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是怎样判定的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这种危险行为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严重破坏社会和谐。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法律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法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指的是在高空将物体直接或间接抛掷免费翻译软件地面,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构成了违章行为和刑事犯罪。
根据不同情况,相关责任和处罚可细分如下:1.对于一般高空抛物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这些处罚旨在对行为人进行惩罚,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目的。
2.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将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轻伤,行为人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造成重伤,行为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死亡,行为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8年某市中心区发生高空抛物行为,一瓶啤酒瓶从高楼掉落,砸中了一名路过行人,导致其严重受伤。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人被逮捕并移送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五年,并要求行为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案例二:2019年某城市的高楼居民突然从窗户中抛出一把钥匙链,不慎砸伤在下方经过的市民。
被告人在法庭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最终,法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行政拘留六个月,并处罚款。
三、加强高空抛物行为的防范与管理为了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需要共同努力。
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者:来源:《消防界》2018年第07期《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
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

OBSERVE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文—鹿钦连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屡禁不止,不仅使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夺去受害人的生命;同时也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9年9月3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意见”)o这些法规和意见将会进一步推动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理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在实际当中,涉及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时,往往仅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导致大多侵权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在有关文件中,通常将抛物列入坠物范畴,把抛物和坠物统一称为“坠物”。
但是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这也是本人在研讨或文章中坚持把抛物、坠物分别表述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将抛物和坠物进行明确区分,有利于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分类治理,有利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和定罪量A本文作者鹿钦连刑。
下面,笔者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刑事责任审理意见要求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求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对于高空坠物行为,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认为,审理意见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便使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行为入刑。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以上罪名实际上本已包含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由于司法上的理解不同,造成法律适用没有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也明确讲到,“我们坚决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小编希望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 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 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 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 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二、发生高空坠物后物业怎么处理?现在物业服务部门面对高空抛物, 其监管也身处尴尬。
目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区域的行为作出24条规定, 但没有列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为此, 不少物业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 这是他们作为物业服务部门最尴尬的事, 他们没有任何处罚权, 他们曾想过要制订相关的处罚措施, 由于担心有违规之嫌, 只好作罢。
但面对高空坠物的发生, 物业公司肯定不能无所作为。
1、无事故损失的处理无事故损失的高空抛物, 物业公司也不可忽视, 应尽快找到肇事人, 指出其肇事行为及其危害, 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劝告其不要再犯。
对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人, 应在日常的保安巡视中, 加强对其的监督。
如无人目击肇事者, 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 并由保安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行询问与调查, 同时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面临的治安处罚, 显示物业管理对此事的关注。
2、发生损失的事故处理如果因高空抛物, 而造成了社区内居民财产与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的情况, 物业公司应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证, 查找肇事者。
物业服务公司及时足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 可以规避此类相关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刑罚适用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刑罚适用高空抛物行为指的是指从高层建筑、桥梁或其它高处抛掷物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具有危险性,而且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并确定了相应的刑罚适用。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刑罚适用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范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各国纷纷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禁止这种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范:1. 刑法禁止条款: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明文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针对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也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比如,在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投掷、抛弃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放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以刑法的威慑力维护公众的安全。
2. 行政法规:除了刑法的规定,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也存在行政法规来规范高空抛物行为。
这些法规通常具有更加具体的内容和更轻的处罚力度。
比如,在某些地区,高空抛物行为被归类为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法规规定,投掷物品可能受到行政警戒、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除了刑罚,高空抛物行为也可能导致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一些司法实践中,还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民事责任范围,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刑罚适用高空抛物行为由于其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所受到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在刑罚适用上,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造成的后果: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其刑罚将会相应加重。
例如,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他人丧失生命或者严重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判处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
2. 故意或过失: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有故意抛物的意图,刑罚将会较重。
但若属于无心之失、过失抛物的情况,则刑罚相对较轻。
这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加以鉴定。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法律讲堂高空坠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A市B区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亡事故。
受害人赵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突然从楼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坠楼原因系楼上邻居李某家窗户玻璃破碎所致。
赵某家属将李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二、责任认定1.李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窗户玻璃破碎的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赔偿处理1.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2.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造成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窗户玻璃的所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物业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提示1.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维护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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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是怎样判定的
高空坠物事故常发于人口较为密集的高层住宅区,有时会因为住宅用户密度比较大,事故责任方难以推定的情况出现。
这就牵涉到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的说法。
那么,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是怎样?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详细讲解。
高空坠物事故常发于人口较为密集的高层住宅区,有时会因为住宅用户密度比较大,事故责任方难以推定的情况出现。
这就牵涉到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的说法。
那么,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是怎样?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详细讲解。
一、高空坠物责任无过错是怎样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
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
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因此,若要
“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
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
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
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
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我们了解到通过该机制可以让业主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是有相关确切的不在场证明或坠落物与自己无关的可以免责,从而更快的找出主责方,同时也能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