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用担保公司担保费、评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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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担保行业法律监管的空白,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客观上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关注。

《暂行办法》具有较大的开创性,但也有一定的不足,本文拟对《暂行办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不足进行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效力级别偏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部委联合制定,虽经国务院批准,仍不能改变其部门规章的性质。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表明,国家目前尚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金融等基本制度,《暂行办法》属于联席会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

既然《暂行办法》在效力级别上属于部门规章,且为银监会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则意味着《暂行办法》的规范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尽管《暂行办法》有不少内容看起来是强制性规定,却不影响有关合同的效力。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违反《暂行办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必然大打折扣。

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部门规章无权设置行政许可。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属于超过法定权限设置行政许可。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开拓公司创新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出借人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担保公司介入担保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发展、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主体第四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网络平台公司、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公司、出借人及借款人。

第五条网络平台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发布相关投融资信息。

第六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负责出借人、借款人资金托管及资金划转。

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可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第七条出借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借款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章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与合作第九条公司与网络平台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审查平台的合规性。

第十条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保持纯中介性质,经营规范,不得参与自融、提供担保、建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第十一条在与网络平台公司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平台存在不合规行为,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第四章业务渠道及风险控制第十二条业务渠道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第三方担保公司推荐客户、公司在保客户等。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及反担保措施:(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1.注册地及经营场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2年无重大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2.连续2年盈利,并且连续2年账面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5%;不良贷款率(参照银行五级分类)原则上不超过3%;3.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财建[2001]512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12号2001年8月15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制订的《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财政部进行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及结算的依据。

附件: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付费范围:(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收费细则模版

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收费细则模版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收费细则1.总则1.1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收费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责任,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员工在业务收费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公司、客户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1.3 业务的收费由业务人员与客户遵循公平、自愿及收费与风险相对应原则确定。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的收费活动。

1.5 本细则所称担保保费指客户按与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支付给公司的对价,包括公司各类业务的保费、手续费、综合金融服务费等。

2. 业务收费标准2.1公司各类业务收费由客户经理参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协商确定,最终确定的收费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应填写《项目优惠申请审批表》报公司审批,同时该笔业务按折价收费确认业绩。

最终确定的收费高于本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则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溢价收费确认业绩。

2.2 业务的收费标准按业务类型确定。

2.3 全程担保业务标准收费2.4.1全程担保业务的保费按保费费率计算,保费费率以审批通过的为准。

2.4.2 公司全程担保业务标准保费费率范围如下:4-5%/年。

2.4.3 担保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年计算,从公司承保之日起至解保之日止,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4.4 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从公司承保之日起至解保之日止,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5 其他担保业务的标准收费2.5.1 提前放款业务的标准收费为按担保金额的0.1%收取,最低收费700元。

2.5.2 交易转按揭担保业务的标准收费为按赎楼金额和贷款金额的各0.8%收取,每笔收取手续费800元。

2.5.3 同名转按揭担保业务的标准收费为按赎楼金额的0.8%收取,每笔收取手续费800元。

2.5.4 拍卖房担保业务的标准收费为按贷款金额的1%收取,每笔收取手续费800元。

2.5.5 诉讼保全业务的标准收费为按保全金额的0.8%-1%收取。

担保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不断发展壮大,担保业务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对于经济的良性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担保过程中,担保费收费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规范担保费的收取和使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担保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与意义《担保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对担保费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防范担保业务中的不当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担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首先,担保费的规范收费对于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费是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所从借款人等主体处收取的一种费用,并据此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对于担保费的规范收取,能够建立起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诚信信任体系。

其次,担保费收费管理能够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一些不法金融机构可能会滥收或乱收担保费,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担保费的规范管理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起透明公正的担保费用收费机制,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从而为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主要内容《担保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担保费的收取原则与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担保费的具体收取原则,包括按照风险定价、自愿选择、公开透明等原则进行收费。

2. 担保费的收费项目及比例:规定了各个担保费的具体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比例,对于各类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避免不当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

3. 担保费的收费方式与时机:规定了担保费的收费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等形式进行。

同时,也明确了担保费收取的时机,通常是在担保业务完成后收取。

4. 担保费的监管与违规处罚: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对担保费的收取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惩罚措施。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

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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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用担保公司担保费、评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费的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后,《担保合同》签定前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

二、担保费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

三、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反担保措施落实的难易程度及资产和财产的变现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最终以实际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与银行贷款落实的风险金承担的比例为依据。

费率具体标准:
四、担保费根据担保时间按担保额与年担保费率计算,最短按一个月计算。

五、担保费对承保项目收费。

六、担保费的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

七、担保费由法律监督管部填写“交款单”(一式两份)交计划财务部据以收费。

计划财
务部收费后开据正式发票,并在交款单上盖收讫章,法律监管部凭盖章返回的交款单出具《担保合同》。

八、本规定由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九、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评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评审费的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与被保证人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后,《担保合同》签定前向被担保人收取评审费。

二、评审费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

三、评审费率根据担保额度、企业和项目风险度和评价的难易程度确定。

费率具体标准:
四、评审费按次计算。

五、评审费对承保项目收费,已作评审而未担保的项目不收评审费。

六、评审费的费率、收取总额、收费时间等在《委托保证合同》中具体规定。

七、评审费以法律监管部填写“交款单”(一式两份)交计划财务部据以收费。

计划财务部收费后开据正式发票,并在交款单上盖收讫章,法律监管部凭盖章返回的交款单出具《担保合同》。

八、本规定由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九、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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