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合集下载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验收材料准备、现场验收、验收结果评定等环节。

以下是每个环节的详细介绍:一、前期准备阶段1. 煤矿建设项目的业主需准备相应的报建材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包括项目选址、设计、施工等相关资料。

2.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对报建资料进行审核,并准备相关的施工方案、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文件。

二、验收材料准备阶段1. 煤矿建设项目的业主需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材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安全生产制度等。

2.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定,向业主提供相关的建设过程记录、资料和文件等。

三、现场验收阶段1. 验收组成员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包括工地范围、施工现场、设备安装、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的检查。

2. 验收组成员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评估和比对,包括安全设备的配置、安全通道的设置、消防设备的设置等。

3. 验收组成员与建设单位和业主进行讨论和交流,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项。

建设单位和业主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验收结果评定阶段1. 根据现场检查和评估的结果,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等。

2. 对于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组会对整改后的项目进行二次评估。

3. 验收组将最终评定结果和意见书提交给建设单位和业主,并正式发放验收完成的证书。

总结起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验收材料准备、现场验收和验收结果评定。

通过以上的步骤,可以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从而保障该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2.初步设计的审查与批复
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 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 革委审查,并进行批复;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 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批复。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二、项目建设
1.确定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
2.煤矿建设项目开工 之前,必须向相关 管理部门履行开工 备案手续。
3.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1.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煤矿建设施 工的灾害特点,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减少招标工程标段;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 《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MeiKuangJianSheXiangMuQuDeMeiTanShengChanXuKeZhengJiBengChengXu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大致需要经过四个 方面的基本程序。
➢一、初步设计及审查与批复 ➢二、项目建设 ➢三、综合验收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2)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

(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2

(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2

(完整word版)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2项目立项项目立项申请逐级上报项目建议书国家发改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区建委地灾评估报告有资质单位探矿权证区国土厅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资质单位行业部门初步意见区煤炭局井田勘查报告区国土厅备案工商注册区工商局同步开展以下工作:报批土地预审方案(国土资源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有资质单位);编制安全评价(煤安局备案);编制并评审供水方案(有资质单位);编制并评审水保方案(有资质单位);编制并评审环评报告(有资质单位);编制并评审可研报告(有资质单位)。

项核准项目核准申请有资质单位可研报告批复国家发改委可研评估报告咨询公司规划选址意见区建设厅土地使用批文国土资源部环保批文环保局水保批文水利局安全预评价国家安监局土地灾害评估国土部备案供电方案批文区供电局资源开发利用批文国家能源局消防意见书区消防总队文物保护意见区文化局企业资金贷款承诺银行气象批文市气象局用水意见区水利厅目建设开工申请智能公司开工批复区煤炭局采矿许可证区国土局土地证迁具备四通一平初步设计批复国家发改委设备设施招标招标公司施工图设计设计院单验收试生产验收环保验收环保局安全验收区煤安局消防验收区消防支队职业卫生验收区卫监局劳动保护三同时区劳动局档案验收区档案区矿井土建安装验收区质量监督指定资质单位联合试生产生产、经营许可证区经信委采矿许可证区国土局矿长资格证区经信委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安监局营业执照区工商局试生产批复区煤炭局竣工验收正式投产。

煤矿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图

煤矿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流程图

取得探矿权(自然资源厅)
进行勘探、编制勘探报告
编制(修改)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
取得矿区总体规划批复
划定矿区范围
产能置换方案批复
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项目用地文物调查
井田范围内军事设施调查
用水协议
用电协议
安全核准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建设单位业绩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签订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
五、各类设计编制报批阶段
初步设计编制报批
用地手续报批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七、联合试运转阶段(期限6个月,可延期6个月)
办理取水许可证
取水工程施工(施工完毕并试运行30天)
核发取水许可证
排污许可办理(平台在线申请)
联合试运转方案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矿井及选煤厂两个单项工程)
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综合竣工验收
第。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xiàngmù)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gǎig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fāzhǎn)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xiàngmù)核准程序和相关(xiāngguān)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guójiā)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méitàn)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wénjiàn)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gōnggào));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xiàngmù)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流程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流程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流程
事项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设立依据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第三项:地方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按井型分级管理:首先由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开工申请,并附文字说明材料和有关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县煤炭工业局同意盖章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井型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开工报告由市煤炭工业局批准,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开工报告由市煤炭工业局同意后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条件
一、煤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初步设计前程序要求的审批;
二、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和环保专项审批,安全和环保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工;
三、征地及四通一平等基础工作已完成;
四、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已到位,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五、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作。安全措施已到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十、验资证明;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年检时间
和办法

收费标准
和依据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责令停工停建通知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煤炭建设项目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边生产的煤矿建设项目;3、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炭建设项目;4、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煤炭建设项目;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须停建的煤炭建设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
1.项目申请报告(由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报告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2.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采矿权确权文件(储量认证意见或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4.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
6.省节能环境检测中心项目节能评估意见(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以下项目,实行节能等级管理,发改委审批);
7.安全预评价报告(具资质的单位编写);
8.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9.附市、扩权县发改委提出的初审意见,报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大厅。

省发改委预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准;
10.项目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由省能源局、河北煤监局审批);
11.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关水土保持、水资源、气象、地震、消防、文物、职业卫生等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完成。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一、项目核准阶段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其煤
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须满足煤矿设计要求,地质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须进行补勘。

2、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须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评审。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
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询单位编制可研、安全专篇。

4、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
申请报告、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报告)。

5、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
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6、建设单位办理土地规划意见批文、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文。

7、建设单位办理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
报告)批文。

8、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以下附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9、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
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10、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
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1、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
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12、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
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13、申请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银行贷款(煤炭项目
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二、前期技术准备工作阶段
14、申请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询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15、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
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
16、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
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

17、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初步设计应
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

煤矿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查,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煤矿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井筒检查孔设计;
●征购用地图设计;
●工业场地土方调配图设计;
●场外供水、供电、公路等工程设计;
●场外水源井设计;
●工业场地管网设计;
●非标件设计;
●其它首批施工图设计。

18、建设单位须进行的勘察工作:
a)井筒检查孔施工;
b)供水水源地的勘探;
c)工程地质勘察;
d)工业场地实际地形的勘察与测量;
e)文物勘察;
19、建设单位须进行的投招标工作:
●确定标的的划分,编制各类招标文件;
●建设监理公司的招标;
●井筒工程施工招标;
●土建工程施工招标;
●场外供水、供电、公路等工程施工招标;
●设备材料供应招标;
●签定各种合同;
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建设单位须进行的外协工作:
●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各类设计的审查与报批;
●与电力部门签定供电协议;
●与水力部门签定供水或水资勘察及开发协议;
●购地(工业场地、居住区、道路、水源地等);
●对拆迁户及农牧民的补偿;
●施工图会审;
●落实银行贷款;
21、建设单位须进行的拆迁工作;
三、工程准备工作阶段
22、测量工作,完成实测、定位工作,设置永久性坐标桩、水准基桩;标定井
筒十字中心基桩,确定施工建筑位置等。

23、大临工程生活设施,包括施工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临时宿舍、食堂等。

24、通水、通电、通路、通迅工作。

25、工业场地平整、障碍物拆迁。

26、大临工程生产服务设施,包括施工单位的附属和辅助生产设施(如预制构
件场、砼搅拌站、机修车间、金属、木工、钢筋加工棚等)、仓库、材料试验室、场内临时道路、管线、变电站、油库、炸药库、锅炉房、水井、水塔、照明设施等。

27、大临工程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压风、通风、排水、排矸设施等。

28、大临工程的井口工程,包括立井提升绞车、凿井绞车、三盘、凿井井架等。

29、所需各种技术资料、非标件加工及资金、材料、设备、劳动力的准备。

四、矿井建设施工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
30、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
(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31、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
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

32、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移交)。

33、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内煤炭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
建设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34、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各有关单位对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发生事故的,要依据调查情况和责任划分,分别予以追究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