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送出样品的税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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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送客户样品如何会计处理
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将一些样品送给客户,请问如何会计处理?因运输人(企业职工上下班)而发生的运输,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
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根据此税收规定,因贵公司的运输费是因接受职工上下班而发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
1。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

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

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

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

样品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计算及填报1.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在大陆,台商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其次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

企业送给客户样品要缴税规定台商普遍认为:送样品给客户其实质并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公司既不会因此增加现金收入流量,也不会因而增加公司的实质营业利润。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并无不妥。

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构成该产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记入相关的科目。

在样品问题上两岸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大陆样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何风险?处理错误如何补救?成为台商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样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方面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产成品(成本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4.售价的计算方法: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a.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样品出口的财税处理

样品出口的财税处理

样品出口的财税处理问题:顾客有国内~印尼的运输需求,公司以前没有这个线路,现在想自己购买服务器,自己支付运费来测试这条线路的安全性和流通性。

测试成功,服务器到国外可能就直接不要了。

这种应该怎么做账?需要设立单独的科目吗?我们会配合顾客的线路需求,可能会测试不同国家的运输线路安全性,比如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等国家,每次测试的成本可能要2-3万。

样品是指免费赠送或小批量销售给客户试用或推广的货样。

样品从报关角度来讲有三种业务模式:一般贸易报关、货样广告品报关和非报关快递(集中报关模式)。

注:货样广告品,即原来的货样广告A,海关总署公告2016 37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货样广告B的,将其统一改为货样广告品1、对于向客户收汇的样品可以按“一般贸易”报关出口,也可以直接按“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

出口后,会计上直接确认收入和成本,申请出口退税。

如成本100,报关FOB120DR: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20CR:主营业务收入 120DR:主营业务成本 100CR:库存商品 100注1:要想对样品退税,对于以一般贸易或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样品,财务上必须确认收入和成本。

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附件11的《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国税公告2013 65号不再要求报送该表)中的免税类型中,有“出口但未记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需要免税处理,因此对于样品出口,如果要想退税则必须在财务上确认收入。

注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的样品,如果取得进货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果取得普票的,需要免税不能申请退税;如果未取得发票的,则需要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视同内销征税处理参见下面的第3条。

注3:如果对于收汇的样品,采用一般贸易或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的,不想退税的话,可以选择按免税处理,此时其进项税需要做转出处理,具体参见第2条2、向客户免费提供的样品由于该样品不收汇,则可以以“货样广告品”报关出口,出口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而是确认为“销售费用”;增值税按免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收入和成本。

会计实务:向外商赠送样品是否征税问题

会计实务:向外商赠送样品是否征税问题

向外商赠送样品是否征税问题中山一读者问:本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是1991 年 11 月,于1993 年 7 月投产,主要生产经营腈纶纱、羊毛混纺纱等。

属于“老三资”企业,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本公司 1993 年有几笔内销业务收入,按规定已缴纳了工商统一税。

本公司从 1994 年元月至 1999 年 12 月,产品 100%外销,免征增值税。

但根据纺纱行业的特点以及客户的需要,每月需免费送少则几十公斤,多则一、二百公斤的样本纱给客户,(因数量零星,一般都用快递方式送给客户,不需报关)请问我们免费送给外销客户的样本,是否要交增值税?(向外商赠送样品是否征税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点规定,你公司把自产产品免费送给客户做样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属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老企业,老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免税的。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 [1999]020 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出口货物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原件,否则,税务机关按章征税。

你公司免费赠送给客户的样品没有出口报关,也就没有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当地税务机关对这部分免费送给客户的样本进行征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doc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doc

企业营销免费赠送样品如何做涉税处理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供应商提供的免费样品,多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空山清雨于2017-11-24 16:55 发布您好,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

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

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0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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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样品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样品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合并入帐如下: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
 4.售价的计算方法:
 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a.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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