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字号】泉政文〔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及权益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1.加大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精神病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2.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两项补贴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所需资金除省补贴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青政办〔2016〕215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6〕2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5日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第一章“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和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民生改善,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项惠残政策法规在“降槛、提标、扩面”中得到深入落实。

《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项指标全面超额完成,康复经费投入、辅助器具验配、白内障医治率、“两项补贴”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提标等10项指标走在西部甚至全国前列。

———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在全国率先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7.46万残疾人享受到生活补贴,月人均补贴标准达到100元,发放补贴资金17720.52万元。

由财政代缴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金额度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比国家标准高出220元。

投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补助资金合计6064.29万元,累计为113777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完成目标任务5万人(次)的225%。

———康复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

康复经费总投入11284万元,是“十一五”1298.55万元的87倍;为140986人(次)残疾人提供了康复服务,完成目标任务12万人(次)的117%。

市(州)普遍成立了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县级成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16个。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沪府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本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平等参与、融合发展的环境日益优化,残疾人权益有效保障。

但是,仍有部分残疾人的生活比较困难,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与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国家部署,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为导向,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为核心,以创新社会治理、健全服务网络为支撑。

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平等参与共享的程度显著提高,残疾人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更具获得感,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向更高水平的小康。

在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兜底保障,聚焦就业增收。

对重度等困难残疾人实施精准救助,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拓展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创业扶持,增加残疾人劳动收入。

——坚持政府主导,推动供给创新。

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多元供给,有效满足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小康提供持久动力。

——坚持科技创新,强化产业推动。

加强科技应用,提高助残服务水平,创新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提升产业集聚辐射能力,立足本市、服务全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和平政办〔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发展规划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日和平区“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全面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编制背景(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市残联关心指导下,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平区残疾人事业取得新的进步,“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理念深入人心,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的社会格局不断深化,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天津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完成,残疾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活得到较大改善。

1.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2.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

基本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实施针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分类专项救助政策;落实惠及各类残疾人出行、医疗、养护、辅助器具适配等福利制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王冬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障儿童福利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动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面向社区残障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服务与指导支持委员的建议也正是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

2021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目前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的状况,明确提出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优势,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根据《意见》部署,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要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专业能力,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2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2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1日武汉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

严格落实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政策。

残疾人低保对象符合低保重点救助对象条件的,每月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的20%比例增发补助金。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提供便利。

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通信等费用给予补贴。

落实残疾人燃油补贴、驾照补贴,继续实施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黄爱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国家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列为主要行动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

“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健康中国行动”中确定妇幼健康促进行动为重大行动之一,将防治出生缺陷作为重要内容;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各地构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三级预防工作,出生缺陷导致的婴幼儿死亡明显减少,神经管缺陷、肢体短缩等可能导致残疾的重大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干预治疗率不断提高。

2013年,中国残联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纳入基层妇幼保健网络,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推动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实现早期干预。

2017年,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正式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了有力支撑。

“十三五”时期,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务院扶贫办等组织开展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国遴选100个县(市、区)建立残疾报告制度,为推动残疾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制度化建设奠定基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沈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市扶贫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3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工作机制和模式;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坚持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坚持创新实践、奋勇争先,切实把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在“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具有鲜明沈阳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工作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切实把沈阳打造成为残疾人“两个体系” 建设先进城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前,全省187.1万残疾人中,55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

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

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

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

下同)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要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3.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政策。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并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和提高救助标准,情况特殊的经其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

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

(省民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4.改善基本住房条件。

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

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5.完善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健全城乡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补贴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相衔接,并随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两项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可叠加享受。

(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6.落实残疾人生活相关扶助规定。

各地要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等扶助规定。

落实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放宽残疾人领取高龄补贴的年龄。

切实落实残疾人乘坐省内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惠规定。

(省残联、省建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7.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城乡居民中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提高代缴档次。

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8.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具体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制定报销种类目录)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的医保报销范围。

适当上浮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

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

各地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应降低残疾人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标准。

鼓励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三、多措并举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9.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各级残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中,残疾人干部和录(聘)用残疾人员应达到15%以上。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依法推进所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依法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擅自缓(减、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确保辖区单位全覆盖和足额征收。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

(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10.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

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可参照养老、就业等服务机构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国税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11.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助安排经营性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发展。

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12.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

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落实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统筹城乡发展,城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乡镇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参照城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落实解决;县市区政府应逐步提高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13.发挥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

加快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合理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条件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残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予以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残疾人实名培训和就业登记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