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常用法条
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有哪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如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支付职工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仲裁的管辖依据属地管辖和二级管辖原则。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
关于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有哪些1、我国对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当现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受此限制。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4、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案件)一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
5、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8、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二、劳动合同仲裁流程怎么走1、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如果在申请仲裁时,应该要提交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书,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等同数量的副本;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该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当日起5天内,需要作出受理仲裁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决定;3、开庭审理,仲裁庭审应该在开庭的5天前,将开庭地点、具体时间通过书面的通知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该先行调解,在查明具体的事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摘要:
1.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概述
2.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具体内容
3.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应用示例
4.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在实际应用中,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限制,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仲裁效率:该条款对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3.防止案件拖延:对于复杂的案件,劳动仲裁法第49条允许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有利于防止案件拖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总之,劳动仲裁法第49条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的详细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意思就是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劳动仲裁结果的话,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借劳动仲裁,结果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对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的话,可以提起诉讼。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法院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劳动仲裁常用法律法规一、要求熟练掌握的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5、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将出台*)二、要求理解和运用的法律和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实施)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6、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8、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9、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10、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38号)1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三、要求了解的法律和法规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47)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1993年4月20日)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3日发布)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77号)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7、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四、还需了解的数据1、历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历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2、农民工保险清算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不同层次对该法条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其法律背景、法律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
二、法律背景劳动关系是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关系,而劳动争议则是劳动关系中难以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即是其中重要的一条。
三、法律内容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关系、劳动条件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定义,为后续的仲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和情况,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解决争议。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专门从事劳动仲裁的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仲裁。
四、实施效果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定义,为劳动争议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其次,规定了可以采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再次,明确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了仲裁结果的有效实施。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通过公正、公平、高效的工作,积极化解劳动纠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为打造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条款。
本文从法律背景、法律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
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实施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机制和途径。
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劳动仲裁法第二条,我们将持续提升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一、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是中国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法条,对劳动争议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法条规定了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程序,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具体内容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应当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执行地点、期限和方式,并通知当事人。
劳动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效力和执行程序1.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旦裁决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通知当事人: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执行地点、期限和方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确保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财产执行:如果劳动仲裁裁决涉及财产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执行。
人民法院会根据裁决书的要求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确保执行结果。
四、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意义和作用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设立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待遇和权益。
2.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保障了裁决书的执行,避免了劳动争议的长期纠纷,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设立使得劳动争议解决过程更加公正公平,保障了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劳动仲裁申请书很全面的法条
劳动仲裁申请书很全面的法条劳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在职工、用人单位之间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劳动仲裁申请书是提起劳动仲裁的关键文件之一,其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十分全面的法条,对于职工提起劳动仲裁的朋友有很大的帮助。
一、法律依据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的程序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则,以及劳动合同中应包含的主要条款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适用劳动仲裁程序的范围和适用标准,以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等。
以上三个方面是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法律依据,职工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应依据这三个方面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内容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十分全面,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2.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应提交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时间、工资等详细规定。
3.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应详细陈述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包括争议的主要内容和原因,以及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主张。
4.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应明确自己的诉求,例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补偿经济损失等。
5.证据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加班记录、请假记录等。
以上内容是劳动仲裁申请书必须包含的内容,职工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应注意全面提交相关材料。
三、仲裁的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附加相关证据材料。
2.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结束程序。
3.仲裁庭开庭如果调解失败,则仲裁机构会安排仲裁庭开庭,听取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审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
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劳动争议仲裁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种公正、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复议程序与权限。
本文将对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进行详细解读。
1.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及时、合法、程序正当等。
根据这些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应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权进行复议。
这里的劳动争议包括一般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3.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解、审理、裁决等环节。
其中,申请环节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不满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的阶段。
4.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权限主要是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程序上的错误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裁决结果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进行复议。
5.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复议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书一经发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劳动争议各方都必须遵守。
如果复议请求被驳回,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仍然存在。
6.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意义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设立强化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实用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
复议程序的存在可以纠正一些仲裁裁决的错误和不公正,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7. 劳动争议仲裁复议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复议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可以考虑制定更加明确的裁决复议程序,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裁决复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结: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复议程序与权限。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一)
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一)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解析1. 引言劳动仲裁法第49条是劳动关系争议解决的关键条款。
它明确了劳动仲裁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结果的作用等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2. 受理条件和程序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如下:•①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② 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③ 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是:(a) 当事人已经履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必要程序;(b) 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④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⑤ 申请受理后,仲裁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劳动仲裁法第49条还明确了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具体如下:•①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当是具有劳动争议解决经验的人士;•② 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③ 仲裁庭的仲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独立,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庭陈述和申辩;•④ 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可以调查并听取相关证据,并应当负责将仲裁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4. 仲裁结果和执行根据劳动仲裁法第49条,仲裁结果的作用及执行如下:•①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 仲裁裁决需要履行的,应当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④ 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结论劳动仲裁法第49条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了解并遵守该条款,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请以最新法规为准。
以上是对劳动仲裁法第49条内容的相关解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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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
(四)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
(五)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
(六)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第九条依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承认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6、《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