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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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的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它旨在统一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程序,以便减少合同纠纷和风险。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条款、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等。

合同的要求包括合同的自愿性、真实性、平等性、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要素和要求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基础。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付款、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单方履行、互不抵消履行、相互抵消履行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同时,被违约方也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如暂停履行、要求修改合同等。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涉及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达成的。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能会涉及到赔偿、违约金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考虑到效率、公正和经济实用性等因素。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一套综合性的规定和原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提供指导。

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通则,能够增加商事活动的预见性和可靠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2-4国际商事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救济

•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 •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 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 所谓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 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 行其合同的义务。 •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延迟。
•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 源于1961年White&Carter( Councils)诉 McGrego的判例。
案例阅读
• White & Carter( Councils) v. McGrego(1961)
•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债权人拒绝承认预 期违约的选择权也施以相应的限制。以避 免和防止债权人任意坚持合同效力而滥用 预期违约的救济权。 • 其第2-610条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履约 义务尚未到期时拒绝履行合同,如果造成 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合同对另一方的价值, 受损方可以:
• 中国法中虽然有催告的概念,但并非如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将催告作为追究违约方承 担延迟履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 不过,在某些时候,催告仍作为采取违约 救济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 方即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 • • 第四节 违约责任及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概念及特点 违约责任(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 成立后,合同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该承担的 民事责任。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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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事实概述:甲方是中国某贸易公司,乙方是美国某进出口公司。

甲方在与乙方达成合同后,从乙方购买了一批服装。

合同商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并且货物应符合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方发觉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商定,且有肯定数量的货物缺失。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要求,并表示此次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导致的。

法律问题:1. 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乙方是否需要赔偿损失?3. 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是否能免除乙方的责任?法律分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事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国际商事惯例,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合同的商定,并且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假如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假如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货物与合同商定的数量不全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无法以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由于依据CISG的规定,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乙方完成交付时就应当履行完成。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法律建议:1.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的证据,以及货物缺失的证据。

2. 对于货物的缺失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货物数量不全都的证据,以确定赔偿的金额。

3. 对于乙方所言的运输过程中的事故,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供应相应的证据。

假如乙方无法供应清楚的证据证明是事故导致了货物损失,那么乙方无法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依据以上的法律分析和建议,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货物缺失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的订立与误解。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中国的瓷器出口商,我们就叫它“瓷宝公司”吧。

瓷宝公司想要把一批精美的瓷器卖给一家美国的零售商“美购商店”。

瓷宝公司的销售经理通过电子邮件给美购商店的采购负责人发了瓷器的样品图片、价格清单和基本的交易条款。

瓷宝公司收到邮件后才发现价格写错了,他们赶紧回复说这是个错误,实际价格是每个100美元。

美购商店就不干了,他们觉得合同已经订立了,因为他们是基于瓷宝公司提供的价格条款做出的回应。

在这个案例中,美购商店虽然对瓷宝公司的错误价格做出了承诺,但是瓷宝公司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如果按照每个10美元的价格出售,瓷宝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所以瓷宝公司可以主张撤销这个所谓的合同,不过可能需要对美购商店因为信赖这个合同而遭受的一些合理损失,比如可能已经为这批瓷器的销售做了一些宣传准备等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不可抗力。

1. 案例详情。

有一个法国的葡萄酒庄“法葡酒庄”,和一个英国的葡萄酒经销商“英酒商行”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法葡酒庄要在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向英酒商行交付1000瓶特定年份的优质葡萄酒。

可是在当年的8月,法葡酒庄所在的地区遭遇了罕见的冰雹灾害,葡萄园里大部分葡萄都被砸坏了,根本无法按照原计划生产出足够的葡萄酒来履行合同。

法葡酒庄赶紧通知英酒商行说由于不可抗力,他们无法按时足额交货。

英酒商行却认为,法葡酒庄应该有应对这种风险的措施,比如购买保险之类的,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虽然英酒商行提到酒庄应该有应对措施如购买保险,但购买保险并不能改变冰雹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的事实。

法葡酒庄也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英酒商行,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当地气象部门关于冰雹灾害的报告等。

三、案例三:合同的解释与诚信原则。

1. 案例详情。

有一家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德机公司”和一家印度的工程公司“印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提供一套大型建筑机械设备的合同。

国际商事 合同法

国际商事 合同法
• 量规按用途分为如下几种: • (1)工作量规 • 工作量规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工件用的量规,它的通规和止规分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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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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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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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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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A.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的协议; B.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C.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 3、合同的分类:
是否涉及他人
涉己合同 涉他合同
是否有形式要求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否互有义务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是否以要付标 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是否存在对价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合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无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国际法渊源: 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 和违约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国际商事合同法
• 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 • 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 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 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i.实1际4条所用)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束议力(,C如arl果ill 十v. C分ar确bol定ic ,Sm并ok标e B明all要Co约. )人; 在得到承诺时受iiii.i做.其要出约约要是束约否当的向时特意的定旨情的形,当(事即L人构u发cy成出v;.要Ze约hme。r ); (《通则》第2iv..2要条约)包含的合同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国际商事合同法
• 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 • 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 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C. 要约的法律效力 a. 要约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b. 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i.约要约发存生续法期间律的效经过力;的期间,
即 间受 和约 未人 定得 有以存承续诺期的间iiiiiv期;.i.相.要要间对约约人人,人拒或撤分绝相回要为对或约人撤定;死销有亡要。存约;续期 c. 要约迟到的问题; d. 要约的消灭原因; e.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B.承诺的方式: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履行行为以及特 定情形下的沉默。
A. 承诺的生效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本人或经其授
权的代理人做出实 量;质 、性 质变 量更 、包 价括 款: 或合 报同 酬标、的履、行数期 b. 承诺须是在原要限约、的履内行地容点基和方础式上、对违约其责所任、提条
件与意思表示的解同决意争的议的回方复式等;。 c. 承诺应当与原要约的内容一致。
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要约的撤 销指要约人在要约被相对人接受前向相对人 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该要约的法律效力 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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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限定的方式就 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的合同条件表示同意的 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中同时包含着对要约中 提出的合同条件的接受和允诺。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案例
❖ 2003年6月3日,某国甲公司业务员向我国乙公司发传真,内 容如下:“A品种大米50吨,请尽快出运(该批大米系甲乙公 司在2003年5月8日所订合同的标的物)。另外:我公司计划 向贵公司订购:A品种大米50吨,B品种大米70吨,C品种大 米60吨。请按此计划安排,注意质量!”。2003年6月6日, 甲公司派车到乙公司提走50吨A品种大米,然后通过海运回 国。2003年7月26日,双方又订立一份关于买卖90吨B品种大 米和80吨C品种大米的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货款两讫。 期间,我国乙公司为交付甲公司2003年6月3日传真的订货任 务,多方收购原料,精心安排加工,及时完成了三个品种共 计180吨大米的生产任务,并多次通知甲公司提取,且要求 其按约支付货款,但均遭拒绝。由于进行精细加工之后的三 类大米都只有18个月的保质期,甲公司的行为已经给乙公司 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乙公司于2004年6月2日起诉至当地 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收购三个品种共计180
A.要约的成立要件: a. 须明确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b. 必要条款必须确定; c.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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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B.相关行为: a.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
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目的不 在于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作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b. 反要约指被要约人将原要约人的要约内容进 行扩张、变更或限制的意思表示。其法律上 的效果为原要约失效,产生另一个新要约。 c. 交叉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要约,而 同时对方就同一内容向其发生要约,而且双 方当时彼此都不知对方要作出要约。
吨大米的义务,并支付仓储管理费。 国际商事合同法定立和违约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发生特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 过程。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 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发生特定 的权利义务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状态。 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环节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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