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二)代政府拟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及管理办法;(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预警报告机制,当基金接近警戒线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四条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为区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二) 编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检查、审核;(四)负责处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五)做好其它配套服务工作。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区直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滨城区各单位。
第六条上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参加区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上述各单位都要向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有哪些待遇? 1、药店购药待遇 2、门诊就诊待遇 3、普通住院待遇 4、家庭病房待遇 5、特殊门诊待遇 6、转诊转院待遇 7、异地医疗待遇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缴7%工资额,个人缴2%工资额共同组成。
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个人帐户基金:参保职工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额的3%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的4%划入。
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费用。
并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制度。
三、个人帐户基金(IC卡)能用来支付哪些费用? 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 2、定点药店购药费 3、120院前急救费 4、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5、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四、统筹基金能用来支付哪些费用?统筹基金可以报销的医疗行为有:普通住院、家庭病床、特殊门诊、异地医疗和转诊转院。
统筹基金支付又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制度。
五、什么是起付标准?又叫门槛费,简单的说就是住院超过这个标准才给报销,低于这个标准不给报销,由个人自付。
它和年度内的住院次数、医院级别有关。
年度内第一次在三级医院住院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在此基础上减半,转诊转院起付标准1000元。
患精神病、结核病、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免收起付标准。
六、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又叫封顶线,是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
我市目前确定的最高限额为3.8万元。
超出3.8万元的,即3.8万至14.8万之间进入大额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支付。
七、什么是重复住院?指同一参保职工未达到治愈标准而提前出院,因同一种疾病(过敏性、发作性疾病除外)在出院后15天又再次住院,这称之为重复住院。
那么第二次住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己承担。
八、120的急救费给报销吗? 120的院前急救费用文件明确规定是由个人账户支出的,所以它不能算作住院当天的门诊费用,不能纳入统筹基金中支付。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为共付段。
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共付段:共付段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
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3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付比例在退休退职人员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共付段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职工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120%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80%执行。
第十九条职工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凭出院证明、发票和有关凭证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累计作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扣除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后,累计计入统筹基金共付段,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职工,其门诊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在职职工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5%,个人自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95%,个人自付5%。
基本医疗保障概述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或没有明细名称的材料以及各种进口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5)起博器、人工关节、植(供)骨材料、生物模、泵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使用或置放的特殊医用材 料。 (6)血液及血液制品。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物价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他人造成伤害而引发的医疗费用。 (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工伤事故、职业病、成瘾治疗等相关医疗费用。 (5)营养滋补品、调养品、就医交通费等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部分报销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一级医院10元/床日、二级及以上医院20元/床日,监护病房25元/床日。 急诊观察床位费报销标准:8元/床日。 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报销;高于报销标准的,按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准予报销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 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和部分报销以外的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均准予报销。 请各定点卫生院在报销结算时,对照以上报销范围,严格审核把关,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 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项目的,不得给予报销结算;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部分报销 项目和准予报销项目的,及时办理报销结算。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三版)一、城镇职工医保卡(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 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行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及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
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电话: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35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参保人员: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保,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如下:一、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下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2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如果中断缴费,则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恢复至原始支付比例。
三、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每年年末视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民〔2008〕10号)中规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进行部分调整: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不设立2000元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变。
五、儿童发生《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外的疾病,除《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沈劳社发〔2002〕33号)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它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入院标准的疾病均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六、缴费后的参保居民,在进入待遇期前死亡、转往外地或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的,可以退还保费。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在本市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职工医疗互助相结合,多层次、多途径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全体城镇劳动者都能获得医疗保障。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市、县(市)两个统筹层次,县(市)根据本暂行规定及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工作。
第六条卫生、财政、物价、医药管理等部门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七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跨地区、流动性大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在市区内的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在市区外的,由其主管部门与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根据实施情况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一、实施对象与范围市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本市境内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已参加市直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
二、单位参保缴费1、参保手续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履行缴费义务后,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证》和《个人账户I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人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人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1、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中除去划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构成,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定点药店购药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统筹基金支付时须个人自付的部分。
个人账户的配置:(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计入,45周岁以上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4%计入个人账户;(3)退休(职)人员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3.6%计入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
四、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最高限额。
目前,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3. 6万元(不包含个人自付金额)。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在缴费次月起参保人员即可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证》和《个人账户IC卡》到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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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2、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