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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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
度增加时,我们于接到通知后,向您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
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
范围内者,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
3.3 保险金申请
7.3 醉酒
附录
3.4 保险金给付
7.4 斗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3.5 诉讼时效
7.5 毒品
标准)
4.保险费的支付
7.6 酒后驾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条款
(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99)”简称“个意(99)”。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99)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住院支付标准和费用结算

住院支付标准和费用结算

住院支付标准和费用结算一、住院费用支付标准根据参保项目的不同,住院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共同支付,支付标准如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20%的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费用-起付线费用)×(75%+实足周岁×0.2%),其中起付线: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50元,三级医院970元,一年内多次住二级或三级医院时起付线逐次降低80元。

封顶线: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5万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每次住院发生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内的费用,扣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自负部分(不含自费),50岁以下给付70%,50岁及以上给付9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时,其超过部分,在扣除自费部分后给付9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给付不超过20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每次住院发生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内的费用,扣除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自负部分(不含自费),50岁以下给付70%,50岁及以上给付9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时,其超过部分在扣除自费部分后给付90%;(2)每次住院费用(不含自费)按上述办法给付后,60岁以下人员报销比例不足80%,60岁至70岁人员报销比例不足85%,70岁及以上人员报销比例不足90%的,分别予以补足。

二、住院入院程序住院入院时需要出示医保卡、医保证、身份证。

没有医疗保险磁卡的凭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住院。

在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时先用医保卡刷卡确认身份,然后在医院入院处出示医疗保险证,定点医院才能按照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记账。

医保证由医院入院处暂存。

预缴住院费用总额的30%作为预收款,用于支付个人需要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三、住院费用报销采用医院一单结算制进行结算。

出院时,医院按照个人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计算统筹基金、住院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合计支付的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一并支付给医院,个人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理赔中医疗险条款的解释.

理赔中医疗险条款的解释.
医疗险条款解析
大连分公司两核部理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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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附加住院安心(185)条款解释 二、附加住院医疗(149)条款解释 三、99型住院安心(159)条款解释
四、99型住院费用(161)条款解释
五、责任免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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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安心(185)条款解释
• 住院:因疾病或者意外入住医院正式病房,不包括门诊 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者挂床治疗 • 恶性肿瘤:有转移特性的组织细胞异常增生或恶性白血 病和恶性淋巴瘤。不包括: •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2、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原位癌 •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 手术:因疾病或意外住院,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 行的外科手术。 • 不包括:活检、穿刺、照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秘密 术。 版权所有;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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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 住院天数计算:

-依据为:住院结算单或费用清单以及住院小结 -出院日期减去入院日期 -住院证明中明确注明住院天数 津贴档次:一档:30元,二档:50元,三档:80元
• 一般住院医疗津贴计算方法: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档次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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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149)条款解释
• 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出险,有三十天 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出险,没有等待 期 理赔的三个项目:床位费、医疗杂项费、 手术费 • 不予支付: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治疗 费用 已经由对方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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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诊专家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条款(精)

《医诊专家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条款(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诊专家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9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障档次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500元的保单年度免赔额后,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附表一中相应档次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经本公司推荐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本公司推荐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500元的保单年度免赔额后,按50%的比例给付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

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解析

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解析
未涉及内容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 人寿险投保规则(2003.02版)》为准。
第一部分 投保规则
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投保规则 及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投保规则
1.0地区销售规则
1.1销售范围仅限于分公司(含浏阳、宁乡)、 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市市区;
1.2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必须在建立经总公司 核保部批准设立的定点医院后,方可销售个人 住院费用保险(99型)和个人住院安心保险 (99型);
8.0终止销售规则
8.2业务员取消销售资格 8.2.1.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中); 8.2.2.投保书资料告知不实,包括地址、电话、
职业、收入虚报; 8.2.3.引导客户不实健康告知; 8.2.4.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字; 8.2.5.冒名顶替客户体检; 8.2.6.参与保险欺诈; 8.2.7.招揽业务过程中不如实向客户解释条款、
5.2.残疾人员投保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 型)、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时,最 高投保档次限二档;
5.0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5.3.住院安心保险(99型):
家庭妇女、离退休人员、待业人员、下岗人员、 农村人口不接受其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型) 的投保。
医务工作者、及一般军人投保个人住院安心保 险(99型)时,最高投保档次限一档。
2.2.1体检项目
2.2.1.1标准体检项目为:物理检查(包括身 高、体重、血压、视力及体格状况等内容的普 通检查)、尿常规、心电图、血糖、甘油三酯、 总胆固醇、肝胆B超(女性加子宫及附件)。
2.2.1.2核保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项目。
3.0特殊规则
3.1续保审核条件 3.1.1体检要求 3.1.2健康告知声明要求 3.1.3拒绝续保条件

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

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

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非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手术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80%。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按50%给付。

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被保险人进行表3所列手术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本公司按照实际支出的80%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的费用总额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器官移植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80%。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疾患;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七、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九、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健康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保证续保 如果您连续投保本合同满三年,您可向我们书面申 请保证续保。 您依前述约定享有的仅是向我们表达保证续保意愿的申请权, 并不表示我们必须接受您保证续保的申请。 我们接到您保证续保申请后,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核。我们审 核保证续保申请时可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或提供所需资料。我 们对您的保证续保申请审核后,可做出无条件接受保证续保 申请或有条件接受保证续保申请的决定,亦可做 出不接受保 证续保申请的决定。 我们接受本合同保证续保后,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或职业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会对保证续保后新发 生的疾病做加 费和除外处理,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不超 过64 周岁。 我们接受本合同保证续保后,如果您中断投保,保证续保将 自行终止。我们对保证续保后中断投保本合同,然后又再次 投保本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您只能在重新投保后连续 投保本合同满三年后方可按本条前述约定再次申请保证续保。
续保和重新投保 有什么区别?优
势在那里?
(二)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
投保人可以撤消保险合同全额收回已交保费的约定期
限。
起算:自保单送达日,或接受邮局邮戳日期的次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15条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 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 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三)宽限期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宽限期条款是指缴付首期保险费以后允许 保单所有人有一个宽限期(如30天、60天)缴付逾期保险 费,并不计收利息。
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健康保险事故,保险人仍 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可以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 除逾期保险费及利息。
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
市场上的保证续保,可以分为3类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1 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1.1 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1.2 医疗保险的等待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责任条款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以责任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1.3 医疗保险的给付原则 根据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医疗保险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型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的,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

对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

对于定额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合同效力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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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条款(平保发[2001]033号,2001年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三个月;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保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非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手术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80%。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施行表3所列择期手术,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按50%给付。

但如果被保险人连续续保满三年,则从第四年开始,被保险人进行表3所列手术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本公司按照实际支出的80%给付。

二、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的费用总额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器官移植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80%。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疾患;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七、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九、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此外,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保证续保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满三年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后,则从第四年开始至本保险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每一保险年度投保人如期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以风险加费、责任免除、拒保等方式改变或免除其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障分为四档(见表1),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表2)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下年度续保时,按续保时年龄交纳保险费,同时本公司保留调整保费之权利。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受益人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若确需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2.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病历;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已通过其它途径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在无法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并须在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上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并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凭此复印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本公司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地址变更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药费]:指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血、尿、便常规检查、分子生化费。

[特殊检查治疗费]: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120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

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择期手术]:指施行手术的时间的早晚不会对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响的手术,本条款所指择期手术见表3。

[器官移植费]:用正常健康的肾、肝、肺、心脏或骨髓置换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医疗费用]:指治疗疾病或损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检(化)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既往症]:指在保单生效日之前罹患的被保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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