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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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条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广州南沙新区作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南沙新区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三条[南沙新区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南沙新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进行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责及人大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南沙新区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区县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各种专项资金统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先行先试]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就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审批权限下放]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条件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条件

附件1: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条件
1、企业须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规模:
工业领域: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领域: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

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互联网+、众包、众创、众筹、众扶等方式实施技术创新的新型业态(纯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4、科研基础能力(符合任意一条即可)
4.1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2研发投入: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3研发机构:企业建有内部研发机构;
4.4知识产权或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有望形成产品或服务。

专题一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专题一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专题一: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场地租金补贴一、资助条件和方式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认定的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两年场地租金补贴,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给予三年场地租金补贴。

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

租金补贴有效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租金补贴有效期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

一般企业租金补贴申请时间不足两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租金补贴申请时间不足三年,按实际发生时间进行申请。

本专题在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内,采取一次性申请、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材料(一)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复印件)(五)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明(可选择提供)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专题二: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一、资助条件和方式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认定的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累计贴息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企业贷款合同签订时间须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之后。

本专题在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内,采取一次性申请、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材料(一)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票据(复印件)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专题三: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一、资助条件和方式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认定的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较上一财政年度增长超过30%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的75%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经费补助限额30万元。

南沙区技术开发项目申报指引

南沙区技术开发项目申报指引

南沙区技术开发项目申报指引南沙区作为广州市的一个新兴区域,政府一直致力于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技术开发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南沙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申报指引。

本文将为您介绍南沙区技术开发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和申报指南。

项目类型南沙区支持多种类型的技术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类•产业升级类•先进制造类•智能制造类•新兴产业类各类项目的详细说明可以在南沙区官方网站上查询获得。

基本要求对于所有提交的技术开发项目申请,南沙区都有一些基本的要求:1.项目所属领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沙区产业发展规划;2.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应用前景;3.项目团队必须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4.项目必须是原创性,并且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

项目申报流程1.项目报名:在申报开始前,在南沙区官方网站上进行项目报名和相关审核。

2.项目初审:由南沙区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3.项目评审:经过初审后,南沙区政府会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定性或确认规模。

4.项目实施:南沙区政府会对已经结项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并进行实施。

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书;2.项目研发计划书和时间表;3.项目预算;4.项目投资和融资方案;5.团队成员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6.项目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申报时间南沙区技术开发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申报,申报时间不设固定时间节点。

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根据需求不定期发布项目申报信息。

南沙区政府致力于推动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通过实施技术开发项目来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在申报过程中,请仔细阅读本指引并进行申报,如果您还有疑问,请联系南沙区官方网站。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穗南开工科信〔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8〕22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2018年6月28日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文)、《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开发区科学事业费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具体资金额度及拨付计划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简称“区工科信局”)拟订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由省、市、区共担风险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区工科信局、区财政局是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工科信局.负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配套的申请。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

包括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行进口汽车及其他相关经营项目。

第三条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投资贸易促进局和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扶持办法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第一节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项目培育方案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项目培育方案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大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通过设立各种科技专项积极引导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发挥科技重大专项的带动和引领作用,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在智能机器人、干细胞与组织工程、3D(三维)打印、生物健康、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等产业领域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高新技术企业1656家,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8001亿元,同比增长9.2%。

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速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数量和发展质量上有待增强,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不够突出等。

二、指导思想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构建以企业成长为主线的“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链条政策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激发企业创新主观能动性;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科技创新企业集聚,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三、总体目标按照“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梯次,培育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形成科技创新企业集群。

2015年至2017年,全市每年新增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1500家,力争到2017年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4500家;2015年至2017年,分别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家、300家、400家,力争到2017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25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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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促进科研平台科研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经费主要支持由南沙区内的科研平台或孵化器孵化和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南沙区内,注册或迁入时间在半年以上、三年以内,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研发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掌握核心专利,运营情况良好,符合南沙区产业发展规划。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定义。

参考:《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
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南沙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投资项目属于南沙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章支持方向
第三条【场地租金补贴】对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企业两年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20万元。

(说明:据调查,深圳龙岗孵化器租金为15元/平方米·月,深圳南山蛇口孵化器租金为35元/平方米·月,白云区民营科技园863产业化促进中心租金为26元/平方米·月,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租金为25-30元/平方米·月。

相比之下,我区孵化园区的租赁价格不具吸引力,如:南沙科创中心租金为27元/平方米·月,南沙资讯科技园租金为45元/平方米·月,按照500平方米场地面积计算,南沙科创中心每年租金为16.2万元,南沙资讯科技园每年租金为27万元。


第四条【研发启动经费】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到5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企业科技项目研发及人才引进。

(说明:本条是对企业研发启动经费扶持的规定。

参考:《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支持发展前景良好的在孵企业或优秀创业团队的研发项目。

对相关的创业团队及项目,给予20-50万的启动资金支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第二点对新注册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给予10万元到60万元的无偿资助。


第五条【科技金融服务】对有一定产业化基础的科技项目,优先向南沙科技支行推荐(注:筹备中)发放贷款。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累计贴息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说明:本条是科技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补助的规定。

目前,我局正在与区金融办筹建办和中国银行共同推进成立中国银行南沙科技支行。

参考:《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第八点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有意引入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可申请南沙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说明:本条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定。

参考:《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在南沙设立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启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绿色通道”,直接向广东省科技厅推荐。

对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助。

(参考:根据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报省科技厅办理。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助。


第八条【贡献奖励】对注册成立或迁入时间在三年以内,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引进高端人才等。

(说明:本条是对孵化企业突出贡献的奖励规定。

参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政策》第九点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小巨人倍增计划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销售收入在1000万到5000
万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连续两年平均增长超过40%的企业;给予20万到50万元的无偿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支持。


第九条【科技公寓】企业研发、管理骨干以最优惠价格入住科技人才公寓。

(说明:我区现已建成南横村科技人才公寓,今年内计划新增建成200套以上人才公寓。


第十条【博士后进站】对企业提出的研发人才需求,由区内科研工作站协助引入合适的博士后进站工作。

进站博士后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科研经费、生活补贴和安家费等相关待遇。

(说明:目前,区内设立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州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分所等科研单位正在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参考:《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七条对进入南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每个博士后研究人员5万元的生活补贴费和5万元科研经费。

从南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留在南沙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定三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10万元安
家费,分三年支付。

相关企业也应积极为博士后配套相应的工作和生活经费。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与配套】对符合国家科技部、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条件的项目,我区予以优先推荐,并对立项项目给予1:1经费配套。

(说明:本条是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进行推荐和配套奖励的规定。

参考:《关于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市区两级联动计划的通知》第二点广州市创新基金采取市区联动支持方式。

广州市创新基金与区、县级市财政支持资金共同组成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创新资金),按1:1的比例共同支持创新基金项目。

根据广州市科信局《201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申报指南》对小微企业创新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对高成长性企业和细分行业技术领军企业申报重点创新培育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

企业必须先申报市创新基金,获得立项支持后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二条【科技中介服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咨询顾问、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中介服务。

(说明: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第四条中扶持内容的企业可于每年五月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南沙区自主创新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中扶持内容的企业可分别于每年5月或10月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其中申请第三条、第五条中扶持内容的企业,需填写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书;申请第十一条中扶持内容的企业,需填写南沙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申请书。

第十五条申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扶持内容的企业,可在任一工作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负责对扶持申请进行评审,南沙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相关扶持经费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扶持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扶持经费的企业,须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相关经费。

(说明:上述条款是对扶持经费申请及监管程序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说明:本条款规定了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广州市南沙区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说明:本条款是对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限的规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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