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337(91)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船舶主要噪声源及噪声传递途径与降噪措施

船舶主要噪声源及噪声传递途径与降噪措施窗体顶端摘要:考虑到《海上噪声等级规则》,为应对新规的强制性要求,以某平台供应船(PSV)为例,对其主要噪声源及噪声传递途径进行分析,并结合噪声控制技术在该船的有效应用,总结出新规背景下船舶的噪声控制要点及今后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规则;噪声;控制;应用近年来,随着对船员健康保护意识的增强,国际海事组织( IMO) 于 2012 年11 月30 日以 MSC.337( 91) 决议方式通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并以 MSC. 338( 91) 决议通过SOLAS 修正案。
该修正案中新增II - 1 /3 - 12 条噪声防护,将《规则》作为强制要求,并将于 2014年 7 月 1 日生效实施。
为此,以某平台供应船( PSV) 为例,分析船舶降噪措施的综合运用。
1 工程概况某平台供应船总吨位在3 000 ~10 000 之间,虽然该船建造合同日期签订较早,不适用《海上噪声等级规则》。
但为确保船员有一个舒适的环境,船东申请该船需满足CCS船级社舒适性COMF(NOISE 3) 船级符号的要求,而COMF(NOISE 3)船级符号的要求与《海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基本一致。
因此,在该船从设计到建造的一系列过程中,采取诸多噪声控制措施以满足其控制噪声要求。
2 主要噪声源及噪声传递途径分析相对于常规船舶,该平台供应船由于设备多,空间狭小,布局紧凑,对噪声的控制难度要大于一般船舶。
其噪声源主要包括: 吊舱式电力推进器、艏侧推、发电机组、风机等。
该船噪声源产生的噪声主要有两种途径向外传播。
一种是通过空气进行传播,称为空气噪声。
其主要特点为: 透过噪声源舱壁板向外辐射以及透过其他一切可能通道( 如板缝、楼梯道、烟囱、门窗等) 向其他舱室传播。
由于空气噪声主要为中高频段噪声,其在进行每一次声能与振动机械能的转化过程转中,能量损耗较大,考虑到该平台供应船上层建筑布局紧凑,因此该船上层建筑居住舱室的空气辐射噪声较小。
浅谈液货船隔音降噪设计

77中国设备工程Engineer ing hina C P l ant中国设备工程 2019.06 (下)MSC.337(91)-ADOPTION OF THE CODE ON NOISE LEVELS ON BOARD SHIPS (船舶噪音规则2012)已经于2014/7/1强制生效。
按照MSC338(91)中的生效条件,即2014/7/1及以后签合同的船(包括Option 生效的后续船),需要满足对应的噪音要求。
1 主要内容MSC.337(91)中4.2–Noise Level Limits噪音限制值提高。
与原来的IMO A.468相比,MSC.337(91)中>=10,000GT 的船主要是以下几个所处的限制值提高了5dB(A) (以下dB 值为新要求),如表1。
表1舱室和处所的名称船舶尺度≥10,000 总吨4.2.1 工作处所(见5.1)未规定的工作处所⑥(其他工作区域)85dB(A)4.2.3 居住处所居住舱室和医务室⑧55 dB(A)餐厅60 dB(A)娱乐室60 dB(A)办公室60 dB(A)注:⑥例如非机器处所的露天甲板工作处所以及与通信相关的露天甲板工作处所。
⑧设有床铺的医疗室。
2 主要影响以下舱室之间的舱壁(包括门,如有)和甲板所用隔音绝缘应有降噪形式认可证书(Rw 为降噪级别),在满足隔音浅谈液货船隔音降噪设计王兆清,耿国立(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南通 226251)摘要:MSC.337(91)的噪音限制值提高,对舱室隔音材料要求提高,为满足规范中噪音方面的要求,本文以22000LEG 船为例对详细设计总体布置、结构方面设计改进、主要噪音源隔音措施、靠近噪音源的舱室隔音措施进行了介绍与总结。
关键词:液货船;噪音;隔音;降噪措施中图分类号:U27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711(2019)06(下)-0077-02值的基础上,壁板、防火门、绝缘材料和甲板敷料等的材料成本增加:Cabin to cabin (住舱与住舱之间) Rw=35Messrooms, recreation rooms, public spaces and entertainment areas to cabins and hospitals (餐厅、娱乐室、公共处所和公共娱乐表演室等与住舱和医院之间) Rw=45Corridor to cabin (走廊与住舱之间)Rw=30Cabin to cabin with communicating door (舱室与舱室之间带门)Rw=30。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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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前言
第1章 总则 1.1 范围 1.2 目的 1.3 适用范围 1.4 定义
第2章 测量设备 2.1 设备规格 2.2 设备使用
第3章 测量 3.1 通则 3.2 测量人员的要求 3.3 海上试验操作工况 3.4 港内操作工况 3.5 环境条件 3.6 测量程序 3.7 噪声暴露的确定 3.8 校准 3.9 测量的不确定性 3.10 测量点 3.11 机器处所的测量 3.12 驾驶处所的测量 3.13 居住处所的测量 3.14 通常无人处所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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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如无建造合同,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放
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使得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水平符合 IMO A468(XII)的相关要求。
否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 (2)对有人值班场所,设立噪声庇护所。 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2 技术要点 2.1 MSC.337(91)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为在 IMO A.468(XII)决议的
还忆及本组织大会 A.343(IX)决议和 A.468(XII)决议分别通过的《关于守听位置噪声级测量 方法的建议案》以及《船上噪声级规则》,
认识到结合自 A.468(XII)决议通过以来从有关噪声控制和许可的暴露等级中所获得的经 验,有必要对船上的机器处所、控制室、工作间、居住处所和其他处所制定强制性的噪声级限 值,
CCS 通 函
中国船级社 (2013)通函第44号 总第330号
2013年4月26日(共31页)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浅谈

( 1 )现有船和 l , 6 0 0总吨以下新船 :无噪声控制要 求。 ( 2 )安放龙骨或类似建造 阶段在 2 0 0 9年 1月 1日至 2 01 5年 1月 1日之 间的 1 , 6 0 0总吨以上新船 : 应满足 I MO
A. 4 6 8( X I I )的相 关要求。
附录4
摘
要 :国际海事组织将 船 上噪声等 级规则 作为船舶检验强制要求 ,并于 2 0 1 4年 7月 1日生效实施 。文中对
其适用范 围进行 了分析 ,讨论 了与 以往规定 的差 异及 现场 验船 师的主要工作 ,并对计权声压级和计权隔声指数 R’
进行了分析 。供业内人士 参考 。
关键词 :噪声 ;国际海事组织 ; 船舶; 检验
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指南》将 申请我社舒适性附加标志船
舶 噪声控制 、检测 方法纳入适 用范 围,而指南第 4篇噪声检
对于噪声 限值测量 的验证 ,我们可 以分 5步进行 :
1 )首先适用 规则》的船舶应提交 船舶舱室 噪声控制
测指 向 MS C. 3 3 7 ( 9 1 ) ,因此,个人认为 ,此类船舶 的现场噪 声检测验证应遵循新 MS C. 3 3 7 ( 9 1 ) 要求 , 而检测指标满足规
修正案中新 增 I I 一 1 / 3 — 1 2条 噪声 防护 ,将 规则 > ) 作为 强制
要求 ,并将于 2 0 1 4年 7月 1日生效 实施 。随着 规则 的
强制 执行 ,现场验船师对 噪声控 制的关注越来越多 ,下 面本 人 结合相关决议、规则及本社发布 的须知和指南 ,从现场验 船 师的角度谈 一谈对噪声控制 的理解 。
中图分类号:U 6 1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0 0 6 — 7 9 7 3( 2 0 1 5 )0 8 — 0 6 8 — 0 3 ( 1 )规则对测量要求和人员资质也更为严格和具体 。
船舶噪声检测指南(2013)

中国船级社
船舶噪声检测指南
2013
2013 年 9 月 1 日生效
北京
编写说明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 91 届海安会(MSC91)通过了第 338 号关于 SOLAS 修正案 的决议,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该修正案新增了 SOLAS II-1/3-12 条,要求船舶构造 应符合 MSC.337(91)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以保护船员免受噪声的伤害。 相比原 IMO A.468(XII)号决议,MSC.337(91)中部分技术要求为强制性标准,且 相对 IMO A.468(XII)中的技术标准而言更为严格。考虑到《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对船舶 建造与检验的影响, 为方便实施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的要求, 中国船级社在 MSC.337 (91) 决议、ISO2923-1996 的基础上编写了本指南。本指南对《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中的相关要 求予以细化,并综合纳入了国际船上噪声测量标准以及工业界的实践经验,为船舶建造过 程中执行噪声检测提供指导。 本指南是 CCS 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了申请由 CCS 检验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噪声测量 方面应遵循的程序和技术要求。指南中各篇章引用了噪声测量的相关标准,引用部分及其 随后的任何修改将构成本指南的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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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Hale Waihona Puke 第 1 章 总则 ...................................................................................................................................................... 3 1.1 适用范围 ....................
浅谈船舶噪声word版

浅谈船舶噪声关键词:船舶噪声新规则(强制性),消声器,高隔声门,浮动地板,双层窗,静压箱SOLAS II-1/3-12(IMO Resolution MSC337(91))IMO Resolution A.468(XII) “Code of Noise Level on Board Ships”为了让船员远离噪声之扰,在船上享有安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2012年5月结束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0次会议批准了《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修订草案,对《规则》适用的船型、船舶不同区域的噪声限值、舱壁和甲板隔声指数、噪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等进行了修订,对船舶的降噪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第91届海安会通过了关于SOLAS修正案的决议,(新增的SOLAS II-1/3-12条噪声防护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要求船舶构造应符合最近审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以保护人员免受噪声伤害。
随着该规定即将全面实施,对船舶行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生效时间一般情况(1)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3)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特殊规定对于2018年7月1日以前交付和:(1)2014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适用范围《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但是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动力支承船;(2)高速船;(3)渔船;(4)铺管驳船;(5)起重驳;(6)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7)非商用游艇;(8)军舰和军用运输船;(9)非机械推进船舶;(10)打桩船;(11)挖泥船。
船舶辐射噪声限值

船舶辐射噪声限值船舶辐射噪声是指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辐射到周围环境中的现象。
船舶在运行时会产生各种噪声,如发动机噪声、螺旋桨噪声、船体振动噪声等。
这些噪声不仅会对船员的健康造成影响,还会扰乱海洋生态系统和居民生活。
因此,船舶辐射噪声限值的制定非常重要。
船舶辐射噪声限值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船舶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需要符合一定的噪声限值要求。
这些限值要求会根据船舶类型、航行区域和船舶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船舶辐射噪声限值对于商船和客船来说非常重要。
商船和客船通常在近海和沿海地区进行运输和旅游活动,其船舶辐射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较大。
因此,国际海事组织对商船和客船的辐射噪声限值要求较为严格。
商船和客船的噪声限值通常通过噪声级别和频率谱密度来衡量,要求船舶在特定频率范围内的噪声级别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船舶辐射噪声限值对于渔船和研究船也是必要的。
渔船在捕鱼作业过程中会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如渔网机、拖网机等,这些设备会产生噪声,对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造成干扰。
因此,渔船的辐射噪声限值要求也比较严格。
研究船在海洋科学研究过程中也需要进行噪声测量和分析,以评估船舶对研究结果产生的影响。
船舶辐射噪声限值对于军舰和海警船也具有重要意义。
军舰和海警船通常在执行特殊任务时需要保持较高的隐身性能,而噪声是影响船舶隐身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军舰和海警船的辐射噪声限值要求相对较低,以确保船舶在执行任务时不会被敌方侦测到。
船舶辐射噪声限值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各个方面。
船舶设计时需要采用吸声材料和减振措施来降低噪声辐射。
船舶建造时需要进行噪声测试和验证,确保船舶符合噪声限值要求。
船舶运行时需要进行定期的噪声监测和管理,以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不会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
船舶辐射噪声限值的制定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非常重要。
通过制定合理的噪声限值,可以有效控制船舶的辐射噪声,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CCS14年通函第20号总第504号关于香港旗现有船舶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MSC.338(91)决议)的有关要求cn

C C S 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4年)通函第20号总第504号2014年04月10日(共2+30+30页)发:本社验船师、相关船厂、设计公司及香港旗船舶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关于香港旗现有船舶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MSC.338(91)决议)的有关要求1. 背景介绍国际海事组织(IMO)第91届海安会(MSC91)通过了关于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SOLAS 修正案决议(MSC.338(91)),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请参见我社于2013年4月发布的总第330号通函“关于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通知”。
其中新增的SOLAS II-1/3-12.2款对现有船舶要求如下:“2. 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前交船的且在:.1 2014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 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将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减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就此,香港海事主管机关于2013年4月发布书面通知并于2014年3月27进一步书面澄清,明确对香港旗现有船舶上述可接受水平为IMO决议A.468(XII)相关标准,并给出相关具体实施要求。
现根据香港主管机关前述通知及澄清要求,对香港旗现有船舶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具体要求通知如下:2. 适用范围除非另有说明,本通函要求适用于SOLAS II-1/3-12.2款所定义的1,600总吨及以上的香港旗现有船舶(以下简称“船舶”)。
3. 实施要求3.1主管机关明确船舶应采取措施降低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至A.468(XII)第4.2.1款规定的水平。
此外,船舶应进行机器处所噪声检测并编制噪声检测报告,该报告应至少涵盖A.468(XII)有关机器处所的第2.8.3款、第4.2.1款、第4.3款要求以及A.468(XII)附录1的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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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 (2013)通函第44号 总第330号
2013年4月26日(共31页)
发: 总部有关部门、各分社、各审图中心、规范所、本社验船师、船东、船舶管理 公司、船厂、产品厂、设计院
关于实施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 91 届海安会(MSC91)通过了第 338 号关于 SOLAS 修正案的决议,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新增了 SOLAS II-1/3-12 条,要求船舶 构造应符合 MSC.337(91)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以保护人员免受噪 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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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听力保护和警告信息 7.1 通则 7.2 听力保护器的要求 7.3 听力保护器的选择和使用 7.4 警告牌
附录 1 噪声测量报告的格式 附录 2 关于安全管理体系纳入噪声问题的导则 附录 3 建议的降噪方法 附录 4 确定噪声暴露的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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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的制定,为经修正的《1974 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公约》(SOLAS)第 II-1/3-12 条所规定的噪声防护提供国际标准。虽然从法律上讲,本 规则根据 SOLAS 公约视作强制性文件,但其中的某些规定仍为建议性的或作为信息供参考(见 1.1.3)。 2 这些规定、建议和意见,旨在向各国主管机关提供在船上推行“听力保存”环境的工具。 然而,这是一个动态主题,涉及其工作界面所处的各种人为和技术环境。随着各种技术和安全 管理实践的发展,规范和建议案必将根据具体情况而演变。鉴于此原因,鼓励各国主管机关传 送来自被认可组织、船舶经营人和设备设计方所获取的经验和信息,以完善本规则。 3 本规则的制定,已考虑到常规的客船和货船。尽管本规则不适用于某些类型和尺度的船 舶,但应认识到,在对设计或作业方面与常规船舶显著不同的船舶,全面应用本规则时,需要 具体考虑。 4 本规则无意取代本组织通过的《关于守听位置噪声级测量方法的建议案》(大会 A.343(IX) 决议)。该建议案涉及船舶噪声对于正确接收外部声响航行信号的干扰,虽然根据该建议案和根 据本规则测量噪声级的方法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本规则主要关注噪声对健康和舒适的影响,这 两个文件应视为具有一致性。需注意确保一般要求与航行信号可听度要求之间的一致性。
注意到 MSC.338(91)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 (以下称“公约”)第 II-1/3-12 条关于噪声防护的规定,
还注意到上述第 II-1/3-12 条规定,船舶建造应按《船上噪声级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降低船上噪声并实施人员噪声防护,
在其 91 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在其 56 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案,
1.通过《船上噪声级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提请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本规则将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公约第 II-1/3-12 条生效后即 时生效;
3.要求秘书长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本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 府;
4.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所有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船舶: (1)动力支承船; (2)高速船; (3)渔船; (4)铺管驳船; (5)起重驳; (6)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7)非商用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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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军舰和军用运输船; (9)非机械推进船舶; (10)打桩船; (11)挖泥船。 2.操作工况;并对环境条件、测量程序、测点布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4 规则修订中部分舱室可接受的最大声压级较旧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 于 10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要求更为严格,居住舱室、医务室、餐厅、娱乐室以及办 公室等居住处所,10000 总吨以上船舶比 10000 总吨以下船舶要求要高 5dB(A)。 2.5 规则还对舱室之间的隔声作了较大的修订,除 A.468(XII)已有的隔声要求 外,还增加了从走廊到居住舱室以及从居住舱室到带通讯门的居住舱室的隔声要求, 并将居住舱室之间的计权隔声指数提高了 5dB(A)。 2.6 规则还包括了噪声测量报告的格式、建议的减振降噪方法以及确定噪声暴露 的简化程序等。 3 SOLAS II-1 章第 36 条已删除。 为指导我社开展具体工作并协助业界实施,我社总部正组织制定相应实施指南, 请在后期予以关注。实施准备中有何问题,请与总部技术管理处联系,电子邮箱: rt@。本通函同时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 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产品厂、设计院。
1 在现有第 3-11 条后新增第 3-12 条如下: “第 3-12 条–噪声的防护 1 本条应适用于 1600 总吨及以上的下列船舶:
.1 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 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2 对于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前交付和: .1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
附件 1:MSC.338(91)附件中新增 SOLAS II-1/3-12 条——噪声的防护 附件 2:MSC.337(91)决议 通过《船上噪声级规则》 (注:对通函附件的中译文如有疑问,应以英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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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 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1 部分 船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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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如无建造合同,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放
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使得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水平符合 IMO A468(XII)的相关要求。
否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 (2)对有人值班场所,设立噪声庇护所。 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2 技术要点 2.1 MSC.337(91)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为在 IMO A.468(XII)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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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总则
1.1 范围 1.1.1 本规则旨在为防止船上出现具有潜在危险的噪声级提供标准,并为船员可接受的环 境提供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系针对客船和货船。由于对某些船舶尺度和营运类型免除这些要 求,应认识到,对与常规船舶显著不同的船舶全面应用本规则时,需作特殊考虑。本规则旨在 为设计标准提供依据,系根据满意的海上试验的签发“噪声测量报告”的结论。根据对船员进 行的个人保护原理的培训和降噪措施的保持,预测持续符合作业要求。这些将按照 SOLAS 第 IX 章所规定的适当动态过程和操作方式执行。 1.1.2 所提要求和建议为: .1 噪声级和噪声暴露量的测量; .2 在目前还不能把噪声限制到无潜在伤害声级的各种情况下,保护船员免受噪声导致听 力损失的风险; .3 船员通常到达的所有处所的可接受的最大噪声级限值;和 .4 居住处所之间隔声的确认。 1.1.3 虽然从法律上讲,本规则根据 SOLAS 公约作为一个强制性文件,但是本规则下列 规定仍为建议性、符合性选项、或系参考信息性: 1.3.2 和 1.3.3; 3.4.2 和 3.4.3; 第 5 章; 6.3 节; 7.3 节; 附录 2; 附录 3; 附录 4。
第4章 可接受的最大声压级 4.1 通则 4.2 噪声级限值 4.3 测量报告
第5章 噪声暴露限值 5.1 通则 5.2 听力保护和听力保护器的使用 5.3 船员暴露于高噪声级的限值 5.4 24 h 等效连续声级的限值 5.5 听力保护方案
第6章 居住处所之间的隔声 6.1 通则 6.2 隔声指数 6.3 材料的安装
1.2 目的 本规则的目的是限制噪声级和减少船员对噪声的暴露,以便: .1 提供安全工作条件,考虑到满足通话和听到声响警报的需要,并考虑到在控制站、驾 驶和无线电设备处所与有人值班机器处所要有一个能作出清醒决定的环境; .2 保护船员不暴露于可能由噪声导致的听力损失的过大噪声级;和 .3 为船员在休息、娱乐和其他处所提供一种可接受的舒适度,也为暴露于高噪声级而受 到影响后的恢复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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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船上噪声等级规则
前言
第1章 总则 1.1 范围 1.2 目的 1.3 适用范围 1.4 定义
第2章 测量设备 2.1 设备规格 2.2 设备使用
第3章 测量 3.1 通则 3.2 测量人员的要求 3.3 海上试验操作工况 3.4 港内操作工况 3.5 环境条件 3.6 测量程序 3.7 噪声暴露的确定 3.8 校准 3.9 测量的不确定性 3.10 测量点 3.11 机器处所的测量 3.12 驾驶处所的测量 3.13 居住处所的测量 3.14 通常无人处所的测量
1 月 1 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
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应采取措施1将机器处所内的机器噪声减至主管机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如果不能充分减少 该噪声,应对过度噪声源进行适当绝缘或隔离或,如果该处所要求有人值班,提供噪声庇护所。 如必要,应对被要求进入该类处所的人员提供听力保护器。 3 船舶的构造应按《船上噪声等级规则》降低船上噪声并保护人员免受噪声伤害。该规则 由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337(91)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 VIII 条有关适用于除第 I 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就本条而言,虽然《船 上噪声等级规则》视为强制性文件,但规则第 I 章的建议性部分应视为非强制性,条件是该建 议性部分的修正案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通过。 4 尽管有本条 1 的要求,本条不适用于《船上噪声等级规则》1.3.4 所列的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