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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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1、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3法是反复适用的;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法的这种调整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习惯相区别;由于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第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2、法的本质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这种意志,归根结底,要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也正是因为如此,才说法是上层建筑;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不过,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非纯粹的个人利益;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被奉为法律”的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第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当然,除此之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对法的内容也有间接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才造就了世界上千差万别的法律制度;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当然,这二者又是相互统一的;3、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他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4、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正式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5国际法;非正式法的渊源1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4外国法;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5、法的对象效力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6、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和法的形式、效力等级、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8、法的要素的特征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如下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2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9、法律概念的功能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从表面上看,似乎法律概念不如法律规则和原则重要,其实不然;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表面上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含义则可能是相同的;另外,一个概念的外延改变也常常会改变法律规则或原则本身; 10、法律规则的特征在法律诸要素中,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他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1、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1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13、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与法律规则的适用相比,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律原则是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有分量问题,也即法律原则可以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冲突,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地适用;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情况;在司法中,要适用法律原则,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第三,严格说明理由;14、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1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三次修宪通过的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刑法法律部门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6、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依靠国家权力,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而又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恢复被搁置、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监督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17、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言其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以社会需要而言,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全为人们所珍视时,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第四,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18、权利与权力的差异1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被人格化了的“人”; 2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3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象权力关系那样存在着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最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19、权利的界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所谓一时权和永久权就是对权利时间范围的划分;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普通范围又称一般范围,它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所有人都承担着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无限的,具有对世性;此类广泛界限内的权利叫作对世权或绝对权,如所有权;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如债权;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20、权利的滥用的构成要件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除此之外,由于权利利己的属性,还应当再设道德上的标准来认识权利行使的意义;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权利滥用一经认定,必然伴随两种法律后果,首先是被滥用的权利归于消灭;其次由于权利滥用而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将依性质和程度而引起刑事的、民事的等法律责任;21、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它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它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二,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浅谈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以泸州遗产继承案为例
四川泸州某厂已婚职工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

2001年2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名义照顾黄某。

2001年4月20日,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原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赠与张某。

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这个遗嘱,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虽是黄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不服上诉。

“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主要存在两种对峙的观点。

会出现这种对立观点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案时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而援用法律原则。

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以法律原则为基础,法律原则具有比法律规则更高的效力,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另一方观点认为法律规则本身的特征,即具体性与确定性,应该适用法律规则。

在具体的个案中,当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结果时,到底是适用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成为此案件的争议之所在。

法理学选择题答案

法理学选择题答案

• 1.【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选项A、C正确。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一般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B正确。

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

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故程序性是法的一项重要特征。

•选项D错误。

法的强制属于人为强制,区别于自然力。

• 2.答案:ABC•选项A正确。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成文法律的局限性的体现。

•选项BC正确。

法律对科技具有规制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科技等问题没有规定,则可以根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答案:D•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说在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此,答案D是正确的。

• 4.【正确答案】 D•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

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

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

•提示: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 5.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

新华网太原2006年8月4日报道,一个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缓刑3年,并于宣判当日释放。

根据群众的举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展开调查,揭露出省高院审判法官以伪造证据等手段为“土霸王”抹掉或减轻罪行的行为。

由本案谈谈你对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的认识?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

因甲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他的借款行为,故在借款合同上签了他的化名丙。

合同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乙拒绝。

甲诉诸法院,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上的丙就是甲本人。

最终法院未支持甲的请求。

根据此案例分析法的作用有哪些局限性。

广州市某派出所迁入一对年仅一岁的双胞胎的户籍,孩子的名字一个叫“钟共”,一个叫“钟央”。

据了解,孩子们的爸爸还被同事们戏称为“钟共钟央他爸”。

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如此取名不合适,有人还建议抓紧出台《姓名法》或者《汉语姓名规范》。

但也有人撰文《无权拒绝“钟共钟央”之正义》,认为取名“钟共钟央”并不违法,没必要横加指责。

双胞胎取名“钟共”、“钟央”是否违法?如何理解守法的范围?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因被控告犯有信奉异端邪说、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等罪行而被判处死刑,当时他完全有机会离开雅典而保全自己。

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苏格拉底却不同意。

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理由说明不应越狱:其一,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意味着和国家之间订立了一个契约。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赋予的义务,在双方契约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只享有权利而不服从和履行义务,即是毁约,而这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

其二,法律本身也有公正的要求——社会秩序。

如果人们动辄以法律规定背离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为理由,拒绝服从法律义务,甚至否定法律的效力和资格,则社会秩序便会受到威胁。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的典型案例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是司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这种冲突可能来自于两者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或不完善方面。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探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

首先,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关于新闻报道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

根据言论自由原则,新闻记者有权报道公众利益事宜,而不受干涉。

然而,隐私权规则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

当一个新闻报道揭露人的私生活或个人信息时,这两个原则就会发生冲突。

例如,国明确规定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新闻记者为了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和公众的知情权,可能将一些人的私生活或敏感信息公之于众。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需要权衡两个原则,确定哪个原则应占据上风。

其次,另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关于死刑判决与人权原则之间的冲突。

根据人权原则,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禁止残酷、不人道的惩罚。

然而,死刑是一种最高刑罚,也是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惩罚方式。

在一些国家,当犯罪分子犯下十分严重的罪行时,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这种情况下,人权原则与法律规则就会产生冲突。

人权倡导者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原则,而法律规则认定了死刑的合法性。

因此,司法机构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冲突,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最后,就业歧视与平等原则的冲突也是一个常见案例。

一些法律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包括性别、种族、残疾等方面的歧视。

然而,雇主可能根据个人的能力和资格来选择雇员,这可能导致一些群体在就业机会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

这时,平等原则与就业歧视规则之间产生了冲突。

司法机构需要权衡这两个原则,并确定公平与多样性之间的平衡点。

在以上案例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并非单一且固定的,而是复杂多变的。

司法机构需要依法公正地解决这些冲突,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力的判决。

通过权衡不同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关系,司法机构可以为社会提供公正和有效的司法决策。

浅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浅谈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 ) 律 原 则 二 法
法律 原则 是指 法律 的基 础性 真 理或 原理 ,为其 他规 则提 供基 础性 或本 源 的综合 性规 则 或原理 ,是 法 律行为 、 律程序 、 法 法律 决定 的决定 性 规则 。 [原 2 1 则 是规则 的灵 魂 , 是规 则 的根本 出发 点 , 它为 规则 规 定 了适用 的 目的 和方 向 以及 应考 虑 的相关 因素 ;而 规则 就是 原则 的具体 化 、 式化 和外 在化 。【 形 3 法 律原 则 的功 能主要 表现 在三 个方 面 : 1 为法 () 律规则 和概 念提 供基 础或 出发 点 ,对 法律 的制定 具 有指导 意义 , 对理 解法 律规 则也 有指 导意 义 ; 2 法 () 律 原则 可 以作为 疑难 案件 的断 案依 据 。 当某 一 案件 的特殊 事实 导致适 用 原有 规则不 公 正 时 ,法 律原 则 可作为 断案依 据 ;3 直接 作 为审判 的依 据 。许多 法 () 律原 则 可直 接作 为断案 依 据 ,这 些 原则 的作 用与 规


法律 规则 与法律规定 法律 上 的权利 、 务 、 义 责任 的准 则 、标 准 ,或 是赋 予某 种事 实状 态 以法律 意义 的批 示、 规定 。法律 规则 具有 三大 特点 : 1 微观 的指 导 () 性, 即在 规则 所覆盖 的相对有 限的事 实范 围 内 , 以 可 指导 人们 的行 为 ; 2 可操作 性较 强 。只要 一个 具体 () 案件符 合 规则设 定 的事 实状 态 ,执 法 人员 可直 接适 用该规 则 ,一般 公 民也 能较容 易地 依 据规则 选 择 自 己的行 为方 式 ;3 确定 性程 度较 高 。 … ()
CHENGREN AOYU J●

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

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

人民司法1 9 9 8 5现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愈来愈多,各个不同层级、法域、部门之间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执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适用问题涉及法制的统一。

在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成因,寻求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建立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殊为必要。

法律规范的冲突我国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以及法律解释等多种形式。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它们之间对相应事项的规定往往不一致,这样必然会产生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

从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现状来看,法律规范的冲突大体有下述几种情况:不同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冲突;2 行政法规与法律、基本法律的冲突;3 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4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5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冲突;6 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7 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与较高级别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8 较低级别的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较高级别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冲突;9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的冲突。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各部、委规章之间的冲突;2 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3 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4 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

部门法律文件与地方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2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冲突。

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它法律规范冲突。

包括:1 时际冲突,即新法与旧法的冲突;2 特别冲突,即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冲突;3 区域冲突,即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的冲突;4 区际冲突,即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以及港、澳、台相互之间的法律规范冲突;5 涉外冲突,即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法律规范的冲突;6 解释冲突,即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冲突;7 其它法律规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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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

(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

[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

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

[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3、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的覆盖面就相对较窄。

而法律原则的覆盖面大,内容更具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现实以及社会关系中的抽象概括,是综合性、指导性、决定性的价值准则。

4、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却有所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weight,分量)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内涵、适用的范围与方式等诸多方面都有差异,本文就以适用上的差异浅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首先,在解决二者的冲突适用的问题之前,应对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作出阐释。

有以下几则案例:
案例一:美国纽约一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16岁的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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