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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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配制制剂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国内市场无供应的情况。

2.证明性文件。

3.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5.配制工艺及其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0.主要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13.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临床研究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要求

1、资料项目1:制剂名称应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命名原则,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

应注明品种状况即属标准制剂(指《中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中国医院制剂规范》、《上海市药品标准》、《上海市医院制剂手册》收载制剂)或非标准制剂。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药材(包括饮片)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中药饮片应该有法定标准(三级药品标准,包括国家与地方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6)直接接触制剂的药包材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2、资料项目3: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要求,内容应有依据。

3、资料项目4:处方应科学、合理。中药制剂应符合中医药理论或现代医、药理论,对处方进行方解。

4、资料项目5:制备工艺应进行验证,证明其科学、合理、可行。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1)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分别提供提取及制剂成型工艺研究资料,详细的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工艺流程图,三批中试样品的试制情况总结。

(2)化学药制剂:应提供制剂工艺研究资料,详细的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工艺流程图,三批中试样品的试制情况总结。

5、资料项目

6、7:制剂的质量标准研究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并按照现行中国药典格式起草质量标准草案,且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附录的有关要求。中药制剂需提供详细工艺规程。

(1)中药制剂:一般1/3以上药味有鉴别,君药一般应有含量测定,毒性药材应有限度检查。

(2)化学药制剂每一活性成分一般均应有鉴别及含量测定。

6、资料项目8制剂的初步稳定性试验应按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收载的指导原则进行。一般应至少提供3个月的加速试验及长期试验资料,并应同时继续进行长期试验,以确定制剂的有效期。

7、资料项目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临床研究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后报送配制申报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8、资料项目11:应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的药包材质量标准及检测报告。包材选择的依据根据制剂的性质、包材的性质及制剂稳定性考核的结果提出。

9、资料项目12-14: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处方中不含毒性中药材或者配伍禁忌(十八反、十九畏)的中药制剂可以免报资料项目13、14;处方中不含超常规剂量毒性中药材或者配伍禁忌(十八反、十九畏)的中药制剂可以免报资料项目14。

10、申报配制的制剂属已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12-17。

11、临床研究须符合GCP的规定。

备注:申报临床研究须报送除资料项目3、17外的其它所有相关资料。申报配制仅需报送资料3、9、15、16、17。

二、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1.改变剂型

2.改变处方或工艺

3.改变质量标准

4.增加适应症

5.改变规格

6.更改有效期

7.更改标签及说明书

8.更改配制场地、委托加工

9.添加或更改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0.改变直接接触制剂的包材或容器

11.改变药材或化学原料药来源

(二)注册事项说明:

1、补充申请第1项“改变剂型”是指下列情况:

(1)已有中药制剂在不改变处方中药材种类与用量、不改变药材提取工艺等的情况下,仅改变制剂成型工艺制成不同剂型的申请。改变剂型的申请应当说明新剂型的优势和特点。

改变剂型时,如提取工艺等有质的改变,则需参照申报新配制制剂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2)已有化学药制剂在不改变给药途径及处方中活性成分用量的情况下,进行的剂型改变。

2、补充申请第2项“改变处方或改变工艺”是指对中药制剂中药材的用量进行略微的调整或去除经试验证实作用甚微的成分或毒性药材,以及进行无质的改变的生产工艺的变更。

3、补充申请第4项“增加适应症”是指在不改变用药周期、不增加剂量的情况下的使用。若延长用药周期或增加剂量,则需参照申报新配制制剂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补充申请第5项“改变规格”是指制剂不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的情况。如果改变了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则应提供相应依据,必要时须进行临床研究。

(三)申报资料项目及项目表: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制剂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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