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讲义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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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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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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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 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
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 布)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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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他物权设定登记
(2)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和承 租人。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 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 登记。
申请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主要有:
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申请人向土地 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集体土地使用证》。
变及部分内容的改变。第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物权变更具
有日常性和个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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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权利变更登记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对经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 发生的改变进行的土地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而进行的权利变更登记;二是因 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 而进行的权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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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权利变更登记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讲义

土地管理法讲义

土地管理法讲义主讲人:费井省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固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原始取得或者无偿原始取得的,并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所得收益或者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缴国家或者优先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所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工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把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此外还包括临时建设用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的乡(镇)村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一)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一)

一、土地所有权(一)概述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性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以下特征:1、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由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约定这是我国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的一大特征。

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征用而丧失。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禁止买卖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非公有主体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土地所有权。

公有主体之间也不能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土地所有权交易。

我国地产市场的土地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

在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

《土地管理法》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立法重点是对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作出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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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讲义目录(2010环球)2010年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学习前言 (1)第一部分土地基础知识 (1)第一章土地的概念 (1)一、土地的定义 (1)二、土地的主要特性(掌握) (3)(一)土地的自然特性 (3)(二)土地的经济特性 (4)(三)土地的产权特性 (6)三、土地的功能(熟悉) (8)1、承载功能 (8)2、生产功能 (8)3、资源(非生物)功能 (8)四、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了解) (9)第二章土地的分类 (10)一、土地利用的基本类型掌握) (10)1.耕地 (12)2.园地 (12)3.林地 (12)4.草地 (13)5.商服用地 (13)6.工矿仓储用地 (14)7.住宅用地 (14)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4)9.特殊用地 (15)10.交通运输用地 (15)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5)12.其它土地 (16)二、主要类别土地的特征 (17)(一)商服用地的特征 (17)(二)居住用地的特征 (18)(三)工业、仓储用地的特征 (18)(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特征 (20)(五)交通运输用地的特征 (21)(六)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的特征 (21)三、我国主要类型土地利用(了解) (22)第三章土地实体及特征 (23)一、土地实体的构成 (24)二、土壤类型及特征(掌握土壤类型) (24)三、地质条件类型及特征 (45)四、土地基础设施类型及特征 (49)五、主要地上定着物类型及特征(熟悉) (49)(一)建筑物及构筑物 (50)(二)其他土地定着物的含义 (50)(三)地上作物 (51)六、地下空间及其征(熟悉) (53)七、土地污染种类及特征(了解) (55)八、土地灾害类型及特征(了解) (58)(一)地质灾害 (58)(二)土地荒漠化 (58)(三)土地盐渍化 (59)第四章土地产权 (59)一、土地产权内涵(掌握) (60)二、土地产权的类型(掌握) (60)三、我国土地所有权 (64)(一)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 (64)(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 (65)四、我国土地用益物权 (68)(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 (68)(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 (79)(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及规定 (82)(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 (83)五、我国土地担保物权 (86)(一)不同土地抵押权的权能及规定 (86)(二)土地质权的含义 (90)六、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制度(了解) (90)第二部分土地管理知识 (93)第一章土地管理 (93)一、土地管理的内涵(掌握) (93)二、土地管理的任务(掌握) (99)三、土地管理的原则(熟悉) (100)四、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101)(一)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101)(二)地籍管理 (101)(三)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 (102)五、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了解) (107)六、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了解) (109)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了解) (111)第二章地籍管理 (117)一、地籍概念(掌握) (117)二、地籍分类(掌握) (118)1.按功能分类 (118)2.按建立的时序分类 (119)3.按所记载的对象分类 (120)4.按表现形式分类 (120)5.按行政管理的层次,分为国家地籍和基层地籍。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土地管理知识讲座

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含义: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开发 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是对 总体规划的逐年的具体落实。
(2)年度计划的内容----三项指标 A、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耕 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及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我州确保耕地总量322.87万亩(地方),现状耕地384万 亩。
二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乡镇划定基本农田予以保护,签订协议、设立保护牌。 基本农田是“高压线”,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不得占用。 五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 征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大城市0.5—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0.4—8元/平方米,小城 市0.3—6元/平方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平方米,我州执行情况0.45—3元/平方 米。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1000—10000元/亩。(不包括建制镇)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6年11月财政、国土、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提高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原来基础上翻一番。库尔勒市政府2007年向中央和自治区库缴纳 新增费1887.6万元,2008年缴纳948.4万元。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二、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基本农田保护
四、建设用地审批
五、土地征收
六、宅基地管理 七、土地开发整理
主要内容
八、土地供应
九、土地登记
十、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
十一、村委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一)土地公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

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13讲课件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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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精讲班第13讲课件讲义(一)农用地转用概念一、内容提要:1.农用地转用概念2.农用地转用的依据3.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4.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5 .土地征收和征用概念6.征地行为的特征7.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内容8.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9.土地征收程序二、考试目的木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考试基木要求掌握: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的内涵、基木内容。

熟悉:农用地转用的依据、条件、批准权限,征地安置补偿的内容和基木要求。

了解:我国征地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四、内容辅导:(一)农用地转用概念1、农用地转用概念。

(掌握)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O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内容,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不尽相同,但含义基本相似。

有些称为“土地开发许可”,有的称为“建筑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但目的都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的行为。

2、农用地转用的条件(熟悉)(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1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己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1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1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说课材料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说课材料

学习建设法规的重要性
• 1.大家今后工作岗位的需要:从事造价工作要与合同打交道;从
事规划工作,要与城市规划打交道;从事土地评估工作,要与土 地管理法打交道;从事监理工作也要与法规打交道;
• 2.工作后考取资格证也需与建设法规打交道: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 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 程 师都要考法规,只是侧重点可能不同。
有偿:采用合同形式 划拨 :采用行政文件形式
• 三、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
• 有下列情形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
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回顾上次讲的主要内容
1.建设法规的概念及其调整的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构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 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其他民事关系。 2.建设法规的特征;除具备一般法律法规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行政性、经济 性、政策性、技术性。 3.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构成:五个层次:建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5.城市规划的种类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6.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7.城市规划实施的方法:一书两证制 8.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即一书两证审批核发程序 9.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2024土地管理法讲座

占补平衡政策实施要求及效果评估
实施要求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 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 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效果评估
占补平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耕地减少 的势头,保证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同时 ,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措施, 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粮食产能。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
土地管理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无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如何,都必须遵守土 地管理法的规定。
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这些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进 行土地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概述
REPORTING
土地管理法定义与目的
定义
土地管理法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目的
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管理,保障国家粮 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会保障待遇。
PART 06
违法用地查处与责任追究 制度完善
REPORTING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及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超标准用地、未批先建等。
危害性分析
违法用地行为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破坏耕地保护制度,影响国家粮食 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损害农民权益 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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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义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海疆要点: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一)土地权属制度(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三)耕地保护制度(四)建设用地的管理四、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一、土地管理法立法背景及宗旨(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土地管理法施行过程中,1988年曾作过一次修改。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为了使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一致,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主要确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制度。

1998年8月29日,在总结土地管理法实施十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经济改革的需要,前后经过三次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的重大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区别了征用与征收,强调国家为了公正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可实行征用,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这也就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市场化并容,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土地的商品性。

二是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无限增长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制定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是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四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

因此,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制定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是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土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得到加强。

二、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过程中,对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曾进行过反复的研究讨论,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应当将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大,将现在由森林法调整的森林、林地,草原法调整的草原,渔业法调整的用于养殖业的水面、滩涂,都确定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统一发证、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对的,但需要考虑现状,也需要考虑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相关条件。

对于这两种意见,经过分析比较认为,土地管理法调整范围要确认统一管理的原则,但适用这个原则要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既使土地管理趋向集中统一,又使土地管理体制现实有效。

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其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而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这样的安排,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是适宜的,表明土地的管理应当集中统一,但又并不是就能立刻全做到;一部分土地按照它的使用状况,由法律作出规定由特定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也是可以的,我国多年来就是这样做,并且证明是比较有效的。

土地管理法正是反映了现实存在的这种格局,与其他有关的法律也是相衔接的,并不冲突,也不重叠,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交叉的地方,但可以通过协调来解决问题,法律规范之间没有矛盾。

三、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内容丰富,涉及问题较为广泛的重要法律,因此,对其中的若干基本问题应当有所了解,以便于理解有关的章节或条文。

(一)土地权属制度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上的财产权利,权利的归属,国家对这种财产权利的管理等,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且其中有些规定在法律上具有突破意义。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由土地所有制决定的,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两种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特点是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同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因此,土地管理法首先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样的规定,可以涵盖所有的城乡土地,在一块土地上只能有一种土地所有权,排除了确认土地所有权时可能出现遗漏、重叠或交叉。

关于城市市区这个概念,不能用行政区划来代替,尤其是在一些城市中将郊区县改称为区,就难以将这个新改名的县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改为国有土地。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所有权作出规定时,还有两项规定是重要的,一项是明确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另一项是明确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行使其所有权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的农民集体分别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还有一层就是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两项规定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有效地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这样规定是可以操作的,符合实际情况。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使用的土地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产生是以土地具有使用价值为基础,同时又具有某些商品属性。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项规定,主要的有:一是,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这样就使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相对分离出来,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然,从其根源上说,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之一。

二是,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取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合法性,非法使用土地不能形成土地使用权。

三是,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四是,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它可以与所有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保护的内容则根据依法取得权利的内容决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形式是在我国农村改革中创立的,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

这种承包经营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产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特定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按三种情况作出规定,即: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这种情况的土地承包经营,法定期限为三十年,在这个期限内要对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对于这种情况的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的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控制和引导土地的使用方向,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土地管理法中,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时又对这项制度的实施作出了多项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在土地管理法中,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根据的,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十分重要,在这部法律中作出的主要规定有:一是,规划的体系。

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实际上就是按行政管理的体制来编制规划,规划的区域由行政区划决定;按我国当前的体制计算,就要编制全国、省、市、县、乡五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不同级别之间,土地管理法又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这样上一级规划对下一级规划进行控制,下一级规划体现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各级之间可以做到协调、衔接。

在通常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十五年。

我国第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为1985—2000年,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为1995—2010年。

二是,编制规划的依据。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体现有关土地的基本国策,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总体上的布局,相应地确定具体地块。

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是确定了编制土地规划的法定的依据,明确了在编制土地规划时与其他重要方面的基本关系,避免主观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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