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1.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3.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含义,法学中的“法的渊源”又指“形式渊源”,是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4.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a.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b.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5.★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
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关于辨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方法

一、关于辨析题〔每道题4分或5分〕:就是分析题目正确与否,错误的话要给出理由。
举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没有区别。
〞答案:错误。
具体分析: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赋予*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根底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的要素,二者的区别是相对的,是程度问题,二者存在共性。
在规则与原则间有一个不明晰的边缘地带,甚至有些法律要素终究属于规则还是原则是难以定位的。
二者区别:①对事及对人覆盖面方面:法律原则较宽,更大宏观指导性,又称"超级规则〞;法律规则较窄。
二、对于案例分析题,答案只是提供一个思路,大家在论述时一般只要不偏离大的方向〔比方本来是原则不能答成规则这样的〕,则即使你的个别观点有问题,但论述得很有道理,很充分,很清楚,论证有理有据,则就容易得高分。
如果对一个大题,你只答几句话,那肯定是不够充分的;或者前后观点矛盾,没有自己的立场,也不好。
所以一般应先说明你的观点是什么,以总分总的方式来进展论述,同时结合案例自身的情况,将理论与案例材料熔合,这样就比拟好。
期末考试案例分析也是3个题目,根本每个题都是10分左右。
在期中考试题目后面我附上了关于论述和材料分析题一般的答题方法的总结.(当然我们的考试没有具体要求写"文章标题〞等,还有这次也没有字数的要求)期中考试案例分析题〔共30分,每题10分〕〔一〕省市*公司职工黄*和*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姓的女子,并且在与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展劝告但无效。
1996年底,黄和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2021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简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简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简而言之,就是明确的,可以直接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其格式一般为某预设行为将导致何种法律后果。
例如,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就是一条法律规则。
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条并不能直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严格的说,是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
除此之外,二者还有以下区别:1. 法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法律原则内容宽泛、抽象。
2. 法律规则只针对行为的共性;法律原则既针对共性,也注重个性。
最终得到了一个结论:原则之下才能容纳个性,实现最佳效果。
3. 法律规则适用范围较小于法律原则。
4. 使用方法上来看,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通俗理解就是原则彼此间不是相互排斥的。
5. 一般来看: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制定的依据和法律规则所维护的对象,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们做一道题目来体会一下: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较为抽象笼统;法律原则更为具体B.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时候,法律原则可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C.法律原则优先于法律规则适用D.法律规则适用面更广泛;法律原则适用面更狭窄答案:【B】解析:法律规则适用冲突时,适用的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完全地适用某一规则也就同时排除了相冲突规则对该案的效力。
而法律原则冲突时,并不是一种有效与无效的冲突,而是针对该案时最佳化最优化的竞争,是分量的竞争,针对一般案件,首先适用规则,规则穷尽后,才能适用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B。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
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 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 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特点:该主体获得一定的权利, 特点:该主体获得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又不 可抛弃,是义务。 可抛弃,是义务。 这类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这类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如职权(职责),还有监护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 如职权(职责),还有监护权、受教育权、 ),还有监护权 等。 42条 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 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后果。即法律后果, 3、后果。即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 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也称 后果归结” 法律后果归结” “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肯定性后果,承认该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 肯定性后果,承认该行为合法、 保护。 保护。 否定性后果,法律上不予承认,认为违法、 (2)否定性后果,法律上不予承认,认为违法、 无效,并加以制裁。 无效,并加以制裁。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众多规则之 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 准则。直接地体现法的本质, 准则。直接地体现法的本质,集中表现 社会利益和法律调控目标, 社会利益和法律调控目标,与社会的价 值观念紧密相联。 值观念紧密相联。
(1)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基本精神的法律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基本精神的法律原则, 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 经中枢。基本原则的内容较其他原则更抽象、更稳定, 经中枢。基本原则的内容较其他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 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 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民法 民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法 诉讼法
法学中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法学中的法律原则与规则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科,涉及众多的理论与实践。
其中,法律原则与规则是法学中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法律原则与规则,并分析它们的意义与应用。
一、法律原则与规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念,反映了社会道德和理念。
它们是法律制度的基石,决定了法律的发展方向。
法律规则则是法律中具体的规范性规则,明确了人们在具体情境下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法律原则与规则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原则是比较抽象的,起到指导和约束的作用,而规则则是具体的行为准则,用于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二、法律原则的意义与应用1. 统一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法律原则为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提供了指导,使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有了一定的标准,避免了主观性的随意性。
例如,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就是约束和指导法官在合同纠纷中的决策的原则。
2. 保障公平与正义法律原则以其道义与伦理的内涵,保障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例如,在刑法中,法律原则诉诸于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刑罚的公平与合理性。
此外,法律原则还体现在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维护了社会的平等与正义。
3. 推动法律发展与更新法律原则不仅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也随着社会变革的需求而不断发展和提升。
它们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中,不断被解构和重构,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与发展。
法律原则的不断完善,有助于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三、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应用1. 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则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和行为准则。
它们提供了具体的条文和规定,为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
例如,在民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违约等具体规则,使双方交易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保障法律权益与秩序法律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保障了社会的法律权益与秩序。
它们约束了人们的行为,防止了违法与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规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3. 塑造社会行为与规范法律规则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推动了社会的行为规范化和规范的认同。
【法学案例分析研讨】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运用

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运用——以一例劳动纠纷实例研讨摘要: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
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关键词: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本文笔者就一则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一、案情叙述2009年3月1日,真美医院与莫爱民达成口头协议,真美医院聘用莫爱民在该院从事行政工作,负责上班规章制度的执行、考勤管理及纪律检查等工作。
2012年11月8日起,莫爱民未经请假在家休息,当月25日,真美医院将莫爱民辞退。
莫爱民不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3年6月17日,邵阳市大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邵大劳人仲不字(2013)第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莫爱民遂诉至法院。
真美医院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医院核心管理制度》均规定:医院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每月休息4天;无故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及奖金,依次类推,无故旷工三天者扣除工资、奖金外,予以辞退。
该手册及管理制度还就休假制度、医院经营管理的其他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11月25日期间,真美医院聘用莫爱民在该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真美医院与莫爱民之间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争执的焦点为真美医院是否应当支付莫爱民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一审判决:(一)邵阳市真美妇产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莫爱民年薪假工资989元、加班工资16275.86元、工资差额16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427.86元;(二)驳回莫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莫爱民上诉称,真美医院不与莫爱民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真美医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真美医院支付莫爱民带薪年休假及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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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
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
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
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法的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之一。
”【2】综上所述,法律规则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某事件或行为发生之后,可能导致某种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或者消灭,也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的出现而将这些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意义明确下来。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来源不同
原则的诞生,严格意义上并不来自国家和官方权威,而来自于社会和民间习尚。
虽然从表面上看,原则也可以由立法机关“写入”法条中,但是实质上,原则不是“制定”的,而是“形成”的。
而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法律原则的目的,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较为直接的体现,其也可以由统治阶级通过特定的程序予以改变和废除。
原则的根源来自自然法,而规则是从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总的来说,规则的根源也在于自然法,它们都力图表现自然法的理念,只是两者之间是实质与形式的区别。
(二)内容不同
从内容上看,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概括性,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不为人们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而规则则表现出一种具体性和确定性,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即其对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具体的,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也是确定的,其明确具体的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一般而论,规则比较僵硬,原则却比较富有弹性,在法律体系中适当地设置一些原则,可以有效地化解规则的僵硬性,为规则之间的冲突找到一条可靠的解决之路。
(三)规制的客体不同
从两者规制的客体来看,原则不仅规制规则所针对的一般情况,而且它还瞄准规则未予覆盖或规制的特殊情形。
可见,原则所规制的行为不仅可以是对的
或错的,而且可以是好的或坏的,“如果的确有意按照原则行事,那么,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一项原则是一项什么原则以及为什么该原则要求它所要求的东西,就是必需的。
”而规则所规制的行为只能分为简单的对或错,所以,“一项规则或者获得遵守,或者遭到违反。
(四)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对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维持社会伦理道德秩序、保障个案公平、弥补法律漏洞等积极意义
(五)适用方式不同
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如果一条规则所确定的事实是即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美国法理学家沃德金在说明这一点时.曾举棒球规则的例子:在棒球比赛中.击球手若对投球手所投的球三次都未击中则必须出局。
裁判员不能一方面承认三击不中者出局的规则有效.另一方面又不判三击不中者出局。
这种矛盾在规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而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分量 weight.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中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
(六)承载的价值不同
从承载的价值上来看,原则在于保证整个法律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底线,而规则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的合法性要求。
所以,原则体现着法的实质价值,而规则体现着法的形式价值,也就是说,原则承载着法的个别正义、灵活性和法律个别化价值,而规则承载着法的一般正义、效率和安全价值。
(七)在规范冲突的解决方式及后果上不同
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然导致其中的一条规则无效,但原则之间的冲突并不影响原则的效力,相互冲突的原则仍然“存续无损”。
由此,互相冲突的原则就必须得做出一定的权衡,其实质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选择。
三.结语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法律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严格规则的弊端,二者的关系究其根本就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
在成文法中设立原则,将人(法官)的因素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期,(法典)系统。
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衡平性赋予了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发挥其智慧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甚至根据社会的理想、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以使法律能够应对现代变动不居的社会形势。
认识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对现实中的法的如何遵守和适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今天出现的问题为什么恰恰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尴尬,应该说主要是我们在追求一种并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价值目标,一国的国情需要符合国情的法律,符合国情的法律能促进一国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目标从文字上体现自由、正义,其实通俗说就是让民众安居乐业。
如何达到这样的目标,法律能给予一种安居乐业的前提保障,提供安居乐业的必然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让每一个人的安居乐业与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划等号。
法律原则就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规定,法律规则更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解释和应用。
如同有人从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中引出的理论:“保护产权的法律先于个人利益动机;个人利益动机先于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从而最终使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导致经济上的高效率。
”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斌、杨磊主编:《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