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尿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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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1.帮教小组及成员要与被帮教人家庭、邻居经常保持联系,了解、掌握帮教对象的脱毒情况、身体状况以及社会活动情况,确保帮教对象始终处于与毒品隔离的环境。

2.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帮教对象的活动和动态进行监督,了解其心理动态和行为,并与帮教对象进行交流,至少每月谈话一次,能及时发现复吸苗头,确保帮教对象戒断脱毒,巩固戒毒成果。

3.帮教小组及成员在帮教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必须关心帮教对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并给帮教对象以“人文”关怀,了解其心理动态和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其寻找就业机会。

4.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安排帮教对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让其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对生活信心。

要对帮教对象进行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恢复信心,戒脱毒瘾,回归社会。

5.帮教小组及成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督促被帮教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开展对帮教对象的定期尿检工作。

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对被帮教对象进行帮思想、帮心理、帮生活、帮就业,成功回归社会。

吸毒尿检工作制度范本

吸毒尿检工作制度范本

吸毒尿检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吸毒人员的管控,预防毒品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吸毒尿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严格的原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和教育,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第三条吸毒尿检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禁毒部门、派出所、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吸毒尿检工作。

第四条吸毒尿检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检测准确率,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吸毒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尿检,如实提供样本,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吸毒尿检工作。

二、尿检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吸毒尿检:(一)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吸毒人员;(二)涉嫌吸毒的人员;(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四)其他需要进行吸毒尿检的人员。

第七条下列场所应当开展吸毒尿检:(一)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二)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三)社区、村组、居民小区等基层组织;(四)其他需要开展吸毒尿检的场所。

三、尿检程序和流程第八条吸毒尿检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尿检前的准备:尿检人员应当核实被检人员的身份信息,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要求其提供尿液样本。

(二)尿检操作:尿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尿检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准确无误。

(三)尿检结果处理:尿检结果由尿检人员现场确认,并对阳性结果进行记录、报告和归档。

(四)尿检后的相关工作:对尿检结果阳性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其纳入动态管控。

第九条吸毒尿检流程如下:(一)公安机关接到尿检需求后,应当及时安排尿检人员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尿检。

(二)尿检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与被检人员一同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使用便携式尿检设备进行尿检。

(三)尿检过程中,尿检人员应当确保被检人员在其视线范围内,防止其作弊。

(四)尿检结束后,尿检人员应当现场确认尿检结果,并将阳性结果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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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这篇文章看似短,但是他里面有着他独到的地方,正是因为这点,让整篇文章都活了起来!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外,还应当不定期尿检。

A.正确B.错误。

社区戒毒的时候,是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的尿样检测的,对于这样的情况,不定期尿检是否也是必要的呢,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社区戒毒期间除了严格按照要求对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样检测
外,还应当不定期尿检。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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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确
B.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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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可以指定综治、公安或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一个基层组织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化集团、莱芜钢铁集团应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参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二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对被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

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规划建立若干个工作站,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档案资料管理。

四、团场及设立工作站等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指导工作站落实各项工作职责:未设立工作站的团场领导小组负责并指定联络员配合所属工作站对本辖区吸毒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五、团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组织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护小组,落实戒毒康复措施。

六、组织做好辖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规划设立美沙酮门诊点和延伸服药点,落实工作措施。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的职责一、全面了解辖区吸毒人员的情况,准确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动态,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确定监护小组成员,制定帮教服务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并督促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落实尿检制度,配合所辖团场派出所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尿样检测工作,定器与派出所沟通、联系,实时掌握情况,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帮助协调解决戒毒人员戒毒知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

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对长期失业或者家庭困难的戒毒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等。

五、开展全民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使公民掌握防毒拒毒的常识,提高对毒品的抵御能力。

六、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七、加强对阿片类吸毒人员的管控,深入推广社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尿样检测。

二、社区民警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进行尿样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检测报告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截然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它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功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吸毒检测。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日常管理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住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禁毒制度

街道办事处禁毒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街道办事处禁毒制度篇一:社区戒毒工作制度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

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

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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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尿检制度
为了给街道禁吸戒毒、戒断巩固、隔离戒毒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证据保障,必须做好尿样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吸毒史人员的尿样检测工作,是对鉴别吸毒人员是否有吸毒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判定有吸毒史人员戒断巩固、隔离戒毒必须经尿样检测结果确定。

三、有吸毒史人员的尿样检测用尿检试剂盒作尿检。

由社区民警负责有吸毒史人员尿检工作。

四、有吸毒史人员尿检应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和应作的次数作尿检。

间隔时间和次数如下:
1、戒断巩固在一年以下,必须每隔2个月作一次尿检,每年尿检次数应达到6次。

2、戒断巩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必须每隔3个月作一次尿检,每年尿检次数应达到4次。

3、戒断巩固三年以上的每间隔6个月作一次尿检次数应达到2次。

作尿检的间隔时间和次数可以连续计算,但做尿检的具体时间不得事先通知吸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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