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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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为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对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进行解析,并探讨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

它是国家制定、经过正式程序公布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定,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律规则一般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制定,其中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限制。

法律规则的特点是明确、具体。

它们对于特定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定,使得人们能够准确判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则。

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使得它们能够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更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中蕴含的基本观念、原则和价值取向。

它们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步骤。

法律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指导性,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法律原则常见的有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例如,在刑法中,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采取相同的处罚;在民法中,自由原则保障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同自由。

这些原则对于法律的解释、适用和补充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和具体载体。

它们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体现和具体化。

法律概念通过对一些事物、制度或行为的描述和定义,满足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具体实施需求。

法律概念的运用在法律实践中非常常见。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盗窃”的法律定义就是一个法律概念。

它界定了何为盗窃行为,并为判定是否构成盗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法律定义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一、试论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答: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

法学是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性生活发生影响。

影响的方式可以粗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间接影响。

二是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直接影响,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属于前者;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属于后者。

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在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清晰显现出来,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作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可以从它的产生和发展得以了解。

西方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尽管学术分支和学术功能的分化愈演愈细,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还是依然如此。

二、试述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答: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性法学和综合性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一、理论法学,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的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它是从法律实际生活和庆用性法学中概括出来的较为抽象的理论,同时又指导法律实际生活和应用法学的发展,是后两者的理论基础。

第二、应用法学,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三、历史法学,这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综合法学,这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有点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条文来表现。

即使法律条文表述了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也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1在制定法或实在法之外,有一种更根本的法。

这种法源于事物的本性,特别是人的本性,即人的理性。

2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客观基础,又是衡量实在法是否合理的标准。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

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法律实践中都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以期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法律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性、综合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综合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具有普遍性、综合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

2. 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

虽然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综合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但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法律原则进行解释和应用。

3. 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注重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在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中,需要注重程序正义,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注重结果正义。

结果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最终目标,在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中,需要注重结果正义,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对人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规则具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对人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具有明确性、普遍性、一致性等特点。

2. 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虽然法律规则具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但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应用。

3. 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注重结果正义。

结果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最终目标,在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中,需要注重结果正义,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1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简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2021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简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简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简而言之,就是明确的,可以直接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其格式一般为某预设行为将导致何种法律后果。

例如,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就是一条法律规则。

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条并不能直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严格的说,是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

除此之外,二者还有以下区别:1. 法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法律原则内容宽泛、抽象。

2. 法律规则只针对行为的共性;法律原则既针对共性,也注重个性。

最终得到了一个结论:原则之下才能容纳个性,实现最佳效果。

3. 法律规则适用范围较小于法律原则。

4. 使用方法上来看,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通俗理解就是原则彼此间不是相互排斥的。

5. 一般来看: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制定的依据和法律规则所维护的对象,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们做一道题目来体会一下: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较为抽象笼统;法律原则更为具体B.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时候,法律原则可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C.法律原则优先于法律规则适用D.法律规则适用面更广泛;法律原则适用面更狭窄答案:【B】解析:法律规则适用冲突时,适用的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完全地适用某一规则也就同时排除了相冲突规则对该案的效力。

而法律原则冲突时,并不是一种有效与无效的冲突,而是针对该案时最佳化最优化的竞争,是分量的竞争,针对一般案件,首先适用规则,规则穷尽后,才能适用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B。

法理学知识

法理学知识

名词解释: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性真理或原则,是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础或本源。

法律效力:通常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在不同场合下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是法律效力范围,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也就是约束力的时空范围。

第二是效力等级,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的不同级别。

例如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或约束力。

例如法院判决书生效即指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强制力。

第四是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法律行为的约束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即:(一)对象效力(二)法的空间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构成):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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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

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何理解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形成及其地位
从个人角度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当代史上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到文化大革命前,该阶段为社会主义律体系自建门户及初步发展期;二是文化大革命到改革开放前,此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造受重大损失;三是改革开发后。

此阶段为社会主义快速发展期,也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关键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在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逐渐迈上了法治的轨道。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都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个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内在统一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
现了继续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将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下正常运行;二是为牢固巩固共党的执政地位和人们当家作主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确保我国始终高举社会主义大旗;三是为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维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确保国泰民安等。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如果从新中国成立算起,也只有60多年的时间。

这60多年里我们走过的立法路程,相当于西方国家200年甚至300年的努力。

中国的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虽然不长,却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探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都离不开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终结。

站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
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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