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条违法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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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第47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47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第48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的
第29条第2项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第29条第3项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29条第4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第30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24条第1款第2项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第24条第1款第3项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第24条第1款第4项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24条第1款第5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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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被处罚人:施某身份证编号:----------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家庭住址:-----20**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

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

本局于20**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20**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

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

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2、20**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20**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4、20**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5、20**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20**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7、20**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8、20**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以上证据材料1、2、3、4,反映了20**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了当事人施某对20**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给人看病;以上证据材料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表通: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表通: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表通:附7种情形、151个案由及裁量标准一、关于总则的规定一是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范围,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四是治安调解的特别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特殊人群的适用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4、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交通违规违法行为与罚分对照表a

交通违规违法行为与罚分对照表a

追求新生活,追求新目标2004-12-14 11:05:42 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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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05 条例81条5项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5 1
281206 条例81条6项 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5
281207 条例81条7项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5 1
281208 条例81条8项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5 3
281209 条例81条9项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5 2
327201 高速27条1项 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50 6
327202 高速27条2项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50 6
327203 高速27条3项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50 3
327213 高速27条3项 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50 6
512009 规定39条 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的 200 6
515001 规定39条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掉头的 100 3
515002 规定39条 在设有禁左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200 3
516001 规定39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不按规定开启灯光的 200 3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

行政处罚可以酌定减轻吗?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决定的重要形态,是确保行政法上义务履行的实效性手段。

在判定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基础上,需依法合理量罚。

近期,“芹菜案”“巴黎贝甜案”等均因处罚畸重备受争议。

对符合条件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适度减轻处罚,是一项重要的量罚制度,亦是应对上述畸重处罚案件的可选择方案。

《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30条、第31条和第32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不乏对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规定。

只是,减轻行政处罚是否限于上述情节?该问题的回答决定性地影响着减轻行政处罚适用的广度与深度,触动着过罚相当原则与处罚法定原则之间的博弈,折射着行政处罚场景中法的合理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较量。

本文的讨论聚焦于此。

实务部门持不同主张。

绝大部分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和拟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强调依法减轻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第58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40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9年)第2条和第3条,等等。

仅极少数规范暗含酌定空间,如《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2022年)第1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政机关亦倾向基于法定情节减轻处罚。

例如,在重庆奇火哥快乐餐饮有限公司万豪店与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奇火哥餐饮公司案)中,因具备《重庆市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7条第1项中的减罚情节,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又如,在杭州市西湖区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方林富炒货店案)中,因无法定减罚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作出机关的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强调“20万元罚款已是最低罚款额度”“已是在广告法规范幅度内最轻的行政处罚”。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览表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览表
34.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第21条第1款
第63条第2项
35.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21条第1款
第63条第2项
36.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第21条第1款
第23条第1款、第2款
第64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7.
过失引起火灾
第9条
第59条第4项
责令改正
15.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第16条第1款第2项
第60条第1款第1项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第16条第1款第2项
第60条第1款第1项
责令改正

17.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览表
编号
分类
案由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
后续处理
1.
建筑工程程序类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第12条
第58条第1款第1项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12条
第58条第1款第1项
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第12条
第58条第1款第2项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第13条第2款
第58条第1款第3项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普法讲座-治安管理处罚法

普法讲座-治安管理处罚法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 别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 的区别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它行政违法 行为的区别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违反社会道德 行为的区别
(四)治安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5条第3项) (二十)寻衅滋事(第26条)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29种)
(二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 动(第27条第1项)
(二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 项)
(二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二十四)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二十五)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二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 (二十七)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二十八)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
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29种)
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种类 (一)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五)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 (六)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七)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八)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九)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十)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

在铁路线路上 私设道口、平 交过道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 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 35 条第 4项
9
擅自进入铁路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
防护网
网,影响行车安全的
第 36 条
违法在铁路线 上行走坐卧、 抢越铁路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 路上行走坐卧、抢越 铁路,影响行车安全 的
第 36 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使 未经批准,安装、使 第 37 条第
故意损毁、移 故意损毁、移动覆盖
动道路施工安 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全防护设施

第 37 条第 2项
10
盗窃、损毁路 面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路面井 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的
第 37 条第 3项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
违反规定举办 型群众性活动,违反
大型活动
有关规定,有发生安
第 38 条
全事故危险的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 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秩序
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
第 25 条第 1项
第 25 条第 2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3
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 乱公共秩序的
扬言实施放 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扰 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扰 乱公共秩序的
第 25 条第 3项
非法改变计算 机信息系统功 能
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 行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造成计算 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
第 29 条第 2项
运行的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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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安全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考试吧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八)、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九)、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三)、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四)、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十八)、对重大危险源未经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九)、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二十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十四)、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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