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信用评级的分类和评估标准解析

信用评级的分类和评估标准解析信用评级是金融领域中一种对债券、借款人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方法。
它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或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为投资者提供了参考,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本文将对信用评级的分类和评估标准进行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信用评级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一、信用评级的分类信用评级根据评级机构的不同和评级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分类方式。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分类方式:1. 按评级机构的分类信用评级主要由专业的评级机构进行,如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
根据评级机构的不同,信用评级可以分为标准普尔评级、穆迪评级、惠誉评级等。
不同的评级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评级标准和方法,但整体目的都是为了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评级信息。
2. 按评级对象的分类信用评级的对象可以是债券、借款人、金融机构等。
根据评级对象的不同,信用评级可以分为债券评级、企业评级、银行评级等。
债券评级主要评估债券的违约风险,企业评级主要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银行评级主要评估银行的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等。
3. 按评级等级的分类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等级的不同,可以分为多个等级,通常以字母或符号表示。
常见的等级有AAA、AA、A、BBB、BB、B等,其中AAA为最高等级,表示极低的违约风险,而B等级则表示较高的违约风险。
不同的评级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信用质量和风险水平。
二、信用评级的评估标准信用评级的评估标准通常包括多个方面的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偿还能力评级机构会评估债券发行人或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包括其现金流状况、资产负债比例、盈利能力等。
评级机构通常会对债券发行人或借款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偿债能力和风险水平。
2. 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评级机构会评估债券发行人或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包括行业竞争力、市场地位、管理水平等。
评级机构会考虑债券发行人或借款人的经营环境和行业前景,以确定其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3. 市场风险和政治风险评级机构会评估债券发行人或借款人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政治环境,包括市场竞争风险、市场需求变化风险、政府政策风险等。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一)商业银行应制定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
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
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类别。
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多边开发银行的范围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r1=0.15 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r2=0.04 其他零售贷款,
Rr3
=
0.03 ×
1
− 1
1 e (35×PD ) −1
+
0.16
×
1
−
1
− 1
1
e (35×PD −1
)
e 35
e35
(二) 计算期限调整因子(b)
b = [0.11852 − 0.05478 × ln(PD)]2
(三)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1. 非零售风险暴露
K
=
LGD ×
N
1 × G(PD) +
1− R
1 1 −1.5 ×
b
× [1 +
(M
−
2.5)×
b]
1
R −R
×
G(0.999)
−
PD
×
LGD
×
2. 零售风险暴露
K = LGD × N
1 × G(PD) + 1− R
1
R −R
×
G(0.999)
R
=
0.12
×
1−
1 e (50×PD)
1− 1
+
0.24
×
1
−
1
− 1
1
e (50×PD −1
)
e 50
e50
2.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RFI
=
1.25
×
0.12
×
1
− 1
1 e (50×PD −1
e 50
)
+
0.24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

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为了确定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旧协议中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不够精确,而且金融创新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原方法的适用性。
为此,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多种方法以使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度量更加精确,其中提出对信用风险进行度量的主要方法有三个:标准化方法,银行内部评级法(IRB法),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
1.标准法是对1988年协议中处理信用风险方法的修改。
首先是风险权重确定标准的变化。
银行资产按其是否有外部评级以及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的评级结果给予一定的风险加权比。
新协议规定,银行对国家及央行的债权风险不再按是否属0ECD成员国划分,而采用出口信贷机构对外公开的信用等级;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风险,既可以按实际外部评级结果而定,又可按国家信用风险权重提高一档的简便方法处理;对非金融企业债权风险权重,按外部评级结果确定。
在标准法下,长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若两个基本点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20]。
巴塞尔委员会对外部评级提出了操作规定,建议各国监管当局不要允许银行机械地套用外部评级机构的结果。
正确的做法是,只有当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的评估资料的质量和方法感到满意时才去使用,并且银行在评估机制的选择上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而不能拼凑不同机构的评估方法,这是因为不同的外部评级机构所使用的信用分析方法与等级术语不尽相同。
同时要注意所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体系应与确定法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保持一致。
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还要注意其评估的客观性、独立性、透明性、可靠性、通用性和信息资源的充分性,而且监管当局要注意对上述标准的识别。
其次,风险权重具有了较高的弹性。
银行对其他银行的短期债权享受优惠风险权重,但条件是债权是以本币计值并以本币作为资金来源。
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

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
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是一种用来评估信用风险的衡量标准,被视为对金融机构在借贷
行为时所采用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及风险控制措施的量化衡量。
信用风险评估法包括:目
标分类法、网络建模法和投资价值法。
目标分类法是一种基于信贷系统状况,其方式是将信贷进行类别分组,并以预设的范
围对它进行评价,根据目标分类法给出的结果,信贷可以被分为“高风险”、“低风险”、“中等风险”等级,以方便将不同风险借款分类管理。
网络建模法是基于机构和客户背景信息,通过对潜在借款者信息和客户行为规律进行
数据分析,及早识别信用风险,并实现动态调整评估模型。
投资价值法是评估投资者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模式,其基本思想是利用客户和机构的背
景信息,据此计算出信贷投资的期望收益,并考虑其他影响。
该模型针对资本市场的实际
操作,可以为准备投资的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以帮助其进行决策。
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是金融机构评估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依据和工具,有效地衡量
风险,使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发现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同时,妥善使用合理的信用风险评
估法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在面临投资决策时,正确判断投资主体的信用风险,增加投资市场
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并有利于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信誉度,以及为客户提
供较高的可靠性投资服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一)商业银行应制定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
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
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类别。
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多边开发银行的范围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一、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本行的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
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须报银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
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
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类别。
应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
计制度,对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
(一)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二)本办法所称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本办法所称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四、零售风险暴露
(一)零售风险暴露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1.债务人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
2.笔数多,单笔金额小;
3.按照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二)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他零售风险暴露三大类。
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状况和管理实际,在上述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分。
(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
(四)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指各类无担保的个人循环贷款。
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中对单一客户最大信贷余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是指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之外的其他对自然人的债权。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对微小企业的风险暴露,可纳入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五、公司风险暴露
(一)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本办法界定的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客户的债权。
(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三)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商业银行对年销售额(近3年销售额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务人的债权。
(四)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
1.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2. 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
3. 合同安排给予贷款人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五)专业贷款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
(六)项目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1. 融资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对在建项目的再融资;
2. 债务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业法人;
3.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七)物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1. 债务人取得融资资金用于购买特定实物资产,如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工具等;
2. 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已用于融资、抵押或交给贷款人的特殊资产创造的现金流。
这些现金流可通过一个或几个与第三方签订的出租或租赁合约实现。
(八)商品融资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1. 为可在交易所交易的储备、存货或应收的商品(如原油、
金属或谷物)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
2. 债务人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主要依靠商品销售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3. 贷款评级主要反映贷款自我清偿的程度及银行组织该笔交易的能力,而不反映债务人的资信水平。
(九)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除符合专业贷款的特征外,还应同时具有如下特征:
1. 债务人一般是一个专门开发融资项目的公司,也可是从事房地产建设或拥有房地产的运营公司;
2. 融资用途是房地产(如用于出租的办公室建筑、零售场所、多户的住宅、工业和仓库场所及旅馆)的开发、销售或出租,以及土地整理、开发和储备等;
3. 还款主要依赖于贷款所形成房地产的租金、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
(十)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
六、股权风险暴露
(一)股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
(二)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而不是随时间所产生的收益;
2. 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
3. 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划分为股权风险暴露:
1. 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
2. 属于发行方债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
(1)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
(2)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
(3)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且不定数量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高度相关;
(4)持有方有权要求以股票方式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除外:对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更具有发行者的债务特征;对不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银监会也认可该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
七、其他风险暴露
(一)购入应收账款是指销售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入方订立的商品、产品或劳务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以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方式转让给商业银行所形成的资产。
购入应收账款可分为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和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
(二)合格购入零售应收账款纳入零售风险暴露。
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原则上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也可将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作为单独一类风险暴露。
合格购入公司应收账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销售方与买入方订立的销售合同真实、公平、合法、有效,且销售方能够提供完整的应收账款债权证明;
2.销售方与商业银行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该应收账款未
由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发起;
3.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合格应收账款;
4.商业银行对所有应收账款的收益或按比例分摊的收益拥有债权。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在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形成的信用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开展利率互换、货币互换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进行分档次抵补的担保形成的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