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一章总论1.1 项目由来及评价目的山西环科小伙儿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中心大街汽贸路0号,是专业从事冷却塔和空气冷却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山西环科小伙儿伴生产的专利产品“轻型高效全塑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于一体,广泛应用于电力、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改变了冷却塔由水泥浇注的百年历史。
该产品与传统冷却塔相比,具有投资省、重量轻、工期短、安全可靠、外形美观的特点。
近两年已在山西、河北、山东、河南建成多座冷却塔,山西近期上马的电厂,几乎都采用环科小伙儿伴公司的冷却塔,如山西一一集团、山西美锦集团,山西大土河煤焦公司、临县新民焦化、太原侨友化工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之规定,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受山西环科小伙儿伴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由环科132301班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着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原则,在对项目建设区域周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投入使用后的主要影响程度和范围,论证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污染控制对策和建议,从环保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结论,以此为项目的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2 功能区划1.2.1 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建设位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拟建于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中心大街汽贸路0号,选址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建设位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区。
1.2.2. 环境质量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表1中的二级标准,标准值见下表:2、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IV 类标准,标准值见下表:单位:mg/L3、环境噪声标准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功能区标准,标准值见下表:1.2.3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标准值见下表:2. 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区域标准,标准值见下表:1.3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1.3.1 评价等级的确定²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附图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3.5-1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4.1-1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4.1-2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4.2-1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4.2-2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4.2-3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2.1-6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2.1-7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2.1-8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2.1-9
高新区供热管网规划图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2.2-1
武南污水处理厂现状管网图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4.2-4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4.4-1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4.4-2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10.3-1
高新区与周边开发区 相关关系图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10.4-1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10.4-2
高新区与 周边生 态红线 关系图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2.2-2
规划图 市总体 常州市城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3.1-1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3.3-1
地表水、土壤、底泥监测点位图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3.3-2
武进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 1.7-1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0-2020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0-2020年)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2010年12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0-2020年)通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批,批复文号豫发改工业〔2010〕2087号。
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于2011年2月取得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豫环审〔2011〕4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现对该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进行第二次公示:一、规划概况规划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0-2020年)规划范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位于郑州市城区西北部,规划范围东至郁香路、南至站北路、西至郑州市西环绕城高速东1000米、北至新龙路,规划面积。
规划期限:规划的时间段为2010-2020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开发建设阶段。
其中,近期为2010年-2012年,中期为2013年-2015年,远期为2016年-2020年。
主导产业:以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为主导产业;以超硬材料、文化创意产业为特色产业。
发展定位:国家级重点开发区,河南省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体制创新改革的综合试验区,郑州市科技创新城。
以产业集聚为核心,发挥项目集群效应,着力培育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柱产业;加强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和重点发展超硬材料、文化创意产业等形成集聚区的特色产业;依靠龙头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形成,延伸产业链条;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规划期末基本建成新型产业之城、自主创新之城、生态和人文之城。
二、发展规划及原规划环评执行情况截至2018年,集聚区规划用地布局与原规划布局基本一致,入区企业符合园区规划要求,规划环评报告及批复中所提到的环保要求大部分已得到落实,规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已基本完成。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300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各类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提出,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8月11日批准。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总则1.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1.2环境影响评价重点1.2.1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环境因素。
1.2.2分析确定开发区主要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研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1.2.3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和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方式。
1.2.4对拟议的开发区各规划方案(包括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比较和综合论证,提出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1.3工作程序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2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2.1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a.开发区规划简介b.开发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状况c.规划方案的初步分析d.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选择e.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指标)f.评价专题设置和实施方案2.2环境影响识别2.2.1按照开发区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调查主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现有环境问题和发展趋势,识别开发区规划可能导致的主要环境影响,初步判定主要环境问题、影响程度以及主要环境制约因素,确定主要评价因子。
(项目管理)乐山高新区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总论1.1概述太阳能级多晶硅能有效利用太阳能,太阳能做为一种清洁能源,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200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3号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指出了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为了鼓励国家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高计[2005]509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明确要求解决我国太阳能电池用多晶硅原料生产和光伏产业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在世界各国,尤其是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先后发起的大规模国家光伏发展计划和太阳能屋顶计划的刺激和推动下,世界光伏工业近年来保持着年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全球目前多晶硅缺口在6000t左右,专家预测,光伏发电将在新世纪前半期超过核电成为最重要的基础能源之一。
多晶硅是半导体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太阳能光伏电池产业的最主要、最基础的功能性材料,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需要多晶硅材料,集成电路用硅单晶生产同样需要多晶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多晶硅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生产规模上均与世界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差距,产量仅占世界总产量的0.3%~0.4%,目前主要依赖进口,在缺少国内竞争的条件下,进口多晶硅价格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我国信息产业和太阳能利用的发展,因此,本项目建设可提高我国多晶硅的生产能力,不仅对企业发展起重要作用,也对我国信息产业和太阳能利用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硅材料产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具有广阔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是各地战略投资者高度关注和争相抢占的竞争制高点。
乐山市硅材料产业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发展势头迅猛,2007年2月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光硅业公司1000吨多晶硅已试车成功。
为在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多晶硅产业,形成乐山市的“硅产业链”,乐山市计划在高新区抓紧推进3000t/a 的多晶硅项目的实施。
乐山市高新区3000t/a多晶硅项目,是乐山培育硅材料产业集群和打造硅材料百亿园区的重大项目,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硅材料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1 规划概况1.1 规划范围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4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面积36.7km2,为安徽省重点发展的三个高新区之一。
开发区位于蚌埠市城市西南部,现已开发面积12 km2,建成区面积7 km2,入区工商注册企业达440余家,境内外上市及相关联企业15家。
主要产业结构为汽车零部件、新材料、医药化工、电子、成套设备制造、纺织等。
2006年实现GDP22.2亿元,工业总产值56.9亿元。
开发区位于蚌埠市城市西南部,2010年近期规划面积18.22 km2,范围为206国道、东海大道、天河路、涂山路、大庆路、华光大道、长兴路、张公山西抱山塘、迎河、规划南环路、秦集路和黄山大道之间。
2020年远期规划为24.5 km2,范围为206国道,东海大道、天河路、涂山路、大庆路、东海大道、长兴路、张公山西抱山塘、迎河、规划南环路、秦集路和黄山大道之间。
开发区现状(2005年)人口规模:5万;近期(2010年)人口规模:10 万人;远期(2020年)人口规模:15万人。
1.2 开发区现有产业结构截至2006年底,高新区已建、在建企业141家,其中已建项目104家,在建项目37家。
区内逐步形成了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及医药化工等支撑产业。
高新区以其优越的区位条件,完善的基础设施、优惠的政策措施、低廉的投资运营成本、丰富的人力资源和优质的服务吸引了香港贝斯、香港伟业集团、香港贵联集团、美国EEC公司、中国华源、宁波屹东电子、中国凯盛等一批境内外企业入区投资发展,见表1.2-1。
1.3 规划产业产业选择支柱产业——汽车零部件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与新材料、化工医药产业等行业。
新兴及高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机电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
基础产业——交通、通讯、原材料和公共设施等。
一般产业——纺织产业等,以基础产业为前提,以支柱产业为龙头,在支柱产业带动下发展的产业群。
南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白土坝—望天坝片区(新增0.68平方公

南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白土坝—望天坝片区(新增0.68平方公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1 规划背景南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前为南充潆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前身是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集中区,为南充市级工业区,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北部——潆溪镇。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集中区由2个片区组成,分别为“潆华工业集中区一、二期(又名:华凤片区,规划面积4.67km2)”和“潆华工业集中区三期(又名:潆华综合园区,规划面积7.11 km2)”,总计11.78km2。
2018年1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南充市顺庆区工业集中区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并命名为南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其中,潆华工业集中区一、二期(又名:华凤片区)”和“潆华工业集中区三期(又名:潆华综合园区)”,两个片区均进行过独立的规划,并分别于2008年、2011年开展了规划环评并取得了南充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审查意见(南市环函[2008]147号、南市环函[2011]332号),潆华综合园区还在2013年开展了规划修编并同步完成了规划修编环评、取得审查意见(南市环函〔2011〕332号)。
2018年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了南充潆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跟踪评价范围为11.78km2,并于2018年11月取得了审查意见(南市环函〔2018〕280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完善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提升南充市的整体形象和产业格局,促进新城区的繁荣和活力,规划在白土坝片区和潆华工业区的交接部位新增0.68平方公里,扩区后四至范围为:北侧为兰海高速、西南至滑滩河、东至华府路西侧,以精酿精酿啤酒制造为产业支撑,融合食、住、行、游、购、娱六大元素,建设集工业旅游、生产经营、文化创意于一体的绿色生态产业园。
2019年3月14日,南充市顺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函出具《关于调整园区主导产业的复函》(南顺经信函【2019】16号),明确同意在考虑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合理引进精酿啤酒产业,促进园区多元化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无锡高新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鸿兴包装(无锡)有限公司数字印刷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鸿兴包装(无锡)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8年7月9日
鸿兴包装(无锡)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 -- 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扩建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环境质量状况
评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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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1总则1.1 评价目的通过对所建高新开发区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特征;分析区内未来入驻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和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预测开发区今后发展、建成后主要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
同时针对入园企业的类别,结合区域开发活动内部功能布局的合理性、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适宜性等,分析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等措施。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吉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的性质和选址是否符合地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功能区是否协调。
同时为其园区设计、建设及建成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从区域规划基础资料调查入手,预测区域开发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1.2 指导思想1.坚持环评为环境管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通过对高新开发区及周围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调查,掌握环境质量现状,依据高新开发区的开发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预测其主要污染物类型发生和排放量,并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对高新开发区的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进行相应的评价预测,并研究和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指标。
2.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从环境保护出发,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评述高新开发区规划的可行性和产业结构的合理性以及开发区内功能布局的环境协调性,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3.坚持污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提出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环境规划、污染治理优化方案,对高新开发区采取污水收集处理、集中供热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措施,并从经济、技术上论证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1.3 编制依据1.3.1 环保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8.29);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26);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01);⒀《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96]第31号,1996.8.3);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18];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2002.10.13];⒃《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环发[1999]107号,1999.4.2);⒄《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价格[2002]125号);⒅《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74号文);⒆《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1.7.1);⒇《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12.23);21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1.12.22);2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12.22);2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4.16)。
1.3.2 评价技术规范(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4)《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5)《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2003.12.31);(6)《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2003.12.31);(7)《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报告》(江西省环保局,2002.7);1.3.3 有关文件资料(1)《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4.01.05);(2)《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1996.6);(3)《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1~2010年);(4)《关于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的批复》(吉府字〔2002〕112号);(5)《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江西省煤矿设计院,2003.10);(6)《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吉府发〔2001〕19号);(7)《关于印发吉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吉县府发〔2001〕5号);(8)《关于印发吉安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吉府发〔2002〕16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2]58号);(1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11)《江西省(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赣府厅发[2003]53号);(12)《吉安市中心城区水务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江西金浪工程咨询中心,2002.11) (13)《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03.3);(14)《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评估意见》(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赣环评估纲〔2004〕09号);(15)《关于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吉市环字〔2003〕96号);(16)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书;(17)其它相关资料。
1.4 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和《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1-2010)有关要求,高新区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见图1.4-1。
1.5 评价标准1.5.1 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结合高新区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经吉安市环境保护局确认,采用以下标准进行本次评价。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高新区所在地属二类区,故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GBZ 2-2002)中有关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见表1.5-1。
表1.5-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2)水环境质量标准高新开发区所属区域内地表水属禾水水系,入赣江吉安段,按水环境功能区划,赣江吉安段上各自来水厂取水口所处江段上游1000m至下游100m划定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见表1.5-2。
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水质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见表1.5-3。
单位: mg/L(pH除外)注:总磷(湖、库)Ⅱ类、Ⅲ类标准分别为0.025mg/L、0.5mg/L。
表1.5-3 地下水环境评价执行标准限值(摘录)单位: mg/L(pH除外)(3)声环境质量标准高新开发区内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各功能区执行其相应的类别标准,具体限值详见表1.5-4。
表1.5-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摘录)单位:dB(A)(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高新开发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各功能区执行其相应的类别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详见表1.5-5。
表1.5-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单位:mg/kg1.5.2 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标准高新开发区内拟建一座规模为7万m3/d木里岗污水处理厂,对高新开发区内污水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处理后尾水排入禾河。
因此,接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
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前,各企业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详见表1.5-6。
木里岗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日均值浓度限值详见表1.5-7。
表1.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摘录)单位: mg/L(pH除外)单位: mg/L(pH除外)(2)废气排放标准①锅炉燃煤烟气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二类区标准,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执行Ⅰ时段标准,2001年1月1日后建成使用的执行Ⅱ时段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详见表1.5-8。
表1.5-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②高新开发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工艺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征求意见稿),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详见表1.5-9~1.5-11。
表1.5-9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摘录GB4915-2004)表1.5-10 作业场所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摘录GB4915-2004)表1.5-11 新建设备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摘录GB4915-1996)③各类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详见表1.5-12。
④木里岗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详见表1.5-13。
(3)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中的噪声限值标准;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有关标准,具体限值详见表1.5-14和表1.5-15。
表1.5-1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4)污泥木里岗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产生的污泥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要求进行稳定化处理,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见表1.5-16;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执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中的有关规定,见表1.5-17;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