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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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执法为民 锻造检察利刃——论依法打击损害民生犯罪 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践行执法为民 锻造检察利刃——论依法打击损害民生犯罪 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损 害 民生 犯 罪 一 般 发 生 在 压 力 大 ,这 就 要 求 检 察 干警 不 量 ,促 进 检 察 工 作 全 面 科 学 发 基 层 、危 害 在基 层 ,检 察 机 关 但 要 有 为 民执 法 的 自觉 意识 ,
展。
22I 期‘ 0 ̄第 瓣 督 4 1 5 民性 和 法 律
三 、查 办 损 害 民生 案 件 有 影 响 大 , 涉 及 人 员 和 单 位 面 性 的有 机 统 一 ,强 化 执 法 为 民 利 于检 察机 关 延 伸 监 督 触 角 。
广 ,案 情 错 综 复 杂 ,各 种 线 索 意 识 、提 升 执 法 为 民能 力 、提
建 制 堵 漏 ,以 预 防 调 研 促行 业
查 办 民生 案 件 可 以有 效 化
解 矛 盾 、理 顺 情 绪 、息 讼 罢
以 重 庆 市 检 察 机 关 为 例 , 旨在 治 理 。
在 损 害 民生 案 件 中 ,群众 访 ,这 也 要 求 检 察 干警 恪 守 检
纠 纷 引 发 的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的举 报 、控 告 、申诉 等参 与 活 察 职 业道 德 ,公 正 廉 洁 执 法 ,
在 最 近一 段 时 期 ,损 害 民
机 构 协 作 ,维 护 群 众 民 事 权 可 以 延 伸 服 务 ,充 分 发 挥 自身 生 案 件 易 发 多 发 ,时 刻 绷 紧 打 益 ; 加 强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在 对 发 案 规 律 、特 点 和 原 因较 为 击 损 害 民生 犯 罪 这 个 弦 ,有 利
社 区 的 联 系 ,帮 教 微 罪 不 诉 了解 的 独 特 优 势 ,认 真 查 找 制 于 检 察 队 伍 始 终 处 于 临 战 状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调研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等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调研结果进行汇报。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目标与意义行政执法监督的目标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在于促进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能,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执法权威和公众信任。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与机制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开始前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计划、执法方式、执法依据等进行审查和指导,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事中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进行过程进行监控、指导和检查,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事后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如情节轻微可纠正错误,如情节严重可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可通过巡视、检查、评估等方式,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外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等其他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如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执法主体的权限与义务等方面。

社会监督是指公众和媒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如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等方式。

三、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效果不佳。

其次,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尚未形成正确的执法观念,存在执法主义、权力滥用等问题,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

此外,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公众参与度不高,也制约了行政执法的监督效果。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与建议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

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受利益驱动,XX执法。

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XX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XX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X,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如某派出所所长X某徇私枉法伪造XX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使一些没有XX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

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

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

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

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

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

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74与济社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的思考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保持检察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更要紧密结合实际,克服和纠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错误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广大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应自觉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保证执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但是,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存在,主要原因是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更新不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为此,笔者对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当前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检察干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其他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关键,但在执法实践中,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重打击轻保护在执法活动中,一些检察干警认为,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如果过于强调保障人权,难免会对犯罪打击不力.因此,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重视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法律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导致超时审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变相体罚,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理由,不惜以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习惯于有罪推定,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批捕的批捕,不该起诉的起诉,从而造成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居高不下,甚至产生冤假错案.另外,一味强调从重从严,未能把惩治与宽大有机结合起来,忽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没有从宽从缓处理.(二)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一些检察干警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对与不对并不重要.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只重视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忽视执行程序的合法●覃广雄性,对个别执法环节不按程序办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真正做到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如单人审讯犯罪嫌疑人,审讯笔录签名时由一个人代签,对鉴定结论及检验报告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非法取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现象,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表现.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注重实体审查,忽略程序审查,重在审查是否构成犯罪,但忽视审查侦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只要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对证据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来源是否合法有效,有无超出侦查管辖权范围等,则没有认真进行审查.(三)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地方及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没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没有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忽略办案质量.如一些地方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给职务犯罪侦查分配办案数量,以致造成有的自侦部门存在仓促立案,超管辖立案,立凑数案,同案分立,先立后撤等忽略办案质量的现象,导致案件退查率,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偏高,这些都是注重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的表现,没有真正做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四)重口供轻调查一些检察干警在办案工作中,证据意识淡薄,重视案件突破,轻视调查取证,满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片面追求言词证据,只要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便认为是大功告成,没有展开深入调查来全面,客观,准确地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导致该收集的不收集,该固定的不固定,或者是注重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忽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造成取证偏差或关键证据灭失.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一些检察干警在审查案件时,也只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注重审查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认,便认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供认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善于利用证据锁链证实犯罪,甚至不懂得用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推翻口供事实, 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便陷入被动.(五)重配合轻制约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检,法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一些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认识不清,强调配合,忽视制约,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是形成打击合力的需要.因此,为了搞好关系,照顾面子,对侦查,审判等诉讼环节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怕伤和气,缺乏主动监督的意识和勇气,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履行甚至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造成配合有余,监督不足,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特别是有些检察干警错误地认为,法律监督对外不对内,加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不完善,内部更是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强调各司其职,忽略互相制约,如自侦部门的初查,立案,侦查,撤案,采取强制措施,不捕不诉等环节,往往因为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制约而导致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六)重办案轻服务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主动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检察工作和广大检察干警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但在执法活动中,一些检察干警存在单纯的办案业务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缺乏大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服务经济建设,存在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办案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甚至片面理解或割裂检察工作与大局的关系,把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办案不讲方式方法,或搞利益驱动,或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另外,一些检察人员在执法中,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的意识不高,能力不强,导致相关人员滋生怨恨情绪,结果案件一办结,便引发新的问题,甚至引发涉法上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众所周知:理念决定实践,理念指导行动.由于执法观念的偏差,导致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而产生问题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以致执不好法,办不好案,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业务素质不够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不仅要依法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而且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不仅要执法严格,公正,而且要执法规范,文明.但是,一些检察干警法律功底不够扎实,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够透彻,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有较大的差距,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思想上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固步自封,满足于现状,平时不注重钻研业务,忽视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充实,致使专业素质一成不变,停步不前,执法办案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老经验,从而导致执行法律不当,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好.(二)服务意识不够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和要求.但是,一些检察干警没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没有认真落实"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没有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群众观念淡薄,执法作风简单粗暴,对群众冷硬横推,盛气凌人,耍特权,逞威风,不认真处理或者不公正处理群众的司法诉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以为然,置之度外,甚至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办案,从而侵害群众利益,特别是侵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缺乏执法公正意识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根本保障,而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照基本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开展执法活动,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但一些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由于忽视人权保障,追求办案数量,或受利益驱动,对"法制统一","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律原则认识模糊,习惯于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疑罪从有,因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缺乏严格执法的意识和公正司法的作风,造成一些案件把握不准,处理不当.而有的则因为缺乏抗干扰的能力,迎合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陋习,无原则服从,进而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出现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或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执法保障严重滞后由于检察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负责,而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的财政依然是"吃饭财政"和"人头财政",只能保证检察干警的基本工资,办公办案经费缺口较大,技术装备投入更是严重不足,执法保障无法满足现实司法需求.因此,为了解决检察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检察机关办案所扣押上缴的赃款按一定比例予以返拨.这样,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发生偏差,受利益驱动而办案,将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解决办公办案经费上,将办案重点放在追缴赃款赃物上,多立案,多追赃,多扣押,甚至超越管辖权办案,超范围扣押和处理款物,有意增大认定犯罪所得或非法所得数额,以求得经费问题暂时缓解.如某市检察院在初查该市一公司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时,违规扣押,冻结该公司"小金库"的款项380万元,用于解决建设办公楼,宿舍楼经费不足问题.(五)监督管理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切工作的"生命线".但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对思想政治教育重视不够,工作乏力,效果欠佳,开展各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也是走过场,搞形式,应付了事,不求实效,使得一些检察干警在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 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拒腐防变能力下降,没有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经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导致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不正确而不能廉洁执法,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滥用检察权,以案谋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在监督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给私欲的膨胀有可乘之机;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驱动下,心存侥幸,以权谋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有关资料反映,2O01年至2O05 年全区共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56件74人. (六)检察人员紧缺由于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的政治经济待遇低,而双重考试7576理体制又造成门槛过高,并过于强调高学历,许多基层检察院缺编问题突出,急需人才难以招录,或者留不住人才,导致检察官陷入青黄不接的境地,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越来越少,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结果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每一次审讯犯罪嫌疑人均由两名检察官进行,不得不用书记员,法警,其他工作人员替代,或者单人审讯.在办案执法中,一些案件办案周期过长,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侦结,审结,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单人审讯或由其他人员替代检察员进行审讯等程序不对的做法,除了一些检察干警程序意识淡薄之外,在一定程序上与警力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解决问恿的对策和建议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广大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解决好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层面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一)全面加蟊队伍t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原则,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全面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要以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检察职业特点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吸收人才,从根本上解决缺编严重,警力不足的问题,以免办案因为人手不足而导致程序违法.广大检察干警则要加强自我提高和完善,注重知识的更新和充实,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层次,以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在学法律,钻业务上花时间,花精力,下功夫,力戒浮澡作风,加深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夯实法律理论功底,为执好法,办好案奠定基础.另外要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严于律己,廉洁从检.(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解决执法理念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至关重要.广大检察干警要坚决摒弃和彻底改变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错误的办案习惯,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等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先进司法理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配合与制约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特别是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不轻信口供,重视调查取证,重视办案过程,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从"侦查中心论"向"审判中心论"转变,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该收集的证据及时收集并加以固定,并要既重视收集有罪,罪重证据,又要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及合法性,确保证据效力,提高证据证明力.(三)蟊化厦务意识坚持执法为民做好检察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广大检察干警要不断强化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落实"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把工作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把充分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从人民群众最希望做的事情做起;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件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决克服执法中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四)坚持执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证.广大检察干警要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律,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遵守法律规则,认同法律价值,追求法律理想,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扞卫法律尊严,严格执行法律.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法律服务.(五)抓好制度落实加蟊监督制约在执法活动中,既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形打击合力,依法惩治各种犯罪,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特别要紧紧抓住执法违法,法不公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意识,突出监重点,强化监督手段,注重监督效果,大胆监督,依法监,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预防和减少执犯罪.一(作者单位:广西容县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及其破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及其破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及其破解作者:张小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8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这标志着检察机关除诉讼监督外,还将针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加强检察监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免受违法侵害,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节约行政执法成本,更有利于树立人民群众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

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在探索中前行,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面临了困境。

本文结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存在的困境,寻求破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之道,助执法检察监督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困境破解作者简介:张小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6.332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开展了诸多积极的探索。

(一)运用多种手段开展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地检察机关除了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督促外,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逐步探索出了紧密结合抗诉业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淮滨模式”、紧密围绕公共利益开展监督的“南阳模式”以及全面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监督的“宾阳模式”,他们根据本地情况,分别走出了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不同探索路径,并恰当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2014年10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首次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对该县环保局因未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进行处罚提起诉讼。

(二)积极推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监督工作奠定了初步的依据在开展具体个案执法检察监督的基础上,各检察机关积极总结办案经验,推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019年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019年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强化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的基础。

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就此,我院针对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就强化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出建议,以供商榷。

一、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理念不够强。

检察机关个别干警存在慵、懒、散、乱的纪律作风问题,对领导和上级院部署的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应付差事,办案不认真、不细致,拖沓、推诿,就案办案,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不强。

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强的具体表现。

2、执法能力适应性弱。

在执法行为方面,存在执法水平不高、能力不强,不善监督,制度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

《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通过大力开展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

但随着社会发展,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有的检察干警对新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系统,对法律条文满足于字面上的一般理解,缺乏对立法精神及其蕴含的深刻涵义及价值取向的正确把握,导致执法规范化要求不能落到实处。

对法律的认识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求,以至于在办理有的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甚至出现了案件质量低劣问题,严重损害了检察官的职业形象。

3、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为:有的检察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变相违法搜查、冻结、扣押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变相违法取证、诱供、逼供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个别干警执法不公、不严、不文明,存在打执法“擦边球”的现象。

4、执法作风不够严。

主要表现为:服务意识不强,接待群众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个别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实际工作中,个别检察人员将执法作为谋生手段,缺乏事业心、责任心,忽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

反腐败法律的有效实施与执法问题

反腐败法律的有效实施与执法问题

反腐败法律的有效实施与执法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反腐败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反腐败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尽管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首先,反腐败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充分行使执法权力。

腐败是一个复杂而深层次的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

因此,需要各级执法机关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密切协作,确保反腐败法律的全面贯彻执行。

同时,执法部门还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的精准性和效率。

其次,反腐败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预防和惩治双管齐下。

在预防方面,应该加强反腐败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认知和警惕性。

同时,建立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全面从严治党,构建起长效防控机制。

在惩治方面,应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确保反腐败行动能够起到有威慑力的效果。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反腐败法律执法的问题。

首先,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不正当行为。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腐败分子的利益诱惑,甚至被潜移默化地违法犯罪。

因此,有必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严惩。

其次,反腐败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司法公正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从各个方面加大了惩治腐败力度,但依然难以避免一些案件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判决公正、有理有据,严肃查处腐败分子,让司法真正成为权力制衡的保障。

此外,反腐败法律的有效实施也需要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腐败是全球性问题,跨国腐败案件屡屡涌现,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打击。

中国已经与很多国家签署了反腐败合作协定,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的共享和跨国调查协作。

同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反腐败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作者:李广如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党的行又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法治的精髓在于制约与监督国家公权力,但每个国家选择的路径各有千秋。

立足我国宪政体制安排,如何强化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规范行政权的正常运行,应成为紧迫的研究问题。

一、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1)检察机关时行政诉讼的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抗诉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两个方面。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抗诉无论对于行政审判权还是对于行政权,都具有监督功能。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里的“行政诉讼活动”既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监督。

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行政诉讼被告不遵守诉讼秩序。

可以说,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诉讼活力的监督职能既是对诉讼秩序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约束。

可是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有效的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诉讼行为以后,只能建议法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2)查处职务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续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检察机关设有反读职侵权检察部门和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分别负责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就规范行政权力而言,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对读职侵权、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侦查,追诉严重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以此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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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探究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利益驱动成因分析应对措施论文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从根本上削弱了检察权的权威。

得不偿失。

对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进行一番深入分析,不仅有助于厘清现象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为检察机关减少和防止为自身利益而执法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般认为,所谓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以获取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为动力。

以自己的职权换取财物及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

笔者文中指称的利益驱动,即是这个意义上的。

一、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的主要表现
从每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和效果考评结果看,检察机关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越位司法,越权办案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少数检察院超管辖权限办案,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争着办、抢着办。

本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属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范围的案件,有的检察院和检察人员无视法律,越权介人侦查,在收取款项后再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结案。

如某基层检察院就曾经以涉嫌行贿的罪名办理了一起本该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嫌合同诈骗案。

虽然立案罪名是行贿罪。

但所有的侦查活动却全部是围绕合同诈骗来进行,各种文书材料中根本看不到嫌疑人有涉嫌行贿的任何记载。

最终,该案以存疑不起诉而结案,而该院则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追缴了该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法所得。

(二)超越分工,争办“油水案”
在一些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超越分工,争相受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争办有“油水”的经济犯罪案件。

检察院内,各部门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职能、办案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办案资格,都争相参与或直接办理自侦案件,以便在财政追缴返还款中予以分成。

在个别检察院,政工、纪检、法警等部门为了得到分成,也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执法检查中还发现,部分检察院内部存在的争夺管辖权问题非常严重,同一个案件,不仅反贪部门查,反渎部门查,而且监所查,民行查,由于政出多门,证据方面问题不断,导致案件侦查后期互相推诿扯皮。

(三)利用检察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规行使检察处分权,收钱结案。

在一些检察院。

无论职侦部门还是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经常不是作
深入调查和审查,而是违法收取各种明目的保证金。

收取之后以撤案、不起诉等形式结案。

甚至以不了了之,大部分所办案件既不上报表,也找不到案卷。

二是违规操纵匿名举报,为钱编案。

极个别检察院。

极个别检察部门、极个别检察人员为了达到收受钱财的目的。

甚至编造匿名犯罪举报。

然后到有关单位和企业进行所谓调查,收不到钱就绝不罢休。

(四)违法追缴,挪用赃款赃物
违法追缴主要表现在案件未终结前就对涉案款物直接实施追缴。

个别的甚至在初查阶段就违法实施扣押、冻结和追缴。

另外。

一些检察院在扣押、冻结、追缴中经常法律手续不全。

在发现扣押、冻结、追缴措施适用不当的情况下,该返还的款物不依法返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赃款赃物既是刑事证据,又是公共财物,任何人不得动用、挪用,更不允许据为己有。

但在利益驱动下,个别检察院,个别检察部门,个别检察干部随意动用赃款,坐支、挪用、擅自动用扣押款物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检察院甚至直接将赃款变成了自己的小金库,赃物特别是扣押的车辆、电脑等贵重物品。

检察部门很少移交行装部门,都是谁扣谁用,谁用归谁,以致于有的案件早已终结,也被长期占用,该处理的不处理。

(五)检令不畅,唯地方利益是从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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