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一、总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旨在改善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明确保险的参保范围、费用支付、医疗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效率。
二、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工、企业职员、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等。
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保险费用支付1. 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支付医疗保险费用,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对账面列明,由单位代收代缴。
个人缴费比例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确定,单位缴费比例由单位自行决定。
2. 医疗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标准由国家制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方案报经批准。
四、医疗服务和费用报销1. 参保职工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职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效果。
2. 参保职工在就诊时应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卡,医疗机构通过刷卡查看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确定其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
3. 参保职工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
医疗费用报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和报销程序,确保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及时报销。
五、保险管理1. 缴费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应当及时缴纳,准确计算,确保职工的保险权益。
2. 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流程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效果。
医疗机构应根据决策结果向保险机构报销费用。
3. 职工信息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职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职工的基本信息和参保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保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保证保险待遇的发放。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职工享受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够及时、有效地享受医疗保健服务,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为了有效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制度;2. 审核并批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案;3. 管理基金收支,确保基金的稳定和安全;4. 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5. 组织和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参保,所有在职职工都应参加,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保:1. 具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在职职工;2.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职人员;3. 正式军人、干部、公务员等国家机关和军队人员;4. 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保险费征收和缴纳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比例由国家规定;2.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或少缴;3. 职工应按时缴纳个人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或少缴;4.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和职工的监督,确保保险费的及时缴纳。
四、基金管理和使用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政府补助资金组成;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疗费用。
五、服务管理和监督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2. 医疗机构应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优先医疗权益;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服务应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最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广大职工的医疗需求,近日,我国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正式出台。
二、制度内容1. 医保基金管理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医保基金的管理。
医保基金是职工医疗保障的重要保障来源。
制度明确了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原则。
基金的筹集方式将更加多元化,包括职工个人的缴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政府的财政补贴等多个渠道。
同时,加强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稳定发展。
2. 医疗服务管理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还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
制度明确了职工医疗服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制度还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动线上线下的医疗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3. 医保支付管理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对医保支付进行了规范和优化。
制度明确了医保支付的范围和标准,鼓励医保支付的方式更加智能化和便利化。
同时,制度还加强了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和核查,防止医保支付的滥用和浪费。
4. 医保信息管理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还注重提高医保信息管理的水平。
制度明确了医保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原则,推动医保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
同时,加强了医保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个人医疗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制度的意义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了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制度的出台能够规范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保资源的更加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三,制度的出台加强了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最后,制度的出台推动了医疗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了医疗信息的管理和安全性。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内容摘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基 本医疗权利。它采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失业 和生育保险一同构成社会保险的五个基本险项。如同春天的绿叶,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一抹安心 的色彩。 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发布,让这份保障更加完善,如同夜空中的明月,照亮了职工们的生活。 随后,2021年4月7日,国务院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 制,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以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这如同夏日的清风,带走了群众的忧 虑,带来了新的希望。
最新政策
召开常务会议
发布指导意见
召开常务会议
2021年4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拓 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具体来看,职工医保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 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会议指出,我国新一轮医改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惠及十多亿人的基本医保,对减轻群众就医 负担、缓解看病贵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又将涉及众多患者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 纳入医保报销。下一步要深化医改,增强职工基本医保互助共济保障功能,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 医保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会议确定,逐步将部分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特病和多发病、常见病普通门诊费用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今后随基金承受能 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01 制度建立
03 最新政策
目录
02 内容提要
制度建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下工作的全体职工,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并与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等方面,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制定细则予以规定。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城乡居民等。
第五条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为其员工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在参保单位工作满一年,即可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章缴费与待遇第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第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缴费和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具体细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诊疗,也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在就医时应当向医疗服务机构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证,以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第五章维权保障第十三条参保职工有权了解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并参与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对于医疗保险待遇的拒付、减付或者违法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对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有权进行查询,并及时提出异议或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参保标准、操作细则等具体内容由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的部门另行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按本 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 按1.2%;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的3.4%,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左 右划入个人帐户 。
医疗保险待遇
一般特殊病种
❖ 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 右。
❖ 到2012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 比例已达到83%,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6%左右。
3、报销标准
扣除不纳入报销范围费用和起付线后,根据费 用金额大小,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自付比例表
人员分类 在职
费用分段 (元)
0-10000 1万-16万
湖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参保人数
截止2012年底, 全省职工医疗 保险参保总人 数达到797.6万 人,其中农民 工31.1万人
湖南省职工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构成
缴费人数(在职)548.85 万人,占参保人数69.14%; 非缴费人数(退休)248.75 万人,占参保人数30.86%; 缴费人数与非缴费人数之比 为2.21:1。
医保局审核
医保局将审核结果及 《专用病历》返回定
点初审医院医保科
定点医院
医保病人到定点初审医院医保科 获取审核结果、领取《门诊特殊 病种专用病历》,享受特门补助
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恶性肿瘤放化疗三大病种 特门审批“绿色通道”;
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携有关资料直接报医保局,医 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及时(每月一次)审核,审核通过 后立即进行特殊病种登记,并办理《门诊特殊病种专 用病历》,即可享受特门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我国政府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全国各地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并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保障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该制度主要涵盖以下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出院服务、诊断费用、治疗费用、抢救费用等;•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检验费用、医疗材料费用等;•因病产生的住院交通费用。
缴费城镇职工每月的医疗保险缴费是保障权益的基础,具有强制性。
一般来说,职工和企业应该以50:50的比例来缴纳这种费用。
具体来说,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应当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等因素进行计算。
报销办理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办理。
主要的流程如下:•确认自己是否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职工;•如果是,那么在医院进行就诊时,应当向医生出示自己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并确认医保卡上的个人信息无误;•医院报销前,需要进行业务审核和个人信息核对;•在业务审核和核对无误后,可以进行费用报销操作。
注意事项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职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缴费:职工必须每月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保证自己的服务权益;2.注意医院选择:职工需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内选择正规、合法的医院就诊;3.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服务时,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流程办理。
结语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权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制度,职工需要认真履行缴纳、选择医院、按照规定办理等方面的义务,以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
该保险制度通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雇主和政府的资助,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福利。
本文将从制度的起源、基本保障范围、参保费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详细介绍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一、制度的起源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
那个时候,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部开始着手研究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已逐渐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
二、基本保障范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伤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费用补贴。
大病保险覆盖了某些高价值、高风险的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以减轻职工在面对重大疾病时的经济压力。
工伤保险则是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护理。
三、参保费用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职工、雇主和政府共同承担。
职工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而雇主和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资助。
这样的费用分担机制使得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四、制度的优势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它能够有效降低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
由于职工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制度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助和报销,他们在面对疾病时更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减轻了经济压力。
其次,该制度还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就业稳定性。
在社会保障部的支持下,雇主可以更好地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福利,从而提高职工的满意度,稳定工作队伍。
最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改善民众的医疗水平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虽然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保基金的运行和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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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华人民 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 __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
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 __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