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78Fra bibliotek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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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 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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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 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 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 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 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 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 长。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登记编号:昆府规登准〔2014〕22号昆明市教育局公告《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9月15日昆明市教育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并于2014年10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现予公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有效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十二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持有教师资格证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市(县区)教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和师训中心等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年度登记考核管理制度,五年一个周期不少于360学时。
其中新任教师当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适应性培训,新任校长任职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他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2学时。
第四条国培、省培项目培训,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或结业证书认定相应学时。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或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机构(院校)颁发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学时。
没有标明学时的,每天按8个学时的标准登记。
评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比例不高于当次培训人员的10%)的教师,可登记当次培训规定学时的125%。
第六条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小学教师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初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高中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学习期间,凭大专院校出具的年度成绩(或学时)证明予以登记48学时,三年有效。
中学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中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师。
三、培训学时要求1. 教师参加培训学时每年不少于9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不少于30学时,外出培训不少于60学时。
2. 教师参加培训学时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当年培训不合格。
3. 教师参加培训学时需按照学校培训计划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培训的,不计入当年培训学时。
四、培训学时认定1.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经培训部门审核认定后,计入培训学时。
2. 教师参加外出培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培训部门审核认定后,计入培训学时。
3.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学术会议、课题研究等,经培训部门审核认定后,计入培训学时。
五、培训学时管理1. 学校成立培训学时管理小组,负责培训学时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
2. 教师参加培训学时,需按照要求填写《中学培训学时登记表》,由培训部门进行审核。
3. 学校每年对教师培训学时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和公示,确保培训学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教师培训学时与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挂钩,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奖励与惩罚1. 对完成培训学时要求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未完成培训学时要求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学时。
3. 对弄虚作假、伪造培训学时的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培训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
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臵,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有效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十二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持有教师资格证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市(县区)教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和师训中心等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年度登记考核管理制度,五年一个周期不少于360学时。
其中新任教师当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适应性培训,新任校长任职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他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2学时。
第四条国培、省培项目培训,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或结业证书认定相应学时。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或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机构(院校)颁发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学时。
没有标明学时的,每天按8个学时的标准登记。
评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比例不高于当次培训人员的10%)的教师,可登记当次培训规定学时的125%。
第六条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小学教师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初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高中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学习期间,凭大专院校出具的年度成绩(或学时)证明予以登记48学时,三年有效。
参加自学考试凭单科合格成绩单办理学时登记,每学科当年计24学时。
第七条参加任职学校的校本研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核合格后,每位教师每年可认定不超过48学时。
小学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学培训学时管理,提高教师培训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三条小学培训学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规范有序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培训学时认定第四条培训学时认定是指对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学时进行统计和记录的过程。
第五条培训学时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培训活动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批准;(二)培训内容应与教师专业发展密切相关;(三)培训方式应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网络培训、校本培训等;(四)培训效果应明显,教师能够掌握一定的教育教学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培训学时认定程序:(一)培训活动举办方负责收集培训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计划、培训签到表、培训考核结果等;(二)教师根据培训活动内容和个人需求,选择参加培训;(三)培训结束后,教师将培训资料提交给所在学校;(四)学校审核培训资料,确认培训学时;(五)学校将培训学时录入教师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培训学时认定标准:(一)集中培训:每半天计2学时;(二)网络培训:每半天计1学时;(三)校本培训:每半天计1学时;(四)教研活动:每半天计1学时。
第三章培训学时使用第八条培训学时使用是指教师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合理利用培训学时参加各类培训活动。
第九条培训学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个人发展需求优先原则;(二)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三)培训学时合理分配原则。
第十条培训学时使用程序:(一)教师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培训计划,提出培训学时使用申请;(二)学校审核培训学时使用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三)学校将审核通过的培训学时使用计划通知教师;(四)教师根据培训学时使用计划,参加各类培训活动。
第四章培训学时考核第十一条培训学时考核是指对教师参加培训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十二条培训学时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二)全面评价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
关于《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定稿)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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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第四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六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认定24学时。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七条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
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
学时。
第九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
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正式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出版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合著的只认定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
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第十二条鼓励教师爱生乐教。
(一)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师德模范等校级综合表彰的,认定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
县级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二)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竞赛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认定任课教师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
(三)学生获得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综合性表彰的,认定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当年县级培训24学时。
第十三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其它:
1.拿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班主任培训合格证书的认定16学时。
2参加普通话培训,拿到等级证书的认定16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