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法的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之一。”【2】综上所述,法律规则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某事件或行为发生之后,可能导致某种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或者消灭,也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的出现而将这些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意义明确下来。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来源不同

原则的诞生,严格意义上并不来自国家和官方权威,而来自于社会和民间习尚。虽然从表面上看,原则也可以由立法机关“写入”法条中,但是实质上,原则不是“制定”的,而是“形成”的。而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法律原则的目的,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较为直接的体现,其也可以由统治阶级通过特定的程序予以改变和废除。原则的根源来自自然法,而规则是从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总的来说,规则的根源也在于自然法,它们都力图表现自然法的理念,只是两者之间是实质与形式的区别。

(二)内容不同

从内容上看,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概括性,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不为人们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而规则则表现出一种具体性和确定性,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即其对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具体的,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也是确定的,其明确具体的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一般而论,规则比较僵硬,原则却比较富有弹性,在法律体系中适当地设置一些原则,可以有效地化解规则的僵硬性,为规则之间的冲突找到一条可靠的解决之路。

(三)规制的客体不同

从两者规制的客体来看,原则不仅规制规则所针对的一般情况,而且它还瞄准规则未予覆盖或规制的特殊情形。可见,原则所规制的行为不仅可以是对的

或错的,而且可以是好的或坏的,“如果的确有意按照原则行事,那么,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一项原则是一项什么原则以及为什么该原则要求它所要求的东西,就是必需的。”而规则所规制的行为只能分为简单的对或错,所以,“一项规则或者获得遵守,或者遭到违反。

(四)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对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维持社会伦理道德秩序、保障个案公平、弥补法律漏洞等积极意义

(五)适用方式不同

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如果一条规则所确定的事实是即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美国法理学家沃德金在说明这一点时.曾举棒球规则的例子:在棒球比赛中.击球手若对投球手所投的球三次都未击中则必须出局。裁判员不能一方面承认三击不中者出局的规则有效.另一方面又不判三击不中者出局。这种矛盾在规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而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分量 weight.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中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

(六)承载的价值不同

从承载的价值上来看,原则在于保证整个法律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底线,而规则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的合法性要求。所以,原则体现着法的实质价值,而规则体现着法的形式价值,也就是说,原则承载着法的个别正义、灵活性和法律个别化价值,而规则承载着法的一般正义、效率和安全价值。

(七)在规范冲突的解决方式及后果上不同

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然导致其中的一条规则无效,但原则之间的冲突并不影响原则的效力,相互冲突的原则仍然“存续无损”。由此,互相冲突的原则就必须得做出一定的权衡,其实质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选择。

三.结语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法律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严格规则的弊端,二者的关系究其根本就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成文法中设立原则,将人(法官)的因素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期,(法典)系统。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衡平性赋予了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发挥其智慧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甚至根据社会的理想、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以使法律能够应对现代变动不居的社会形势。认识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对现实中的法的如何遵守和适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今天出现的问题为什么恰恰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尴尬,应该说主要是我们在追求一种并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价值目标,一国的国情需要符合国情的法律,符合国情的法律能促进一国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目标从文字上体现自由、正义,其实通俗说就是让民众安居乐业。如何达到这样的目标,法律能给予一种安居乐业的前提保障,提供安居乐业的必然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让每一个人的安居乐业与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划等号。法律原则就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规定,法律规则更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解释和应用。如同有人从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中引出的理论:“保护产权的法律先于个人利益动机;个人利益动机先于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从而最终使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导致经济上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斌、杨磊主编:《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版.

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

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 作为一个初入法学之门的大学生,我不得不思考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具备的素质是什么,希望以此找到自身的方向,在将来成为一个合格且杰出的法律人。 我一直认为拥有法律至上的信仰,热爱法律事业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它也是成就其他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不论我们将来从事立法还是执法的工作,甚至是在日常社会生活当中,当我们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去认识分析处理事件,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去捍卫法律的尊严,且不说公平与正义将被淋漓尽致地演绎,诸如权利膨胀、利益至上的欲望也将被压制。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未来法律人的我们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和至上性,把公正地实践法律作为唯一天职,把献身于法律事业作为自己最崇高的使命。 法律信仰是没有国界的,它是人类共同的伟大的思想结晶。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法律事业最现实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的文明进步。法律人对于一个国家是其上层建筑的重要工程师,而不是满脑子只臆想法是多么神圣的伪信徒。因此,法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而在我看来,一个杰出的法律人也必定是一个不凡的政治家。我们应该认同我们的政治体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我们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同时,我们必须将人民民主深入内心,铭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职责。可以这样说,正确的政治立场是法律人前行道路上的规则牌,不遵守规则必然被社会淘汰。

当然法律人绝不是制度的傀儡,我们所追求并维护的终极价值还是公平和正义。在人们心目中,公检法是正义的化身,我们法律人无论从事哪一方面的工作,都必须肩负起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责任。法律人维护法律尊严无非是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使得正义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法律人自身有锐利的眼光明辨是非,有正直的精神不为利所动。但是,法律人永远要直面社会的阴暗面,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不可避免,一些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为了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往往不惜以金钱、美色等对法律人腐蚀利诱,甚至以权压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历来不绝。所以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不是文字强加的美好德行,它必须是法律人长期坚守并成为不可撼动的精神品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客观事实,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奉公,不枉不纵。 以上三点是我在没有学法学之前对法律人定式的认识,没有想过要成为优秀法律人要具备的东西有太多,对于初涉法学的我来说,要付出的远看不见尽头。 首先,任何一个学法学的人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底蕴才有可能成为杰出的法律人,而法学本身博大精深到望不到边,这就要求我们有相当强大的头脑去接受知识,并且融会贯通,举一反三,这种强大的学习能力的形成与科学总结的学习方法和永不满足、潜心研究的学习态度是分不开的。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演绎推理、归纳 推理 First:法律思维概念: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 Second: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属于至为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 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与义务问题。在法学意义上,权利就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尽管按其他标准来判断可能并非如此),从而得到法律的支持。有时候,会发生两种权利相互冲突且不可并存,裁判者只能通过牺牲一方来保护另一方的情况,此种做法,实际上是用一种更重要的理由来排斥相对次要的权利理由(朱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曾对此有过透彻的分析)。与权利相关联,法律义务就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种地位,即须被某种权利或合法的权力所约束和支配,因此义务人必须按照约束和支配他的那个合法的理由去做些什么或不做什么,否则便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思考一切法律问题的逻辑线索,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即使适用普遍性规则会产生不尽人意的结果,也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意味着:第一,不查明客观事实就不能做出结论;第二,查明了客观事实就必须做出与之一致的结论;第三,不能虚拟事实并以其为根据做出结论由于适用法律解决社会争议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识别真与假的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按照法律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执行法律的裁判者以服从法律为第一职业义务,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并据此做出自己的判断;由于裁判者们并非全知全能的“超人”,而又必须在一个有限的期间内对一个涉法性社会争端做出明确的反应。

论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

论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 经过这几堂侦查学总论的课程,我对侦查学和侦查人员有了一点点的认识,徐老师在给我们上的第一堂课上提到了一个合格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这是对合格侦查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的基本要求。我在警务探讨-中国警察网论坛上的一篇《浅论侦查人员的素质》文章中看到,这篇文章的观点与徐老师的看法不谋而合。这篇文章在评论中收获了不少好评,可见这篇文章的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这五项基本素质也应是合格侦查人员应具备的。 对于这五项素质我结合了文章中的观点和老师的看法有了一点总结。对于一个侦查人员政治素质要求其实就是对一个侦查人员的忠诚的要求,就像我们的四个忠于。政治素质可以决定我们是否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崇高的理想信念。思想是我们行动的先导,有了坚定的信仰,有了心底的目标才会在艰辛的从警之路上走的更远,更好。只有拥有优良的政治素质才能正确的把握住握在我们手上的权力——国家给予我们的权力,正确的使用这些权力。能更好地让我们面对扑面而来的诱惑。 至于业务素质这更是必不可少,我们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侦查人员就要有侦破案件的能力,不能沦为一个没有办案能力的

民警,我们的业务素质能力要求正是对我们的侦察能力的要求。作为一名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怎么可以出现办案能力不够,办案效率低下的情况呢,。但是日常生活中确实有很多民警业务素质水平不高,常常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不得不说业务素质的确十分的重要。决定了我们能不能办案,能不能办好案,能不能让老百姓满意。一个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他的侦察能力。培养业务素质势在必行。 作为一名侦查人员,我们经常要面临着接连的案件,要为了破案连续的,高强度的集中精力,甚至不眠不休的工作,这个时候就对我们的身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很多时候我们不是精神上松懈了,不是我们想放弃了,只是我们的身体真的已经到了极限,这个时候就不是人的意志所能左右的,就像抓小偷,你跑的没有他快,就是追不上他不会因为你想要抓到他的意愿很强烈就会抓到。而且往往一件事情到了最后比拼的不仅仅是意志,还有你的身体,这就是为什么刑侦大队大多是年轻人,因为他们的身体好吃得消高强度的考验。这就是我们侦查人员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的主要原因。我们作为执法者也必须要有一个强健的体魄,足以应付那些违法犯罪的人。把身体这个革命的本钱给养好,锻炼好,才能在岗位上做出更优秀的成绩。 光有身体上的强健还不足以称为真正的强健,心理的坚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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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浅谈执法人员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浅谈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 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形象代表一个行政机关形象,高素质执法人员不仅应具备一流的业务技能,还应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因此如何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的紧迫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其核心应该是“依法治权”,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如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如何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一支优秀的执法队伍去保障实施。 执法人员不仅是传播法律的使者和运用法律的使者,还是维护法律的使者,即使是一部最完备的法典,也要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来贯彻,如果执法者为了人情关系或不义之财等等,不遵守法律甚至是知法犯法,将严重破坏人民政府的声誉,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 部分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敬业意识不强,工作多了嫌累,工资少了嫌亏,工作中拈轻怕重,怕苦畏难;有的工作上缺乏主动性、

创造性,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钻研精神;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飘浮。部分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在执法中存在感情用事、言行不谨慎、监督检查不深、不细等问题。有的对待群众态度冷硬,盛气凌人;有的廉洁意识不强,自律不严,有的原则性不强,从政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随意性大。个别执法者甚至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将党和人民给予他个人的权力凌架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依据,歪曲执法事实,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和搞权钱交易,进行不公正处理或使违法者逍遥法外,另外还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评判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趋于混沌,如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等,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甚至充当地方行业垄断的“保护伞”。 因此,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正确而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保证执法公正,保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做到执法为民,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树立执法部门的信誉,使我国的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二、执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执法人员素质的核心。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执法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要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的大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理学作业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 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9 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35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81 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如:《义务教育法》第25 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 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0 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物权法》第56 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138 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 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婚姻法》第36 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 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 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物权法》第149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学院对学生的要求就是要学会像法官、律师去思考,这就是法律思维。我们既要学习法律的知识点,更需要有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很好的运用。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模式。法律思维总是和决策相联系的,只有在决策过程中,才涉及到法律思维。在解决涉法的社会问题时,需要有法律思维。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作为决策的基本因素。胡启立在80年代末期一次和学者座谈时曾说过:“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的思维方式,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考虑问题,就不是学者。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理论上对的,不一定就是要做的;理论上错的,不见得就要停止。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理论上正确的,但要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决策依据。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要逐渐地学会法律思维。无论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都应当熟悉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者要精通法律思维,其他工作人员要大致了解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如果连依法思考都不会,何谈依法行动。给法律思维下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第一条规则: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这是法律思维中最重要的规则。权利义务分析的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能力。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问题。法律责任就是权利义务衍生出来的。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就需要规定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法律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义务,法律的逻辑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从权利义务分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现象来思考。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在权利义务分析时有一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

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的不同构成要素,其

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压和强制为主)的法律观念,

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

1326211225 143邓道顺 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 从两年前迈入广西大学法学院的那一刻起,三个一,就已经耳闻能详。一颗公心、一支硬笔、一张铁嘴。然而,当时的我对于这三个一的理解只不过是公正,文采和口才这样的表面理解。通过了两年法学学习环境的浸染,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三个一其中蕴含的一个真正的法律人所应该具备的素质。 一颗公心。要拥有一颗公心,就必须先拥有法律至上的信仰,它是人类共同的伟大的思想结晶,其能使人民生活有足够的安全,保障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保证国家的稳定。甚至可以说法律就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一种具体体现。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因此,对于法律至上的信仰,我们要时刻铭记于心。 当我们具备了法律至上的信仰之后,在未来,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才能在社会中顶住各种各样各方面的压力去捍卫法律的尊严,运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去理性的分析事件。其次,当一个法律人在从事各方面的工作时,都必须铭记自己肩负的公平与正义的责任。我们法律人所要处理的,是社会上阴暗面,在阴暗面里,有各种各样的诱惑,金钱,美色,权利,如若我们不想被影响和腐蚀,那么我们就应该时时刻刻

铭记自己所信仰的是人类公平正义的表现的法律,是不容亵渎的。 一支硬笔。即指我们要有广博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素养。知识素养的累积不是一朝一夕所能积累起来的。首先,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这种理论素养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通过专业的法律理论学习,得知法律的理论,并将理论与现实的相统一,发现和理解其中的联系和区别。二是良好的法律逻辑、观念,法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拥有自己的语言系统和逻辑思考方式,在平时的学习和处理法律关系中,我们应当养成对法律逻辑的运用的习惯性;法律的观念也是必不可少的知识,法律是随时代所发展的,要了解法律,就必须了解法律观念问题。三是运用法律能力及法律的实践能力。法律的运用能力及法律的实践能力都是我们法律人实现最终目的方式,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是对自身法律理论知识的体现。 一张铁嘴。语言是一个法律人的职业工具,需要准确、精炼、专业、流畅。而语言的流畅就需要我们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技巧和理性同与。法律的思维不等同于我们平时的日常思维。一个人犯了罪,有错,败坏道德,应该惩罚他,这些都是我们运用日常的思维来思考一个案件,而对法律人,就要以专业的知识去阐述出来,这些就要分其触犯了什么法,有没有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等等。法律有自己的语言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要多多锻炼。 赫拉克利特曾说“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一切都在变”。在21世纪,我们法律人所要面对是变化万千,纷繁复杂的社会,我们在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培养法律涵养的同时,也应当要不断变通,不断的思考,

法律思维-读书笔记4

四、法律规则证明理论:不知道 五、法律规则的适用技术:不知道 1、一般事例与延展情况(核心事例与边缘地带):不知道 维特根斯坦传统: 维特根斯坦在奥地利-维也纳传统中长大,并坚定地植根于这一传统之中。任何理解他的人格的尝试都必须设法把他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但维特根斯坦作为哲学家的工作,几乎完全是在他并不分享其文化传统、并且对他本人是非常不相宜的环境中完成的。维特根斯坦并不属于哲学中的任何特定的运动、趋向或学派。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与伟大的欧洲传统没有任何关系,因而可以脱离这个传统而对之作出理解和评价,则它显然是错误的。他不停且不屈不挠地与这样一些思维模式和思考方式作斗争,至少从文艺复兴后期和巴罗克时期以来,这些模式和方式已成为西方科学和哲学的特征。在哲学上维特根斯坦是笛卡儿的伟大对手——大约在相同的意义上,笛卡儿本人也可以看作是亚里士多德的伟大对手。 2、法律解释:指对待定法律规定意思的说明,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历史解释目的解

释当然解释社会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根据解释的自由度不同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一.思维及思维的类型 思维:高级生物的大脑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规律性做出概括与间接的能动的反映。是通过空间结构思维和时间逻辑思维这样两种基本形式实现的。 思维的类型 (一)根据思过程凭借物不同,可将思维分为直观动作思维、具体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1.直观动作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要以具体、实际动作作为支柱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目标一般总是直观的具体的,如汽车故障修理、电器电路故障检查等活动,因此直观动作思维又叫实践思维。 2.具体形象思维是指在思维过程中借助于表象而进行的思维,这种思维所要解决的任务不一定是直观的,但一定是具体的,如艺术创作过程,都是借助于具体形象思维进行的。 形象思维是通过对事物形象的概括而产生的,从其发展水平可区分三种形态:第一种水平的形象思维只能反映同类事物中的一般的属性,

法律人必备的法律检索能力-超级实用!

【执业技巧】法律人必备的法律检索能力超级实用! 【中国律师商学院】律师检索能力的培养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养成好的检索习惯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介绍的一些法律资源和检索方法,对律师掌握检资料和提高调研能力有一定的帮助。但要说明的是,在信息社会,这些检索资源和工具的发展和变化是很快的,需要日常关注和留意变化动态,才能更好地利用这些工具。 一、法律检索能力 曾有位律师说过:“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学历与法律知识并没有绝对的因果关系,高学历并不意味着具备拥有法律技能,空有知识而缺乏法律技能的律师,很难成为优秀的职业律师。 二、法律检索资源概述 《论语?魏灵公》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此寓意为在做事情之前,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事半功倍。 关于法律检索工具,google、yahoo、百度等搜索引擎提供海量信息,用户需要在大量信息中搜寻所需要的,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同时,检索获取信息的内容权威性、时效性、相关性和准确性等都无法保证。另外,目前互联网上也出现很多免费查询法律法规的网站,虽然比搜索引擎获取的信息范围少,但也同样存在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已被修订、废止、全文内容是否权威等不确定性,不能保证所提供文本的准确性。 (一)中国法律资源(含港澳台地区) 1.主要网络资源 (1)法律数据库或在线法律服务(Legal Online Services) 法律数据库是律师必备的、有效、最方便的法律工具之一,全面权威的法律数据库能为律师提供可靠的法律信息检索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①北大法宝();英文版() 北大法律信息网是北大英华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创办的大型法律综合网站,创立于1995年,是互联网上第一个中国法律网站,涵盖了中、英文法律法规检索、法学文献、天问咨询、远程教育、法学论坛、司法考试、法律导航等内容,并不断在法律信息内容、功能、服务等方面实现自主创新。 “北大法宝”—中文在线法律数据库(https://www.360docs.net/doc/214233354.html,)是该网站06年改版推出的高端产品,共由14个主体库、9个参考库组成,收录1949年至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郑成良)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

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坚守法律职业道德做合格法律人

坚守法律职业道德做合格法律人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从事法律相关职业是法律人引以为豪的资本。 法律功能的发挥,不仅仅依赖于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高深的法律知识,更要依靠法律人过硬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良好的从业心理素质等),而法律职业道德则是职业伦理素养中永恒的重点。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 1 / 7

其职务活动中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如果说法律法规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血肉,那么职业道德则是法治社会的灵魂和支柱。法律职业道德需要被信仰,需要被遵守,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建设法治社会也只能是画饼充饥、痴人说梦。 一、在贪官横行,富豪霸道的时代,我们的“中国梦”何去何从?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在法治国家,私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法外特权的存在。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腐败成为中国在世界上的代名词,贫富两极分化则导致社会仇富心理日益突出,这两者是我国政治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社会稳定的最大障碍和瓶颈。做为法律人,是否敢于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的阵地,敢于直面惨淡的现实和淋漓的鲜血,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给予那些忽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狂妄之徒以致命打 2 / 7

击,关系到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每个中国公民公平正义“中国梦”的实现。 鉴于目前我复杂的社会形势,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理应崇尚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 二、“攘外必先安内”,严防自身司法腐败 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逐步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①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严重背离了法律职业道德要求,严峻挑战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动摇了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更为严重的是,司法的腐败致使其对行政官员腐 3 / 7

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 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 2.法律规则欠缺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人类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这种认知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会有瑕疵的。即使再先进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体系, 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会有或多或少的疏漏,这便是法律规则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济,但立法的过程往往过于漫长,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因此,实践中如何应用规则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补充完善作用,对法官断案的指引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更是如此。规则不存在时,法律原则的适用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种适合该个案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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