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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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

法律基本知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法律基本知识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国际法是指国家间及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是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关系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其适用范围。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平等主权原则。

根据此原则,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其国家的大小、经济实力或政治制度如何。

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应得到尊重,并且不应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

2.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根据此原则,一个国家不得干预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如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和法律体系等。

国家应自主决定其内政,并且其他国家无权干预。

3.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法倡导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根据此原则,国际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如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院的裁决。

武力威胁或使用是被严格禁止的,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维护和平与安全。

4.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之一,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上的合作。

各个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互利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和跨国犯罪等。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适用于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跨国交易和纠纷解决。

它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如合同、侵权行为和国际家庭法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通常根据相关国家间签订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规定。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它涵盖了领土争端、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合作等各个领域。

国际公法主要依据国际公约、国际法院判例和国际惯例来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

3.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适用于涉及国际刑事犯罪的案件。

这些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人道主义罪行和恐怖主义等。

国际刑法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和国家法院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4.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适用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领域。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君权原则,即各国的主权平等。

所有国家都享有国际法上的
平等地位,无论规模大小、发展水平如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主权不受干涉原则,即任何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受其他任何国
家的干涉。

三、国际法优先权原则,即国家在实行其内部法律时,有义务遵
守国际法规定,遵守国际法优先于遵守对立国的法律。

四、受行使平等权利原则,即每个国家乾法完全平等,无论大小,都有权行使各种主权权利,例如外交活动、经济、政治、社会及
军事上的活动等。

五、协商解决争端原则,即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应当和平协商,避免军事冲突。

六、奉行法律原则,即各国都应当根据本国的宪法,并根据国际
公约、条约、法律和习惯法作出行为。

七、反对以武力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即禁止以武力行使主权
的行动,以及使用武力改变国际秩序。

八、尊重国际合同原则,即应当尊重国际合同和国际化礼仪,履
行其规定,并保持国际平衡。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国际及各国之间相互约束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国际社会部门共同遵守着一系列的原则,这些原则即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是平等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此外,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有其他国家干涉内政,也不允许其他国家扩大自己的政治或经济影响范围,确保各国主权平等。

其次,“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规定,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干预任何国家的内部事务,哪怕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也不得干涉他国的内政,因为内政归每个国家自行决定。

再次,国际法还提倡“和平共处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中以和平方式解决矛盾与分歧,国际交往要求国家价值、文化和利益的平等尊重,只以和平而不是武力解决矛盾与分歧。

最后,国际法还倡导“法治原则”,要求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的规定,遵循国家权力的法治原则从事所有国际关系过程,由国际法来统筹管理和监督国际关系。

总之,国际法具有确保国际社会务实、和谐和和平发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交往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治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它们旨在建立和维护国际局势的和平。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中普遍接受和应用的法律准则。

下面是国际法的八个基本原则:
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的主权享有优先权或优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侵占或割让领土。

3.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内政,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4. 国际互助与合作原则:国家应该在和平、友好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等国际机构来解决争端。

6. 国际人权保护原则:国家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民族、宗教、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

7. 国际刑事责任原则:个人应对其在国际法上犯下的罪行负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是高级官员或国家元首。

8.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遵守国际协定和合同,信守承诺,维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来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有其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

以下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1.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认为所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或者宣称自己比其他国家更有权威性。

2. 国家自决权原则
国家自决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文化等都应该由这个国家自己决定,其他国家不应该干涉。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公认的独立国家的建立和领土完整性的保护等。

3.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合作,为实现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而努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组织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援助和技术转移等。

4. 不使用武力原则
不使用武力原则认为,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等。

5. 国际公正原则
国际公正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以公正的方式对待所有的国家,
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偏袒任何一个国家或者集团。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法院的裁决和国际仲裁等。

综上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家自决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和国际公正原则。

这些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互助、友好合作的法律准则,是国家之间外交行为及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和基础。

它主要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综合性的国际法典组成,旨在规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并向国际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平等原则。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各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有权自主地制定自己的政策,但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二是国家主权原则。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完全的主权,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和外交关系,有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三是不侵犯主权原则。

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国家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和独立。

四是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可分割原则。

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不得干涉他国的领土,任何国家都有权对自己的领土进行保护。

五是国际社会的责任原则。

指国际社会有责任促进国家间和平共处和相互尊重,有责任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促进国际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

上述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对当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不仅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法律准则。

三国法重要考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法重要考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并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概念,“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如禁止海盗行为、禁止奴隶制度、禁止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禁止战争犯罪、公海自由等。

注意: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属于强行法,但不是所有的强行法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内容及要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基础,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关键在于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①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②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不等于“非武力”,关于“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五)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即不能对抗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关联记忆】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一般法律原则的范畴,是国际法的渊源,即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依据。

【例题】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反之所有的强行法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B.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不能作为国际法院判案的依据C.各国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D.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一国国内的分离活动可以对抗国家主权解析: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必须能够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如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强行法,但不属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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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国际法委员会拒绝为强行法下一明确定义,也不试图详 细列举国际强行法所包括的内容,是有其一定道理的。国际 法的基本原则和强行法规则有相同之处,因为这两者都是世 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 他国际法原则、规章制度,都是与国际公共利益或国际道德 密切相关的。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之间的不同,总括起来说,至少有两 点值得注意:第一,强行法主要见于《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从而使强行法规则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基 本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国际法的各部门; 第二,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 际法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其中包括具 有特殊意义的《联合国宪章》。特别重要的是,国际法基本 原则的主要特征是它们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 效力范围,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强行法的概念的提出和 发展并不能否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相反,在目前的 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强调和重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如穆尔蒂教授认为,国际强行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如穆尔蒂教授认为,国际强行法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 维护国际社会基本秩序原则,如禁止使用武力; 维护国际社会基本秩序原则,如禁止使用武力;另一类是确 立基本文明与人性原则,如战争法规、禁止奴隶制度、 立基本文明与人性原则,如战争法规、禁止奴隶制度、外国 人待遇、人权等。 人待遇、人权等。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于1968年和1969年政治维也 纳召开了两次条约法会议,对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条约法公 约草案进行了审议,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共8编 85条,还有一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缔结及生效;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条约的修正与修改;条约的失效、 终止及停止施行;条约的保管机关、通知、更正及登记等。 该公约一方面把习惯条约法加以系统化、条文化,使之陈述 更为准确;另一方面总结了以往条约实践,适当地发展了条 约法,使之更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 《维也纳条约法 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中国于1997年5月9日加入, 1997年10月3日对中国生效。
一、概述(Introduction) (一)、概念(Concept) 每一种法律体系都有其基本原则,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国际法 也是一样,它也有其一贯被视为整个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基本原则。 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一般来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性质的原 则。
布朗利教授列举的例子是:禁止侵略战争;灭种法;种族不歧 视原则;违反人道罪和禁止奴隶贩卖的规则以及海盗。
怀特曼(Whitenman)提出二十项强制法项目:(1)灭种; (2)奴隶制和奴隶贸易;(3)海盗;(4)在国外的恐怖 主义,包括恐怖活动;(5)空中交通的劫持;(6)诉诸战 争,除自卫外;(7)对其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 力威胁或使用武力;(8)武装侵略;(9)对以武力引起的 情况、包括侵略成果的承认;(10)以武力强加的条约规定; (11)战争罪行;
(12)破坏和平和人道的罪行;(13)破坏和平或人类安全的 罪行;(14)散布细菌以伤害或消灭人的生命;(15)用于 和平以外的目的的所有大规模破坏的方法(包括核武器): (16)污染空气、海洋或陆地以致有害或无用于人类;(17) 具有敌意地改变气候;(18)占有外层空间或天体;(19) 扰乱国际交通以扰乱和平;(20)经济战,其目的在于推翻: (a)世界银行体系;(b)世界货币;(c)世界能源供应;(d)世 界粮食供应。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as a norm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美国南加州国际法与政治学大学教授克里斯托(Carl Q. Christol)按照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不同对象,将这类原则 和规范分为四大类:(1)关于保护个人的。如,消灭奴隶 制、海盗行为、种族灭绝等。(2)关于保护国家的。如, 主权平等、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得使用武力、 “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等。(3)关于保护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如,打击海盗行为、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等。(4) 关于世界资源的分配与分享。
根据国际实践和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应包括:(1)互相尊重国家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和 武力相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 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
Lastly, mention should be made of the concept of jus cogens, that is to say the body of peremptory principles or norms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s is permitted, and which may therefore operate to invalidate a treaty or agreement between states to the extent of the inconsistency with any of such principles or norms.
(二)、特征(Feature/Characteristic) 1、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或核心,其他原则或规则是由此 而派生或引申出来的; 4、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而不是一般政治性或其他原 则。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Difference)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极 其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的区别。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直接地享有并承担的带有根本性的权 利和义务,而其他权利和义务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 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依 据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但是, 这并不等于说,国家的一切基本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国 际法基本原则之中。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 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 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 规律。”第64条又规定,遇有新一类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 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这些 规定是强行法在正式国际法律文件上出现的,是国际法上对 于国际法存在强行法原则、规则是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未作明文规定, 也未设定明确的标准。
第三讲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 框架
一、概述(Introduction) 二、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 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及其历史发展(historical development)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 (一)、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 《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2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是已为国际社会 所接受的原则,被一般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 内容。此外,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所宣示的七项原则、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 议十项原则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十五项原则等, 也被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A general provision as to jus cogens is contained in article 53(mentioned above)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this reads: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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