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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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以下是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一些细则:
1. 检验对象:压力容器产品,包括容器本体、管路、仪表阀门等。

2. 检验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符合安全设计要求和制造标准。

3. 检验内容:包括静态压力试验、流量试验、爆破试验、泄漏试验等。

4. 静态压力试验: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耐压试验,检验容器的耐压性能。

按要求逐级增加压力,检查容器是否发生破裂、漏气、变形等情况。

5. 流量试验:针对带有管路的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管路的流量性能,确保管路的通畅性和流量符合要求。

6. 爆破试验: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最大工作压力的爆破试验,测试容器是否能够在安全范围内承受最大工作压力,避免容器爆炸造成事故。

7. 泄漏试验: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泄漏性能测试,确保容器的密封性能良好,防止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

8. 检验结果:根据检验结果,判断压力容器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合格的产品可以进行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需要进行修理或淘汰。

9. 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产品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具体周期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

以上是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一些细则,具体的检验细则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产品类型进行确定。

建议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并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压力容器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化工、石油、电力、航空航天等行业的重要设备,具有储存和输送气体、液体的作用。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检验资格与程序(1)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国家认可的检验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检验程序。

(2)监督检验机构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抽查。

二、检验内容(1)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生产单位、型号规格、设计压力等。

(2)材料验收检查,包括材料出厂合格证明、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等。

(3)焊接工艺评定,包括焊工资格试验、焊接材料试验等。

(4)外观质量检查,包括容器表面情况、涂层质量等。

(5)密封性能检查,包括静态密封试验、泄漏检验等。

(6)安全附件检查,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

(7)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气密性试验等。

三、检验方法与标准(1)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如GB/T 150、GB/T 151、GB/T 152等。

(2)检验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和仪器,并进行校准和验收检查。

(3)检验结果应与产品技术规范进行比较,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4)如发现问题或不达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

四、检验记录与报告(1)监督检验机构应编制检验记录,详细记录检验日期、地点、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

(2)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机构的名称、检验结果、合格证书等信息,并由负责人签署。

五、检验结果处理(1)符合要求的产品应获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签章。

(2)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3)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六、监督检验的监督与评估(1)监督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评估和监督,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果和数据。

(2)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检验水平和服务质量。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依法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活动,包括对设计、制造、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具体检验工作。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验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推诿、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二章设计和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第七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二)建立健全设计审核机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制定合理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符合要求,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制造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和检验,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环节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产品材料、结构、尺寸等方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督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对原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文(3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文(3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范文一、检验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储罐、锅炉、压力容器等。

二、检验标准1.检验项目:(1)外观检验:包括容器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氧化等缺陷。

(2)尺寸检验:包括容器的长度、直径、壁厚等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焊接接头检验:包括焊缝的质量、长度、深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材料检验:包括容器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内部检查:包括容器内部是否有积水、沉淀物等。

2.检验方法:(1)外观检验:采用目视检查方法,对容器进行全面检查。

(2)尺寸检验:采用测量工具,对容器的长度、直径、壁厚进行测量。

(3)焊接接头检验:采用放射性检测或超声波检测等方法,对焊缝进行检测。

(4)材料检验:采用化学成分分析等方法,对材料进行检验。

(5)内部检查:采用内窥镜等工具,对容器的内部进行检查。

3.检验要求:(1)外观检验:容器表面不得有裂纹、变形、氧化等缺陷。

(2)尺寸检验:容器的长度、直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3)焊接接头检验:焊缝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裂纹、缺陷等。

(4)材料检验:容器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内部检查:容器的内部不得有积水、沉淀物等。

三、检验流程1.准备工作:检验人员按照检验项目准备检验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2.外观检验:检验人员对容器表面进行全面检查。

3.尺寸检验:检验人员采用测量工具对容器的长度、直径、壁厚进行测量。

4.焊接接头检验:检验人员采用放射性检测或超声波检测等方法对焊缝进行检测。

5.材料检验:检验人员采用化学成分分析等方法对材料进行检验。

6.内部检查:检验人员采用内窥镜等工具对容器的内部进行检查。

7.总结报告:检验人员根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检验记录1.外观检验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2.尺寸检验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3.焊接接头检验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4.材料检验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5.内部检查记录:检验日期:________检验人员:________容器编号:________检验结果:________五、检验结果判定1.外观检验结果判定标准:(1)合格:容器表面无裂纹、变形、氧化等缺陷。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 引言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压力容器在许多领域中被广泛使用,例如石化、冶金、造船、航空等。

压力容器作为承压介质的载体,具有压力密封、耐腐蚀、耐高温等特点。

但由于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承受巨大的压力,如果安全问题出现,就会引起严重后果。

因此,为了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必须的。

2. 监督检验对象简单压力容器主要指蓄气筒、燃气瓶、气体火机等。

这些容器都是小型压力容器,通常体积较小,用途比较单一,制造比较简单。

这类容器通常主要用于烹饪、野营、照明、采暖等场合。

他们的基本构造包括封头、筒体、法兰、紧固件、阀门等组成部分。

3. 监督检验项目3.1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监督检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整个容器外观应该清晰明了,无大面积锈蚀、麻点及其他损坏。

•容器体和底座应该完好,无明显变形,弯曲,裂缝等有影响强度的缺陷。

•容器底部的支撑面应该平稳,支撑面应该能承受整个容器重量。

•容器上的铭牌、标志、标签等应该鲜明易识,标注应该明确准确。

•容器应该与配套零部件配合良好,阀门、法兰应该平稳。

3.2 尺寸和几何形状检查尺寸和几何形状检查包括以下方面:•容器的内径和表面积应该符合标准要求。

•容器的高度和直径应该符合标准要求。

•容器底部和顶部应该平行且平整。

•检查法兰密封面能否平行。

3.3 焊接缺陷检查焊接缺陷包括以下情况:•焊缝未完全填充。

•焊缝有气孔、夹杂物等缺陷。

•焊接变形较大,影响了容器的强度。

3.4 壳体厚度测量壳体厚度是衡量压力容器强度的关键参数。

测量壳体厚度采用超声波测量仪器进行检测。

测量应该选取不少于十个点进行测量。

平均值应该符合标准要求。

4. 检验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标准制定的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例如,GB/T 18435-2017《非深冷压力容器批量检验标准》、GB/T 18443-2001《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技术规范》等。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加强对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合法性。

(二)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

(三)严格把关,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五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种类、用途和技术要求,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和周期第六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材料的选用和质量检验。

(二)压力容器密封性能的检验。

(三)压力容器的承压试验。

(四)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

(五)压力容器的外观检验。

(六)压力容器的标识和防腐处理的检验。

第七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周期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等级和用途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执行。

第八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九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和认证。

(二)具备完备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

(三)具备独立、中立、公正的态度。

第十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评和外部第三方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第十一条进出口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接受申请。

压力容器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

(二)评估审核。

检验机构将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检验计划制定。

2023年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2023年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验细则。

第二章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的基本要求第二条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能力。

(二)结构应能满足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系统压力和温度要求。

(三)焊接接头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可靠性,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第三条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包括初次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变更监督检验。

第四章初次监督检验第四条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的初次监督检验应由生产企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第五条初次监督检验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材料化学成分分析报告等材料的审核。

(二)焊接接头的质量检验,包括焊缝无缺陷、焊缝强度等项目。

(三)容器结构的安全性能检验,包括外表面检测、内部压力试验等项目。

第六条初次监督检验合格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书,并将产品信息登记在国家压力容器产品登记管理系统中。

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应进行定期监督检验。

第八条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经变更后,应进行变更监督检验。

第九条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发生事故或安全隐患后,应进行事故监督检验。

第五章定期监督检验第十条定期监督检验是指对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5年,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定期监督检验周期。

第十二条定期监督检验应由用户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定期监督检验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容器结构的安全性能检验,包括外表面检测、内部压力试验等项目。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二篇)

2024年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目的1.1 为了加强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

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

3编制依据3.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1.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1.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7 GB150《压力容器》3.1.8 GB151《管壳式换热器》3.1.9 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4检验控制要求4.1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

4.2 检验员应熟悉和掌握我国及合约规定的相关国家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方面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

4.3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

4.4 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4.5 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及时检验,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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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

2检验依据2.1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2 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

(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4)出口产品可依据国外的规范、标准或合约要求。

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3.1.1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3.1.2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1.3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2现场条件3.2.1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工作前应对现场安全准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确认;3.2.2监督检验中阶段验收时必须带好安全帽,并注意现场道路、跳板是否安全。

3.2.3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

3.2.4受检企业应当提前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钢印等)一览表;(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7)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3.2.5监检项目组与受检企业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双方加强协调,协商工作,以确保受检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

3.3人员要求3.1.1进出口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3.1.2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4检验流程: 报检---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4.1报检受检企业在产品投产前,一般应向监检项目组填报“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在送图纸和焊接工艺卡时一并送监检项目组。

(1)“报检单”上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有漏项和缺项,否则监检项目组不予接受。

(2)一个工作令号制造多台设备时,受检企业必须在报检资料上按照要求进行区分,以便于监检员进行制造过程中的监检。

没有加以明确区分的,监检项目组认为只制造一台。

(3)“报检单”上的“设计单位、用户单位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是协议、备忘录等,就填上“见附件”。

这样就要求受检企业把这些协议、备忘录等复印附后,和“报检单”一起送监检项目组。

4.2受理监检员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准备。

在监检过程中按照《容监检规》及其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进行监检。

4.3监督检验监检员应根据“报检单”,建立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

以后每监检一项内容,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资料上盖“监检确认”章,并签名和填写日期(以下简称“监检确认”),并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中的内容(在监检项目表的相应位置填写检查结果、见证件名称,签名(盖章或打印)、日期。

记事栏必须签字)。

4.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副本各一份送受检企业(其中正本一份由受检企业随产品质量证明书交产品使用单位),副本一份与“监检项目表”、监检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装订在一起。

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5.1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表1表1 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5.2.1监检项目分类: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1)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2)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5.3 驻厂监检项目组应对受检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内容应包括:(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是否有更改;(2)相关质量管理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工艺情况;(4)发生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5)制造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要求;(6)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制度;(7)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5.4 “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

监检项目组负责人(检验师)可以按照受检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6记录与报告6.1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员应及时汇总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和见证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签发。

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或“监检确认”)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编号。

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企业处理情况。

6.2受检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为了明确责任,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必要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

6.3进出口监检交接登记记录由监检员规定。

(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JLJ-RQ-001-01;(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01-02;(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SDTJ/JLJ-RQ-001-03(4)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SDTJ/JLJ-RQ-001-04;(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SDTJ-JLJ-RQ-001-05(6)设计图样审查登记表;SDTJ/JLJ-RQ-001-06(7)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批代台)试板登记台帐;SDTJ/JLJ-RQ-001-07(8)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 SDTJ-JLJ-RQ-001-08(9)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SDTJ/JLJ-RQ-001-09(10)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SDTJ/JLJ-RQ-001-10(11)监检工作日记;SDTJ/JLJ-RQ-001-11(12)监检中有关的来往文件、信函;7后处理7.1 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7.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

7.3 “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

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7.4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

7.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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