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3•【字号】甘政办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四条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不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甘政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甘政办发[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完善运行机制,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指导全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的依据。
规划期为2008年-2010年。
一、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时期,全省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和职业介绍机构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
目前,全省共有各级各类人才市场104家,固定交流场所面积共12643平方米,平均每家121.6平方米;县区级以上劳动力市场89家,使用面积33546平方米,平均每家 377平方米。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8家,使用面积7896平方米,平均每家207.8平方米。
“十五”期间,全省各级人才市场共举办各类人才洽谈会2000多场(次),为33万多人解决了就业和实现流动,接受托管流动人员档案10万多份。
劳动力市场为近30万名各类人员办理了求职登记,为25万人开展了职业指导,介绍成功近20万人,对促进我省改革发展、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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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试点阶段建立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不变,省市县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不变,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查询、领取养老金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要健全完善基金监管机制、规范运行管理,筑牢监管防线,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
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9•【字号】甘政发[1986]206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我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实行统一筹集。
二、统筹先在县、市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地、州、市或全省统筹。
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均参加当地的统筹。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全部实行统筹。
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养老待遇目前先统筹以下各项:(1)离休费、退休费和按国家规定支付的退职生活费;(2)离休、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补助;(3)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补贴费;(4)副食品价格补贴;(5)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6)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的补助费。
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暂不实行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职工退休时发给的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的车船费等不实行统筹,由原单位支付。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从签订合同之月起,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扣,并记入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本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登记册”。
固定职工中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由企业按全部固定职工(含1971年11月底以前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可根据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变化情况三年一定,到期经批准进行调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2•【字号】甘政办发[2012]280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2日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性基金,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省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9〕2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7【实施日期】1999.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22号1999年5月17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企业:《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甘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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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4]2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3.19
【实施日期】1994.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9日甘政办发〔1994〕2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三条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
第四条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
第二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六条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