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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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稿)各县(市、区)临海办:为确保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工程整体质量全面提高,规范工地试验室各项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及《临海公路参建单位人员和现场驻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及意见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是用于指导、规范市质量检测与控制中心、各县(市、区)临海办中心试验室、施工及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与检测活动,明确各级质检机构检测业务范围及报验程序,为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施工控制参数、现场施工过程质量和分项工程验收各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建设工程。

二、设立原则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母体试验室授权设立。

母体试验室应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室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范围检测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来建立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设备、仪器均应通过计量检定,且测试、校准报告须经授权人确认方可使用。

第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且不得同时接受各县(市、区)临海办、监理、施工等多方面的检测委托。

受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距离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试验人员应由母体的人员派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的正式人员,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大山包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大山包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管理,推进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及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相关要求,云南大山包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制定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指导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意义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指导现场施工及客观、准确反映项目实体质量的重要职责.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将有力促进试验室内部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从而为项目质量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是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质量管理精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硬件建设标准化和数据报告信息化.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推进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建设,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有效发挥试验检测在控制工程质量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工地试验室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项目内容、规模进行设置,既要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又要满足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环境整洁等要求。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试验室建设与驻地同时布局,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还应具备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细则
有2个以上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其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的授权负责人不能为母体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行政及技术、质量负责人)。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条件最低配置应符合《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备及人员、环境配备要求》(附件10)要求。
航电枢纽授权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试验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且经母体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不得聘用信用较差或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担任授权负责人,不得聘用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设立
第九条高速及一级公路各施工、监理合同段均应设立工地试验室,工程规模过大时应设立分试验室。
二级以下公路及水运工程、航电枢纽工程原则上应按合同段设立工地试验室。
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及项目交通质监机构同意,可不设立工地试验室,但需将拟为本项目控制工程质量的试验检测机构按本细则第五条报交通质监机构同意并备案,其试验检测工作由经备案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交通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失信行为,应作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依据。
第七条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及费用标准纳入招标文件。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处于其工作范围的施工单位利益之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授权设立。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进一步确保工程建设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于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临时机构(简称工地试验室)。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均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区县质量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各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检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在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并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科学、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五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及其大修工程,独立特大桥,独立特长(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等,均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与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临时发生的施工单项工程,可视需要设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其它工程根据建设需要宜建立与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第七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1.承担本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2.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3.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4.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质量,依据《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 318 号)、《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切实加强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交建设〔2013〕137号)的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的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其设立与管理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分为工地试验室及现场监控检测部。

工地试验室是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为控制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第 1 页共24 页的试验室(其中建设单位或总监办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称为中心试验室)。

现场监控检测部是指试验检测机构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除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内容外的其它试验检测、监控量测工作,在现场设驻地的试验检测监控组。

第四条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的设立应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和建设规模,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实行备案登记制。

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未通过备案登记的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无效。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并对省交通质监局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部与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及备案登记。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进一步确保工程建设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从业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于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临时机构(简称工地试验室)。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均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质监机构),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质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区县质量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各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检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在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并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科学、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第五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及其大修工程,独立特大桥,独立特长(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等,均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与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在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临时发生的施工单项工程,可视需要设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其它工程根据建设需要宜建立与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第七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1.承担本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2.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3.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4.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南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南

淮安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一、指导思想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标准化工地试验室,促进工地试验室规范化管理,将有效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围绕试验检测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主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工地试验室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夯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基础,制定本指南。

二、依据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2、《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交质监发[2008]274号);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5、《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交质管[2009]47号);6、《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2010]42号);7、《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

三、机构设置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须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母体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工地试验室按照规定到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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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
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厅质监字[2009]183号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五、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

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六、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八、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九、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十、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
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十一、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擅自离岗或
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五)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3.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编号:
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设立
工地试验室,授权启
用试验室公章:
授权同志为试验室负责人(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至____________。

授权机构等级专用标识章:
检测机构:(章)
授权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登记表
工地试验室:(章)备案日期:年月日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统一采用A4尺寸纸张,内容必须打印,检测机构对填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二、本表可复印,填写的内容受表格限制时,可按本表格格式增加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三、“所属法人机构”指的是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若母体检测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则填写其所属的法人机构。

一、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
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第页共页
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填写。

10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简历
四、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12
五、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13
六、相关资料
1、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3、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3、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4、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如有)。

七、备案审核意见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编号:
工地试验室:
你试验室报送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收悉。

经审核,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有关规定,同意备案。

你试验室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授权范围,客观、公正、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相应责任由母体检测机构及你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承担。

特此通知。

审核质监机构(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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