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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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检测报告

2018年10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检验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018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将修订完成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

《通则》中明确了企业在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除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外)等事项时,应当在申请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为确保《通则》与《细则》有效执行,

确保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业务受理规范有序,针对近期生产许可证报告受理中客户的疑问,做出以下解答。

1、水泥对比验证检验报告是否也可作为“检验报告”在申请时提交使用?

答:水泥对比检验验证报告属于“委托检验”的一种,按要求可以作为“检验报告”在申请时提交使用,但需要注意报告中各项内容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的要求,如抽样数量、检验项目等。同时企业提交的“检验报告”应当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检验合格报告,(通用水泥单元报告)其产品等级应当与所申请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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