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民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当前民政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大量日常性的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全省民政系统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岗,没有执法资格的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和新式执法证启用工作。
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适时公开。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制度,树立规范、程序、证据意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川府函[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11]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不断增加。
该群体的生存状况、生活环境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他们进行救助管理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
为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
以进一步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以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为指针,着力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状况,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产业,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村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监护(赡养)责任。
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留守老人的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赡养义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04期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9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5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审查。
三、工作要求(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四川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扶贫移民局、省委农工委、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按照省委统一部署,2018年10月9日至11月9日,省委第五巡视组对我厅进行了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并于2019年1月30日反馈了巡视意见。
在对我厅近年脱贫攻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指出扶贫领域存在4个方面9类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意见。
厅党组坚决贯彻省委巡视整改要求,从问题根源入手,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要求,现将巡视整改阶段性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站位,压实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巡视整改工作厅党组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精心组织、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巡视整改。
(一)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要求。
2月2日,以厅党组文件形式将省委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印发至厅直属机关各基层党组织。
2月15日,厅党组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论述和对四川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通过《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分工方案》,厅领导班子及成员全面认领整改任务。
2月28日,厅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十一届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集中反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全厅上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担起政治责任,将巡视整改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作为检查“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聚焦巡视反馈问题,坚决整改到位。
(二)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真抓严改。
厅党组切实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厅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各单位承担具体整改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川办发[2001]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川办发[200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5af5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34.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五日川办发〔2001〕25号)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要,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已翻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中,把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分类指导,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
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加快发展,逐步建成一批社会福利事业的窗口示范单位。
二、广泛筹资,加大投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国有福利事业单位的投入,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有计划地安排建设资金,重点加强一些基础性、示范性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逐步实现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筹措的社会化。
要精心组织,积极拓展社会福利彩票市场,努力做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销售福利彩票所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
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一)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根据上级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
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基层能力建设情况。
包括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工作经费落实以及市州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情况;基层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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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
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
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就业的有关精神,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使残疾人劳动就业普及、稳定、合理。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
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收。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研究制订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相关费用减免办法,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做好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工作,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工疗、盲人保健按摩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
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单位残疾人就业比例,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
要根据残疾人特点积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2.建立和完善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