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要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吗

不是所说的那样。
现行政策规定:从2000年起,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改征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税率,即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政策规定,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未设置帐簿、或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保存的;不能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的;以及预期拒不申报纳税的。(具体的可查阅文件)
因此,无论是否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交纳的都不是企业所得税。
如果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办法,那么对外的,或与外部有关的相关财务制度内容,可以不建立或不涉及这方面内容,但内部控制与监管所需要的相关内容,还是要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立的。
对于,征收方式的选择,个人看法:如果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与税务核定的行业应纳税所的率比较),则可选用“核定征收”;否则,在内外部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查帐征收”方式为好,缺点是会计处理的要求较高。
,实际操作要多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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