复杂化 (17)7。

1.1无法迅速执行业主指令 (17)7。

1.2开工通知下达晚 (18)7。

2提前提交资料 (18)7。

2。

1编制进度计划时间短 (18)7。

2。

2提前提交各类报表 (18)7.3支付时间长 (18)7。

4严格的索赔程序 (18)7。

5争端解决没有优先权 (18)结束语 (19)参考文献 (20)引言随着中国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工程建设.但是受工程所在国国情、经济形势以及中国与工程所在国关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国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众多风险,如若管理不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甚至丢失市场。

对于众多起步较晚,刚刚迈进国际工程市场中的工程局,在自身尚不具备直接开发海外市场的情况下,有选择的与国际主包商或当地代理合作,或者与中国的大型外经企业合作借船出海,从分包商做起是一个必经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理规避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逐步深入了解市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最终能够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本文主要对国际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义务进行阐述.1、中资企业SWOT分析1。

1优势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伴随着中国经济腾飞发展起来的中资公司有着丰富的施工经验并储备了大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国政府提倡中国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去发展;价格优势;民族精神,中国有一种能吃苦耐劳、敢于冒风险的民族精神;集团公司鼓励下属公司开拓海外业务等。

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一级造价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应用价值工程评价设计方案的首要步骤是进行()。

A.功能分析B.功能评价C.成本分析D.价值分析【答案】 A2、某企业借款 2000 万元,期限 3 年,年利率 10%,按年复利计算,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则第三年末应计的利息为()万元。

A.662B.266C.200D.626【答案】 A3、我国政策性银行包括()。

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C.中国建设银行D.中国工商银行【答案】 B4、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B.承包人应在受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保函的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金额应保持不变C.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28天内完成审核D.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答案】 D5、(2015年考题)下列流水施工参数中,属于空间参数的是()。

A.施工过程和流水强度B.工作面和流水步距C.施工段和工作面D.流水强度和流水段【答案】 C6、某建设单位为了明确在特定融资方案下投资者权益投资的获利能力,就以投资方案资本金作为计算基础,把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作为现金流出,该单位编制的现金流量表是()。

A.投资现金流量表B.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C.资本金现金流量表D.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答案】 C7、与传统的贷款方式不同,项目融资有其自身的特点,下列选项中属于项目融资的特点是()。

A.项目投资者承担项目风险B.项目融资成本较高C.用于支持贷款的信用结构固定D.贷款人可以追索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答案】 B8、下列工程造价中,由承包单位编制、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的是()。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一、指定分包的概念工程指定分包是指:由于业主认为某一分包商在工程建设某方面的专业技能值得信赖或其熟悉某一工序、能提供某种令业主满意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业主希望其为本工程所雇用,并指定其为分包商,由总承包商与其签订总分包合同。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涉及指定分包的工作内容为: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建筑原材料、设备、货物等;某些工程设计工作、提供某些专业技术服务等。

二、我国《建筑法》及法规中关于工程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模式与条件应当为:①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必须事先得到业主认可;“总承包商无需就选定哪家分包商征得业主同意,相应的合同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FIDIC详见后文"②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③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④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⑤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可以看出,《建筑法》中对工程分包的规定线条相当粗略,若业主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商要么拒绝,但如果其接受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后,则视同其为总承包商自行选定的分包商一样,由总承包商承担全部合同责任,且要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1〕但是,《建筑法》实施后,建设部令颁布了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从而否定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采用指定分包模式,在其他类型工程中是否允许采用指定分包目前仍还是空白。

建纬观点业主指定分包的规范与操作

建纬观点业主指定分包的规范与操作

建纬观点业主指定分包的规范与操作指定分包作为一项长久以来被FIDIC 合同条件所接受的规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有其合理性。

指定分包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比较尴尬,法律层面上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曾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不过,司法解释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为其提供或预留了必要的制度空间。

正是因为法律、法规中的混乱定位,导致实践中指定分包出现预料以外的变异结果,从而成为诸多工程领域乱相的根源之一。

在现行制度环境下,应当通过对指定分包在制度上进行恰当的适应性改造,并且在总包、分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注意几个要点的把握,方可满足实践的合理需要。

一、问题的提出是否应将指定分包明确列为“违法发包”情形之一?是否应借鉴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及操作惯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指定分包的法律后果?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施工违法行为管理办法》”或该《管理办法》)的草拟、审定过程中,曾经是一个引发广泛争议的热点问题。

依照《施工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所谓“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该《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将“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列为违法发包情形之一。

但是,之前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内部征求意见的《关于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办法》(讨论稿)中,对于指定分包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其中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承包单位同意,违反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范围的约定,通过各种形式强制指定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系违法分包的一种情形;另外,讨论稿第十二条中进一步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前言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各个行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建筑工程业更是异军突起,成为走出国门的排头兵。

我们毫不质疑我们这些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的众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与组织能力,但是合同管理却往往成为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的薄弱环节,成为瓶颈。

许多项目就是因为合同管理的失利导致了整个项目的失败,成为令人遗憾的教训。

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是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一个重头戏,笔者也正是在众多的经验教训中总结了一点心得,拿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共享。

一、什么是指定分包商?它和内部分包商有那些异同国际工程承包中,为完成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局部特别工程或由于其它特别的原因,业主(EMPLOYER)往往会指定某个(些)专业承包商实施该部分工程,于是构成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

那么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是如何定义的呢?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条件第5.1款对指定分包商有明确的定义――“合同中‘指定分包’系指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以及工程师依据FIDIC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即总包,以下称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因此指定分包商的性质首先是分包商,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由承包商雇用的实施局部工程的下级承包商,前提是它是由业主或工程师规定或指示雇佣的。

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过多地把重点放在“指定”上,其实不然,指定分包商,首先是“分包商”,其次才是“指定的”。

指定分包商只和承包商发生合同关系,而和业主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尽管由于“指定”的缘故,指定分包和业主间有着间接的联系,但决不能把指定分包商理解为业主或工程师的分包商。

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在对分包商管理的原则把握上有着及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那么指定分包商和内部分包商(DOMESTIC SUB-CONTRACTOR)有那些异同呢?通常我们所说的分包商,实际上是狭义上的分包商即内部分包商。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篇一:FIDIC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摘要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

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

分包合同条件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总包合同条件中分包工程部分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

一、分包工程的合同责任分包工程属于总包合同内承包商对业主承担义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由于分包工程同时存在于总包、分包两个合同内的特点,承包商又居于两个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因此承包商会将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承担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分包商。

1.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承包商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时,通常要求对方就分包工程进行报价,然后与其协商而形成合同。

分包合同的价格应为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指明的价格。

2.分包合同的订立在邀请分包商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为了能让分包商合理预计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分包工程的施工满足总包合同要求顺利进行,应使分包商充分了解在分包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

承包商除了提供分包工程的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外,还应提供总包合同的投标书附录、专用条件的副本及通用条件中任何不同于标准化范本条款规定的细节。

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查阅总包合同,或应分包商要求提供一份总包合伺副本。

但以上允许查阅和提供的文件,不包括总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量报价单及报价细节。

因为在总包合同中分包工程的价格是承包商合理预计风险后,在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基础上对业主进行的报价,而分包商则应根据对分包合同的理解向承包商报价。

此外,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的责任,应收取相应的分包管理费,并非将总包合同中该部分工程的价格都转付给分包商,因此分包合同的价格不一定等于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工程价格。

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参考)

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参考)

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的创新设计所谓指定分包商是指在总承包中,由业主专门选定的承担总承包范围内部分特定工作的承包商。

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业主指定分包商都是工程承包建设中很普遍的现象。

FIDIC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行规范,由此,指定分包商条款也成为国外许多施工合同中重要的合同条款。

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其它有关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商还未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实践当中也鲜见有指定分包商的专门条款.伴随国内越来越多工程选用FIDIC合同文本,但该文本中与我国《建筑法》等法规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如何协调、吸收合理因素、加快与国际接轨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紧迫问题。

本篇文章试从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进行探讨我国目前对指定分包商的立法态度以及进行创新设计的可能性。

一、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及其特征1988年第四版FIDIC红皮书第59条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定义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人员,均应视为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

概而言之,FIDIC 合同条件把指定分包商基本分成三类:指定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指定劳务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中的意义是:业主通过向总包商支付相关管理费的方式让其负责分包合同的管理和协调,既可以方便业主选择关系紧密或具有专长的分包商又可以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免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浪费。

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特征是:1、指定分包商需要得到总承包商的确认.因为指定分包商最终要纳入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之列,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分包商的提名:或指定另一位承包商,或修改指定分包合同,或亲自完成指定分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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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的创新设计所谓指定分包商是指在总承包中,由业主专门选定的承担总承包范围内部分特定工作的承包商。

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业主指定分包商都是工程承包建设中很普遍的现象。

FIDIC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行规范,由此,指定分包商条款也成为国外许多施工合同中重要的合同条款。

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其它有关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商还未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实践当中也鲜见有指定分包商的专门条款。

伴随国内越来越多工程选用FIDIC合同文本,但该文本中与我国《建筑法》等法规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如何协调、吸收合理因素、加快与国际接轨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紧迫问题。

本篇文章试从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进行探讨我国目前对指定分包商的立法态度以及进行创新设计的可能性。

一、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界定及其特征1988年第四版FIDIC红皮书第59条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定义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人员,均应视为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

概而言之,FIDIC 合同条件把指定分包商基本分成三类:指定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指定劳务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中的意义是:业主通过向总包商支付相关管理费的方式让其负责分包合同的管理和协调,既可以方便业主选择关系紧密或具有专长的分包商又可以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免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浪费。

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特征是:1、指定分包商需要得到总承包商的确认。

因为指定分包商最终要纳入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之列,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分包商的提名:或指定另一位承包商,或修改指定分包合同,或亲自完成指定分包工作。

2、指定分包商应确保总包商得以免除因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确保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因失职、违章引起和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若指定分包商拒绝按此规定签署分包合同的,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与指定分包商签约。

3、业主有权利在总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扣留指定分包商工程款或材料款时,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或将付给总承包商的工程款中将上述金额扣除。

二、我国《建筑法》等法规对指定分包商的立法态度和有关规定我国《建筑法》对指定分包商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从该规定来看,分包商的选定必须得到业主的确认,但是否可以由业主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指定分包商则未作明确规定。

不过,我们可以认为《建筑法》不禁止业主指定分包商。

与此同时,《建筑法》对指定材料供应商也采取了通融的态度,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发包单位直接指定材料供应商,是否可以指定主要依据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约定。

但是,有些地方性规定态度鲜明,明确禁止业主指定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上海市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

”1999年7月5日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并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2001年7月27日施行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指定分包单位、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指定分包或转包、挂靠施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还应对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和重组。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指定分包商的态度不仅是含糊的,有的甚至是否定的。

这种含糊表现在:一、指定分包商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含混不清;二、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的区别含混不清。

三、FIDIC的指定分包商与我国《建筑法》下的分包商之区别因《建筑法》未明确界定指定分包商,在我国,指定分包商的概念应被视为包涵在一般分包商的概念之内。

无论是否业主直接指定,都称之为分包商,在责权利上没有区别。

但FIDIC合同条件中的指定分包商与我国《建筑法》下的分包商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上却存在诸多不同。

其一,最大的区别在于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广度和深度不同。

FIDIC指定分包商的选定虽然必须得到总承包商的确认,但因由业主指定因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比一般分包商从范围上要广、从程度上要深。

红皮书第59.2款规定,指定分包商要确保总包商得以免除因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责任,确保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因失职、违章引起和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笔者认为,FIDIC指定分包商必须承担的责任包括:A.向总承包商承担因分包合同涉及总承包商对业主所承担的同样的责任;B.向总承包商承担因分包合同涉及总承包商对其他分包商的同样的责任;C.向总承包商承担因分包合同涉及总承包商对第三人的同样的责任。

因此,FIDIC指定分包商不得不因此而承担因分包合同涉及的总承包商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只要这种损失与其有关。

相比而言,我国《建筑法》下的分包商一般仅根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承担责任,而承担总承包商因总承包合同或是其他分包合同所受的有关损失就比较困难了。

而且,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总承包商没有直接责任,但从对内责任分担上一般不能全部解除责任。

但根据FIDIC合同条件,若总承包商没有责任,在对内的责任分担上总承包商可以释放全部责任。

其二、相对应,指定分包商具有比一般分包商更广泛的权利,这主要是指支付工程款上更优越、更直接的权利。

红皮书第59.5款规定,业主有权利在支付任何有关于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时审查总承包商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款的情况,总承包商扣留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且应向指定分包商书面通知扣留的情况,否则,业主可以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并从向总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

相比而言,我国根据《建筑法》或相关法规,业主往往不得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无论是否总包商按时支付工程款(除非合同中特别约定)。

我国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8.4款的规定“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因此,即便分包单位是由发包人选定的,但也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分包单位付款。

即使支付了也不能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此外,指定分包合同虽然由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签署,但其合同条款往往由业主与指定分包商直接确定,因而相比其他一般分包商其各项条件比较优惠。

由此可见,FIDIC指定分包商的责任比我国《建筑法》下分包商的责任重,但所享受的权利相应也优越,其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我国可以借鉴FIDIC指定分包商之概念和特征丰富我国法律体制下分包商的内涵和类别。

四、从法律机制上设置指定分包商之客观必要性设置指定分包商的法律机制首先有助于业主自行挑选具有业务专长或具有良好关系之分包商,同时又可以通过总包商进行整体管理和协调,以实现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该机制符合业主进行工程建设或投资的客观需求。

其次,对总承包商而言,设置指定分包的法律机制有助于规范因业主不规范分包而导致的不平等现象,有助于正确引导工程分包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在我国因缺乏指定分包商相应的责、权、利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业主违法分包或不规范分包的行为,即业主借有利地位强制要求承包人同意其指定的施工分包或材料供应商,这些分包商往往与业主有良好的关系,分包项目也常常利润丰厚。

笔者曾经历如下案例,上海某合资企业作为发包人就某工程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材料由承包商供应,上海某建筑公司参加了投标,该建筑公司考虑到采购材料所可能获得的利润,从而以较低价中标。

在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发包人却要求承包商采购指定供应商的材料设备,并且发包人已经和供应商谈妥了产品的型号、价格(包括价差及处理)交付等交易的一切条件,承包商在没有获得其预期利润的同时,却反而要承担因材料设备质量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

产生这一类的现象,就因为我国缺乏指定分包商的法律机制,总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无法有理有据的保护自己。

最后,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加重了对分包商的责任并确保总包商得以免除因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责任,该机制有利于鞭策、督促指定分包商按约完成分包任务。

指定分包商因由业主直接指定或与业主有良好关系而妄自尊大以致于不听从总承包商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成为总承包商进行统一协调整个工程施工管理的拦路虎,只有加重指定分包商的责任才能真正有效的使指定分包商自愿听从指挥并协调好各方关系。

从另一方面,该机制能够克服总承包商拖延工程款的困境,指定分包商可以在总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时候得到业主的直接支付,以减少工程款拖欠的可能。

五、对我国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的创新设计鉴于国内采用FIDIC合同文本逐步增多的趋势以及我国承包商走向国际建筑市场的双向客观需求,我国应吸取FIDIC合同文本中的合理部分并对我国的建筑领域的相关规定加以修改、调整和丰富。

从立法上,笔者认为不宜明令禁止业主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或指定劳务分包商的权利。

事实上,即使法律上禁止但客观上也无法禁止,以一般分包为名行指定分包之实的现象比比皆是,反而不利于对业主、总承包商和指定分包商三方利益的调整和保护。

与此同时,笔者建议在近期可采用示范文本的方式对此进行规范,在时机成熟之时再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其内涵、类别和特征,以逐步适应建筑市场的需求。

笔者试从以下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考虑对指定分包商条款的设计。

从程序上应注意的有:1、指定分包合同一般应在业主同总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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