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已建专门管理机构,人员稳定、专业较齐全,工作经费有保障;已制订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并已得到很好执行。
已建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相对稳定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基本保障;已制订部分必要规章制度并得到较好执行。
未建专门管理机构,或机构人员不稳定,工作经费无保障;未制订必要规章制度,或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0.06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估评分标准(试行)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名称:
验收评估专家:
验收评估时间:年月日
编号
验收指标
大项权重
评分等级与评分标准
子项权重
专家评分
优良(≥80分)
中(<80分,≥60分)
差(<60分)
1
湿地生态系统
基本状况
0.20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典型性、代表性、独特性、多样性或生态功能表现非常突出。
湿地利用方式违背湿地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原则,对湿地生态功能及经济功能的正常发挥构成破坏或有潜在威胁。
0.05
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关系协调;社区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并从中获得相应利益。
社区未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同时湿地公园与社区相关利益群体也无利益冲突。
湿地公园未能妥善处理社区利益关系,与相关利益群体存在一定利益冲突。
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系统或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得到较好保护,或有改善;或野生动物种类或数量有所增加。
保护措施落实不利,生态系统或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未开展有效保护;或者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减少。
0.07
湿地用水能得到充分保障;主体水质不低于国家Ⅲ类标准,或能得到较大改善;水岸及景观保持自然状态。
湿地用水基本保障;主体水质基本符合国家Ⅲ-IV类标准,并能得到较好维护;水岸及景观基本保持自然状态。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办湿字[2010]19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实施方案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我国决定在各地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已建成的湿地公园进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保护标准和要求。
二、验收标准1.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湿地公园应保护及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加强对湿地特有植物和动物的保护。
2. 生态功能保护:国家湿地公园应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其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功能。
3. 观赏价值保护:国家湿地公园应具备一定的游憩和观赏价值,能够吸引游客,提升湿地公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验收内容1. 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2. 湿地公园的观赏设施和游憩服务设施情况3. 湿地公园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情况4. 湿地公园的管理与运营情况5. 湿地公园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四、验收程序1. 由湿地公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2. 聘请专业的生态环保、旅游等方面的验收专家组成验收组3. 验收组对湿地公园的各项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4. 根据验收结果,形成验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5. 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整改,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整改方案6. 政府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颁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期限湿地公园建成后,应在3年内进行首次验收,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验收。
六、验收效果通过建立完善的验收制度,能够保证湿地公园的生态完整性和游客体验,提升湿地公园的管理水平和影响力,推动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验收后的管理通过验收后,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方案,针对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同时,加强对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保持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并完善湿地公园的游憩和观赏设施,提升游客体验。
同时,加强湿地公园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知和意识,将湿地公园打造成为生态旅游和环境教育的重要基地。
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游客的安全。
八、验收实施方案的作用验收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保障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湿地管理检查验收方法

湿地管理检查验收方法一、检查程序(一)县级自查。
凡有湿地分布的县,均要进行全面实测自查,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向市林业局申请复查。
(二)市级复查。
市林业局对各县报送的自查情况要组织人员及时进行复查核实,形成复查报告,并向省林业厅申请核查。
(三)省级核查。
省林业厅根据各市申请复查情况,根据最新卫星影像图片判读情况,组织技术力量核查。
二、核查方法省级核查采取随意抽查的方法进行,省林业厅采取遥感数据判读方式,对抽中县所有疑似小班进行排查,省级核查以地市为单位进行,每个地市随机抽取县级检查单位,每个县受检斑块不应少于3个。
虚报、瞒报、漏报的计入非法占用湿地面积,已经依法处罚并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法占用湿地面积不计入计算公式。
三、核查步骤(一)听取汇报。
一是受检单位在湿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方案、设计等执行情况以及制定的管理办法;二是受检单位执行湿地管理方案、组织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三是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资料。
主要是核查湿地管理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情况。
1.湿地管理方案和实施方案。
2.上级投资湿地项目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施工设计的批复文件。
3.县级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4.县级湿地管理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合同和有关材料。
5.最新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和湿地资源统计表和档案。
6.湿地资源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
7.依法占用湿地的证明文件等。
四、外业调查外业调查对象为抽查县所抽中的受检斑块。
检查时应携带受检区斑块图形、属性数据和检查验收单等资料。
(一)斑块调绘。
利用受检县湿地斑块分布图,对疑似斑块逐个现地核对。
(二)斑块面积调查。
小班(地块)面积在10公顷以下,用GPS实测面积,并设置1个GPS控制点;小班(地块)面积在10公顷以上,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
斑块面积在10公顷以上GPS控制点按以下要求设置:(1)当斑块形状规则且有明显地形地物为边界,能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时,设置1个GPS控制点。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办湿字[2010]191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9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情况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9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林湿发〔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9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情况的通知林湿发〔201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建设单位依据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开展的建设管理情况以及专家组实地验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将2019年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结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验收结果(一)北京房山长沟泉水等158处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详见附件1)。
(二)内蒙古多伦滦河源等9处试点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未通过验收,限期整改(详见附件2)。
二、有关要求(一)验收通过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继续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湿地公园的科普宣教作用,大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科研监测工作,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制度建设,依法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二)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专家验收评估意见进行整改,请相关各级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未通过验收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三)各地要认真总结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理念,健全机构,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和试点验收自查自评工作。
要防止重申报轻建设、重经营轻管理、重干预轻自然、重开发轻保护等现象的发生。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2)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湿发[2010]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三)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四)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五)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六)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七)整体建设水平及示范作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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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
(五)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
(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
(三)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
(四)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
(五)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
(六)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七)整体建设水平及示范作用情况。
第七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估,由专家组依据《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分标准》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评分,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审核评估报告,并开展综合评议。
对专家组验收评估总分大于或等于80分,且加权计算前子项指标平均评分均不小于60分以及无其他异议的,认定验收达标。
对验收未达标的,由国家林业局提出整改意见,由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无适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